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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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证件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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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所需要证件及手续
江西凯奥牌分裂机已广泛应用于大理石、花岗岩、砂岩等名贵采石场的荒料开采。
与爆破或其他人工方式相比,江西凯奥牌分裂机具有安全、环保、成材率
高、开采成本低等优势。
第一项
需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开采证》、《工商营业执照》。
一、先到工商部门核名,二、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三、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
四、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xx(你所在的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二、适应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三、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及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工本费每证50元
六、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报市安监局批复
七、办理时限:15天
第二项
一、《矿山储量报告》,矿山开采的合同、用地等资料;
二、矿石品位、回收率等;
三、《矿山开采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爆破物品使用证》、《爆破物品存储证》;
六、《环评报告》;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证》;
八、《爆破人员安全资格证》;
九、《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十、《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并经相关部门(一般指省或国家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各类资源储量以经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最终数据为准。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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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相关资料实行政务大厅接转和发送的公告【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5.01.14【实施日期】2015.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相关资料实行政务大厅接转和发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0号)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的相关资料的接转和发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的申请、补正通知和批复等相关资料由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统一接转和发送。
二、请申请人按照附件所列的相关资料清单向政务大厅报送申请,并登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执行中如有变化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资料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报资料4.矿业权价款评估申请资料5.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资料2015年1月14日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资料一、必需报送的材料(一)评审备案申请函。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
(三)评审意见书及其附件。
(四)评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六)申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七)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八)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正本复印件。
(九)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4bd948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fa.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13•【文号】国土资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十三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八月目次1 总则2 矿山地质测量3 资源储量分类4 资源储量估算5 资源储量损失6 回采率7 资源储量报销8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9 矿山储量年报10 附则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附件4 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附件5 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台帐(表)格式附件6 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表)格式附件7 矿石损失统计台帐格式附件8 矿山储量年报编写格式1 总则1.1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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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f103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06.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ccd3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8e.png)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正文:----------------------------------------------------------------------------------------------------------------------------------------------------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2003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022a3c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0.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67d37f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9.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3.14
•【文号】国土资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017年3月14日。
占用储量登记表填写说明
![占用储量登记表填写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d5a1cda76eeaeaad1f330b4.png)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本登记书适用于登记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及其它气体矿产以外矿产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本登记书阴影部分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封面登记号: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采用13位阿拉伯数字。
第1位表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类型,本登记书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给定数字2;第2-7位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为1,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为2、3和4;第11至13位表示本年度内在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顺序号。
该登记号为唯一、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再变动;即使第2-7位对应的行政区名称和代码有变化,登记号中的该6位数字仍然不变,其变化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统计表及数据库中设定。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的名称,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填写全称。
填写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指定或委托的,承担填写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负责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姓名(或盖章)。
日期:填写负责人签字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一、矿山基本情况采矿权(申请)人:填写要求同封面。
通讯地址: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区号和电话号码。
E-mail: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信箱。
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附录二)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使用的矿区(井田)【以下统称矿区】名称。
【该矿区名称应与相应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一致。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f1fc9a7d1711cc7931b716eb.png)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主办处室:矿产资源储量处办文时限:14个工作日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长令第23号)第二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的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未经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或建设用地审批。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实行窗口办理承办制度。
一、办理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报领导审批→打印盖章→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注:办结后将退回全部文字材料)(一)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2、经评审修改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附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套);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5、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6、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详查或勘探阶段要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8、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经储量评审机构核实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四份);2、经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主要附图、附表、附件(复印件一套);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一份);6、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矿山开采设计书或开发利用方案(含附图、附表、附件)及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套);8、已进行矿区(扩大)范围预留的,提交国土厅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一份);9、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含开采坐标的厅委托出让批文、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复印件一份);10、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4cb0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06.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1998年4月20日国土资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已制定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
请你厅(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按统一格式组织印制。
附件: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四、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件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______(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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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
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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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
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国土资发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根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和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应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工作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占用矿产储量补登记工作。
二、已经进行登记占用矿产储量,作为《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有关矿产储量栏目填写和审核时的依据。
在换证前来不及进行简测计算占用矿产储量的矿山,应在换证后补做简测工作,限期完成登记占用矿产储量工作。
三、为加快矿产储量登记工作的进程,对于因地质工作程度低、没有计算D级储量的生产矿山,应抓紧进行简测工作;对于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提供简单的地质资料,经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可后,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
四、新建矿山申请采矿登记,应严格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占用矿产
储量。
——结束——。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填写说明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填写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cd0478edf78a6529657d53e0.png)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录及填写说
明.d o c(总1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
--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产
说明:
一、矿产类别、矿产名称的顺序,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
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矿产类别(4类)、矿种(168种)及亚矿种
顺序安排;新发现矿种(3个)以及部分新增的亚矿种的位置,参照现
行矿产储量数据库中其所在位置安排;亚矿种不设顺序号;组合矿产
(铂族金属、铌钽、稀土矿)的位置在该组合涉及的所有矿种的前面,
不设顺序号。
矿种中,石膏还包括硬石膏,芒硝还包括钙芒硝。
二、考虑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过程中,某些矿种需针对不同情况(砂矿、液体、不同矿石矿物等)单独进行统计,因此设定了统计对象栏。
三、资源储量单位设置金属量和矿石量两栏。
金属量栏还包括矿物量、化合物量以及非金属元素量等;矿石量还包括矿砂量、液体量以及
水气矿产的允许开采量、气量等。
附录二、经济类型
附录三、选矿方法
附件7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附录
国土资源部监制
目录
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 (1)
附录二、经济类型 (9)
附录三、选矿方法 (9)。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https://img.taocdn.com/s3/m/fbd084ea172ded630b1cb61d.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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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登记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填写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国土资源部监制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本登记书适用于登记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及其它气体矿产以外矿产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本登记书阴影部分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填写。
封面登记号: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采用13位阿拉伯数字。
第1位表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类型,本登记书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给定数字2;第2-7位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为1,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为2、3和4;第11至13位表示本年度内在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顺序号。
该登记号为唯一、永久编号,给定后不再变动;即使第2-7位对应的行政区名称和代码有变化,登记号中的该6位数字仍然不变,其变化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统计表及数据库中设定。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的名称,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填写全称。
填写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指定或委托的,承担填写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负责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姓名(或盖章)。
日期:填写负责人签字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一、矿山基本情况采矿权(申请)人:填写要求同封面。
通讯地址: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区号和电话号码。
E-mail: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信箱。
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附录二)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使用的矿区(井田)【以下统称矿区】名称。
【该矿区名称应与相应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名称一致。
申请划定的采矿区范围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登记的矿区范围不一致时,应按申请划定的采矿区范围对原登记的全矿区资源储量进行分割计算,并在备注中说明资源储量分割计算前后的对比变化情况。
】所属矿区(井田)及矿山编号:由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由12位数字组成。
其中,前9位为矿区编号,与对应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的矿区编号一致,不得修改和变更【矿区编号的前6位为矿区所在的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至9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内矿区顺序号。
】后3位为矿山在该矿区的矿山顺序号。
矿山标示坐标:填写申请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的中心点或主要坑口点的经纬度坐标或大地直角坐标。
经纬度坐标按度、分、秒填写,经度7位,纬度6位;大地直角坐标按高斯3度带填写,X填7位,Y填8位(其中前两位为带号),精确到m。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情况报告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全称。
野外工作完成时间:填写地质勘查野外工作完成的时间。
报告提交时间: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评审的时间,应写明年、月、日。
提交评审原因:选择以下1种原因填写:①××(普查、详查、勘探)阶段结束②申请采矿许可证③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矿种④转让采矿权⑤筹资、融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⑥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⑦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⑧其他(要注明具体原因)。
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号:填写本次登记前采矿权人按规定汇交有关地质资料后,所取得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的编号。
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的全称。
勘查阶段:填写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表述的勘查工作阶段(普查、详查或勘探)。
评审机构:填写评审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名称。
评审时间:填写报告评审意见书封面记载的签发日期(年、月、日)。
评审文号:填写评审意见书的文号。
评审结论:填写评审意见书中对报告的评审结论。
评估师:填写参加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姓名。
备案机关:填写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的名称。
备案时间:填写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的签发日期(年、月、日)。
备案文号:填写该报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的文号。
探矿权人:填写提交评审该报告的探矿权人的全称(名称应与其勘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三、可行性评价报告名称:填写可行性评价报告名称。
完成单位:填写完成可行性评价报告的单位名称。
完成时间:填写完成可行性评价报告的时间(年、月、日)。
评价阶段:分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三个阶段,按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依据的可行性评价报告填写。
结论:填写可行性评价结论。
矿产资源规划状况: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书时填写,注明由何级别、何类型的规划对本矿区进行了何种具体规划(如可采、限采、禁采、储备等)。
级别分全国、省级、市(地)级和县(市)级四级;类型分总体规划、勘查规划、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开发规划六种。
四、矿山外部条件:位于县城(市)方位,直距:填写申请采矿许可证范围的中心位于什么名称的县城(或相当于县级的市、区、旗以上中心城市)中心点的什么方位(按360度计算)及直线距离(精确到Km)。
距矿山最近交通线名称:填写距矿山最近的主要交通线的名称(铁路填XX线、公路填XX路或XXX国道、水路填XX水道)。
最近车站名称:填写最近交通线上距矿山最近的车站(或码头)的名称。
运距,直距:填写矿山至该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运输距离和直线距离(精确到km)。
交通类别:填写矿山至该最近车站(或码头)间的交通类别(按铁路、水路、公路、乡路等填写)。
水源地名称:填写水源地名称。
距水源地距离:填写矿区距水源地的直距(精度到0.1km)。
供水满足程度:供水满足程度分为:⑴满足、⑵基本满足、⑶不满足,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距电网距离:填写矿区距供电电网直距(精度到0.1km)。
供电满足程度:供电满足程度分为:⑴满足、⑵基本满足、⑶不满足,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供水、供电的三种满足程度定义如下:满足是指登记前,供水或供电条件即已满足矿山设计建设需要。
基本满足是指登记前,供水或供电条件不能满足矿山设计建设需要,但可以在矿山设计或建设中解决并满足矿山建设需要。
不满足是指登记前后,供水或供电条件不能满足矿山设计建设需要,矿山设计或建设中也不能解决。
】五、矿床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依照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各指标的具体要求并结合矿山生产实际填写:矿床名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所确定的矿床名称。
矿床类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的矿床类型。
如果有些矿产的矿床类型划分到亚类,还应填明亚类。
含矿层位:指沉积或沉积变质矿床类型的含矿层位,沉积矿床层位填到统,沉积变质矿床层位填到界或系。
矿体(层)总数:填写已计算资源储量的矿体(层)总数。
总厚度:各矿体(层)平均厚度相加的总厚度。
有益有害组分含量:填写矿石中有益组分、有害组份的名称与平均含量及单位。
矿体最小及最大埋深:填写计算了资源储量的矿体的最小及最大控制埋深。
构造复杂程度:分为⑴简单、⑵中等、⑶复杂、⑷极复杂四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规范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煤层稳定程度:分为⑴稳定、⑵较稳定、⑶不稳定、⑷极不稳定四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规范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沼气等级:分为⑴低沼气、⑵高沼气、⑶煤尘和瓦斯突出三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规范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煤尘:分为⑴有爆炸危险、⑵无爆炸危险二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规范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矿区远景评价:分为无扩大远景、有扩大远景、远景不明三类,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如有预测资源量,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其编码、数量和单位等。
水文地质条件:分⑴简单、⑵中等、⑶复杂三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的类别,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某些地质报告因矿区内各矿体(层、部位)分属不同水文地质条件类型,而将全区水文地质条件概括为简单~中等、或中等~复杂时,应将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矿体(层、部位)的类型作为全矿区的代表性类型填写。
报告中确定为极复杂类型的可作为复杂类型填写。
最大涌水量、正常涌水量: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
六、主要矿体(层)特征选择一个最有代表性的主要矿体(矿层),依次填写其名称(或编号)、形态及长度、宽(延深)、厚度等规模指标,并填写其倾向、倾角、最小及最大控制埋深和该主要矿体(矿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区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主要矿体(层)的长度、宽(延深)、厚度及倾向、倾角,可填写区间值或平均值。
七、矿山设计情况设计开采能力、设计选矿能力:填写矿山建设设计书中设计的单一或主要矿产的年度采矿、选矿生产能力。
采矿设计规模为年产矿石量,选矿设计规模为年处理矿石量,单位均按每年万吨(万立方米)填写。
石材开采矿山的设计规模,应填报荒料设计规模;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应填报板材设计规模(万平方米/年)。
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填写矿山设计从开始生产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止的时间(年)。
开采方式:指从地表或地下采出矿石的方法,分为露天、地下、露天-地下(联合开采)三种,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开拓方式:是指矿床开拓工程的布置类型,按下表所列选择产量最大的一种主要矿产的开拓方式填写。
开拓方式应与开采方式对应。
开拓方式剥离系数(剥采比):指矿床露天开采时,剥离的废石(上覆岩层、层间夹石)量与采出矿石量的比值,即平均每采一吨(或立方米)矿石所需要剥离的废石量(吨或立方米)。
掘采比:指矿床地下开采时,平均采出1万吨矿石的坑道进尺。
单位为米/万吨。
八、选矿性能: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选矿试验报告或矿山生产实际填写。
选矿流程:使用各种选矿方法将原矿转变为精矿的作业流程。
选矿方法:按《选矿方法》(附录三)填写。
若有多种选矿方法,则填写精矿作业流程的选矿方法。
选矿试验程度:是指选矿试验达到的最高试验程度(或已生产),分为①可选性试验;②实验室流程试验;③实验室扩大试验;④半工业试验;⑤工业试验;⑥生产实际,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选矿难易程度:分为①易选;②可选;③难选;④极难选四类,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生产实际在对应类别后的方框内记“ ”。
入选矿石类型:填写选矿时入选的矿石类型的名称,最多填写两个类型。
如氧化矿石、硫化矿石等。
入选品位:填写入选矿石各主要有益有害组分的平均品位及单位。
精矿品位:填写经选矿作业后各种精矿产品中可回收组分及有害组分的平均品位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