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液化企业和天然气输送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液化企业和天然
气输送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13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21号
•【施行日期】2012.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然气液化企业和天然气输送
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21号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液化企业和天然气输送管道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13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输送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应当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围。
另外,从天然气净化厂首站或集气站接出、天然气输送管道分输站或末站引出的天然气管道,应当统一纳入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的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 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 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 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 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 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24
厅函〔2015〕266号
25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26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20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有关安全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依法合理,明确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安全许可范围我省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主要集中在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等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对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该类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建设须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
各级安监部门在组织溶剂回收装置安全许可审查时,现场审查范围为溶剂回收装置及其配套的罐区、仓库。
二、严格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对纳入安全许可范畴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全许可。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安全许可的溶剂回收装置要依法督促企业及时停用、拆除。
(一)在2009年12月底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认,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2007〕187号)执行。
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
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2016〕18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造纸等工贸企业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鉴于其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造纸等工贸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要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防止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6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含仓储经营)安全许可和监管职责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12〕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港口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的港区范围,其储存设施及仓储作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和范围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二、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在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管。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协同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法 规 名 称级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国家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处罚国家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停止收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费用的通知国家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国家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人条件的通知国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放射源购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农村小规模专业化家禽养殖户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未依法履行环评义务之前其违法行为视为处于继续状态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家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及其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受证书业务范围限制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地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家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地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国家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国家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国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国家行)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国家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认定问题的复函国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地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地方区的名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国家律的复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国家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国家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装置的项目适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复国家函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2003)国家关于对水泥企业污染源概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在引进和建设工业项目中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意见地方的通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公布《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等七种文件格国家式的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国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利用废纸造纸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国家知关于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国家目法规适用的复函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家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山区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地方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国家的复函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处理国家情况的通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国家关于加快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31•【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3年)应急〔2018〕32号
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
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84号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55号
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5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
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到期换证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94号
序号
文件标题
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序号
文件标题
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
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通报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局公布2017版重大隐患标准!
安监总局公布2017版重大隐患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3.08•【文号】应急厅〔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提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一、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培训讲座、媒体解读等多种方式途径进行宣贯,营造良好氛围,引导有关企业深刻认识重要意义,加快实施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和改造提升工作。
二、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组织相关企业对照《目录》自查,摸清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底数,明确需改造的企业名单,推动有关企业制定方案、加大安全投入、明确改造时限,做到应改尽改、能改快改,确保安全风险可控;逾期未按要求实施淘汰或改造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加强指导帮扶,对标国际先进工艺水平,“一企一策”推动企业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并督促企业做好改造期间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防止在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强化统筹组织,与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整治、高危工艺企业自动化改造等工作协同发力推进,抓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任务落实,推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安监管三函[201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
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省属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字[2010]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煤气的固有理化特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其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同时,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煤气作为城镇燃气时,则不适用该条例。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
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冶金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且作为自身生产用燃料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安全生产六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六大高危行业1、银行认定的高危企业有哪些所谓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
比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
2新增行业(领域)编辑2011年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用的范围。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文件适用范围中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企业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因此也就是从根本上将高危行业的数量从6个提升到9个,即: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网友评选的十大高危行业:[1]1)临时工2)公务员3)煤矿工人4)蓝领工人5)网站编辑6)程式员7)设计师8)医生护士9)淘宝店主10)银行职员2、什么是安全生产的“六个为零”安全生产的“六个为零”:重大伤亡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污染事故为零、重大责任事故为零、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2)安全生产六大高危行业扩展资料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发展中大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处在事故的“易发期”,搞不好,就会发生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威胁很大。
柴油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恍惚、肌肉震颤、共济运动失调;严重者出现定向力障碍、谵妄、意识模糊等;蒸气可引起眼及呼吸道 刺激症状,重者出现化学性肺炎。吸入液态柴油可引起吸入性肺炎,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摄入引起口 腔、咽 喉和胃肠道刺激症状,可出现与吸入中毒相同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4、食入:禁止催吐。如果发生呕吐,让病人前倾或左侧位躺下(头部保持低位), 保持呼吸道通 畅,防止吸入呕吐物。仔细观察病情。禁止给有嗜睡症状或知觉降低,即正在失去知觉的病人服用液体 。意识清醒者可用水漱口,然后尽量多饮水。 寻求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帮助。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 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 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 员。
第三节 场内撬装加油站日常管理
第三节 撬装加油站日常管理
设置要求
1、经营性加油站安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2014版)、《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07)、《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 1229—2015)》、《埋地油罐 防渗漏技术规范》(DB/588-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
复合式中型 GB/T 19161-2016 包装容器 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散装容器 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
5 复合包装
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 19434.6-2004 危险货物复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
第六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
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 3-1 至表 3-2。
表 3-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GB/T 325.2-2010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2 部分:最小总容量 208L、 210L 和 216.5L 全开口钢桶 GB/T 325.3-2010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3 部分:最小总容量 212L、 216.5L 和 230L 闭口钢桶 GB/T 325.4-2015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4 部分:200L 及以下全开 口钢桶 GB/T 325.5-2015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5 部分:200L 及以下闭口 钢桶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 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 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 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 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T 13251-2008 包 装 钢 桶 嵌入式法兰封闭器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 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 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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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
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0.25
•【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
•【施行日期】2006.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
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的紧急请示》(渝商委文[2006]15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不同状态下的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年第1号)有不同的危险货物编号,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因此,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
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
函
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3〕24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造纸等工贸企业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鉴于其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造纸等工贸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要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防止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4.17
•【文号】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准淮安祥云旭升化工有限公司配套建设原料用途全氯氟烃生产、使用设施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准淮安祥云旭升化工有限公司配套建设原料用途全氯氟烃生产、使用设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环办大气函[2016]179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核准淮安祥云旭升化工有限公司配套建设原料用途全氯氟烃生产、使用设施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799号淮安祥云旭升化工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新建3000吨/年聚三氟氯乙烯树脂、7507.5吨/年副产盐酸、2650吨/年副产氯化锌生产项目,并配套建设3354.6吨/年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原材料装置的申请报告》(祥云旭升化工〔201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全氯氟烃(CFCs)的公告》(2007年第43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3354.6吨/年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3000吨/年聚三氟氯乙烯树脂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全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要求向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全部作为下游聚三氟氯乙烯树脂装置原料使用,不得外售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的排放和泄漏;配套聚三氟氯乙烯树脂装置不投产, 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装置不得开车。
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报送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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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
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
函
安监总厅管四〔2013〕18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3〕24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造纸等工贸企业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内部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不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鉴于其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造纸等工贸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要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防止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