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开发,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药品质量标准中用于理化检验和生物方法检验的物质,具有明确的特性,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对被测药品进行表征或赋值。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含量测定用化学标准物质:指测定药品中特定组分含量的具有一定量值的标准物质。
2.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种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准测试仪器或标准物质,以进行系统适用性测试。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是指按照国际生物标准进行校准或中国开发的(如果没有国际生物标准)用于定量测定产品效力或毒性的标准物质。
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990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
990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用于规范和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
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品种的确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及修订的需要,确定药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二、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选择1.原料的选择应满足适用性、代表性及可获得性的原则。
2.原料的性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3.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及相应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
三、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1.根据候选药品标准物质的理化性质,选择合理的制备方法和工艺流程,防止相应特性量值的变化,并避免被污染。
2.对不易均匀的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在制备过程中除采取必要的均匀措施外,还应进行均匀性初检。
3.对相应特性量值不稳定的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在制备过程中应考察影响稳定性的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稳定性,并选择合适的储存条件。
4.当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制备量大时,为便于保存可采取分级分装。
5.候选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者须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能力,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试验方法、量值、试验重复次数、必要的波谱及色谱等资料;(2)符合稳定性要求的储存条件(温度、湿度和光照等);(3)候选药品标准物质引湿性研究结果及说明;(4)加速稳定性研究结果;(5)有关物质的鉴别及百分比,国家药品标准中主组分的相对响应因子等具体资料;(6)涉及危害健康的最新的安全性资料。
四、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候选药品标准物质按以下要求进行标定,必要时应与国际标准物质进行比对。
1.化学结构或组分的确证(1)验证已知结构的化合物需要提供必要的理化参数及波谱数据,并提供相关文献及对比数据。
如无文献记载,应提供完整的结构解析过程。
(2)对于不能用现代理化方法确定结构的药品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分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应根据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等。
3.纯度及有关物质检查应根据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及有关物质的检查项,如反应中间体、副产物及相关杂质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National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Drugs)是指为确保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要求,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物质制备规范,制备的具有一定纯度、稳定性和可溯源性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基础和依据,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储存、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药品注册审评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检验和检测;科研、教学和技术服务等领域。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要求包括,原料的选择和采购、制备工艺和程序、纯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包装和储存条件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国际互认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和期限、储存记录和保管、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储存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要求包括,分配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使用后的处理和评价、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配和使用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是指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性能、规格、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物质,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促进药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充分考虑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谨性和权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确保其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检验使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和命名。
对药品标准物质按照其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和命名,确保其统一规范。
二、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要求。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含量等质量指标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和包装。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包装、标识等进行规范,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确保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对于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
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国家实用标准物质技术要求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来源/作者】北纳创联【关键词】标准物质标准品药品标准物质网北京标准物质网摘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一、定义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
二、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三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含量、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含量以毫克(mg)表示,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特定单位(AU)或单位(U)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AU)或单位(U)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三、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
2、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3、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原材料选择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2)分装容器容器材质应为中性硬质玻璃,冻干标准物质采用安瓶分装后熔封有利于其稳定性。
(3)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关于官方对照品有效期的一点看法-成稿于2017.09.25-第二稿
关于官方对照品有效期的梳理引子:关于官方对照品有效期,在日常的GMP咨询过程中,总有很多药厂的技术人员搞不清楚,有人说,应按照瓶签的有效期和自己规定的开瓶后有效期以及日常观察的结果来定;有人说,应按照自己规定的开瓶次数、开瓶后使用的次数,剩余量够不够单次称量等综合判定;还有说应使用新批号的官方对照品来验证。
一、我们先来看看国内相关法规、规范、中国药典中的定义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编者按:分类还算比较清晰,尤其是对中药材相关对照品的描述。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国家药品标准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2010年版中药补充部分20铅、镉、砷、汞、铜测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 简述本法系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对中药材中的铅、镉、砷、汞、铜进行限量检查。
2 仪器与用具2.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配备有火焰原子化器、石墨炉原子化器和适宜的氢化物发生装置,并具有氘灯或塞曼效应背景校正功能;铅、镉、砷、汞、铜等元素的空心阴极灯;普通或热解涂层石墨管;乙炔气、高纯氩气或高纯氮气;空气压缩机及冷却循环水泵等。
2.2 微波消解仪内罐为聚四氟乙烯材料制成,具有适宜的耐压密封装置和过压安全保护装置;具有程序控制、功率可调的微波发生装置;可采用适宜的方式监控反应罐内的温度和压力。
2.3 电热板应具有温度均匀的加热表面和温度控制装置。
2.4 纳氏比色管或量瓶应尽可能使用耐腐蚀的塑料器具,以聚四氟乙烯材料制成的为好,玻璃器皿易吸附或吸收金属离子,因此仅适于短时间内对溶液的容量使用。
3 试药与试液3.1 铅、镉、砷、汞、铜单元素标准溶液及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杨树叶中国剂量科学研究院提供,单元素标准溶液用于制备标准曲线,杨树叶或茶树叶可作为工作对照物质,检查方法的可靠性。
3.2 硝酸、高氯酸应采用高纯试剂,盐酸、硫酸、磷酸二氢铵、硝酸镁为优级纯,碘化钾、抗坏血酸、盐酸羟胺为分析纯,使用前应检查各试剂中的相关金属元素含量符合测定的要求。
3.3 水去离子水或用石英蒸馏器蒸馏的超纯水,使用前应检查其中的相关金属元素含量符合测定的要求。
3.4 25%碘化钾溶液取碘化钾25g,加水100ml使溶解,即得。
本液应临用新制。
3.5 10%抗坏血酸溶液取抗坏血酸10g,加水100ml使溶解,即得。
本液应临用新制。
3.6 含1%磷酸二氢铵溶液和0.2%硝酸镁溶液的混合溶液取磷酸二氢铵1g,硝酸镁0.2g,加水100ml使溶解,即得。
3.7 1%硼氢化钠和0.3%氢氧化钠混合溶液取氢氧化钠3g,加水1000ml使溶解,加入硼氢化钠3g,使溶解,即得。
本液应临用新制。
3.8 4%硫酸溶液取硫酸4ml,加入水中稀释,并加水至100ml,即得。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基本要求
1、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2、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应与国际标准品、国际对照品或 原批号标准品、对照品进行比对,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技术审定。 3、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 贮藏条件和装量等。
工作对照品
研究内容: ①主成分对照品--制备工艺、结构及含量方面的研究资料以及通用名、
化学名、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各种杂质含量(水分、残留溶剂、
无机盐等)、主成分含量测定数据(不同分析技术)、用途、贮藏条件 等信息。
②杂质对照品--制备工艺、结构(UV,IR,NMR,MS,X射线衍射
的解析或提供对照图谱)及含量(不同分析技术)方面的研究资料以 及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用途、贮藏条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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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照品
③混合对照品(定位)--各组分制备工艺、结构(UV,IR,NMR,MS, X射线衍射的解析或提供对照图谱)及纯度方面的研究资料以及化学名称、 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含量(如必要)、定性具体方法与限度要求。
附录2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报告的要求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报告,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部门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技术要求”书写并整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报告。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一) 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二)原始实验记录(三)协作标定原始记录(四)相关制备记录资料(五)相关技术文件第四条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分为基本信息、研制报告、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式样、定价申请、报告审核记录、研制申请审批原始记录及专家审评原始记录共七部分。
(一)基本信息包括研制部门、品种编号、品种名称(中文/英文/拉丁文)、标准物质分类、批号、科室核算价格、原(材)料的信息、标定方式的信息、分包装的信息、储存条件及标准物质的用途。
以上内容需要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综述报告”的基本信息表格中(见附件)。
(二)研制部门根据实验结果写出本批药品标准物质标定项目及测定结果。
应包括:原(材)料的筛选、精制;化学结构、组份或生物学特征的确证、理化性质检查、量值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标定方法及方式、标定结果的数据分析、量值溯源及确定、稳定性考察;以及本批标准物质研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通过实验结果及分析,作出可否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用途的结论。
研制报告的内容需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综述报告”的研制报告表格中。
表格的填写不限制页数,但表格应占据整页。
(三)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式样需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综述报告”的标签及使用说明式样表格中。
1. 标签式样及说明:填写或粘贴本批标准物质标签式样、印刷或修改的说明。
2. 使用说明式样及说明:填写或粘贴本批标准物质使用说明、印刷及修改的说明。
(四)对于首批制备、增项制备或或换批制备需要制定或修改定价的,请将定价或修订价格的原因及定价结果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综述报告”的定价申请表格中,并需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成本核算办法》详细填写“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价格核算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介绍
文件体系
(二)质量管理体系
NIFDC-PD-046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生产策划程序 NIFDC-PD-048 标准物质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程序 NIFDC-PD-051 标准物质特性值确定控制程序 NIFDC-PD-052 测量溯源性控制程序 NIFDC-PD-049 标准物质材料制备控制程序 NIFDC-PD-050 标准物质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NIFDC-PD-053 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编制控制程序 NIFDC-PD-046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生产策划程序
可行性
原料征集
供应商筛选 原料分包装
原料筛选
规格数量 环境控制
定值研究 短期稳定性 稳定性研究
长期稳定性
理化性质
结构、含量 …
研制报告审批
规范性
准确性 包装入库
瓶内
均匀性研究
瓶间
网络平台
供应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2、原料分包装
标准物质品种特性 分装条件
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
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
质的结论。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一)我国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
定所(NIBSC)
美国药典委员会(USP)
542 3048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 2548
日本公定书协会(PMRJ)
246
英国药典会实验室(BPCL) 英国政府化学家实验室(LGC)
nicpbp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nicpbp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能够代表国际通行规范以及国
家标准要求的纯化化合物、原料药、制剂和二者不同程度的混合物等物质。
其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作为药品分析检验、质量控制、仪器校准、研发和标准制定等领域的基础材料,为
药品行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如何制备的呢?一般来说,其制备过程包括样品选择、制备、鉴
定和包装等环节。
制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包括:采样源的合理性和样品数量的合
适性;制备过程中各步骤的严谨性和精密性;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重复性;包装材料的
适应性和质量要求等。
可以说,制备过程的精准性和标准化程度,决定了药品标准物质的
质量和价值。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可以根据其用途和特点来区分。
例如,分析用参考标准物质,用于质量控制的内部标准物质,用于验证和校准仪器设备的外部标准物质等等。
选择合适
的标准物质取决于所需的目标和使用环境,充分考虑到药品的特性、样品的来源和操作的
可行性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用非常广泛。
在药品分析检验方面,药品标准物质可以用作质
量控制和检测的内部参考物质,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药品研发和质量标准
制定方面,药品标准物质可以作为开发新药的基础材料,也可以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或修订
药品标准的参考依据。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药品质量控制价值,它可以进一步推
动我国药品研发、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标准制定的发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2015药典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究和制备。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国家法定药品标准中药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测试用,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给供试药品赋值或鉴别用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具备稳定性、均匀性和准确性。
根据其类别,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标准品、对照品、对照提取物、对照药材和参考品。
对于不同类别的标准物质,其制备、标定和贮藏等均有不同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药品标准物质的特性应具有稳定性、均匀性和准确性。
稳定性是指标准物质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环境条件下,其特性量值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的能力;均匀性是指标准物质的一种或几种特性具有相同组分或相同结构的状态;准确性是指标准物质具有准确计量的或严格定义的标准值(也称保证值或鉴定值),当用计量方法确定标准值时,标准值是被鉴定特性量之真值的最佳估计,标准值与真值的偏差不超过计量不确定度。
除了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标准物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可获得性:应有生产企业或研制机构能可持续提供原(材)料;(2)适用性: 应与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的使用要求相一致。
二、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级与分类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共分为两级:一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很好的质量特性,其特性量值采用定义法或其他精准、可靠的方法进行计量。
二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具有良好的质量特性,其特性量值采用准确、可靠的方法或直接与一级标准物质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计量。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共分为五类:标准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效价、毒性或含量测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μg)表示。
对照品,系指含有单一成分、组合成分或混合组分,用于化学药品、抗生素、部分生化药品、药用辅料、中药材(含饮片)、提取物、中成药、生物制品(理化测定)等检验及仪器校准用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2010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的介绍
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要求的介绍*马玲云,宁保明,陈国庆,马双成**,丁丽霞,金少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100050)摘要: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质量分析中使用的实物对照,也是药品检验不可缺少的物质。
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性、保障供应,中检所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制定了详细的技术要求,现将主要工作流程及研制要求进行介绍,供我国药品质量监管、检验及研发机构人员参考。
关键词: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要求中图分类号:R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4-1793(2010)10-1990-03Introduction of general gui dance for t he nationalphar m 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MA Ling-yun,N I N G Bao-m i n g,CHEN Guo-q i n g,M A Shuang-cheng**,D I NG L i-x ia,JI N Shao-hong(The Nati onal Instit u te for t h e Contro l of Phar m aceuti ca l and B iol og i calProducts,Beiji ng100050,Ch i na)Abst ract:Phar m aceutical reference standards are requ ired by phar m acopoe ia testing and phar m aceutica l contro l i n genera.l N I CPBP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stab li s hm ent and d istribution o f national phar m aceutica l reference stand ar ds.Duri n g50years'research,no w adaysN I CPBP has rich experience on reference standards,estab lished particu lar technical spec ifi c ations.Th is arti c le i n troduced the genera l technical guidance on the source o f cand i d ate,evalua ti o n,assignm ent of conten,t m aintenance and distribution o f national phar m aceutica l reference standards.K ey w ords:phar m aceu tica l reference standards;techn ica l guidance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关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检验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它是质量控制的基础。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由国家药品的研制机构负责标准化、制备和提供的,可用于鉴别、检测、分析和研究药品。
一般情况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又称为国家药品品质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可以分为药物活性物质、表征物质和仿制剂标准物质。
药物
活性物质是主要成分,表征物质是有助于认定药品成分和结构的物质,仿制剂标准物质可以精确控制药品的质量标准,它能够判断一种药品是否是合格的。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标准要素有多方面,其中包括纯度、成分、鉴别、毒理、药效作用等。
标准物质纯度即指它含有的药物成分,必须符合国家和药典规定,鉴定检测是用来认定物质性质和结构的实验,毒理检测可以检测物质是否对人体有有害的性质,药效作用的检测是要观察标准物质的有效率,可以帮助我们判断药品是否合格。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在药品检验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的检验标准与一般
检验其有很大的不同:它的安全性、稳定性、有效率均有严格要求,以确保质量与安全。
此外,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除可以保证药品检验质量外,还可以作为某类药物的稀有试剂,其在科技研究和医疗实践中也有所发挥。
因此,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在药品检验中起到的作用不可低估,其安全、严格、
符合标准的特性为鉴定和完善药品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用于规范和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
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品种的确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提出的使用要求(品种、用途),确定需要制备的标准物质品种。
二、候选标准物质原料的选择1. 原料的选择应满足适用性、代表性,及可获得性的原则,并满足足够的需求数量。
2. 原料的性质应和使用的要求相一致。
3. 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及相应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
三、候选标准物质的制备1. 根据候选标准物质的理化性质,选择合理的制备程序、工艺,并防止污染及相应特性量的量值变化。
2. 对相应特性量不易均匀的候选标准物质,在制备过程中除采取必要的均匀措施外,还应进行均匀性初检。
3. 候选标准物质的相应特性量有不易稳定趋向时,在加工过程中应注意影响稳定性的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其稳定性,选择合适的贮存环境。
4. 当候选标准物质制备量大,为便于保存可采取分级分装。
5. 候选标准物质供应者应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能力,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试验方法、量值、试验重复次数、必要的波谱及色谱等完整资料;2)符合稳定性要求的贮藏条件(温度、湿度和光照等);3)候选标准物质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4)加速稳定性研究结果;5)有关物质的鉴别及百分比,国家药品标准方法中主组分的相对响应因子等具体资料;6)涉及危害健康的最新的安全性资料。
四、候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候选标准物质按以下要求进行标定,有条件的应与国际标准物质或欧美等先进国家的药典标准物质进行比对:1. 化学结构或组分的确证1) 验证已知结构的化合物需要提供必要的理化参数及波谱数据,并提供相关文献及对比数据。
如无文献记载,应提供完整的结构解析。
2) 对于不能用现代理化方法确定结构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分进行确证。
2. 理化性质检查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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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新增标准物质应遵循适用性、代表性与易获得性的原则,研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研制部门方可进行制备与标定。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特性应与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相一致,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需经实验室进行确证性检定,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含有干扰性杂质、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有足够的数量。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对于新增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申请新药报生产时,应向我院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备该品种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的研究资料。
(二)通过国内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如下相关技术资料:1. 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数值、试验重复次数、光谱和色谱图等有关资料)2. 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3. 原(材)料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4. 原(材)料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三)对于特殊的标准物质,由中检院自行制备或收集原(材)料。
第七条对于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研制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分装候选原(材)料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分装。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测:1.化学结构确证或组分的确认。
对于已知结构的化合物应与权威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无权威文献记载,应采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手段进行结构确证。
对于非单体化合物、与化学结构不相关或不能用精确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份或特性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炽灼残渣、灰分、重金属等。
3.纯度与杂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检测项目,可采用色谱分离技术(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薄层色谱法等)对反应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或残留溶剂等进行分离测定。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测:1.生物学特征的确证。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遵循与供试品同质的原则,涉及生产用菌毒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向国际生物标准物质溯源。
采用相应的生物学、免疫学或化学技术进行确证检测,如生物学方法鉴别、抗原性分析、免疫原性分析,生化分析、基因序列测定、肽图、效价(效力)试验等。
以确定其符合制备预期用途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条件。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pH值、等电点、分子量、迁移率测定、细菌形态、细菌内毒素、无菌等。
3.纯度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与有关物质的检查项目。
如:含量测定、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外源DNA残留量、宿主蛋白残留量、残余抗生素活性等;不同试验方法的主成分的纯度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提交标准物质制备室,填写分包装报表和分装卡,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条件必须符其相关特性的要求。
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须保证能够保证内容物的稳定性。
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
对于易于氧化或潮解的品种,必须控制分装间的湿度并在氮(氩)气氛围下分装。
理化检测用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的实际装量与标示的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要求,固体原料的装量一般为标示量的±10%。
第十一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精确度应在土1%以内。
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0%。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标准物质,原则上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经检验证明是准确可靠的方法。
应先研究测量方法、样品处理和测量过程所固有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如溶解、分离等过程中被测样品的沾污和损失,对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准,选用具有可溯源的基准物,要有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第十四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原则上采用质量平衡原理,即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机溶剂、无机杂质、有机杂质含量的总和应为100.0%。
必要时可对定值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
第十五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量值测定选择的定值方法应考虑到其相关药品标准及预期的用途,可选用下列方式对特性量值进行测定:(一)用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定值。
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的系统误差是可估计的,相对随机误差的水平可忽略不计。
测量时,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析者独立地进行操作,并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实验装臵。
(二)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已知准确度的可靠方法定值。
研究不同原理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对方法的系统误差进行估计,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方法的准确度进行验证。
(三)多个实验室协作标定。
参加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应具有检测药品标准物质的必备条件,每个实验室采用统一的测量方法。
协作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负责定值的实验室必须对其他参加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
第十六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首先应确定是否有国际标准品或参考品,如有,以其为标准标定待制备的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如没有,则依据《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或其它经过验证的方法来制定该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案和方法。
第十七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如下:(一)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
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二)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收集各协作单位的标定结果,整理统计,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换批制备,应保证原(材)料特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批第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协作单位提供协作标定原始记录、相关制备资料、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底稿、相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
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臵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附有标签或说明书,标明标准物质编号、批号、名称、制备日期、用途、使用方法、制备单位、量值、贮存条件、装量、使用中注意事项等。
如果超出规定的用途时,使用者应对标准物质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对药品标准物质报告从研制计划、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定值准确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做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中检院标准物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包装、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贮存和稳定性研究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明确规定和控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贮存条件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要求和有利于特性及特性量值的稳定。
一般应贮存于干燥、阴凉、洁净的环境中。
某些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有特殊的贮存措施,并应在标签与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定期稳定性监测。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核查原则如下:1.稳定性检验的时间间隔可以按先密后疏的原则安排。
在使用期间内应有多个时间间隔的监测数据。
2.当药品标准物质有多个特性量值时,应选择易变的和有代表性的待定特性量值进行监测。
3.选择不低于定值方法精密度和具有足够灵敏度的测量方法进行稳定性检验,并注意操作及实验条件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