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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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判决

三鹿奶粉判决

1月22日,社会关注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玉军、耿金平被判处死刑,其他18名被告人各获刑罚。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

案情发布两“毒老大”造“毒奶”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

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

张玉军等人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

被告人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买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42天赚4756万元昧心钱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人死亡。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

2008年8月1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

同日,被告人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

2011年关于“ 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被执行死

2011年关于“ 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被执行死

“ 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被执行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为谋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经逐级分销后被添加到原奶中,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被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遭受三聚氰胺严重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玉军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金平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是非食品原料,而多次、大量进行购买,并添加到其所收购的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耿金平交售的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市场后,给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全国已有多名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死亡、众多婴幼儿住院进行手术或治疗,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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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问题: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如果道歉管用, 还要警察干什么?
主讲人 薛克鹏
❖ 最后学位:法学博士。 ❖ 现任职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
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工作委
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 专业方向:经济法理论、房地产法和竞争法。
• 普通奶粉检测:有20家企业31个批次产品检 出三聚氰胺,三鹿、雅士利、伊利、蒙牛等 企业部分批次产品再次上榜,三元亦有部分 批次普通奶粉检出三聚氰胺。
紧急应对
❖ 六部门紧急通知9月14日前生产奶粉液态奶全 下架。
❖ 经检测后,贴“绿标”重新上架。 ❖ 国家实行奶粉召回制度。 ❖ 国家质检总局废除“食品免检制度”。
中国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疑受污染 导致多地婴儿患肾结石


中国的甘肃、江苏、山东、陕西、江西、湖
南、湖北等多家医院披露:多名1岁左右的婴儿
患上双肾多发性结石、输尿管结石等婴儿罕见
病症。患病的原因尚未查明,但这些孩子的家长
说,孩子们都曾经长期食用三鹿牌奶粉,因此怀
疑孩子患病与配方奶粉有关。

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9月11日发布声明,经
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
染,公司决定立即对今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
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后续检测:20多家企业“含毒”
• 含三聚氰胺的幼儿奶粉:三鹿、熊猫 、圣元、 古城、英雄、惠民、蒙牛、可祺、南山、麒 麟、雅士利、金必是、施恩、金顶、伊利、 澳美多、爱可丁、育宝、累累 、宝安利、聪 尔壮。

三鹿奶粉判决

三鹿奶粉判决

1月22日,社会关注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玉军、耿金平被判处死刑,其他18名被告人各获刑罚。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

案情发布两“毒老大”造“毒奶”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

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

张玉军等人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

被告人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买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42天赚4756万元昧心钱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人死亡。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

2008年8月1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

同日,被告人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作者:洪碧华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2期摘要:备受关注的三鹿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官员被问责,案犯被判刑;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什么罪名?从三鹿事件始末,探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关键词:三鹿事件;刑法;罪名;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93-02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

三鹿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三鹿事件的案情简介2008年,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严重事件,诊疗的患儿约30万人,并有多名死亡。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

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接着,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等28人被刑拘,18人被逮捕。

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产品含有三聚氰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出台。

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行政问责、警告处分。

名演员倪萍、邓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牵连。

三鹿贷款9亿元交给全国奶协、治疗和赔偿患儿损失,公司总负债超过26亿元,30多家供货商和1 500多个经销商纷纷上门讨债,由于资不抵债,三鹿宣告破产(该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1日电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十四小时宣告结束。

三鹿事件系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陆续开庭审理,目前已有21人“过堂”。

据了解,田文华案系该事件最后一案。

至此,曾经引发中国乳业“地震”的三鹿事件系列刑案庭审收尾,系列案件均将择日审判。

以下是此系列案被告及检方指控罪名一览: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检方指控: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检方指控,被告将含有该混合物的原牛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

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检方指控:被告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对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检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为非食品添加剂、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购买、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这些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机关对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三鹿奶粉系列刑案一审宣判名单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必不判死刑的几个理由?李宁2008年已经过去,但是三鹿集团留个我们的影响还在,包括董事长田文华在内的原三鹿集团的犯罪分子都在河北石家庄法院“过堂”。

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一辈子在荣誉的棉花中渡过的田文华是否被判死刑,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对于田文华最终接受什么样的审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在这里媒体关注田文华是否被判死刑,不过,从相关现象已经透露,田文华不会被判死刑。

现在,我试着分析一下田文华肯定不被判死刑的几个理由。

第一,田文华受审,不知审的是田文华一个人,而是审的这个三鹿奶业,审的是整个三鹿奶业的产业链,甚至是中国奶业制造业。

因此,动一发而牵全身,田文华接受什么样的刑法,牵扯到很多人的利益,比如已经免职的石家庄市相关领导,还有就是负有监管责任的质监系统相关官员,同样还有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其他奶业,如蒙牛、伊利等奶业。

假如田文华领受死刑,那么其他人员不只是被免职的问题,同样需要接受刑法的审判,这样就会使很多已经受到惩处的官员同时领受其法律刑罚。

如果这样做,就会给审判带来阻力,也成了考验司法量刑及其执行的一次重大事情。

所以,法院为了避免过多的干扰,就会选择避重就轻的量刑原则,审判一个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其实,在这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一个事实就是田文华是一个不简单的人,特别是她身后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模等身份,更加能说明她很不简单,三鹿集团能走到今日也是田文华不简单的铁证。

尽管今天田文华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是,这并不就说明她的能力也同她生产的奶粉一样,掺和上“三聚氰胺”,所以,如今官场上的很多人还惧怕田文华,害怕自己不幸成为田文华这个萝卜带出的泥。

所以,他们会为田文华奔走相告,公开的方面聘请全国最好的律师进行辩护。

暗地里,会铤而走险,腐败法官,干扰司法公正。

第三,三鹿毒奶粉事件的“震中”已经过去,造成的巨大影响力也慢慢消除,公众被金融危机困扰的无暇顾及,现在进行的是善后事宜,因此,没有必要拿“三鹿”进行“狠狠”的杀鸡儆猴,这也是田文华及其三鹿犯罪集团这时候受审的时机选择,当然也是田文华不被判死刑的一个因素。

三聚氰胺案例法律分析(3篇)

三聚氰胺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三聚氰胺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008年,我国多个省份发生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导致多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

经调查,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奶粉生产商在奶粉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本文将对三聚氰胺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三聚氰胺案例的基本情况1.事件背景2008年9月,我国多个省份发生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导致多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

经调查,奶粉生产商在奶粉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

2.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多个奶粉品牌存在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

涉及的品牌包括蒙牛、伊利、三鹿等。

3.事件处理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对涉事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法规。

三、三聚氰胺案例的法律分析1.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奶粉生产商在奶粉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2.责任追究(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奶粉生产商和相关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奶粉生产商因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导致婴幼儿患上肾结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结果

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结果

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处理结果发表时间:2013-12-13 内容来源: 互联网作者: 小编提起三聚氰胺,就会让人们联想到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起事件让全国各地上万的婴儿遭受到感染患肾结石,那么当年这起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三鹿奶粉事件调查惩处2008年9月12日三鹿集团声称,此事件是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在一份报价单中的价格为每吨 8700元。

早在2008年7月中旬,就有记者就从三鹿品牌甘肃省总经销商——兰州兴源食品公司了解到三鹿已经停止生产确认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品牌三鹿优加奶粉,某网编辑从三鹿品牌总监处得到确认,2008年8月5日就通知各地经销商,三鹿在3月至2008年8月5日之前生产的产品受到污染,停售优加系列产品,并且秘密召回,但未公诸于众。

这导致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有一批婴儿仍食用了三鹿问题奶粉。

三鹿集团官方网站在事件曝光后遭到数轮攻击,网站标题被黑客改为“三聚氰胺集团”;首页也被改为“看三聚氰胺集团新闻有感”,甚至一度成为了黑客们的聊天和“集体路过”场所。

在第二轮攻击中,“三聚氰胺”被作为产品名称列在三鹿的产品网页上。

2008年9月13日,中国国务院启动国家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I级”为最高级:指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三鹿奶粉污染事件。

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

有关部门对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

质检总局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验检查。

石家庄官方初步认定,三鹿“问题奶粉”为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已经拘留了19名嫌疑人,传唤了78人。

这19个人中有18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其余1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

河北省政府决定对三鹿集团立即停产整顿,并将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鹿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田文华被免职,后并遭刑事拘留,而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等政府官员、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也相继被撤职处理。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1. 刑事主体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三鹿奶粉案件中,三鹿集团作为法人实体,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构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食品犯罪。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隐瞒事实真相,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民事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受到损害,三鹿集团应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合理的消费权益。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三鹿集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1. 刑事追究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作者:卢有学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05期摘要:“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

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

“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蛋白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连锁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图分类号:DF6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8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系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4位主管人员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和吴聚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5至15年有期徒刑;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奶站负责人耿金平及其送奶司机耿金珠等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8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蛋白粉”的张玉军、张彦章、高俊杰、张彦军等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5至15年有期徒刑。

同时,“三鹿集团”及相关人员还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月1日,“三鹿集团”4位高管人员就一审判决的定性提出上诉。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9月12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副省长咸辉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解放军第一医院看望、慰问该院收治的肾结石患儿。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涉及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多名婴幼儿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恐慌,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广泛关注。

二、事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食用后出现肾结石等症状,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反食品安全法:三鹿集团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

3. 侵犯消费者权益:三鹿集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处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三鹿集团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消费者因食用三鹿奶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赔偿消费者因误诊、误治等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3)赔偿消费者因三鹿奶粉事件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doc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doc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刑事拘留-
记者从河北省委获悉,经过公安机关连续多日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根据《刑法》第144、150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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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3-14)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鹿奶粉安全事故中19人被刑拘 每日上报新增病例数.doc

三鹿奶粉安全事故中19人被刑拘 每日上报新增病例数.doc

三鹿奶粉安全事故中19人被刑拘每日上报新增病例数-综合新华社电据河北省公安厅介绍,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其中19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这19人中有18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有1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

在河北省政府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史贵中说,经过调查,专案组民警了解到,三鹿集团原奶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牧场模式,即集中饲养百头以上奶牛统一采奶运送;二是奶牛养殖小区模式,就是由小区业主提供场地,奶农在小区内各自喂养自己的奶牛,由小区统一采奶配送;三是挤奶厅模式,由奶农各自散养奶牛,到挤奶厅统一采奶运送;四是以上三种方式交叉。

专案组民警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石家庄市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中共发现41户有掺入三聚氰胺的重大嫌疑,并于5月12日凌晨进行了清查,现场查获了一批疑似三聚氰胺的物品。

史贵中表示,公安机关一定会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办案,查清三聚氰胺的来源、渠道、添加过程,并追踪相关涉案人员。

国家质检总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14日做出紧急部署,派出工作组赴河北、广东、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督促检查三鹿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14日通知各地,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并每日上报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新增病例情况,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卫生部要求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并提醒各地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

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次重大灾难,引起了全国乃至全球的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多名婴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患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刑法》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种杂感8(从三鹿事件看罪刑法定原则)

各种杂感8(从三鹿事件看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杂谈——从三鹿事件看“罪刑法定”原则三鹿事件是2008年那个多事之秋发生的一宗大事,因为它的后果很严重,因为它的影响很恶劣,当然,在我看来,三鹿事件之所以能成为一宗大事,与她对国家、对社会造成的重大改变是离不开的。

三鹿事件简述如下: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

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

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作为中国第三大乳制品企业,作为一个国家免检产品,作为一个有着52年悠久历史的大型企业集团,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02月12日正式破产。

一个乳制品帝国就这样倒下了。

三鹿系列案件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在这个长长的犯罪链条中,既有生产三聚氰胺的不法分子,也有购买三聚氰胺添加到牛奶中的奶农,还有销售添加了三聚氰胺牛奶的二道贩子,当然也包括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数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为原三鹿董事长,她被宣告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终身监禁”。

但笔者对于这次的判罚有一些其他看法。

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对于《刑法》有着一条特别的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

“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

三鹿事件的法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

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2008年9月11日,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

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

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二、“三鹿事件”民事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

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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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洪碧华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部门的党政官员被问责处分,违法的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简单介绍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分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引言: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也有造假者,但是当局处罚很重。

美国法律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无法东山再起;据说日本有对夫妇生产伪劣产品被发现,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杀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简介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30名死亡。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

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接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

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发布公告。

某些奶粉生产厂负责人承认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在液态奶检测中发现,伊利等一些厂商的某些液态奶不合格。

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国外出现“疯牛病”、“二恶英”、国内有“苏丹红”、“阜阳大头奶粉”、“禽流感”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2009年2月28日,取代《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行政问责、警告处分。

名演员倪萍、邓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网民及媒体的责疑,为问题奶粉做广告、客观上欺骗了消费者,倪萍还被重庆一个老人告上法庭。

三鹿贷款9亿元交给全国奶协、治疗和赔偿患儿损失,公司总负债超过26亿元,30多家供货商和各地1500多个经销商纷纷上门讨债,由于资不抵债,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该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最大海外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

然而,公司破产清盘,政府帮助买单。

国家支付患儿的诊疗、赔偿及保险等费用高达20亿。

本案到2009年底就该画上句号,谁知道又节外生枝。

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导:2010年1月份,质量监督部门对福建漳州市芗城南方食品公司抽检时,发现该厂用以生产奶糖、糕饼的三彩牌奶粉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有的超标40倍),这些奶粉是陕西省乐康公司生产加工的,原料来自陕西荔华公司,总数量约32吨,没有上台账,大部分已经销往广东福建等地,这些本该在2008年就销毁的问题奶粉是怎样流入市场的?居然还有渭南市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检验合格证书。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拘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党政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发现三鹿毒奶粉主要发生在奶源生产收购环节,涉案人员触犯多部法律,主要有《刑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行为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国家处置三鹿事件领导小组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做出处理。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国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这些人有的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政府财政收入或者个人利益,对违法企业不予查处,特别是发现严重问题后,处置不力,不及时上报,不让新闻媒体报道,仍然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过关。

有些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对奶源质量监管不力。

国家质检总局应部分企业要求,违反《产品质量法》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的规定,出台部委规章、违法设立食品免检制度,客观上造成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属于行政乱作为或者不作为。

纪委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原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冀纯堂被免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

该局执法督查司原司长王步步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的处分,该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卢艳刚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行政记大过处分,农业部畜牧业司原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

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原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原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原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石家庄市原副市长张发旺被降级处分,原副市长赵新朝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赵文锋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被记过处分,原副厅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李忠文党内警告处分,副厅长张钰被警告处分,农业厅畜牧草原处处长顾传学记大过处分,省工商局局长钱晓钟记过处分,市工商局局长兰平信记大过处分,省卫生厅副厅长高春秋警告处分,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刘同祥警告处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志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毅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此外,县、区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三、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就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比如,私设电网,故意驾车撞人,醉酒驾车,飙车致人死亡,医务人员制、输坏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开枪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杰、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给三鹿集团公司,获得销售金额683万余元,被判死刑。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合社、张太珍、杨京敏、谷国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

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及送奶司机也以同样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

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原三鹿党委书记、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原三鹿副总王玉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五)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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