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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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

2019年法考客观题卷一《国际法》试题及答案(卷二)1、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ABCD )。

A. 公民和政治权利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 民族自决权D. 环境权3、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BD )。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4、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BCD )。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5、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A C )。

A. 使馆馆长B. 政务参赞C. 武官D. 馆长家属6、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CD )。

A. 国民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互惠待遇D. 最惠国待遇7、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BC).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混合主义D. 分割主义8、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C D )。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9、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ABCD )。

A. 双边引渡条约B. 多边引渡协议C. 国内引渡法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10、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BCD )。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11、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ABC )。

A. 国家的内部行为B. 国家的外交实践C. 国际组织的实践D. 跨国公司的行为12、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A. 美国B. 前苏联C. 中国D. 俄罗斯13、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Ⅰ.国际法(11 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1/ 3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2)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2)

司法考试三国法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三套)(2)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法上,形成国际习惯法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是() A.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B.国际条约的编纂 C.国际组织的承认 D.各国承认具有拘束力 答案:AD 解析: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opiniojuris)。

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2.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的限制属于() A.自愿限制 B.被迫限制 C.永久限制 D.临时限制 答案:AC 解析:主权受限国,指由于某种原因该国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充分行使的国家。

其按限制的愿意分为:①自愿放弃某些权力,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诉诸战争权;②被迫放弃某些权力,如成为他国的附属国;按限制的期限分为:①永久限制,如永久中立国、附庸国;②短期限制,如被保护国,在约定的保护期内主权受到限制,承担责任时的限制主权情况,如二战后对德、日的一定时期的管制和占领。

3.普遍管辖是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的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具有管辖的权利,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行为包括() A.战争罪行 B.种族隔离 C.反人道罪行 D.国际洗钱犯罪 答案:ABC 解析:略 4.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 A.恢复原状 B.赔偿 C.道歉 D.限制主权 答案:ABCD 解析:略 5.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国际法》第二章 第三节:国际习惯

《国际法》第二章 第三节:国际习惯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三段视频:国际习惯这段视频我们主要讲述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与条约相比,它是国际法更古老也是最古老的渊源,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国际习惯的规定,特别强调“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这是国际习惯法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国际习惯的形成,首先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者不行为这一个客观事实地存在。

有些学者称这个客观要件为形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

通例,也就是惯例是各国在彼此交往中的行为所构成的。

构成通例的各国的重复行为也是习惯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所有的重复行为都构成通例。

一般国际法学者都承认,惯例要成为国际习惯的基本要素之一必须具备时间性、连续性和一般性三个条件。

时间性关于国际习惯,经典的定义特别强调“长期使用”,强调时间的经过。

通例在通常情形下是经过比较缓慢的时间过程而形成的,但究竟需要多少时间,国际法上没有一定规则。

由于现代化交通的发达以及各国之间交往的频繁,就可以相当快地形成起来,而不需要较长的时间。

连续性通例应当是经常和划一的,而事实的互相矛盾和混乱或不一致就不符合通例的连续性、一贯性或划一的要求。

当然,也不可能要完全划一性,但要求基本上划一。

一般性一般性并不等于“普遍性”,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普遍参加。

有的学者甚至否定通例必须有国家广泛参加的论点,而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行为就可以构成通例。

这种说法过于极端,使得通例失去它作为国际习惯要素的意义。

通例的法律意义决定于它得到国家的广泛的一般接受。

通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

参加或接受有直接或间接的。

直接的参加或接受表现为国家的行为,从行为中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

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

行为或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前者是积极默认,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2017 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 (1)1.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 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参考答案: D参考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故 A 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故 B 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

故 C 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D 项。

2.甲乙两国 1990 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3、国际习惯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成文化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向,条 约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习惯 法将进一步萎缩,但将 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1)国际社会基本构架的必然限制。 (2)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紧密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程 2 度的加深,某些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形成习惯法规范。 (3)在存在条约规范的领域,习惯规范仍可持续支配非 缔约国间以及非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D、国际习惯对新国家效力问题的意义?
新国家曾反对哪些国际习惯?
领海规则:3海里或200海里 征收补偿标准:赫尔规则(Hull Rule)、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与适当补偿规 则(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国家豁免标准:限制豁免(doctrine of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 除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4)不受条约失效、撤回制度影响
【案例】庇护权案(the Asylum Case)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秘鲁总统下令 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 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Haya de la Torre)进 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给 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 》(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 离境。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 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 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 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国际法三部分国际惯例

国际法三部分国际惯例

国际法三部分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听说过吗?它们就像是国际大家庭里默认的“家规”。

不是写在纸上,但大家都明白,也都自觉遵守。

这些惯例啊,都是从各国交往中的一些小习惯慢慢积累起来的,时间一长,大家
都认可了,就成了规矩。

你知道吗?国际惯例在国际法里可是个“大角色”。

它们虽然
没有明文规定,但约束力可一点也不小。

就像是一种默契,让各个
国家都知道该怎么做,怎么相处。

有了它们,国际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啊,国际惯例还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高手”呢!当国家之
间有了矛盾,它们就能像和事佬一样,帮助大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大家都按照惯例来,误会就少了,合作也就多了。

总之啊,国际惯例就像是国际社会的“隐形守护者”。

虽然它
们不那么显眼,但却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一环。

所以,大
家都得好好珍惜它们,让国际大家庭更加和谐美好!。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则。

2.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4.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5.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6.毗连区:在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一带水域。

7.草签: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

草签时,全权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表示认证条约约文,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8.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9.庇护:一般指国家对由于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遭受迫害或追诉而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镜、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而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国家的行为。

10.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1.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12.国家豁免: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简答题1、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的国家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5)缺乏强制执行力。

2、永久中立国:一、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二、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 除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4)不受条约失效、撤回制度影响
D、国际习惯对新国家效力问题的意义?
新国家曾反对哪些国际习惯?
领海规则:3海里或200海里 征收补偿标准:赫尔规则(Hull Rule)、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与适当补偿规 则(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国家豁免标准:限制豁免(doctrine of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直接 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行为中间 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前者是积极的 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 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有提出异议 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国际 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而 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不符 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兴趣 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国际法自考笔记

国际法自考笔记

国际法自考笔记一、学习国际法的小趣事哎呀,国际法这门课可真是个有趣又有点小头疼的家伙呢。

我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规则和关系都在这儿被讨论。

就像有一次,我看到关于海洋法的部分,想着海里的那些事儿原来还有这么多讲究呀。

不同的海域划分,什么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之类的,就像在海里划分地盘一样,特别神奇。

二、国际法的重要概念1. 国家主权这可是国际法里超重要的概念呢。

国家主权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各种事务,别的国家不能随便干涉。

就好比你自己的小房间,你可以决定怎么布置,别人不能未经你同意就乱闯乱改。

2. 国际法主体主要就是国家啦,当然还有一些国际组织也能算是国际法主体呢。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舞台上就像是一个个演员,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守各种国际法规则。

三、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这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哦。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它对各个成员国的权利义务、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等都做了规定,就像是一个大家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手册。

2. 国际习惯这个比较有趣,它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

就像大家都默认的一些做法,做的时间长了,就成了国际习惯法啦。

四、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这就像在学校里,不管是成绩好的还是成绩差的同学,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一样。

2. 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个前面也提到一点啦,就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只能由这个国家自己处理,其他国家不能瞎掺和。

要是违反了这个原则,就像是你跑到别人家里指手画脚,那肯定不行的。

五、国际法中的外交关系1.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豁免权呢。

比如说外交人员的住所不可侵犯,他们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等。

这就像是给外交人员穿上了一层保护衣,让他们能更好地开展外交工作。

2. 领事关系领事是负责保护本国侨民在驻在国的利益等事务的。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精选多选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精选多选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精选多选试题及答案二、多项选择题:1、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实行干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准确答案:A,C,D2、国际法的渊源包括: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法院判例准确答案:A,B,C3、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能够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与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条约时做出保留的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准确答案:A,C,D4、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的说法准确的是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当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能够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民事范围内,我国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能够适用国际惯例,但该惯例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准确答案:A,B,C,D5、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表述哪些是准确的?A.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B.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国家与法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C.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1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请同学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一词。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一第77题)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正确答案:A,C解析: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实践并广为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对所有的国家,无论甲国、乙国、丙国均有约束力,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国际习惯被编纂进条约后,条约并不能代替国际习惯在效力上的普遍性,即非条约的缔约国虽然不受条约的约束,但是依然受国际习惯的约束,因此对乙国而言,乙国虽然不是缔约国,但依然受国际习惯法的约束;丙国退出议定书后,就不再是条约的缔约国,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但国际习惯法上的人道主义区分对象原则对丙国依然适用,因此A和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选。

[陷阱点拨]本题要注意审题,题中所称的原则是国际习惯法,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题中所称的议定书是国际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掌握二者的区别后本题即可迎刃而解。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试卷一第77题)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正确答案:A,B解析: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依照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014司法《国际私法》考点辅导:国际惯例

2014司法《国际私法》考点辅导: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种国际⾏为规范。

国际惯例可分为两类: ⼀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

另⼀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

从法律意义上讲,《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给国际惯例下过⼀个权威定义:即,作为通例之证明⽽经接受为法律者“。

这就是说,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效⼒的规范。

上述定义表明,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国际惯例包括两个构成因素: ⼀是客观因素或物质因素,即各国共同实践,重复类似⾏为,形成“通例”; ⼀是主观因素或⼼理因素,即被“接受为法律”,或者说被公认具有法律约束⼒。

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依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划分为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和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前者具有直接的、普遍的约束⼒,当事⼈必须遵守;⽽后者不具有直接的、普遍的约束⼒,不能⾃动地适⽤,⼀般只有在当事⼈约定或选择适⽤时才具有约束⼒,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也可以划分为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惯例。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种是不需要当事⼈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

例如,通过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属于这种惯例。

另⼀种是只有经过当事⼈选择,才对其有约束⼒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离岸价格(FOB)、”到岸价格“(CIF)等常见的贸易条件。

任意性的国际惯例⼀般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束⼒。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惯例⼤量存在。

在外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如有“国民待遇”原则等。

在冲突法⽅⾯,如有“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治”原则、“既得权的尊重与保护”原则,“场所⽀配⾏为”原则等;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如有“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等。

但较多的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任意性的实体法惯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或者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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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

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

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

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

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
法、司F、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在国际法中,"习惯'( Custom) -词是意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其表明具备了两个构成要素的、具有法律拘束力规则。

而"惯例'一词,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用法。

一是所谓广义的用法:"惯例'一词包括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二是所谓狭Y 的用法,其下又分为不同的两种:一种是使用"惯例'一词与"习惯'同义,专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或制度。

这种用法目前已不多见。

另一种用法恰恰相反,"惯例'一词被用来专指没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对这些用法应注意加以区分,似便正确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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