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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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月日发布2020年月日实施《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简称《标准》)是遵循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考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为促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幸福湖南人民美好生活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用于指导、规范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向我厅或者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编制人员: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6开关站及变配电室 (9)7低压配电 (15)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5)9计量装置 (16)10充电设施 (17)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22)附录A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25)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建设。

改建、扩建老旧小区,应按照既确保应改尽改,又避免非必要改造的原则,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36040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9175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61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住宅建筑规范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CJ01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CJ017长沙市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导则(试行)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Q/GDW1738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1184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Z-4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Q/GDW10236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筑配电设计参数规范

建筑配电设计参数规范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补充说明(讨论定稿)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于2009年发布执行,截止2017年,该技术导则在指导我市有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供电可靠性不断增长的需要、促进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 结合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以及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不违背原有技术导则的前提下,对原技术导则进行补充说明。

本次补充说明的主要内容是:1、补充、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2、新增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3、根据长沙市地理位置及电力负荷增长的需求,对配电容量配置原则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地下车库有充电桩时的容量配置要求;新增了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电缆截面配置原则;细化了公用变电所的供电范围。

4、根据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新增了开关站双电源的接入,配套增加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根据不同小区建设规模及用电需求的不同,对原来居住区的典型供电方案进行了细化,明确了A、B等三类供电方式。

6、明确了居住区环网室、开关站、配电室的所址选择原则。

7、统一了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内高低压柜等设备的选型原则,对高、低压电缆、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也进行了统一的要求。

8、新增了配电网自动化系统。

9、新增配套土建通道建设要求。

一、补充、更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094.1 电力变压器GB/T 10228 干式变压器技术条件和要求DL/T 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GB/T 11022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984 高压交流断路器GB/T 22582 电力电容器低压功率因数补偿装置GB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GB 16926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DL/T 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选用原则GB 3906 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DL/T 522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B 代码)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1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 架空绝缘电缆GB 12527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DL/T 5220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40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Q/GDW 514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Q/GDW 1738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 11184 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参考文献《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站房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电缆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架空线路分册》(2016 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桩群)建设典型设计》《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二、补充的部分术语和定义1.公变开关站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关站。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

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

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

1所址选择6。

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

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

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

2 接地9.计量装置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

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3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3。

4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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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高压设备
设备选型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 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 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变压器,其噪 声水平应低于45dB。 6.1.1.4 干式变压器的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5.4
供配电设计
5.4.9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 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 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全绝缘架空线路。 5.4.10 居住区内配变布点应考虑低压供电半径,必要时进 行电压质量校核。 5.4.11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 5.4.12 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 设等方式。 5.4.13 低压线路截面需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 考表1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 与相线截面相同。
5.4
供配电设计
5.4.14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式 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 5.4.15 配变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 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 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计算。 5.4.16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 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中性点直接接 地的低压绝缘线的中性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 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以及三相四线供电的低压 绝缘线引入用户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5.4.17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参见附录C。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 1.0的配置系数配置。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3)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8 附录: (2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1. 前言长沙市是中部地区的一个发达城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日益增长。

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对于城市的运转和居民生活至关重要。

长沙市必须制定适当的技术导则,保证居民在安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下生活。

2. 设施规划建设供配电设施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划。

规划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规划必须根据居民的用电需求来调整电力的容量和负载等级。

其次,应该针对居住区的不同用途,比如住宅、商业和公共设施,确定电力设施的位置和所需电力容量。

最后,应该考虑电力管网的最优连接方式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设施建设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安全和可靠性。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有序的施工管理系统,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其次,要掌握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要做好设施的维护工作,更新设施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

4.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是建设供配电设施的重要环节。

选取适当的设备有利于设施的稳定运行。

必须根据城市电力的总需求量和各区域不同的用电特点,选择合适的设备。

在设计选择时还应该考虑设备的功率、容量、稳定性、可靠性和品质等因素,以便使设施的总用电量不至于超额或过低。

5. 安全保障城市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必须保证安全和可靠性。

对于需要建设的高压线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冶体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

同时,必须加强对居民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降低人为的电力事故的发生概率。

6.长沙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技术导则,必须充分考虑到城市居民的用电需求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先安全、先质量的原则,确保城市居民在安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下生活。

以上是本文详细介绍的技术导则。

长沙市居住区充电设施设计技术导则-报审稿2017.09.25(1)

长沙市居住区充电设施设计技术导则-报审稿2017.09.25(1)

备注
用于计算供电干线的计算负荷
用于计算变压器容量当7kW交 流充电桩与其他负荷共用变压 器时,不再考虑充电桩与其他 负荷的同时使系数。
表6.1.2-2 非车载充电机需要系数Kx2
30kW 非车载充电机 60kW 非车载充电机
0.4~0.8 0.2~0.7
6.2 供配电系统 6.2.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 的 相关规定,并预留变配电所的扩容空间; 2 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系统; 3 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4 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5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相关规定。 6.2.2 向充电设施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 6.2.3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电气和电子 设备应具有 3C 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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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2-1 居民自用7kW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Kx1))
车辆数(台) n ≤ 10 10 < n ≤ 30 30 < n ≤ 50 n > 50 n ≤ 10 10 < n ≤ 30 30 < n ≤ 50 n > 50
需要系数(Kx) 0.8~1.0 0.7~0.8 0.6~0.7 0.4~0.6 0.56~0.7 0.49~0.56 0.42~0.49 0.28~0.42
6
装到位。 3 既有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 理规划、分步实施。 5.2.2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总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5.3 充电设备 5.3.1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 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 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5.3.2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 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规定》 GB/T 18487.1 的规定。 5.3.3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 置》GB/T 20234 的要求 5.3.4 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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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幸福湖南人民美好生活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用于指导、规范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向我厅或者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编制人员: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6开关站及变配电室 (9)7低压配电 (15)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5)9计量装置 (16)10充电设施 (17)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22)附录A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25)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建设。

改建、扩建老旧小区,应按照既确保应改尽改,又避免非必要改造的原则,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36040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9175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61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住宅建筑规范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CJ01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CJ017长沙市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导则(试行)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Q/GDW1738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1184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Z-4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Q/GDW10236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长沙市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指南

长沙市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指南

长沙市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指南2019 年 12 月目录1前言 (3)2总则 (5)3术语 (6)4光纤到户工程建设技术指南 (10)4.1分工界面 (10)4.2配置原则 (11)4. 2.1 商业楼宇配置原则 (11)4. 2 .2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配置原则 (21)4.3通信管网设计 (23)4.3.1 红线内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23)4. 3 .2 室内配线管网设计 (26)4.3.3 设备间、电信间室内管槽、桥架、尾纤槽设计 (28)4.4设备间、电信间选址及工艺设计要求 (29)4. 4 .1 选址要求 (29)4.4.2 工艺设计要求 (31)4.5光纤到户检测标准 (32)5室内分布系统工程建设技术指南 (35)5.1室内分布系统分工界面 (35)5.2室内分布系统设置基本规定 (35)5.3室内分布系统管网设计 (36)5.4室内分布系统选址及工艺要求 (37)附图 (38)1 前言1.0 .1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3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19〕25 号)> 等文件精神,光纤到户、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及配建条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为规范长沙市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施工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长沙市光纤到户、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1.光纤到户设施实施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商业楼宇、园区、学校、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

2.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商业楼宇、园区、学校、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公共交通类重点公共设施(地铁、铁路候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候机楼、车站、码头等)、大型场馆(体育馆、展览中心、图书馆、应急避难等)、党政机关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物。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规程DBCJ013-2017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2017年11月1日印发2018年1月1日实施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简称《导则》)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试行)》)于2009年发布,执行8年来,在指导我市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供电可靠性不断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住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结合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长沙市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对《导则(试行)》进行补充修编。

《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变配电室、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

《导则》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导则》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导则》主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导则》编制人员:汪觉恒侯长健车红卫贺辉贺文斗孙一平杨星徐国佑王心跃符靖辉刘文静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2)4 总则 (4)5 供配电系统 (5)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5.2 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5.3 负荷计算 (5)5.4 无功补偿 (8)6 变配电室 (8)6.1 选址 (8)6.2 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 (8)6.3 主接线 (8)6.4 变配电室形式和布置 (11)6.5 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11)7 低压配电 (13)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4)9 计量装置 (14)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17)附图二:电缆井平面图 (19)1 范围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版)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负荷计算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所址选择配电变压器选择主接线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防雷接地9.计量装置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推行一户一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底部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考核细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2.4.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长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部门抄表到户。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节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1. 前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长沙这座城市的供配电设施,听起来有点枯燥对吧?但别急,咱们把这话说得有趣点。

想想,咱们每天都需要电,不管是吃饭、看电视,还是上网,没电就像人没了魂儿一样,真心不行。

所以,供电系统就像我们生活的“隐形英雄”,可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2. 供配电设施的重要性2.1 日常生活的基础首先,供配电设施可是咱们城市运行的基石啊!没有这些设施,城市的繁忙生活可就乱套了。

你想,早上闹钟一响,没电,结果你就迟到了,赶上上班高峰,真是“鸡飞狗跳”!而且,这些设施不仅要能供电,还得稳得住,安全得当。

电压太高,家电受不了,电器“病了”可就得花钱修,真心不划算。

2.2 安全与稳定说到安全,电可是个“火药桶”,用得好,能让你生活如沐春风;用不好,哎呀,那就是“火灾”的隐患了。

为了避免这类事情,咱们必须严格遵循长沙的技术导则,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就像开车,别小看了那几秒钟的刹车,能救命!每一根电缆、每一个变压器都得好好“伺候”,不然可就麻烦了。

3. 设施建设的标准3.1 设计规范再来聊聊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咱们得遵循一些“规矩”。

就好比打麻将,虽然规则可以灵活,但基本的还是得遵循的。

首先,设计要科学合理,得考虑到未来的用电需求。

长沙这么大,人口多,电的需求可不是小数目,得提前做好规划。

就像大海捞针,不能让大家都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3.2 施工要求再说施工,咱们可得小心翼翼,这可不是“马虎大意”的事儿。

每一步都要精雕细琢,线缆铺设得整整齐齐,变压器安装得稳稳当当,确保不出任何差错。

现场的施工队伍可得是精兵强将,干活得麻利又仔细,不能让电缆在风中“摇摆不定”。

你要知道,电是无形的,问题也来得悄无声息,等发现了可就晚了。

4. 设施维护与管理4.1 定期检查光有设施还不够,维护同样重要。

就像是养小狗,不能只顾着喂食,还得定期洗澡、看病。

长沙的供配电设施得定期检查,保证一切正常运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长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3.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除留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其余统筹安排作为街道级或基层社区级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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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09年 9月 1日发布 2009年9月 1日实施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定发布前言《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本导则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 居住区本导则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 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构筑物。

3.4 配电所(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

3.5 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6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7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8 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9 室内变电所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3.10公用变电所指为居住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简称公变3.11 专用变电所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电梯、消防、水泵、公用设施等,简称专变。

3.12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

4总则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自动购电终端点。

4.4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建筑面积在300000m2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图设计。

小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便民购电服务用房(约20 m2)。

4.5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6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8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4.9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居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

4.9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供配电系统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5.1.1 一级负荷有:1 一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3 居住区内大型商场、银行系统的应急照明、计算机系统及安防系统等;4 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人防工程用电;5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商住楼用电5.1.2 二级负荷有:1 二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 居住区内中型商场、银行系统的应急照明等;4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 m2人防工程用电;5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用电5.1.3 居民用电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1.4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确定。

5.1.5 供电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两个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

4对于住宅小区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配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同时应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2.1居住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3 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

5.2.2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为一、二级负荷时,采用10kV供电,由居住区内专用变电所提供电源;当公建设施负荷小于160kVA时,可采用单电源单台变压器供电,其备用电源可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0.4kV提供。

当公建设施用电为三级负荷,且总负荷小于160kVA时,可采用0.4kV供电,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提供电源。

5.2.3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用以下措施:1户住宅用电容量≤8kW时,采用220V供电; 8kW<户住宅用电容量≤10kW 时,宜采用220V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0.4kV 供电。

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3负荷计算5.3.1居住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设备考虑需用系数、同时系数后的综合值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容载比/功率因数其中容载比 = 1/80%,取1.25 功率因数=0.9(注1: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采用括号内参数;注2:配套用房当采用非电力空调时,容量指标减半)5.3.2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按(18.3)22~30VA/m2进行配置,一般取下限值;为考虑发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等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

居民用电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5.3.3居住区专用变电所总容量:容量计算应按断开一台变压器时,另一台变压器应能满足不小于60%公建负荷的需要,并应保证小区的一、二级负荷;居住区公建设施(电梯,水泵等大楼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期,以实际设备装接容量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消防负荷不计入负荷计算。

5.3.4居住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按计算负荷电流选择。

5.4无功补偿5.4.1 居住区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电所的低压侧,电容器容量按“公变”容量的10%-15%,“专变”容量的20%-30%配置;经补偿后cosφ≥0.9。

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

5.4.2 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滤波装置,电容器额定电压宜选0.45kV等级。

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1.1 所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居住区内合理布置。

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

6.1.2 总建筑面积在300000 m2以上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配电所,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配电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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