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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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三条私募基金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私募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基金合同;(二)有合格的投资者;(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四)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五)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第七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和执行投资策略。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方法私募基金管理方法一、前言私募基金是指取得肯定范围内限定投资者投资、非公开发行、不接受公众委托、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条件下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的市场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进展。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须分别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辅佑襄助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其需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拥有真实、有效的管理层,管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证券投资、投资银行等相关从业阅历。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决策、承当经营风险的本领。

(三)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包含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及其他投资决策人员,由管理人员任命,实行集体决策和风险掌控。

(四)建立和完善自负盈亏机制,对投资者实行精准的业绩计量和计提。

三、基金信托公司基金信托公司是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注册、备案、评估等各个环节发挥紧要作用。

基金信托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有丰富的信托管理阅历,能够为基金供给专业、高效、安全的投资管理服务。

(三)具备“无赔付”本领,承当肯定的信托风险。

(四)须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投资者资格私募基金仅限于合格投资者参加。

合格投资者包括:(一)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

(二)非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个人:财务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高资产净值人士、专业投资者等。

五、募集与注册私募基金的募集需事先得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备案,并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才能进行募集。

管理人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检查投资者资格,并收集和记录投资者管理的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须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募集和投资情况报告,并实时更新基金信息。

在基金募集期满后,管理人须供给基金净值评估报告,向基金托管人申请组建基金,完成基金注册,申领基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向监管部门提交最后申请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私募投资基⾦管理暂⾏条例》全⽂ 第四章资⾦募集 第⼗四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募集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邮件等⽅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条私募基⾦管理⼈、私募基⾦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六条私募基⾦管理⼈⾃⾏销售私募基⾦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进⾏评估,由投资者书⾯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管理⼈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的,私募基⾦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及风险揭⽰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的特点制定。

第⼗七条私募基⾦管理⼈⾃⾏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应当⾃⾏或者委托第三⽅机构对私募基⾦进⾏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

第⼗⼋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和承担能⼒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来源合法,不得⾮法汇集他⼈资⾦投资私募基⾦。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条募集私募证券基⾦,应当制定并签订基⾦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合同)。

基⾦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基⾦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法》第九⼗三条、第九⼗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当事⼈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条除基⾦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应当由基⾦托管⼈托管。

基⾦合同约定私募基⾦不进⾏托管的,应当在基⾦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行为,完善私募基金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一)履行法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基金管理、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2、在过去3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吊销或撤销基金业务许可证;3、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业务经验,并有关键人员稳定的管理团队;4、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往来资金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设立(一)私募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取得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2、合法取得的资产作为基金的投资对象;3、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募集期限和募集规模。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募集文件为依据,明确基金募集的目的、策略、风险、回报预期和相关费用等信息。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按照募集文件的内容和目的,合理配置基金资产,控制基金风险。

(二)私募基金应当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资产配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以及房地产、金融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具体投资范围应当在基金募集文件中明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开基金的投资组合、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份额、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等情况。

六、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交付的基金资产的妥善保管义务,建立相应的往来款项管理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工具,广泛应用于全球金融市场中。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在不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管理投资组合的基金。

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和对象,私募基金分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类型。

二、私募基金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的登记与备案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设立基金前,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经过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募集,管理人也需要在募集开始前向地方证监局备案。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与销售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销售进行了规范。

管理人需要在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私募基金的销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手段。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合理管理投资组合。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原则风险管理,实施风险分散投资策略。

五、私募基金的估值与信息披露为了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和信息的透明度,管理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的估值与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的估值信息。

管理人还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

六、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管理办法重视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管理人需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建立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

七、私募基金的运营监督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XXX(以下简称XXX)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XXX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XXX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出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XXX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令、行政法规和XXX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XXX依照法律法规、XXX相关规定及XXX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誉、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及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义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私募基金是指由特定投资者认购,不向公众募集资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种基金形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逐渐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管理能力;3.拥有相应的从业经验;4.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管理活动的合规性;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包括: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备案进行审查;2.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行为,包括投资决策、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3.对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和运作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预计未来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规模不断扩大: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2.产品创新增多:私募基金将推出更多样化的产品,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3.投资策略多样化:私募基金将采用更多样化的投资策略,提高投资回报率;4.投资者保护得到更多关注:监管机构将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私募基金行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以私募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在少数投资者间形成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是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投资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二、监管主体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是中国证监会。

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还需分别遵守基金管理人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从业机构要求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从业人员需获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3.不得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合并;4.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募集资金。

此外,私募基金从业机构需遵循合法合规的运作原则,严格遵守募集资金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主体资格合法、投资者知情权受到保障,并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运作情况。

四、产品要求私募基金产品需编制募集说明书并报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备案。

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运作模式、投资范围和标准等基本信息;2.募集资金总规模、募集期限及限额、投资者认购资金比例、风险收益等级和风险提示等募集信息;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顾问、法律意见书、财务会计报告等管理信息;4.基金组织架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制度等运作信息。

五、投资者保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应当在募集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对于不适合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私募基金从业机构不得向其募集或销售产品。

投资者知情权保护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净值、基金投资组合、基金运作费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投资者退出机制私募基金产品存在约定的退出机制,投资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基金和合同执行情况享有有序退出权。

六、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具有较高风险,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1. 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法规。

本文将介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注册与备案、募集与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2. 定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是指募集资金,在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中,以参与份额形式进行募集,不公开发行,并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3. 注册与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满足一定的资本净额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注册后,还需要将相关信息备案报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管理人的股权结构等。

4. 募集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需要基金管理人制定合法合规的募集计划,并进行相关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募集说明书,包括基金策略、风险提示、收益预期等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需遵守合规投资原则,并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妥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

5.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包括基金净值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监管。

6. 监管与处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在私募基金行业中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取缔。

7. 结论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私募资本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实施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进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具体包括:
一、私募资本投资基金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和发行;
二、私募资本投资基金发行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有关情况;
三、私募资本投资基金发行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进行欺诈性宣传;
四、私募资本投资基金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资金池和风险准备金,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五、私募资本投资基金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退出机制,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私募资本投资基金发行人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报告,如发行人年度报告等。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私募基金发行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规定

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规定

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规定私募基金是一种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面向特定投资者进行投资运作的金融工具。

在中国,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受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就私募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私募基金的设立1. 主体资格要求根据《办法》,私募基金的设立主体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投资顾问。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经验、机构设置等。

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则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满足一定要求。

2. 设立程序及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私募基金前,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和申报程序。

包括编制备案材料、提交备案申请等。

备案通过后,方可正式设立私募基金。

3. 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是根据《办法》进行规定的。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私募基金可以在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不同品种中进行投资。

但在同一品种内,存在一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二、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1. 运作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投资决策、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运作规范。

并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和措施。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适当性管理。

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符合自身投资能力和风险偏好的投资。

3. 运营资金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营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业务发展和投资决策等方面所需的资金充足。

4. 投资者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充分、及时披露基金的重要投资信息、风险提示及相关费用等。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 监管与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同时,严格执行法规要求,规避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合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规,该办法于2014年6月30日正式实施,共分九章。

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介绍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说明了该办法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资、投资、运营和退出等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运营等活动。

第二章:私募基金的设立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流程和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设立需满足资金规模、基金经理资格、托管要求、信息披露等条件,并需提交拟定的基金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同时对募集的私募基金资金用途作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私募基金的投资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单个交易、同业合作、关联交易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的杠杆效应控制和风险管控。

第四章:私募基金的募集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募集人条件、募集期限等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五章:私募基金的运营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包括如何管理基金份额的购买、转让和注销,如何评估基金净值,如何保管基金资产,如何披露信息等多个方面,强调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第六章:私募基金的托管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和托管业务的资格要求,托管机构的职责、相关法律责任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多方面内容。

重点关注托管机构的安全运营,确保资产安全和风险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这一章规定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当接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还强调了对于募集资金的监管,对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面临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私募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引言私募基金是一种由一定的机构或个人设立的、非公开发行的基金,其投资范围相对较为广泛和灵活,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出台了《私募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基本概述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账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在境内设立或者在境外设立但在境内销售的私募基金。

二、主要内容2.1 私募基金的设立与登记设立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商业信誉;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净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立人应当聘请基金管理人,并签订相应合同;设立人应当与存托人签订资产托管合同并托管资产;设立人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2.2 私募基金的募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进行了规范:私募基金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募集,不得以投资咨询或者营销等其他形式直接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登记机构报备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募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和信息披露等原则。

2.3 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设立文件中约定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并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私募基金不得投资禁止投资的对象,也不得从事其他被禁止的行为。

2.4 私募基金的账务管理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账务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对基金账户进行核算,并及时报告投资人。

2.5 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办法对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做出了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私募基金应当在投资者合同中明确风险提示和风险揭示。

三、总结《私募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立和登记要求、募集、投资、账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办法提高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监管和保障。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是指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

自私募基金兴起以来,其发展速度迅猛,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行业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家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管理并以资金分散为目的的专项投资计划。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向特定投资人设立、管理私募基金的机构,具体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部门。

三、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从事研究、分析、投资决策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基金管理人委托负责基金资产保管和结算的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五、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是指通过私募基金投资者确认书合法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包括网络募集、诚信合作方式、有限合伙人募集方式等。

七、募集范围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八、募集资金用途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投资领域内的股权、债权、衍生品等金融资产,不得用于购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和从事富有扰乱行业金融市场秩序的活动。

九、投资限制私募基金应按照比例限制投资于不同领域、板块和个别公司,投资于金融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十、投资者权益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十一、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风险等信息。

十二、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保障基金和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平衡。

十三、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业务检查和监管,及时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资料。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募基金是指以民间资本投资,以合规的公开发售的方式,即通过正规的投资机构组织的形式,以受让实物资产或金融工具、合同以及其他价值变现手段为主的投资组合,以及通过上述资产组合投资绩效为基础,以售出对基金资产组合投资绩效期望进行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条募基金管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一)安全性:私募基金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的原则,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的管理原则;(二)计划性:私募基金应遵循“规划性、预期性、研究性”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的经营计划,避免短期的贪心,长期的回报也需要兼顾短期的利益;(三)独立性:私募基金管理应建立以独立性为核心的投资组合管理体系,即不得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不合理操纵,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规定,不得违背投资者的利益;(四)运行严格: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相关的投资运行体系,私募基金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投资规定外,还应自觉遵守专业的投资规律,严守私募基金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投资原则,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安全、合理、有效。

第三条募基金发行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该基金的风险,熟悉基金的投资策略、收益预期及投资者分红政策等相关事项,以免由于不了解产品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条募基金的投资者分红政策,应根据基金实际投资业绩而定,一般是按实际年化收益率给予分红,也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定制个性化的分红方案,但应根据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状况和预期收益等进行合理制定。

第五条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报告制度,投资者可以以实时和历史的方式查看投资报告。

投资报告应包括投资的具体资产组合、投资绩效、投资风险情况及投资收益等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向投资者开展定期、及时的投资管理报告服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

第六条募基金管理机构应为投资者投资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将风险降到可控的范围。

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私募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

(二)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决策,公平竞争。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作。

(四)专业化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注册并运作的产业投资私募基金。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二)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基金应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规模等。

(四)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推介基金,签订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

(二)投资策略明确,风险可控。

(三)投资决策程序规范。

(四)投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一)直接投资:投资于目标企业的股权、债权等。

(二)间接投资: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等。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一)基金管理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三)投资决策程序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3个层次层层递进: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

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

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基金业协会介绍,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目前对于履行回访确认制度采取鼓励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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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投资方式中受人热捧有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越来越多,特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欢迎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3个层次层层递进:
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

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

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基金业协会介绍,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目前对于履行回访确认制度采取鼓励态度。

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持续评估办法的相关实施效果,配合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制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安排,按照私募基金统一标准、集中登记备案、分类监管的要求,另行通知回访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的出台,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基金业协会提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从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协议的签署,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配套准备工作。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私募基金合伙人的种类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2、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均未进行过明确的界定。

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文件中依稀看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譬如,基金业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
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并在其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起草说明》进一步阐述如下:“……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从基金管理方式上,GP可以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GP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GP来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由已登记的管理人进行合伙型基金备案;另行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三位一体”不过这三者在特定情形下的特殊状态而已。

基于上述,不难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也是具有不同意义的两个法律术语,目前的法律条文几乎未涉及二者的区别,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对二者进行甄别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只存在于有限合伙型基金里,而基金管理人依托的组织形式既包括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包括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既可自任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需与有限合伙人企业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亦有权通过与第三方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下称“第三方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方式,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行使,亦即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根据对法规的理解及项目中的经验,进一步理解认为: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其拥有的执行合伙事务权中的基金管理权能
转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一种转委托法律关系,该等法律关系也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
(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委托行为原则应经委托人同意,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的权能不应超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基金管理权限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如因基金管理事宜导致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受损,其他合伙人仍可以追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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