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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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商标的作用
1.识别作用。这是商标的首要功能和最基本功能,商标的其他功能都是从这一
功能中派生的。人们正是依靠商标,才可能便捷有效地将各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
2.标识商品来源作用。消费者通过商标记住了商品或服务,从而确定了消费者;
经营者通过商标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实现占领市场的目的
3.保证品质作用。一个经营者要维护自己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就必须在
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此外,商标法明确要求在使用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4.广告宣传作用。商标文字短小精炼,商标图像鲜明醒目,能从不同角度吸引
消费者。当消费者看到某商标时,就会想到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带来的满意度渴望度
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的异同点
联系:
都是商标权终止的法定情形,都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
区别:
1.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
2. 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而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
3.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之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发生争议撤消和不当注册撤消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消时,从撤消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4.商标注销是合法的,有利于市场的发展,而商标被撤销则是因为企业或者商标注册人违法,它的实施也加强了对商标的保护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1.带有民族歧视性地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4.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点:
1.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发生于竞争活动中。非市场竞争行为不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是指行为违反该法的列举性规定,二是指行为违反该法的一般性规定,三是指行为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4.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竞争对手,更
重要的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法规定了哪些商标专用权情形
1.核准注册的商标的范围。只保护商标局核准的文字图形字母声音三位
标志等要素所构成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构成要素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2.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范围。注册商标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取得商标
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扩大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还受到时间范围的限制,即以商标的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而未续展注册的,不再受法律保护和地域范围的限制。
你对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立法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1.建议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为实质审查,以提高专利质量,减少垃圾专利。
2.增加专利间接侵权条款
目前在实际的案件中,间接专利侵权日益频发,在民法侵权法中找不到应有的条款,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实践对专利法做出了解释,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建议吸收已有的成果,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建议增加一到两条
3.恢复2013年修改前的商标法的相关内容,确认因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
注册从撤销生效日起即不再构成在后商标注册的障碍
4.加入允许商标所有人主动对商标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分割的内容。
5.在总则部分规定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尽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产生,
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但从司法时间来看,权利人在诉讼中往往要承担证明自己是权力主体的举证责任。
6.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责任作专门章节规定。目前,网络侵权问题
日益突出,建议对网络侵权作专门章节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专利权用尽原则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新增加);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原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
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法条含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恶意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本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这种行为属于非恶意行为,故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应当能够证明:第一,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第二,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情形,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为而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就构成故意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