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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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征决字[ ] 第号被征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住址:
单位:(夫)
(妻)
被征收人于年月日违反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元,当事人应当在到收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人民政府或市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机关印)
年月日
注:夫妻不属同一机关征收或不在同一协助执行单位的,应由权征收机关各自填写,正文只填被征收人的姓名,各自计算征收数额分别征收,并抄送对方所在单位,夫妻同一机关征收的,可合并计征,正文填夫妻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