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等的税务处理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第一部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年).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
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湖南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房地产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同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制定而成。
它是指导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企业,包括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等企业。
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管辖范围。
三、税务登记《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开业前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后,房地产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资料和财务数据,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四、增值税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开票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开票日期、发票抬头、发票金额等信息,并在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交易时,如果房屋的交易价格高于县图书馆的相应平均房价,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相应的缴纳凭证。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也是管理办法涉及的重点。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税务年度,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务报表和财务资料。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六、印花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经过房屋销售以及其他涉及到产权变更的交易时,还需向国家缴纳印花税。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印花税缴纳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申报纳税额度,且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第四、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 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 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 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 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 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 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 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 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 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 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 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 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 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作者:姜鹏浩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10期摘要:文章首先阐述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款计算方法和时间,然后简析了房地产预缴税率管理措施,最后有针对性提出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等款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键词:预缴;预收款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采取预收款方式(预收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尾款等)销售的,应按照以下方法预缴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缴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间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试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预收款÷(1+11%)×5%-己预缴税款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09】31房地产企业办法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是指房地产企业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合法、规范管理税务事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行为,提高纳税合规性,降低税务风险,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正确计算纳税金额,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税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应税项目和纳税金额,不得存在漏报、误报等行为。
(二)税款缴纳: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准确计算纳税金额,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不得存在逾期缴纳、少缴、不缴等行为。
(三)税收优惠:房地产企业可以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税收优惠。
三、税务合规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税务管理活动,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税务合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资信:房地产企业应当维护企业的纳税诚信,依法依规履行税收义务,不得存在逃避税款、偷税漏税等行为。
(二)税务风险防控:房地产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负责负担税务风险防控,做好涉税事项的规范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开展税务筹划活动,但不得以逃避税款、偷税漏税等行为。
四、税务合作房地产企业应当和国家税务局保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和征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税务资料,并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和调查。
五、税务风险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尽量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务风险评估:房地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分析企业的税务风险点和潜在风险,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流程,在此期间政府依照不同的土地、建筑和销售过程对开发企业收取不同的税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常包括拍卖、竞价、授权协议等多种方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土地出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印花税率为0.1%。
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土地代价补偿情况,还需缴纳土地调整费用。
二、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环节主要涉及土地整理、工程招标、开工前审批和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的角度,建筑施工期间需要缴纳消费税、建筑税等相关费用。
建筑材料的购买需要纳入增值税,最终销售时也需缴纳销售税。
三、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最为直接的税收来源,政府依据售价和规模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约税。
房产税一般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但需根据主管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是项目净利润,税率为25%。
契约税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给开发企业的金额,税率为0.5%。
四、总体税务环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统筹考虑所有税务问题,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环节。
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总体税务环节的分类和征收标准也需经多部门协同事先制定。
当然,征收标准的变化也会随着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也会针对房地产开发的不同形式提出不同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新开发项目,政策可以包括地方资金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低息贷款、优惠政策等。
此外,政府也会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域限制和配额限制等政策,来调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需平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要点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要点解析刘海燕山东圣豪商业有限公司摘要:在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为各个领域提供了发展机遇,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使其内部管理模式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推动了企业的发展进程。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和有效性,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在市场大环境中的地位[1]。
要想提高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行业竞争力,除了要改变传统管理方式,结合时代发展新趋势进行优化和创新外,还要明确财务管理的要点,在此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为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要点进行探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要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开发链条长、资金需求量大以及财务成本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仅需要财务管理人员有着较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还需要他们熟知财务管理中的要点,并运用有效手段进行管理和控制,在避免财务风险发生,降低工程成本的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其持续稳定发展。
一、资金管理要点(一)融资管理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管理主要有前期融资和项目开发贷款两项内容[2]。
企业在进行前期融资时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项目公司的成立,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前期融资的顺利进展。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政策的改革和创新,并加大了企业融资的控制力度,使得前期融资已经不适合新时期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方式。
在前期融资逐渐衰败和陨落的情况下,项目开发贷款在此过程中应运而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企业在进行开发贷款时,需要关注三证审批和四证放款两方面的内容,并在审批结束后获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仅是企业项目开发贷款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获取新项目的先决条件。
另外,在开发贷款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持资金的占比、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评估值进行密切关注。
房地产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
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
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房地产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关键词:
房地产订金意向金诚意金增值税
问题:
房地产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二)收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意金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申请书、承诺书、订单等)、各种名目(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收取购房准业主的款项,以满足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而收取“诚意金”就作为一种时髦的促销方式,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诚意金、订金、VIP会员费”等形式收取的款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财税处理以及税务筹划?一、诚意金、订金、VIP会员费的会计处理会计上: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间游走新会计准则中对“预收账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的。
新会计准则中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仅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比较适宜。
二、诚意金、订金、VIP会员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税务上:绕行“应税收入”,绕过所涉的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营业税1、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各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确定;1、先开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2、转让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21书面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产生日期;2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日;23房开企业在开盘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未签订合同,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业务,在其他应付款核算;24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尚未移交给购房者,所以未产生增值税真正纳税业务;增值税纳税业务确认总结:转让开发产品并收到款项产生真正的纳税义务;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纳税时间对于现房销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对于期房销售二者存在差异,预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开发的产品完工并移交时税法上确认收入:无论产品是否完工,签订了销售或者预售合同并取得款项,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负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1、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到款项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款项和日期分期确认收入;3、按揭销售,按合同约定,首付款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按揭款按贷款办理转账日确认收入实现;委托销售方式的;,41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42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期确认收入买断价格或者销售合同价格:43保底价销售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确认收入;合同价格或者保底价格+分成44包销方式销售:包销期内按上述1-3方式,包销期外按包销价格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摘要:在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时,需要应用大量资金,而“预收款”与“金融贷款”恰恰就是极为关键的资金来源。
预收款属于卖家向买家提前收取的部分资金,即“定金”。
预收款可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项目时具备充足资金。
本文先进一步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上的不同处理方法,最后结合现实案例展开详细解读,希望能为相关人士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相关问题带来借鉴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引言房地产在开发产品过程中,需要得到自有资金、预收款以及金融贷款的支持。
预收款主要就是房地产企业用来开发项目时需要应用到的一笔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项目开发后期工作有效落实。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时,需要收付预收款,参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这并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但依据税收法相关规定,则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内,严格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并指出了具体原则,在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可以被确认为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中不同处理方式(一)预收款会计处理方式房地产行业具有高资本特点、高负债特点,而且开发产品时,需要耗费大量的周期时间。
预收款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的项目稳定落实,为后期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房地产企业减轻自身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政府早已规定在建设商品房时,如果商品房达到了预售条件,房地产企业则可以通过预售方法,向受众销售商品房。
购房的人与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的人支付部分预售款时,实际未得到控制房屋商品的权利。
当企业收到了预售款,由于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要求,所以不能在会计上将其确认为“收入”,这就需要企业单独设置预收账款核算方案,针对相关的预收账款加以核算,需精准区分“预收账款”与“货币资金”[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颁布时间:2009-3-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有关会计分录(2)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用到的增值税科目核算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二、房地产企业简易征收会计核算简易计税方式下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1、收到诚意金、 VIP 认筹款、订金、意向金、入会费等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收到预收款时(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款、余款、一次性付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不含税(简易征收)预收账款-增值税(简易征收) 3、预缴税款时( 3% )借:应交税费 -简易征收贷:银行存款4、房屋交付时借:预收账款 -不含税(简易征收)预收账款-增值税(简易征收)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征收5、纳税申报并交税借:应交税费 -简易征收贷:银行存款6、交房前退补差会计处理1 )补差会计分录同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不含税(简易征收)预收账款-增值税(简易征收) 2 )退差做同方向红冲处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不含税(简易征收)预收账款-增值税(简易征收) 7、交房后退补差会计处理1 )补差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征收2 )退差做同方向红冲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征收三、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会计核算一般计税方式下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房地产收取诚意金、销售期房和现房应这样交税(上)
房地产收取诚意金、销售期房和现房应这样交税(上)
地球人都知道,在中国,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包括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模式。
一、预售涉税
预售模式一开始是不存在的,并且直到现在,在欧美国家,也不存在预售模式。
(一)预售模式的起源
就像土地增值税起源于我国一样。
20世纪50年代,香港知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为了促销楼盘,在香港发明了商品房分期付款模式,后来演变为预售制度传播到大陆,预售制度有效缓解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迅速拉升了地方的GD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但是因为部分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了烂尾工程,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关制约制度。
(二)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的前提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销售期房还是现房,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必要条件就是要取得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合同。
具体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否则,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例如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缴纳的流转税由价内的营业税变成了价外的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也发现了变化,本文梳理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并以简单的案例对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
一、增值税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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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
财税处理、纳税筹划及风险提示
(作者:中国税收筹划师经济学博士肖太寿)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申请书、承诺书、订单等)、各种名目(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收取购房准业主的款项,以满足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对这些资金应如何税务处理呢,笔者在这进行分析。
(一)“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加大促销力度而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在会计上应在“预收账款”还是在“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反映呢?这要从会计准则中找到依据。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是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的。
而“其他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而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
仅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进行核算。
(二)“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营业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3)《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以下几点:
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应该缴纳营业税。
而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应税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
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而“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没有相关税务文件规定“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只有关于“定金”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就具有了纳税义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是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也就说不上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了。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 会员费”,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土地增值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制度。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是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
因此,同样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基本条件是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
对企业和购房者而言,“诚意金”、“订金”和“vip 会员费”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随时均有可能退还。
所以,“诚
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收入,仅仅是暂收应付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8月通过拍卖方式获取土地一宗,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1亿元,约定于2010年11月付清。
该公司拟建设电梯公寓20万平方米、商铺2万平方米。
2011年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工期为18个月。
3月中旬,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的施工,开发商还没有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多购房准业主在“申请vip会员可以享受优惠房价”的诱惑下,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仅凭“vip会员申请书”,就纷纷缴付“诚意金”订购房屋。
该房地产公司共收取“诚意金”5000万元,大大缓解了开发建设的资金压力。
那么,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
金”5000万元,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分析]
从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财税处理分析来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5000万元,从会计处理角度看,应该纳入…其他
应付款“科目核算,而不应该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从税务处理来看,“诚意金”5000万元仅仅是暂收应付款项,根本不是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三)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纳税筹划
由于房地产企业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可以起到融资的作用,解决房地产公司资金短缺的作用,同时又不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完全可以在与业主没有签定《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进行纳税筹划,使房地产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资金的使用。
(四)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进行纳税筹划的风险提示
房地产企业在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1、必须在与业主没有签定《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进行;
2、房地产企业必须要诚信,不能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的开发商品房数量而事由肆意扩大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数量,否则,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