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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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

本方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开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

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

《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给、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方法。

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

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方法,出具产业区块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穗府办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0日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管理是指以提高工业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供应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应坚持加强监管、主动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进实施。

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通过健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工业用地项目约束性指标和监管要求列入土地供应合同中管理,分别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年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依据合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穗府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载体存量增效、增量提质,释放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厂房体系保障、工业园区提质升档、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培优培强等举措,全面提升产业与空间载体资源适配有效性,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空间格局,进一步聚合创新要素、拓展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州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化零为整,持续提升规模。

围绕“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化零为整、稳步提升”落实工业用地和工业产业区块规模要求,稳住存量现状,加强增量供应,有序整合零散分布的工业用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空间需求。

——成片连片,提高用地效能。

坚持存量增效和增量提质双管齐下,优化空间布局、加大连片开发力度,提升空间容量、鼓励载体复合利用,强化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适配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产业集聚,促进集群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双轮驱动,发挥国有企业支撑作用,激发民营资本投资活力,通过拓宽要素供给通道,丰富资源配置模式,进一步推动企业集中、要素集成、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约高效的发展格局。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穗府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分析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分析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分析近几年,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国部分省、市相继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政策,且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浙江海宁市等地已有成交先例。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在供应工业用地时约定一定的条件,由工业用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以租赁方式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租赁期满达到约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出让手续,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承租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可以建造工业厂房、必要的办公用房等永久建筑;如租赁期满未达到约定条件,则收回土地、不退还租金,对其他投入按规定补偿。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出让工业用地时,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对工业用地设定不同的出让年限。

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使用。

实施的政策依据应当说,“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且政策导向明显。

2008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的方针。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提出“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重点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提出:“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粤办函〔2021〕226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0日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高效配置新增工业用地(一)加强供需对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工业用地(包含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需求申报公告,收集市场需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市场供需及招商引资等情况,认真研究市场需求,并将其中合理需求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预申请。

(二)推行“标准地”供应。

“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与租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与租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与租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为了对工业用地的经济价值和现实作用进行强化,相关部门应在弹性出让和租赁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工业用地,在标准化规章条例的基础上解决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以彰显工业用地价值。

关键词: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租赁问题对策1、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与租赁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业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关人员采取科学有效的办法对弹性出让和租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针对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工作严格根据标准化要求进行,以确保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的准确性水平,不断提升工业行业的综合发展水平。

经过研究发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要求具有复杂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还没有开始之前,需要工作人员做好社会工业行业发展趋势及不同区域工业用地占地面积等方面信息的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对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进行合理规划。

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对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与租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才能更好的促进工业用地出让和租赁核算工作持续稳步开展。

②对于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本身来说,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内涵,工作人员需要在各项法律规章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分析,以各项法律规章为依托来不断优化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及租赁核算中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遏制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中的违法行为的持续恶化,使出让与租赁的法律内涵更为完善,充分发挥出其在工业用地中的作用。

③为了确保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核算工作可以顺利开展,需加大相关人员的培训,对使其各项标准化规章条例进行熟练掌握。

同时还能将基础信息在各项核算工作中的效果充分体现出来,不断凸显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价格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具体化作用。

同时还能为优化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更好的满足工业行业对工业用地需求。

2、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中对弹性出让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行为。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号】穗政务公开办〔2020〕71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53号)要求,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对2017年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公开属性和有效性评估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评估调整结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等23份文件为主动公开。

二、46份主动公开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标注失效。

各单位如通过政府网
站等渠道公开该批文件,请相应标注失效。

附件:1.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2.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附件1
公开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主动公开文件标注失效目录
(2017年)。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2023)

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2023)

关于这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狡济发展的实施拥则一、实行多元化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

(一)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

在20天公告期结束后,只有一个申请人且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不再进行挂牌竞价;申请人多于一个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挂牌竞价程序确定竞得人。

(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S)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二、提升供地服务水平(一)各地区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升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水平,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储备工作。

(二)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设定条件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中“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执行。

(S)持续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标准地”的,供应地块纳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占比统计范畴。

(四)完善出让公告公开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开。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还应在公告中明确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五)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推广“用地清单制工土地出让前开展必要的区域评估及现状普查,形成包括规划条件、建筑节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文物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等的用地清单,出让(出租)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承租人)。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刘松龄
【期刊名称】《建筑与设备》
【年(卷),期】2011(005)003
【摘要】针对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日益不能适应现代工业和城市发展变化需要的情况,本文结合现代工业建筑密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城市的控制经验,探讨了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调整策略,提出近期宜在尊重现行上限的同时适当提高下限标准,以提高用地效率,远期则需打破现行的工业用地分类标准,建立更精细的工业控制指标管理体系,以匹配现代工业建筑形式日益分类庞杂、类型多样的特点,以及都市工业区建筑密度进一步提高的客观趋势.
【总页数】3页(P5-7)
【作者】刘松龄
【作者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基于AHP模型的沈阳工业用地调整研究 [J], 王杭;张永梅
2.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研究 [J], 黎鹏飞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基于跨越式发展的沙坪坝区工业用地调整研究 [J], 黄炀;蔡春;陈华臻;叶京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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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的审批管理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相同,由各区按程序实施。

第七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在出让条件中应明确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出让后的出让金标准、租赁期满的绩效评估指标。

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应明确弹性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

第八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

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相关区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等情况确定。

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第九条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出让年限和租赁年限。

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出让年限。

第十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供地政策等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管理,并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相衔接。

第十一条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及产出贡献等方面综合评价,严格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项目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拟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地块的产业要求、投入产出标准、用地规模、环保要求等出让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届满前3个月内,原土地受让人可提出续期使用申请。

出让续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三章土地租金、出让金标准第十三条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起始价应与出让价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

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

即: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50)×出让50年市场评估价。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的起始价根据租赁时点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加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

即:起始价=(租赁年期+出让年期)÷50×出让50年市场评估价。

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根据最终成交金额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例,原则上按年平均收取。

即:租金=(租期÷50)×成交价,再按年平均收取。

土地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

即:出让金=成交价-租金。

第十六条申请出让续期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申请办理续期使用手续时点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人、出让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和条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出让金。

第十八条土地租金、出让金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相关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租赁和出让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弹性出让年限、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承租人在付清第一期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出让期间,受让人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出让年限与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第四章土地供后管理第二十一条对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意向人,属地区政府、投资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意向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由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要求土地竞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的监管依据。

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对产业发展承诺书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间,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

土地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承租人申请改变用途,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单位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鼓励以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五条建立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

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达产后每年对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进行评估,对连续3年不达绩效预期或3年累计数不达预期的,政府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用地。

绩效评估细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颁布,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和土地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经绩效评估通过的,承租人可申请与出租人签订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最迟于承租年限届满前一年向出租人提出。

出租人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费。

未申请出让或者虽申请出让但验收评估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根据合同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七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的,出让人应会同属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抵押参照现有工业用地相关管理政策办理。

其中孵化器用地,以我市有关孵化器用地政策为准。

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土地租赁期间不得办理转租。

第二十九条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应在终止前6个月向出让人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经出让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退还工业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根据合同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实施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后,应将开发建设、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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