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鄂环办〔2014〕276号)

合集下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电价补贴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8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电价补贴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8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电价补贴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电价补贴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81号)各有关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72号)规定,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此次核定的垃圾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是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入厂垃圾量(襄阳恩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入厂垃圾量)。

二、各垃圾发电企业的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每吨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计算。

三、此次电价补贴标准为省级电网分摊的每千瓦时0.1元。

四、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有关情况见附件。

附件:湖北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电价补贴表湖北省物价局2014年7月11日附件湖北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4年上半年结算电价补贴表单位月份入厂垃圾处理量(吨)垃圾折算上网电量(千瓦时)实际上网电量(千瓦时)享受补贴电量(千瓦时)补贴标准(元/千瓦时)补贴金额(元)武汉绿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7 41,299.74 11,563,927.20 9,134,425.00 - 8 49,439.02 13,842,925.60 12,290,846.00 - 9 46,424.34 12,998,815.20 11,481,120.00 - 10 55,567.78 15,558,978.40 15,179,338.00 - 11 56,478.46 15,813,968.80 12,998,093.00 - 12 50,157.60 14,044,128.00 14,623,795.00 - 小计299,366.94 83,822,743.20 75,707,617.00 75,707,617.00 0.1 7,570,761.70 武汉汉口绿色能源有限公司7 61,450.98 17,206,274.40 14,976,086.00 8 65,055.13 18,215,436.40 15,594,744.00 960,612.12 16,971,393.60 17,865,989.00 10 63,440.09 17,763,225.20 19,158,322.00 11 70,642.52 19,779,905.60 19,087,834.00 12 71,824.26 20,110,792.80 20,330,006.00 小计393,025.10 110,047,028.00 107,012,981.00 107,012,981.00 0.1 10,701,298.10 创冠环保黄石有限公司7 20,394.51 5,710,462.80 5,158,593.00 8 18,939.22 5,302,981.60 5,213,219.00 9 19,452.17 5,446,607.60 5,392,563.00 10 18,863.50 5,281,780.00 5,211,195.00 11 20,926.60 5,859,448.00 5,845,565.00 12 20,571.67 5,760,067.60 5,708,494.00 小计119,147.67 33,361,347.60 32,529,629.00 32,529,629.00 0.1 3,252,962.90 荆州集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7 24,898.69 6,971,633.20 4,343,040.00 8 22,361.62 6,261,253.60 4,766,400.00 9 21,196.18 5,934,930.40 5,195,880.00 10 21,360.51 5,980,942.80 4,563,240.00 11 21,781.24 6,098,747.20 4,587,480.00 12 22,685.93 6,352,060.40 4,169,160.00 小计134,284.17 37,599,567.60 27,625,200.00 27,625,200.00 0.1 2,762,520.00 襄阳恩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 22,334.81 6,253,746.80 3,432,000.00221,519.97 6,025,591.60 3,061,740.00 3 24,412.42 6,835,477.60 6,662,700.00 4 24,817.18 6,948,810.40 6,103,680.00 5 24,894.91 6,970,574.80 7,005,900.00 6 25,993.62 7,278,213.60 5,985,540.00 731,708.27 8,878,315.60 6,486,480.00 8 27,580.44 7,722,523.20 6,194,760.00 9 23,049.26 6,453,792.80 6,480,540.00 10 23,860.55 6,680,954.00 6,621,120.00 11 24,792.04 6,941,771.20 6,572,940.00 12 25,322.75 7,090,370.00 6,173,772.00 小计300,286.22 84,080,141.60 70,781,172.00 70,781,172.00 0.1 7,078,117.20 武汉深能环保新沟垃圾发电有限公司7 40,734.26 11,405,592.80 7,969,304.00 8 40,242.97 11,268,031.60 8,915,610.00 933,913.58 9,495,802.40 8,236,525.00 10 32,713.06 9,159,656.80 9,326,090.00 11 18,141.64 5,079,659.20 4,760,068.00 12 33,308.18 9,326,290.40 8,867,614.00 小计199,053.69 55,735,033.20 48,075,211.00 48,075,211.00 0.1 4,807,521.10 武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7 21,289.67 5,961,107.60 1,349,900.00 8 26,708.07 7,478,259.60 6,414,700.00 9 41,687.88 11,672,606.40 8,616,201.00 10 40,150.79 11,242,221.20 9,233,800.00 1138,126.35 10,675,378.00 8,834,430.00 12 29,175.47 8,169,131.60 6,222,480.00 小计197,138.23 55,198,704.40 40,671,511.00 40,671,511.00 0.1 4,067,151.10 合计1,642,302.02 459,844,565.60 402,403,321.00 402,403,321.00 40,240,332.10——结束——。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三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三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文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煤化气化、渣水处理操作规程资料

煤化气化、渣水处理操作规程资料

文件编号:WSHG-CG/QHC-002版次:0版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持有人:60万吨/年醋酸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醋酸项目(第一阶段30万吨/年甲醇)气化与渣水处理装置操作规程2010-03-25 发布2010-4-15 实施重庆万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第一章工艺技术规程 (10)1.1 装置概况 (10)1.1.1 装置简介 (10)1.1.2生产工艺原理 (11)1.1.3工艺流程叙述 (13)1.2工艺指标 (20)1.2.1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的指标 (20)1.2.2公用工程条件 (21)1.2.4主要工艺指标 (22)1.2.5分析指标及方法、\频次 (23)1.2.6原材料消耗指标 (24)1.2.7公用工程消耗指标(水、电、汽、气) (24)1.2.8主要设备及动力指标 (24)1.2.9排污指标 (25)第二章操作指南 (26)2.1气化部分 (26)2.1.1气化原理及操作原则 (26)2.1.2气化炉指标正常运行范围: (26)2.1.3异常情况处理 (27)2.1.4安全注意事项 (32)2.2渣水系统 (32)2.2.1渣水闪蒸系统原理 (32)2.2.2高低压闪蒸系统 (32)2.2.3真空闪蒸及沉降系统 (34)2.2.4异常事故处理 (35)2.2.5安全注意事项 (36)第三章开车规程 (38)3.2开车纲要 (38)3.2.1系统开车初始状态的确认(原始开车和大修后开车) (38)3.2.2气化炉开车前的准备 (39)3.1.1系统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40)3.1.2气化炉投料统筹图 (41)3.2.3气化炉投料前的准备 (42)3.2.4气化炉开车步骤 (42)3.2.5第二台气化炉投用 (42)3.2.6第三台气化炉投用 (42)3.2.7气化炉连投 (43)3.3开车步骤 (43)3.3.1 开车初始状态确认 (43)3.3.2气化炉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43)3.3.3气化炉投料前的准备工作 (53)3.3.4气化炉开车步骤 (58)3.3.5第二台气化炉的投用 (62)3.3.6第三台气化炉投用 (63)3.3.7气化炉连投 (63)3.4气化炉正常操作要点 (64)3.4.1加减负荷操作 (64)3.4.2气化炉温度的调节 (64)3.4.3激冷水过滤器V1304的切换 (65)3.4.4注意观察烧嘴压差PDIA1303的变化趋势 (65)3.4.5 烧嘴冷却水系统 (65)3.5盲板确认表 (65)3.5.1渣水系统开车盲板确认表 (65)3.5.2气化炉开车盲板确认表 (66)第四章气化渣水系统停车规程 (66)4.1 停车统筹图 (67)4.2.1 两台气化炉运行时,一台气化炉计划停车 (67)4.2.2 单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68)4.2.3 两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68)4.2.4 气化系统长期停车 (68)4.2.5 渣水系统停车 (68)4.3停车步骤 (70)4.3.1两台气化炉运行时,一台气化炉计划停车 (70)4.3.2单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75)4.3.3两台气化炉紧急停车 (75)4.3.4气化炉长期计划停车 (76)4.3.5渣水系统停车 (77)第五章基础操作规程 (79)5.1阀门 (79)5.1.1手动阀门的操作 (79)5.1.2带驱动装置阀门的操作 (80)5.1.3自动阀门的操作 (82)5.1.4阀门操作中注意事项 (83)5.1.5阀门维护 (83)5.2离心泵操作指南 (85)5.2.1启动及停车 (85)5.2.2 电机操作指南 (91)5.3机泵操作规程 (93)5.3.1高压煤浆泵P1203 (93)5.3.2 P1301烧嘴冷却水泵 (102)5.3.3锁斗循环泵P1302 (104)5.3.4渣池泵P1303 (105)5.3.5 激冷水泵P1304: (106)5.3.6水环式真空泵P1401 (107)5.3.7澄清槽给料泵P1402 (108)5.3.9澄清槽底泵P1404 (111)5.3.10真空冷凝液泵P1405 (112)5.3.11洗涤塔给水泵P1406 (113)5.3.12絮凝剂泵P1409、分散剂泵P1410 (115)5.3.13 PBF真空带式过滤机X1402 (116)第六章事故应急预案 (121)6.1事故处理原则 (121)6.2紧急停车方法 (121)6.2.1停车原则 (121)6.2.2紧急停车条件 (121)6.2.3紧急停车原则性的步骤 (121)6.3具体事故应急预案 (122)6.3.1系统断电 (122)6.3.2系统断仪表空气 (122)6.3.3 UPS断电 (123)6.3.4气化炉过氧预案 (124)6.3.5 DCS黑屏 (125)6.3.6设备发生严重故障 (125)6.3.7断高压密封水 (126)6.4.一般事故预案 (126)6.5事故预案演练规定 (126)第七章操作规定 (135)7.1定期工作规定 (135)7.1.1 班长定期规定 (135)7.1.2 中控主操定期规定 (136)7.1.3气化现场主操作定期规定 (138)7.1.4.1班前检查 (139)7.1.5现场副操作定期规定 (140)7.2交接班制度 (141)7.2.2交接班制度的内容 (141)7.3 巡检制度 (142)7.3.1现场巡检内容 (142)7.3.2巡检标准及要求 (143)7.4防冻、防凝、防暑 (143)7.4.1防冻、防凝 (143)7.4.2防暑 (145)第八章仪表控制系统操作规程 (146)8.1 DCS 、ESD和PLC 系统描述 (146)8.1.1气化框架仪表控制系统组成 (146)8.1.2 DCS和ESD系统功能描述 (146)8.1.3 PLC 系统功能描述 (146)8.2 DCS 、ESD和PLC 系统控制说明 (146)8.2.1气化框架DCS和ESD重要的仪表检测控制、联锁数据表如下: (146)8.2.2 气化框架PLC系统控制说明 (146)8.3 DCS 和PLC 系统操作规程 (147)8.3.1 开车操作规程: (147)8.3.2 停车操作规程 (148)8.3.3 检修操作规程 (148)8.4装置自保的逻辑控制规程 (148)8.4.1烧嘴冷却水联锁逻辑图 (148)8.4.2烧嘴冷却水泵自启动联锁 (149)8.4.3事故激冷水阀 (149)第九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HSE) (152)9.1安全知识 (152)9.1.1氧气防护知识 (152)9.1.2氮气防护知识 (153)9.1.3一氧化碳防护知识 (153)9.1.4二氧化碳(CO2) (154)9.1.6硫化氢(H2S) (156)9.1.8消防设施 (157)9.1.9可燃气体报警设施 (157)9.2安全制度规定 (157)9.2.1安全生产制度 (157)9.2.2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158)9.2.3氧气系列安全规程 (159)9.2.4 安全动火制度 (161)9.2.5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64)9.2.6安全灭火规定 (164)9.2.7电器作业安全规定 (165)9.2.8上岗员工着装规定 (166)9.2.9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的规定 (166)9.2.10装置大检修安全规定 (166)9.2.11装置开、停车安全规定 (168)9.3本类装置历史上发生的主要事故、处理方法及经验教训 (169)9.3.1典型过氧事故案例一 (169)9.3.2典型过氧事故案例二 (170)9.4本装置易燃易爆物的安全性质:爆炸范围、闪点、自燃点 (171)9.5本装置主要有毒物、介质(易燃易爆、有毒)的有关参数 (171)9.5.1液化气 (171)9.5.2柴油 (172)9.5.3工艺水煤气 (173)9.6本装置污染物主要排放部位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173)9.6.1废渣排放 (173)9.6.2废气的排放 (173)9.6.3废水排放 (174)9.6.4噪声 (174)9.7职业卫生(HSE) (174)9.7.2硫化氢 (175)9.7.3二氧化硫 (177)9.7.4氮氧化物 (178)9.7.5噪声 (180)第十章附录 (183)10.1设备明细表 (183)10.1.1气化部分 (184)10.1.2灰水设备 (190)10.2主要设备结构图 (201)10.2.1气化炉 (201)10.2.2洗涤塔 (201)10.3装置平面布置图 (204)10.3.1气化平面布置图 (204)10.3.2灰水平面布置图 (204)10.4可燃气体和硫化氢报警仪布置图 (208)10.5装置消防设施布置图 (208)10.6安全阀定压值 (208)10.7控制参数报警值 (208)第一章工艺技术规程1.1 装置概况1.1.1 装置简介该装置是以重庆万盛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选定的当地煤为原料,采用西北化工研究院的多元料浆气化专利技术生产合成甲醇的原料气。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1、项目地理位置图;2、四至范围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2、四至范围图;

建设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立即停止了厂区建设,并接受了岚皋县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同时进行了企业优化重组,注销了原岚皋县孟石岭镇喜娃水泥砖石料
加工厂营业执照,更名为岚皋县利和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并与 2018 年 5 月 17 日取得
了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 4 万立方砂石料加工厂项目备案》的批复(岚发改农经
生产废水经泥水分离机处理后用 1 组三级沉淀池沉淀,上清液回用 于生产过程;初期雨水导入三级沉淀池沉淀,上清液回用于生产过 程;生活污水厂区内化粪池收集,定期使用罐车输送至企业法人承 包,用于施肥。
厂房外设石料筛分线 2 条,位于破碎区北侧和西侧,筛分区进行机 械封闭,石料筛分线各设设备操作室 1 间,建筑面积约 10m2。 占地面积 1200m2,主要用于原料堆放。设置堆棚,四周设置围挡设 施。 占地面积 400m2,主要用于成品砂石料堆放。设置堆棚,四周设置 围挡设施。 建筑面积 450m2,砖混结构,共三层。一层为办公室、厨房、餐厅, 厨房设一个灶头,使用瓶装液化气作为燃料;二、三层为员工宿舍。 生产用水取自岚河,生活用水来自村级供水系统。 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循环使用,生活废水化粪池收集,定期清 运至东南侧企业法人刘立和承包农田,用于农田施肥。 由孟石岭镇变电所接入,厂区设置 400KVA 变压器 1 座。
N
图 2 四至范围图 1.1.3 建设内容及规模 1、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 4 万立方砂石料加工厂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地点:岚皋县孟石岭镇草坪村 1 组 (4)建设规模:年产 4 万立方砂石料加工厂建设项目 (5)项目总投资:总投资 300 万元
2
2、建设内容 该项目主要设置有砂石料加工生产线 1 条、石料筛分线 2 条,原料堆放场 1 座,成品 堆放场 1 座,三层宿办综合楼一栋;设计年产成品砂石料 4 万 m3。项目预计 2018 年 7 月重 新动工建设,2018 年 9 月建成投产,施工期剩余 3 个月。 建设内容详见表 1.1。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点单位排污量核定暂行办法》 ✓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华星光电tft-lcd液晶面板3d技术及fpd(g4.5代)研发线项目申请立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华星光电tft-lcd液晶面板3d技术及fpd(g4.5代)研发线项目申请立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TFT-LCD液晶面板3D技术及FPD(G4.5代)研发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前言 (1)1.2 区域环境功能属性 (2)1.3 评价工作等级 (2)1.4 评价工作范围 (3)1.5 环境敏感点及环境保护目标 (3)第二章工程概况 (5)2.1 项目基本情况 (5)2.2项目地理位置和四至情况 (5)2.3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5)2.4 项目进度安排 (6)第三章工程分析 (7)3.1 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7)3.2 水平衡 (7)3.3 污染源强及排放情况 (8)第四章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1)4.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11)4.2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11)4.3 环境空气 (11)4.4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11)4.5 声环境质量现状 (11)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5.1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13)5.2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13)5.3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 (13)5.4 声环境影响评价 (14)5.5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15)5.6 环境风险评价 (15)第六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17)6.1 环境保护措施技术可行性分析 (17)6.2 环保投资估算 (19)第七章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 (21)7.1 清洁生产评价 (21)7.2 总量控制 (21)第八章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23)8.1 环境管理 (23)8.2 环境监测 (23)第九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5)第十章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27)10.1 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符性分析 (27)10.2 项目选址与总图合理性 (27)第十一章公众参与 (29)第十二章综合结论 (31)第一章总论1.1 前言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于2009年成立于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要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以下简称“TFT-LCD”)的开发、制造、销售以及售后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湘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2013年第39卷第2期工业安全与环保Februar y2013I ndust r i al Saf et y a nd E nvi ronm ent a l Pr o t ect i on65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程扬柯兴(武汉科技大学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造块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81)摘要作为同被环保部列为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的湖北和江苏,通过多年的试点工作,两地都取得了一定经验。

通过全方位对比两地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初次分配、配套优惠政策以及排污监测等,找出湖北省目前排污权交易工作陷入停滞、排污权交易市场惨淡的原因,提出改善初始分配方式、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扩大交易对象和范围、加强环境监管等对策,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污交易制度对比D i s a坞s i∞on H ubei]功l i sSi O l l$Tr adi ngC H E N G Y ang K EⅪI l g(H ubeq研1.aboraw ryfor Ef ft ci ent U t i l i zat i on and A ggl om e ra t i on of M et al l ur gi c M i neral R esour ces,W uha n U ni t er s i t y∥&切聊and T e c hnol ogy W uh an430081)A bst r act H ub ei a nd Ji angsu pr ovi nce,a S t he em i ss i ons仕adi r唱pi l ot ar eas,bot hgot s om e a chi evem e nt s.C om pr e he ns i ve com par i s ons of t he t w o ar e as oi l t he em i ssi ons协l d_i I l g syst em,i nc l udi ng init ia l al l ocat i on,supp or t i ng pr ef erent i al pol i ces,e-m i签iol l m oni t or i ng a nd SO011,f i nd out t he l'e.a$ol l s w hy t he em i ss i ons t r ad i ng hal t s a nd t r ad i ng m a r ket bl eaks i n H ub ei provi nc e.A nd i t i s pr opo secl80m e det a i l ed sol ut i on s,su ch as i m pr ovi ng t he i ni ti al al locati ons,a=is.ing陀.,l al:ive i ncent i ves,e xpandi ng t he曲dng rt t rl ge a nd par t ll el s a nd Sn班咖越ng envi ronm ent a l m oni t ori ng鹅w el l,t o pr ovi de suppor tf or gover n-m e n t decision—m地.K e y W or ds em i ssi ons仃a di l l g w at er pol l ut ant s eom par i som of em i ssi o ns t r ad i ng s yst e mO引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1。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鄂环办〔2014〕276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鄂环办〔2014〕276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鄂环办〔2014〕276号)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

第四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第八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九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三: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排污权交易时,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五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交易规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六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第七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八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第九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次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

— 1 —附件1: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一、火电行业(含自备电厂)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表1-2。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310)1000/5500(-⨯⨯+⨯=i i i i GPS D CAP M式中:M i 为第i 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 i 为第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GPS i 为第i 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3.0278.0⨯⨯=i i H D式中:D i 为第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i 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

表1-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燃 料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煤高硫煤地区新建锅炉0.7现有锅炉 1.4 重点地区全部0.175— 2 —燃 料 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其他地区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0.7 油重点地区全部 0.115 其他地区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 全部0.175表1-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燃料地 区 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煤重点地区全部全部0.35 其他地区全部 W 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0.7 其他锅炉0.35 油重点地区全部0.23 其他地区新建锅炉全部0.23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全部 0.25注: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二、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2-1、表2-2。

低碳经济背景下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角色定位研究

低碳经济背景下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角色定位研究
中图 分 类 号 : X 3 2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4 ) 0 8 — 0 2 2 3 — 0 3


中国排 污权 交易 市场 现状
易、 碳 当量 为内容 的各 种碳交易试 点 , 以及 主要 污染物和温 室气体兼而有之 的复合 型产品试点等 3种类型T 2 1 。 自天津市 排放权交 易所 于 2 0 0 8年 9月成立 以来 , 已开发出二氧化硫 、 碳 中和 、 合 同能源管理 以及建筑能效交 易等 4大类 主要交 易 品种 。天津市排放权交 易所 积极 配合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 , 引进先进 的排放权交 易技术 , 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 电子交 易
2 0 1 4年 第 8期
总第 2 2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 OMI C R ES E ARC H GU I D E
No . 8, 2 01 4 S e r i a l No . 2 2 6
低 碳 经 济 背 景 下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中 政 府 角 色 定 位 研 究
表彰 和奖励 ; 对未完成污染物 总量减排 年度任务的相关责任 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 并启动 网民、 市民检举监督程序 。 虽然 中国各级各地区都在积极响应低碳经济 、 号召清洁 生产 , 并在 个别省市 初见成效 , 但 是中 国还 没有真正建立 健
物排 污权 交易试行办法》 、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 但 由于市场机制本 身存在 着 自发 性、 盲 目性 、 滞后性等缺 陷, 因此 , 低碳 背景下的排 污
权交 易需要 外力进行 干预 。 而政府必须明确 定位 自身在排 污权交 易市场 中的角 色, 这是其干预排 污权交 易的前提 。 结 合 中国现阶段排 污权 交易市场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 , 提 出中国排 污权 交 易市场 中政府 的角 色应 明确 定义为 : 制 定者角 色、 中介者 角色和监察者 角色。 关键词 : 低碳经济 ; 排 污权 交易; 政府角色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鄂政办函〔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1日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

1.健全指导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定期组织召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全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工作,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0年3月)2.理顺监督管理体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鄂政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4日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设立的交易场所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如“交易中心”等),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经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交易场所,其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交易场所的政策监管单位,提请设立交易场所的市州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个部门作为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单位。

GMP指南-无菌

GMP指南-无菌
15灭菌方法151概述152湿热灭菌1521湿热灭菌工艺的原理1522常见饱和蒸汽灭菌程序1523灭菌工艺开发121524确认与验证211525控制要求221526灭菌系统的日常维护24153干热灭菌261531干热灭菌概述பைடு நூலகம்61532干热灭菌热力学原理291533干热灭菌确认与验证321534干热灭菌设备日常管理要点37154辐射灭菌431541辐射灭菌介绍431542辐射灭菌工艺的原理431543辐射灭菌的确认和验证441544辐射灭菌的日常管理要点45155环氧乙烷灭菌521551环氧乙烷灭菌介绍521552环氧乙烷灭菌工艺的原理541553环氧乙烷灭菌的确认和验证561554环氧乙烷灭菌的日常管理要点59无菌药品生产及检查指南15灭菌方法151511511概述采用灭菌方法的主要目的是
4.2.1 无菌操作区............................................................................................................52 4.2.2 气锁........................................................................................................................ 53 4.2.3 无菌准备区和辅助区............................................................................................59 4.3.4 传递区域................................................................................................................60 4.2.5 仓贮区....................................................................................................................60 4.3 建筑设计与房间装饰.......................................................................................................60 4.3.1 建筑设计................................................................................................................60 4.3.2 房间装饰................................................................................................................62 5. 公用系统....................................................................................................................................63 5.1 概论 .................................................................................................................................63 5.1 空调净化系统(HVAC).................................................................................................63 5.2 水系统.............................................................................................................................. 69 5.3 气体系统..........................................................................................................................71 5.3.1 压缩空气...............................................................................................................71 5.3.2 氮气....................................................................................................................... 73 5.4 无菌产品生产的电力系统.............................................................................................. 74 6 仪器设备.....................................................................................................................................75 6.1 设备的选型与设计...........................................................................................................78 6.1.1 净化、清洗和灭菌的要求....................................................................................78 6.1.2 材质、外观和安全设计要求................................................................................78 6.1.3 结构设计要求........................................................................................................79 6.1.4 在线监测、控制和验证的要求............................................................................79 6.1.5 对公用工程的要求................................................................................................79 6.2 仪器、仪表......................................................................................................................80 6.2.1 仪器、仪表和计量................................................................................................80 6.2.2 仪器、仪表的设计、性能、定位........................................................................80 6.2.3 仪器仪表的周期校准............................................................................................82 6.2.4 仪器仪表校准的内容............................................................................................83 6.3 设备维修...........................................................................................................................83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无论转让或受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均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权信息管理台账,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实施跟踪管理,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并定期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收取、使用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收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省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市、州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量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第九条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全省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鉴证、融资等服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

第四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八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九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

第十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采取现场交易模式的,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采取网上交易模式的,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由受让方输入口令确认。

第十一条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二条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根据《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且办理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竞买人,或者竞买人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
价,但未能购得排污权,由转让方与该竞买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交易机构最近一次电子竞价最高成交价为协议价组织实施。

协议不成的,竞买人参加下一场交易。

第十四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尚未全部转让,且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下轮电子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电子竞价交易报价开始后,在应价时间内没有一个竞买人应价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六条电子竞价交易报价采取连续报价方式,竞买人在应价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电子竞价的首次报价不低于竞价基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第十八条电子竞价交易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电子竞价加价幅度由转让方确定。

加价幅度须为整数,且不得高于竞价基价的2%。

第十九条当前最高报价均在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应价时间截止,本轮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受让方。

第三章电子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排污权交易活动进入电子竞价交易程序时,竞买人缴纳的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交易机构提供的用户代码、口令,登陆交易机构指定
的电子竞价系统,进行电子竞价。

第二十二条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对其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为竞买人完全认可。

第二十三条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在《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竞买人违约,交易机构有权取消该竞买人电子竞价资格,并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竞价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取得电子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的;
2.竞买人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但未按规定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登记确认手续的;
3.竞买人未按规定登录电子竞价交易报价系统的;
4.竞买人在本场电子竞价中未进行一次报价的;
5.竞买人在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未按规定确认电子竞价交易结果的;
6.竞买人出现扰乱电子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竞买人未按本规则进行操作,导致其竞价失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预见因素指超出交易机构可控范围的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
火灾、战争、单台电脑故障等)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但需另行确定时间重新组织交易。

竞买人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或延缓)参与竞价系统报价的,该竞买人作为意外原因退出本场(轮)竞价处理,参与下场(轮)竞价。

第二十八条已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放弃受让权的,转让标的仍归转让方所有,由交易机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湖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3月11日印发的原《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同步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