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同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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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4、西方学说:实行犯是“正犯”,因为只有实行犯在实施真正意义的犯罪行为(分则条文明文禁止之行为),所以,不仅犯罪的实行,而且犯罪(实行的)预备、未遂、既遂、中止、“一部(实行)行为、全部责任”,均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帮助犯、教唆犯并未直接实行(分则条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所以帮助犯、教唆犯自身并无实行、预备、中止、未遂、既遂、一部(实行)行为之类的问题。其犯罪性及责任均“跟随”“正犯”,是正犯之从犯。如,实行犯既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既遂”,实行犯未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未遂”,被教唆被帮助人没有着手实行的,整个共犯止步于预备阶段。帮助、教唆并无单独的既遂未遂。西方的这种“实行犯中心”的观点,也渗透到中国学说中。

四、教唆犯特点、对象和责任

1、特点: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构成要件:

(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实质是把无责任能力人当自己犯罪工具利用,视为(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

(2)教唆故意;

(3)教唆行为。

有教唆行为但与被教唆人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是失败教唆(教唆未遂)。考试大论坛

3、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成功(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教唆成功但(被教唆人未能完成犯罪);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失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称“教唆(本身)未遂”。

(3)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注意: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不满14岁或已满14不满16岁)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正犯),不是教唆犯。

罪名: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伪证等

五、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总则与分则的竞合,必要共犯有规定的,排斥总则共犯规定适用。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

(1)中途加入;

(2)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帮助犯或教唆犯

4、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1、一般情况:取共同犯罪最高进程形态(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2、特殊情况:共犯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1)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行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用较小,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大处理。

(2)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

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3)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

A、简单共犯:共同实行(预备)中部分共犯中止的,其他实行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

B、复杂共犯:实行犯“着手”以后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是预备犯;

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止的,被帮助、被教唆人未遂或预备犯。

共同犯罪的概念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我们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三是共同犯罪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共同犯罪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便不同,如集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重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有二个以上的共犯人,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犯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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