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保证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担保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行的实
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保证贷款。

第二条保证贷款是指本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
保人或提供担保物的贷款形式。

第三条担保人是指为了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而与本行签订保
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担保物是指为了保障借款人履行债务而由借款人提供
给本行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

第五条本行在发放保证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六条担保人对保证贷款的保证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并以书
面形式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作为保证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物
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担保物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对于提供担保物作为保证的保证贷款,本行有权要求
借款人提供保险保证等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担保物的安全性。

第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本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依法处理和变现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证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保证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位借款人和担保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保证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所实施的风险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

这一管理办法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客户信用评估、贷款利率和违约处罚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银行机构和借款人的影响。

一、保证贷款的基本概念保证贷款是指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保证,以保障借款人信用,为银行机构降低风险的一种贷款方式。

在保证贷款的过程中,担保人或保证人承担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即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无力归还贷款时,由担保人或保证人代为偿还银行债务。

保证贷款通常具有风险较低、审批时间较短等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贷款等领域。

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要求: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担保人或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风险。

2. 风险评估:在发放保证贷款之前,银行机构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企业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3. 贷款利率: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利率应当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或保证人双方商定,但银行机构有权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以确保银行机构不会因高风险贷款而出现损失。

4. 违约处罚:如借款人违约,银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并要求担保人或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同时,担保人或保证人必须为银行机构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机构的影响实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强调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使得担保人或保证人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可以防止银行机构因收取高利贷而引发经济风险。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模板)贷款担保是商业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于小企业来说,贷款担保是能够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

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抵押品或信用,贷款担保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然而,贷款担保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合理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以及合适的担保人是至关重要的。

一、一般准则1. 审批标准: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贷款担保的审核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把握风险。

2. 客户资料:银行必须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确保隐私和保密。

3. 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应当具备完整专业的法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担保方式: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资信情况,选用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

5. 有效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为三年,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担保人条件1. 资信状况:银行应当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核,确保担保人能够履行担保义务,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 财务状况: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应当良好,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3. 征信记录:担保人应当没有逾期或不良记录,且信用良好。

4. 开户银行:担保人应当是与贷款银行有业务关系的有效账户持有人,且在该银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 履行义务:担保人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担保责任。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2. 监测风险: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担保进行监测,随时了解贷款担保的风险情况。

3. 风险应对: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如果发现贷款担保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4. 公示信息: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将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

四、担保管理流程担保管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授信、担保、还款等环节,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流程规范有效。

五、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包含申请人、担保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贷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责任、担保附条件、担保停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实施日期】199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在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当前经济环境中越来越普遍。

作为一个集团公司,其旗下的子公司可能需要融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

然而,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银行在向其提供贷款时往往存在风险。

为了进一步保障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的安全性,制定一套合理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

2. 适用范围本文旨在规范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事项,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的贷款担保业务。

3. 贷款担保的种类集团公司贷款担保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保证担保:指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指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 质押担保:指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股权等财产权益作为对子公司贷款的担保。

4. 贷款担保程序为了确保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子公司融资需求评估:子公司提出融资需求,并经过集团公司的评估审批确认;2. 担保方式选择: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3. 担保责任确认: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义务;4. 相关手续办理:集团公司协助子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所需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报表、担保函等;5. 监督和审查:集团公司定期对子公司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贷款合规使用。

5. 担保责任和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在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和相应的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集团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贷款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设立合理额度限制,确保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超过其财务承受能力;- 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建立担保责任追偿制度,确保在子公司违约时能够及时追偿。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贷款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贷款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批和担保管理非常重视。

为了规范贷款担保管理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审批程序1. 借款人提供担保材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财产证明、企业经营状况报表、还款能力证明等。

金融机构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2. 金融机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贷款申请。

3. 担保材料审核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会对其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

这些材料包括债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等。

二、担保责任1. 主债务与担保债务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信贷合同中的主债务具有优先追索权,担保合同中的担保债务则在主债务未能履行情况下才会生效。

2. 追偿权与顺位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担保人追偿。

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方式的追偿顺位不同,担保责任由高到低依次为抵押、质押、保证。

三、担保方式1. 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转让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偿还债务。

2. 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交付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向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四、担保范围与期限1. 担保范围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范围应与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相对应,同时明确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2. 担保期限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五、担保费用与违约责任1. 担保费用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费用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质量等因素,并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平等协商确定。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提高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水平,确保借款从业机构贷款风险可控,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借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从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二章贷款担保管理流程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贷款审批时,由贷款从业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确认该借款是否需要担保。

第五条如需要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按照担保规定出具担保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担保方案进行审批,确认担保方案合理性,出具担保函。

第七条担保函应包括担保方案要求的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八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在担保函签署之日起3日内将收到的担保函交由贷款机构。

第九条如借款机构不能按担保函要求行使担保人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要求第十条贷款从业机构在出具担保意见时,应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担保物评估等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担保方案合理。

第十一条担保物评估需由集团公司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担保物价值。

第十二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过程中各项责任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对象出现问题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担保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定期对贷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案合理性、担保物价值确认、担保合同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 附件:1)担保意见书模板2)担保方案模板3)担保函模板2. 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即担保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行为的行为。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章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1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主要对象包括: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2. 保证担保。

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

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

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1.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

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担保责任履行。

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需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偿还未偿清的贷款。

若担保人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

四、担保费用贷款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而定。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依法合规、客户至上、诚信守法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和分析评估,确保担保公司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分类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通过适当的风险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认定不良贷款,对不良贷款进行明确的分类和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以确保担保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一)逾期90天以上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经营主体浮现重大问题,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无法履约或者评估价值严重下降或者不能评估,或者其它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本息不能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时全额清偿的情形;(三)对于违约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告知、提示或者催收等管理方式,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担保公司、借款人、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分类:(一)关注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不超过90日,但没有发生垫付,仍然处于商业化债务追收阶段。

(二)次级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90日,但未超过180日。

(三)可疑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180日,且已经发生垫付或者已经到期未垫款但未收回或者追回贷款。

(四)损失类:垫付后无法追回或者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在不良贷款的处置方面,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还款意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协议重组:按照协议重新规划还款计划或者变更债权等,让贷款恢复正常经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

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主要对象包括: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

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

内部管理严格,有健全的内控制度。

4、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真实,财务指标良好,注册资本金真实到位,负债适度,现金流量充足,具备第一还款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投资、委贷及担保、融资用途真实合法。

6、能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手续,具备第二还款能力。

7、企业负责人品行良好。

第九条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生产经营能力或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投资、委贷及担保本息。

3、对外负债总额适度,在个人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

4、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和不良嗜好。

5、能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章第三章投资、委贷及担保种类与方式第十条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投资、委贷及担保。

第十一条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信用投资、委贷及担保、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和票据贴现。

信用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保证投资、委贷及担保、抵押投资、委贷及担保和质押投资、委贷及担保。

1、保证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投资、委贷及担保时,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2、抵押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3、质押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票据贴现,系指本公司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第章第四章投资、委贷及担保程序第一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申请及受理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客户,要求投资、委贷及担保时,首先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填具《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书》。

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时,原则上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3、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简历。

5、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决议。

6、本期和近二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主要存货、长(短)期投资、固定投资、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付)账款帐龄分析表及或有负债情况表。

7、企业基本情况的资料:①历史沿革;②机构设置,人员素质;③主导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几年实际产销量、营销策略、主要市场及市场占有率、主要材料、能源、供应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④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优惠;⑤主要生产设备状况;⑥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⑦投资项目或生产的技术、市场分析和销售、成本预测、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分析;⑧当年及未来重大投资项目、兼并和重组事宜。

8、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向书及上述有关资料,若担保人组织形式为公司,还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

9、以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和产权证明。

10、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经济合同、标书、协议,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11、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应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用作担保的有关财产、质权的证件或第三人的担保承诺。

第十四条投资、委贷及担保受理。

由本公司信贷经营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投资、委贷及担保资格及资信状况等方面的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笔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第二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调查第十五条经初审同意受理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由公司信贷经营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六条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坚持“眼见为实,信息对称”原则。

调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在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环节,信贷人员要做到调查“四到”:1、嘴到。

要与调查对象当面会谈,做到多问。

2、眼到。

要坚持双人实地走访,做到多看。

3、耳到。

要通过侧面了解收集软信息,做到多听。

4、心到。

要对现场和非现场调查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做到多想。

信贷人员可结合“三品”调查、“三表”核实开展信贷调查。

“三品”调查指:人品调查、产品调查、物品调查。

即通过对客户的思想道德品质、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及客户固定资产状况的调查来核实客户的资信及经营状况。

“三表”核实指通过对客户电表、水表、报表数据的核查,收集客户电费支出、水费支出、税务报表、海关报表等信息,进一步核实客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经营规模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以抵、质押物作担保的,应核实该抵、质押物的权属,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评估其价值及变现能力,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以第三人保证的,应对担保人视同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确认其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信贷经营部调查结束后,应据实撰写《企业资信状况调查表》。

调查人员要对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用途、期限及偿款来源的合理性作全面、深入分析,要结合客户生产经营以及现金流回笼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科学设定投资、委贷及担保期限,避免不合实际、盲目确定。

第三节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审查及审批第十九条对于由信贷经营部提交的调查报告,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进行审核。

审核形式:实地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是否全面,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投资、委贷及担保要求是否合理,投资、委贷及担保手续是否完备,担保措施是否落实,风险分析是否科学,风险控制是否有法律漏洞等。

审查人员如发现上述资料不齐全、不实时,应将有关资料退回信贷经营部重新核实、调查。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部在审查完毕并同意投资、委贷及担保时,应对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措施等进行相对量化评估,根据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风险大小,确定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等要素,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十一条有权审批决策人应当认真审阅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决定是否投资、委贷及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投资、委贷及担保期限、担保措施、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

审批人不得自行审批无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也不得逆程序操作。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

由董事会授权决定,公司总经理为有权审批决策人。

单笔25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者同一客户累计250万元(含)以内总经理有权审决。

单笔25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以内,或者同一客户累计500万元(含)以内由董事长审决。

超出此标准需报风险小组审决。

风险小组经董事长审核批准组成,成员一般情况为三人,由董事长、股东一名及总经理组成。

对单笔500万元以下,或者同一客户累计未超出500万元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由风险管理部将对借款人的基础资料、审核意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本笔业务财务单据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风险小组各成员;对单笔50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客户累计超出500万元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由风险管理部将对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人的初步审核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风险小组成员,风险小组成员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意见,不回复者视为同意,表决为两人同意即为有效。

如有特殊业务,由董事长召集临时外聘专业人员组成专项小组审议。

所有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总经理均为总责任人,负责该笔业务的业务经理为终身负责人。

经营班子需向董事长及各位股东提报每月的投资、委贷及担保明细表、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一般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

公司严格控制向本公司关联企业或股东关系人发放投资、委贷及担保,如需发放,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节投资、委贷及担保发放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在完成投资、委贷及担保审批手续后,即可与申请人签订投资、委贷及担保合同。

投资、委贷及担保合同应明确借款人名称、投资、委贷及担保金额、投资、委贷及担保期限、投资、委贷及担保用途、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人民银行公布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基准利率的4倍。

但最低不低于年利率24%,如低于年利率24%的,必须报董事长批准。

若投资、委贷及担保逾期,加收30%-50%的罚息;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投资、委贷及担保,加收50%-100%的罚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