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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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1 原则与目标

1.1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中心任务,服务公司发展建设的大局,努力为公司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1.2 以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重点,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1.3 贯彻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把法律工作与公司生产和发展紧密融合,并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途径使法律工作规范化。

1.4 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提供专业保障、员工参与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责任体系。

1.5 应当围绕全面建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

2.1 公司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法治建设的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应至少每半年就法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汇报。

2.2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应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推进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不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实现法律管理全面融入经营管理,保障依法决策,防控法律风险。

2.3 法律管理工作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

2.4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保障法律事务管理程序严密、运行高效。

2.5 将法律资源作为内部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行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模式。

2.6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固化法律事务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法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沟通互动的效率。

3 工作要求和保障

3.1 应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保证法律工作人员能够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2 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

3.3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

3.4 各单位的法律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公司法律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遇有重大法律事务或特殊需要,公司可以在各单位中临时抽调相关法律顾问集中办公。

3.5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部报送季度《法律顾问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每年6 月30 日前报送年中法律事务工作报告,当年12 月31 日前报送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报告。

3.6 公司法律部每年度召开一次法治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工作例会。

3.7 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于法律纠纷案件以及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应当按项整理归档。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之日起30 日内整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管理。

3.8 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 职责与权利

4.1 法律部

法律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法律管理体系;

2) 负责公司的法治建设;

3)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4) 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核,组织起草合同示范文本,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

5) 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6) 负责公司合同归口管理,组织重大合同评审;

7) 负责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8) 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与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 负责组织公司法治宣传教育;

10) 负责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等工商事务,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

11) 负责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建立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4.2 其它部门

其它部门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本部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2) 按要求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事项及其他必须经法律审核的事项及时提交审核,认真研究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并决定是否采纳;

3) 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4) 及时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参与案件处理工作;

5) 参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及评价考核;

6)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文件的归档工作。

4.3 总法律顾问

公司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全面领导公司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领导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公司重要子企业应当配备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本单位法律管理工作。

4.3.1 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对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4.3.2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公司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公司总法律顾问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重要子企业将拟聘任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报送公司备案后,由报送单位聘任。

4.3.3 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 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相关职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 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4.3.4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 全面领导本单位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 组织制定本单位法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4) 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参与重大项目策划、论证、谈判等重要经营活动,保证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并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5)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6) 负责本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7) 对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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