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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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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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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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张 琳
( 上海外国语 大学 继续教 育学 院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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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 用证 欺诈发 生以后麓 较 有救的 办法是 诉诸 司法救 济 ’请求 法院发 布浆令 强制银行 停止 向欺诈人付款 。 拣蕊证 欺诈 馘 窳浩 牧济嫱施 娃。 讼 峨甄舔| 采取 柱谵 电 獒美浪 氰强辇 和 强谣 象氟i 炎干德 强证 款诲 城 谣 溉 蘩 济措施有很 太的不同 英 是法 家 关于信 用证 欺诈的 司渣救 济 系圆 措施主要 是柴耷・ 而欠- 系璃家关 于信。 陆法 扁证, 数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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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充分发展,使其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和重要的融资方式。

信用证不仅提高了贸易双方的交易达成率,降低贸易风险,也为银行带来了高额的利润。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缺陷和不确定性,银行在享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面临一些常见的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审单业务风险、操作风险、融资风险、法律及监管制度风险、政策风险等。

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银行必须认真分析识别,同时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正确防范风险,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基于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责任,对银行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在19世纪80年代,英国的商业信用危机频发导致贸易双方互不信任,极大地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应运而生。

用较为可靠的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信用证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种安全付款的保证,也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但是伴随着信用证拒付率的不断提高和其他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自九十年代起,信用证使用率开始逐渐降低。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获取资信报告更加容易,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意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而更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采取保理、赊销等方式进行结算和融资。

信用证的使用逐渐面临危机,也给银行带来了各种风险。

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及审单原则(一)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责任开证行一般情况下为进口地银行,进口商应开证行的要求,交纳押金和手续费后申请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委托,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各项条款,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第一付款责任由开证行承担,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此外,开证行还应承担独立的承付责任。

通知行的责任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的银行通知或转交信用证,一般情况下为出口地银行或开证行的代理行,通常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

通知行的责任,仅仅是“合理谨慎”地审查被通知信用证,且审查只要满足“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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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与救济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很常见的交易方式。

它可以保障卖方的支付,同时又可以保障买方的交付。

但是,信用证交易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信用不良、付款延时等。

为防范这些风险,卖方和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和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

在确定交易前,卖方和买方都应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掌握其过往交易记录和信誉评级。

这样可以在交易前评估对方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在需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2.确认交易文件的真实性。

在交易前,双方应核实所有涉及的文件,确认其真实性,避免借助虚假文件进行欺诈行为。

比如,检查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核对提货单、保险单等文件。

3.保险措施。

双方在交易中可以采取保险措施,比如运输保险、信用保险等,以保障交付和支付的安全。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采用仲裁解决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跨国纠纷可能很难通过当地法律系统得到解决。

因此,卖方和买方可以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议定仲裁解决方式,以确保在任何纠纷出现时可以公正地得到解决。

当出现信用证风险时,卖方和买方可以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救济:1.申请仲裁。

如果卖方或买方认为对方没有遵守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他们可以根据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以得到公正的裁决。

2.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

如果信用证涉及的银行没有履行其责任,会导致卖方或买方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信用证银行提出索赔,以期得到赔偿。

3.采取法律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卖方或买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这种方式可能更为繁琐和耗费时间,但如果需要的话,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安全的交易方式,但仍存在一些风险。

以预防为主,做好交易前的各种准备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同时保留救济的权利,这是卖方和买方的智慧之选。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笔者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和需要防范的具体措施又或者说是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较为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百分之±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注意措施】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限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及预防

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及预防

权威性 。
通过学 习研究 国际 商会 《 跟单信用证 统一 惯例> 及各 国采 用禁 令反信用证欺诈 的要件 , 笔者认为 , 国法院在信 用证 止付 我
中有 必要确立以下几个原则 : ( ) 一 浆诈必须成立。欺诈是一方当事
情况而互相不信任 ,阻碍 国际贸易发展 的 难题 ,而且也为贸易双方挺供了融资 的便 利, 故而受到商界的广 泛欢迎 。 然而 ,信用 证制 度 也不 是 完美 无 缺 的 这源于其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信 用证独立原则。 即信 用证以 国际货物 买卖
法是 。 只要 银行 承兑 的汇票未转 让贴现时 ,
法 院仍可采取保全措施 。这便扩大了司法
保全的期限。
直是 信 用证欺诈 的 受害 国 我 国加 人 后 如何。有的情况下欺 三) 诈尽管存在 ,但汇票持有人井未参与欺诈 或对欺诈毫不知情 。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就会损害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 ,便失去 了止付的真实 目的 。根据票据的潍转及信 用证业务的特点 , 会出现 以下几种善意 人 :

人 对开证 申请人 在基础合 同上进行根本性 欺诈 . 如受益人在签订基 础合 同时 , 例 即没 有履行合 同的诚 意 ,其 目的仅仅是为了利 等。 采取信用证止付 时 , 在 欺诈必须确实成
立而且 已经被证实。 ( ) 二 银行付款义务蓖 叶化犀剧。当银
身独特的运行机制 , 在便 利贸易的同时 , 也
就有可能扩大司法 对信用证交 的信用证止付制度和反信 用怔欺诈 , 正票到期权 利作 为债的担保。 如果受 行为 ,
益人将正票设定 质押 , 质权人则应 易的干预 , 则 或不能充分发挥 司法反信 可 以及时有效 地进行 司法救济 , 增强
保障信用证交易安全 的作 各 国在 中国投 资的安全感 , 进我国 促 有优先受偿 权 , 如果法院要采取司法 用证欺诈 , 保全, 则应充分考虑质权人的利益 。 { )注意按 对等原 则止付信 用 四 用, 以致 影响商界对信用证的依赖 。 我 国没有专 门规范信 用证 交易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作者:张凤贤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1期引言信用证的存在的功能是为了防止异地以及异国之间进行贸易时存在两方不信任以及诈骗行为,因为其复杂性与抽象性,使其增加了更多的风险。

而所谓的信用诈骗,其是对金融管理秩序进行危害的一种犯罪,是跟随着信用证的出现以及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性犯罪方式。

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离不开对信用证的运用,其也是在金融市场以及国际贸易这个领域中滋生的。

因此,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研究,就需要对金融行业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解。

一、信用证诈骗的相关特点以及危害1. 国际性信用证是目前进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国际贸易是在世界上的各国之间进行的,其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

若是再进行转手以及转租等等,则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

因此信用证诈骗就会包含很多个国家,并且行骗人员以及受害人员经常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在诉讼时就受到外在因素以及各国国家法律不同的影响。

信用证诈骗存在的跨度性,这让受害人员在跨国界维护权益时受到了限制,有些人员甚至于无法行使这种权益。

这种性质的诈骗一旦出现,行骗者就会携款潜逃,严重的危害了受骗者的财产安全。

2. 复杂性与多重性信用证业务不但包含了很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中还包含了很多环节的国际惯例以及专业知识等等。

比如一种进口业务中含有很多的单证,其中有运输收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等,还有卖方和运输方的资信、货物数量以及质量等等。

因此对于商人而言,全面的了解这些复杂程序并且进行准确的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并且在环节中有有很多纰漏。

因为银行在付款的时候只是审单而不看货,有些商人趁虚而入,制造各种谎言进行不发货以及少发货等等相关的行为,这种风险总是出现。

信用证诈骗有着贸易的背景,其是产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

信用证诈骗不但有犯罪性质,并且还有民商法概念上的违约以及侵权性,这样就导致了信用证诈骗存在了多重非法的性质。

因此运用简单的方式对信用证诈骗进行防范与制约是不够的,其要在多个角度并且结合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性运用,以此来对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

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

信用证欺诈的对策探析一、解决信用证欺诈的对策--非法律层面1、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前,对对方资信做全面地调查能有效地防范欺诈。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外国的商务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或者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处等机构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①2、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2.1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一般来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对于分批交货的贸易,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

在一般贸易中,尽量不开可转让的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特定的资信能力较好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对银行实施诈骗。

另外,应避免使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坚持使用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也可规定开证行为付款行,其它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在单据上做手脚。

2.2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反之,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因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2.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更要明确、具体,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的粗略、含糊而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诈取货物款项的情况发生。

国际商会为了规范信用证格式,防止信用证条款疏忽而产生的争议,拟定了”信用证标准格式”。

3、准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的重要环节。

同时,可以选择有较大规模、信誉良好的船务公司租船定舱,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可以同时注意不租旧船,选用适宜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

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
关 键 词 :信 用 证 欺 诈 ; 律 救 济 立 法建 议 ; 善 法 完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含 义 及 种类
律 适 用 、 用证 欺 诈 和 信 用 证 止 付 等 内 容 。 对 信 用 证 欺 诈 法 信
律 救 济 实 务 操 作 中 不 足 有 一 定 的 弥 补 作 用 。 但 仍 存 在 着 诸 如, 申请 法 院支 付 令 程 序 不 完 备 、 没有 规定 银 行 的拒 付 权 等 问
第 2 4卷 第 2期
浅 谈 信 用 证 欺 诈 及 其 法 律救 济
车 江 波
( 西南政 法 大学 国际法 学院 ,重庆 4 12) 0 1 0
摘 要 ;信 用 证 欺 诈 是 当前 贸 易 支 付 的 重 大 障碍 , 对 信 用 证 欺 却 没 有 统 一 的 标 准 或 规 则 可 依 ; 国 目前 对 信 用 证 纠 纷 所 适 用 的最 但 我 新规 定 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颁 布 的《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定 》 , 实 务 操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性 , 也 关 ( 规 )对 但 存在 不少 缺 陷 , 需进 一步 完 善 。 仍
( ) 用 证 欺 诈 的 种 类 二 信
能性 , 增 加 了信 用 证 欺 诈 例 外 适 用 范 围 的 不 确 定 性 在 具 也
体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有 统 一 的 标 准 。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太 没 法
大 , 造成操作混乱 。 易
( ) 益 人 提 交 假 单 据 。 ( ) 益 人 和 开 证 申请 人 串通 提 1受 2受 交 假 单 据 。 ( ) 证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开 证 申请 人 以 及 受 益 人 3开 串通 提交 假单 据 。 ( ) 证 申 请 人 欺 诈 开 证 行 。 ( ) 4开 5 中间 行 欺 诈 开证 行 。 ( ) 条 款 信 用 证 欺 诈 。 ( ) 签 提 单 和 重 复 签 发 6软 7倒 提单 。 二 、 国关 于 信 用 证 欺 诈 救 济 的 立 法 实 践 我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

信用证定义信用证是一种由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承诺在特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运作流程信用证通常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的单据并获得付款。

信用证定义与运作流程信用证欺诈定义信用证欺诈类型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类型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信誉损害030201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伪造单据虚报数量替换货物提供虚假单据在信用证中添加有利于受益人的条款,以获取更多利益。

伪造受益人签名和印章伪造开证行签名和印章涂改装运日期重复使用信用证重复使用过期信用证利用过期的信用证,重新提交给银行议付,骗取额外资金。

重复使用废弃信用证将废弃的信用证重新利用,骗取收款方交付货物。

03了解交易对手的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01了解交易对手的背景和信誉02查询交易对手的公开信息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核实银行账户信息确保银行账户和交易对手的真实性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选择大型商业银行或信誉良好的银行01了解银行的资信状况02确认银行的保兑承诺031 2 3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确认信用证的保密条款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仔细审查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向开证行申请止付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成功率。

迅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阻止欺诈行为进一步扩大。

向法院申请冻结令及时联系当地警方和海关,说明欺诈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配合警方和海关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联系警方和海关协助调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欺诈行为。

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证明、伪造单据等。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姓名:班级:学号:指导老师: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二、信用证风险概述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1、对进口商而言的风险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2)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就性质而言是独立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涉及该合同; 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第5 条规定“银行仅处理单据; 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根据其文意;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 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即使他没有履行合同..3出口商勾结承运人联合欺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一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已晚于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时; 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出口商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称作倒签提单; 二是出口商由于货未装船或未备妥或船期延误未到港; 担心不能按期提供提单而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 这种在货物装船前被出口商“借走”的提单即预借提单; 三是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即出口商发的货有重大缺陷而要求承运人签发信用证要求的清洁提单; 承运人出于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出口商出具保函..2、对出口商而言的风险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卖方之间的相互自信的了解;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3、认真审核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软条款要特别警惕..一旦卖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受的条款;应立即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否则将陷入被动局面..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总之;信用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 只要我们时时提高警惕; 严格审证、谨慎制单; 一定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将外贸业务越做越好..。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共5则)第一篇: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前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使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交易中越来越重要。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都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流通效率。

信用证支付方式一方面为贸易打开了便捷之门,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带来了苦恼。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开始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诈骗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即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而且发展中国家往往是主要受害者,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由于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且缺乏信用证实务人才,在处理信用证贸易事务中缺少经验,从而使得我国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损失颇为严重。

本文首先对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其次陈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并列举了一些信用证诈骗的手段,通过以上论述使人们对信用证诈骗有所了解。

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信用证诈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一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特定的领域。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①跨国性、复杂性;②手段多样性;③违法多重性。

而对于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可以概述为以下三点: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②信用证诈骗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风险性小;③国际社会对信用证诈骗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

1.1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一)跨国性、复杂性:信用证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国家。

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环节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想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是有一定难度的,也就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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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救济措施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但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以及银行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这三大特点,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只有加强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的认识,才能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依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地遏制。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性原则单证相符软条款风险防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因为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解决了远隔万里的贸易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因此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本文将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

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认识(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及表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以下简称)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者承兑支付受益人而出具的汇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作为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一定程度的可靠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信用证给国际贸易输入“生命血液”的同时,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产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给国际贸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国际商会不是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加上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因此目前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

我国《民法通则》施行意见第条对欺诈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表面相符实际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以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或者虚假信用证,企图骗取货物、质量保证金、履约金、佣金或压低价格的商业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根据上文所下的定义可以将信用证欺诈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

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买方使用虚假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和冒充真实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以骗取卖方货物,或者是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再加以涂改变造直接骗取银行付款,或者使用过期的、无效的信用证。

()伪造、涂改信用证所需的单据、文件。

这主要是指伪造信用证所需的单据去银行结汇,或者涂改相关单据,往往是采取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方式,使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制造单证一致的假象。

()交货不符。

这是指卖方虽然提供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其货物实质上属于假劣产品或者是在数量、质量上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

()使用“软性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

此类条款的存在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隐蔽性而言,这类条款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造信用证更胜一筹。

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又称为“陷阱条款”。

在实践中,不法商人不一定只单纯采用其中一种形式进行欺诈,往往可能是几种形式相结合。

例如较为常见的有将伪造单据与交付假劣货物结合的方式,企图制造单证相符的假象来骗取货款。

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信用证欺诈时,需要结合各种形式及其特征仔细甄别。

(二)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

第一,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的基本特性之一,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 [] 援引信用证以外的原因拒付货款。

这一原则是信用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信用证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如此非凡的作用,与其息息相关。

试想如果将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挂钩,则无异于赋予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任意利用基础合同对抗信用证的权利,使受益人事实上无法享受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收款保障。

因此可以说,否定独立抽象性原则就等于是扼杀了信用证的“生命”。

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则为信用证欺诈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欺诈方往往利用这点,伪造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以此作为索取款项的凭证,而银行根据此项原则只审单不验货,这就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第二,信用证的另一原则即“表面真实原则”也是欺诈产生的诱因。

第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人、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这一规定说明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把关”责任,即应无条件支付货款。

这就使得银行的审查仅仅限于单据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这无疑是为那些不择手段伪造单据的欺诈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国际上对信用证的性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缺少合力打击、防范欺诈的有效措施。

首先,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这个古老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法官和学者始终争论不休,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各国判例及权威理论对这个问题的界定也很暧昧。

虽然在英国或者美国,判例常常用合同法的概念来说明信用证的问题,或者判决直接指称信用证是合同,但是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之间却没有订立合同的合意。

受益人也没有付出可以令信用证具有约束力的或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价()。

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开证行和受益人也许还是陌生人。

因此美国将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叫做成文法义务。

但事实上,部分的英国和美国的判例在说到信用证的性质时都认为信用证是一个合同。

在美国的判例中有很多的判例是当事人同时提交合同项下的和信用证项下的诉讼请求,甚至侵权项下的诉讼请求。

在英国,权威学理承认信用证项下的法律关系可以使用绝大部分合同法基本法律原则。

与英美法系判例和学理类似,大陆法系国家也经常把信用证关系视为合同关系。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但是根据他们法律习惯也通常在民法典原有的条文中寻找依据。

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案例才使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余主要是直接使用惯例来解释信用证。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世界各国的判例和学理在解释信用证的时候都不同角度地解释为合同,但是仍存在较大差异。

各国态度不一致就对如何界定信用证性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一定阻碍,致使信用证法律适用比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复杂得多,稳定性和预见性也相对较差,使得那些不法商人得以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制裁,进行信用证欺诈。

其次,国际上缺少合作打击和防止欺诈的有效措施。

尽管信用证交易欺诈的危害性已引起国际贸易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利害关系不同以及技术性方面的原因,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国际合作的实质性进展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欺诈活动的升级。

、利用信用证欺诈相对于其他诈骗活动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国际贸易的跨国性、交易双方在语言文字、商业习惯、贸易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进行市场调查、货物运输和保险等都极为复杂,这些条件恰好能为欺诈活动做掩护,加上上文所述各国没有惩治信用证欺诈的统一规定,规避法律的制裁相对容易,这些大大降低了欺诈活动的风险,使欺诈分子有恃无恐。

而且,他们往往可以利用信用证欺诈获取巨额利润,收益通常都在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以上,这对于那些投机商人来说无疑是一大诱惑。

此外,除了上述主要原因之外,各国单证格式不一致,当事人不熟悉国际惯例等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二、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救济措施信用证自它产生之日起,其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提供银行信用保障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而并非是为了防止欺诈。

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商人情愿成为欺诈的牺牲品,这就需要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尚未发生的信用证欺诈进行防范,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欺诈进行及时有效地救济。

当然,最主要的仍应当以防范为主。

(一)信用证欺诈的事先预防措施首先,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都应当注意以下几项原则:第一、谨慎性原则,俗话说“小心使得万年船”,在这种通常情况下都是数额巨大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更应当慎之又慎;第二,规范性原则,只有严格遵守国际惯例的相关操作程序,严格按规定办事,才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第三,专业性原则,在从事外贸工作中,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尽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才有能力对付信用证欺诈这种“高智商”的犯罪活动。

其次,不同的交易方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方式各不相同。

主要体现在:第一、申请人——通常是买方,想要防范信用证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审慎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买方应当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了解客户,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和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当然,除了对卖方进行资信了解外,对相关银行也应进行资信调查。

()在确定交易方式中,尽量选择有利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和(成本保险费运费)这两种。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谁负责租船,签订运输合约。

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应争取使用方式。

在价下,由买方租船定舱,办理保险,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承运人承接货物,减少船运公司和出口方相互勾结出具假提单的可能性,不给卖方或托运人以可趁之机。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签发不真实的提单,诸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虚假不清洁提单等。

买方掌握较大主动权,卖方想要欺诈自然难上加难。

另外,尽量采取远期支付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证中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的汇票。

这种情形下即便卖方欺诈行为暴露,货款仍未支付,买方才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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