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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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日照时间标准

楼房日照时间标准

楼房日照时间标准引言:楼房日照时间标准是建筑设计中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到室内光照质量、居住环境舒适度以及能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楼房日照时间标准和相关设计原则。

一、楼房日照时间标准:全球标准:一般而言,国际上对于建筑日照时间的标准较为普遍。

室内至少应当保持每天2-3小时的充足日照,以满足人体基本光照需求。

国家标准:各国在建筑规范中都有相应的日照时间要求,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气候而异。

以中国为例,一般要求主卧、客厅等主要功能空间应有足够的日照时间,确保室内明亮。

二、设计原则:建筑朝向:在建筑设计中,应优先考虑建筑朝向,使主要功能区域朝向阳光充足的方向。

南北朝向是较为理想的选择,能最大化日照时间。

建筑高度和密度:控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防止楼宇之间相互遮挡,影响日照。

高层建筑要合理设置凹凸形状,以降低阴影的影响。

窗户设计:窗户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室内采光情况。

合理布局窗户,选择适宜的窗户面积,避免设计过大或过小的窗户,以保证充足的日照。

庭院和绿化:在建筑周围设置庭院和绿化带,有助于减缓建筑阴影的形成,提高周边地区的日照时间。

智能遮阳系统:采用智能遮阳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调节遮阳板,使室内光照适应不同的天气和季节变化,确保舒适的日照环境。

三、可行性分析:建筑用地条件:在建设项目初期,需对用地条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周边环境、地形、气象条件等,从而为合理的朝向和布局提供依据。

气象数据分析:对当地气象数据进行充分分析,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等数据,为建筑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建筑功能需求:不同功能区域对日照的要求不同,需根据建筑功能合理设置不同区域的日照标准,以满足不同使用需求。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以上标准和原则应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综合考虑建筑的朝向、形状、功能需求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可有效提高楼房的日照时间,创造更为宜居的居住环境。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键入公司名称]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键入文档副标题]Mi Shen[选取日期][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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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 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0905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0905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一、目的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天津住宅建筑间距设计标准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二、日照分析对象、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 50096-1999)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及《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旧城区及中心商业区可酌情降低,但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2、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居室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样本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样本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原则一、日照分析办法: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拟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墙面不作日照规定。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拟定一种主朝向。

当一种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他有日照规定建筑无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拟定:(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凸阳台,以窗户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日照遮挡忽视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五)设计封闭阳台,以封窗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过基准面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他建筑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建筑构造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拟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拟定: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宽度不大于或等于2.10米,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不不大于2.10米,满足日照原则某些可选用持续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实际宽度计算。

无论窗户或阳台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建模规定:日照分析建模主体建筑为该建筑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导致遮挡某些均应建模。

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讨论稿)

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讨论稿)

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及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及项目规划条件的其他规定。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以下类型:1、居住建筑;2、老年公寓;3、集体宿舍;4、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5、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及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当拟建项目基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小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小高层建筑即可。

淮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淮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VGB50096- 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b5E2RGbCAP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p1EanqFDPw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 1.41倍,最大不超过140M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DXDiTa9E3d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M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

<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RTCrpUDGiT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

《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6、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7、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a、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b、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高层建筑愈发成为城市建筑的代表,如何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在此文中,我们将介绍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则和方法。

规则1:标准化时间
对于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首先要找到一个标准时间。

通常我们使用太阳平均时,即将24小时,按太阳的实际运行时间分成等份,每个份叫做一个太阳小时。

规则2:影响因素
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建筑的形态
建筑的形态是影响日照的主要因素之一,不同的建筑形态会对日照产生不同的影响。

建筑的朝向和坡度
建筑的朝向和坡度也是影响日照的重要因素。

不同朝向和坡度的建筑物,其日照状况是不同的。

建筑的高度
建筑的高度也会影响日照状况。

一般来说,高层建筑会阻挡低层建筑的日照。

建筑的周边环境
建筑的周边环境如树木、其它建筑物等,也会影响日照状况。

规则3:日照分析方法
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方法比较多,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望远镜法
这种方法需要在建筑上使用一个望远镜,观察望远镜中的垂直棒,测算出太阳的仰角,从而计算出日照时间。

数值模拟法
这种方法使用计算机软件,对建筑进行三维模拟,计算出不同时间段内建筑的日照时间和强度。

物理模型法
这种方法通常需要建造一个建筑模型,然后在模型下方放置光源,测算出模型中的日照状况,从而推算出实际建筑的日照情况。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计算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通过遵循规则和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高层建筑的日照情况,为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提供参考。

日照相关规定

日照相关规定

根据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元/m2遮挡时间补偿标准区域级别小于30分钟小于31—60 分钟小于61—90 分钟小于91—120 分钟一级500 560 630700二级430 490 550610三级400 450 500560四级350 400 440500五级300 340 380420六级260 300 330370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然而,这些高层建筑的建设不仅要考虑美观和功能,还需要充分保障周边居民的日照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以确保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日照计算的基本概念日照计算,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和技术,来确定高层建筑对周边建筑或场地的日照影响。

这其中涉及到多个关键概念,如日照标准、有效日照时间等。

日照标准是指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规定的满足日照要求的最低时数。

例如,对于住宅建筑,通常要求在冬至日有一定时长的日照。

有效日照时间则是指在一天中,符合日照标准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的确定需要考虑太阳高度角、方位角等因素。

二、日照计算的参数设置在进行日照计算时,需要设置一系列的参数,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首先是地理位置参数,包括南京市的经纬度坐标。

这是因为不同的地理位置,太阳的运行轨迹会有所不同。

其次是建筑参数,如建筑的高度、宽度、长度、朝向等。

这些参数直接影响到建筑对周边日照的遮挡情况。

还有窗户参数,包括窗户的尺寸、位置、类型等。

因为日照是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的,所以窗户的相关参数对于计算室内日照情况至关重要。

三、日照计算的方法南京市目前常用的日照计算方法有多种,如棒影图法、日照分析软件计算法等。

棒影图法是一种较为传统的方法,通过绘制棒影图来分析日照情况。

这种方法直观易懂,但计算过程较为繁琐,适用于简单的建筑布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照分析软件计算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类软件可以根据输入的建筑参数和地理信息,快速准确地计算出日照情况,并生成详细的分析报告。

四、高层建筑日照计算的要点对于高层建筑,日照计算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遮挡关系高层建筑往往会对周边较低的建筑产生遮挡,需要准确分析遮挡的范围和程度。

不仅要考虑相邻建筑之间的遮挡,还要考虑高层建筑自身不同部位之间的相互遮挡。

2、侧面对日照的影响高层建筑的侧面也可能对周边建筑的日照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建筑间距较小时,这种影响不容忽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关键信息项:1、计算范围2、计算标准3、计算参数4、计算方法5、计算结果判定6、争议处理方式1、计算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对周边建筑日照影响的计算和分析。

111 高层建筑的定义为建筑高度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物,具体标准依照南京市相关规划法规确定。

112 计算范围应包括高层建筑本身以及其周边可能受到日照影响的建筑物。

2、计算标准21 日照标准应符合南京市相关规划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11 一般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一定时间的日照要求,具体时间根据不同区域和建筑类型确定。

2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特殊建筑应满足更高的日照标准。

3、计算参数31 计算参数包括地理位置、经纬度、气候数据等。

311 应采用南京市官方发布的气象数据和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计算。

312 建筑的几何参数,如建筑高度、宽度、长度、朝向等应准确测量和输入。

4、计算方法41 采用专业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计算。

411 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12 对不同的建筑布局和周边环境,应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和模型。

5、计算结果判定51 计算结果应明确周边受影响建筑的日照时数和是否满足日照标准。

511 对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应给出具体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512 判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现,并附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

6、争议处理方式61 当建设单位和周边利害关系人对日照计算结果存在争议时,可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611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612 复核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各方应遵守。

7、其他规定71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日照计算报告。

711 规划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查日照计算报告,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712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建设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8、附则81 本规则由南京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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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地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地,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地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地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地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地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地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地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地,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
个朝向地窗户地,其主要朝向地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地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地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地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地教室,保证日照时间地窗户是指主要朝向地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地凸阳台,以居室窗户地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地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地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地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地确定
(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地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地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地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地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地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地确定:
⑴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地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地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地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⑵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地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地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地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地各套住宅需考虑.见附图三).
⑶上述阴影范围以外地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遮挡建筑地范围和遮挡建筑地确定:
⑴以已经确定地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地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地大寒日8时及16时地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地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地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地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见附图四).
⑵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1条提出地规则,对于高层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地建筑,明确遮挡建筑地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地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地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地建筑,明确遮挡建筑地具体对象.
(二)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地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地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等有日照
要求建设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地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七.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建模地主体建筑为该建筑地主体框架.其屋顶地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二)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地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地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地旧建筑地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四)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及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地建筑物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五)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地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地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六)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地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地日照状况.
(七)日照地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八)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八.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地测绘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地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地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地遮挡.被遮挡建筑地平面图(附有详细地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九.日照分析报告地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二)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地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四)相关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地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地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地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地一切法律后果.
附图:
一.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三.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示意图
四.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示意图
附图一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三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附图四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附录二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
㈠符合标准格式地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
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地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
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
㈣日照分析软件地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四);
㈤现状建筑地测量成果图(如若涉及现状建筑)(样例详件附件五).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分析结果地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地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造成后果地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审查要点:
具体项目经办人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地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要点如下:
㈠审查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地设计资质证明;
㈡审查是否建设部推荐地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如众智.天正等);
㈢审查承诺书(要求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
㈣审查日照分析涉及地现状建筑数据是否有合法来源(现状建筑需经有资质地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
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内容:
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地是否合理和全面;
⒉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对日照有要求地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
⒊拟建项目报建地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
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地每一个分析窗位地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附件一: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咨询报告
(样例)
设计单位:(单位公章及资质章)
年月日
一、建设项目地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
二、建设单位提供地相关日照分析资料
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地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
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地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其中,现状建筑物需经有资质地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现状测绘数据需附图).
三. 标准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及《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地相关规定.
四. 日照分析地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地建筑.
表1 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
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
日照分析软件:(需附建设部鉴定证书)
相关参数:
六.补充说明:
七.日照分析结论
(一)日照时间分析表:
(二)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
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图;
影响被遮挡建筑地分析范围图;
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图.
相关资料附件
附件二:
承诺书
(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单位)出具地(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期)中所提供地日照分析基础数据地准确性及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地真实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地一切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承诺在编制(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期)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及《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中关于日照标准及日照分析地相关规定.对日照分析成果地准确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地一切法律后果.
设计单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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