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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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撤诉申请书篇一:撤诉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篇二:撤诉申请书格式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原起诉(或上诉)案由,包括原起诉(或上诉)时间、原起诉(或上诉)案件的名称。
2.正文:
叙述撤诉要求和理由,写明提出诉讼的理由、法律依据。
3.尾部:
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申请日期。
范文一: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区*路*号楼*单元*室,电话:********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区*路*号楼*单元*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事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院起诉,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寿光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分公司负责人:xxx 经理
请求事项:撤诉。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2014)鲁民三终字第xxx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撤诉申请书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乙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
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开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2014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瀍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5.07元,金额148.74元,问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员说:“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1.26元,合计150元。”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0.05元,金额2.44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号加油站领导和瀍河区14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2014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41.876,
单价5.92元,金额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5.97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2014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号加油站加1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25.126,单价5.92元,金额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25.126,单价0.05元,金额1.26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2014年9月8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加24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39.867,单价5.97元,金额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39.867,单价0.05元,金额1.99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号、9号、14号等加油站加油,这(请收藏本站:)些加油站均强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2014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2014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38.53升,单价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