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022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陕西省重点用能单
位名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17
•【字号】陕发改环资〔2022〕348号
•【施行日期】2022.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022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省节能中心,各重点用能单位:
按照《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要求,2021年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单位,纳入我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管理;2021版名单内2021年年综合能耗低于3千吨标准煤的单位,退出名单。
新纳入名单的用能单位,尽快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确保实现能耗监测数据接入的稳定性、连续性。
省节能中心要切实履行全省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职责,做好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节能中心(节能监察机构)、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切实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
附件: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2022年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陕发改环资〔2017〕1608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7〕16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6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0 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区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实施区域。
国家确定的西安市、咸阳市建成区范围;省上确定的渭南市建成区范围;鼓励各市(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实施范围。
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
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
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社区。
包括居民小区、单位家属院、社区服务机构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西安、咸阳、渭南市等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
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
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
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
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
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医疗废物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防治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重点规划摘要
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重点规划摘要《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 年)》专项规划,主要阐述了2020年至2030年陕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发展布局、保障措施,规划基准年为2019年,近期至2020年,中期至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0年,是全省.2020-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规划,打破各县区行政区划,在充分考虑垃圾量充足,运距经济的前提下,确定项目选址,实现区域内生活垃圾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因地制宜,加快推进。
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选址、土地、环保等因素,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力度,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实施。
立足现状,适度超前。
根据区域垃圾处理现状和预测产生量,适度超前规划设施处理规模。
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统筹生活、建筑、餐厨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鼓励开展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等建设。
技术先进,严格标准。
鼓励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建设标准和水平。
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良性竞争机制,促进龙头企业和先进技术进入市场,逐步淘汰落后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经济效益。
二、发展目标2020 年前,焚烧发电处理垃圾量占应处理量的36.7%;2021-2025年,焚烧发电处理垃圾量占应处理量的59.6%;2026-2030 年,焚烧发电处理垃圾量占应处理量的68%。
三、建设时序2020 年前,全省各设区市中心城区及垃圾填埋场面临封场的中心城镇,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计划全部开工建设;2021-2025 年,符合规划选址条件且垃圾资源量有保障的重点(县)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工建设;2026-2030 年,收运条件相对困难但通过区域统筹可以达到建设条件的城镇,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工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2]80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
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三、切实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定期对垃圾处理量进行核实。
电网企业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做好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发改环资〔2006〕1370号),确定了省级第一批24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园区为窗口、企业间及产业间有机耦合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
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二是措施不得力。
目前,还有部分试点单位尚未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没有全面展开,致使试点工作滞后,未能达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影响了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 83号),推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规范试点单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一步试点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全面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层推进,加大试点示范的工作力度,培育壮大循环经济规模,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先行探索、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以线促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抓好企业、园区及社会三个层面试点,扶持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市县,探索出我省不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环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发展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自2006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断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调整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
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
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发改规划[2010]55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陕发改规划〔2010〕552号)安康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上报我市部分县区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安发改投资[2010]59号)收悉。
依据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现批复如下:一、建设场址垃圾处理场建设场址位于宁陕县城西南方向,距离县城15km的汤坪镇桐麻沟内。
二、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规模为平均日处理生活垃圾35t/d,最大日处理生活垃圾模40t/d,日处理能力为Ⅳ级;填埋场总库容30万m3,有效库容26万m3,设计服务年限15年(即2011-2025年),垃圾填埋场建设规模为Ⅳ类。
三、总平面布置同意总平面布置,总图包括垃圾填埋区、生产生活辅助区、渗滤液处理站和覆土备料场,总用地38.5亩。
填埋区主要布置填埋作业区、污水调节池、垃圾坝、拦洪坝、截洪沟、防护围栏等,占地约30.3亩。
生产生活辅助区设在填埋区东部进场道路旁,主要设施包括综合办公楼、计量传达室、机修间及仓库、停车棚、消防水池等,占地0.98亩。
渗滤液处理站设于垃圾坝后渗滤液调节池西边,主要有UASB反应池、硝化反硝化池、膜处理间、综合用房等,占地1.99亩。
覆土备料场位于填埋场南侧,库区上游,占地面积1.5亩。
道路工程包括进场公路(5.51公里)和场内道路(72.253米),新增用地3.75亩。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工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和垃圾卫生填埋场。
(一)垃圾收集系统同意生活垃圾采用固定容器、定时、定点、混合收集的收集方式,垃圾转运采用收运车辆直接转载转运至垃圾填埋场,配备5t后装式垃圾压缩转运车2辆、2t侧装式垃圾压缩转运车2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环函〔2017〕307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环函〔2017〕307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2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
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为5年。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或应按要求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征收时间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分行业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率先在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开展2017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有关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有关工业固体废弃
物及其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3
•【字号】陕发改环资〔2018〕554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有关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
综合利用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请各市区对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整理,于2018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处),有关统计表(见附件)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我委将于近期对有关市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基地、园区)建设情况检查调研,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少勋************
附件:1. 陕西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废情况统计表
2. 陕西省各市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陕发改环资〔2020〕118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西安海关: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18日附件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按照循序渐进、分时分段原则,到2020年,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率先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到2022年,全省范围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形成一批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省范围内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市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按照国家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符合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中可回收的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除外)。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0]246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市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咸阳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以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运行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际,我们编制了《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定稿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XXX欧电话:************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18年11月23日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公用热电联产的发电计划、发电调度、技术改造、网源协调、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等方面管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煤电升级改造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煤电升级改
造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02
•【字号】陕发改能电力〔2022〕277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煤电升级改造计划
的通知
各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大唐陕西发电公司、华电陕西能源公司、陕煤化集团、陕西投资集团、国华锦界能源有限公司、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性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要求,经与各发电企业沟通,我委研究制定了2022年全省煤电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任务计划。
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年度煤电升级改造工作。
各发电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优化技术方案,统筹兼顾安全、能耗和经济目标,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国网西北分部、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合理安排机组停机改造时序,在确保电网安全平稳运行和全省可靠用电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机组有序改造。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要素保障,充分沟通,协调推进改造工
作。
附件:陕西省2022年煤电升级改造计划清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了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借鉴外省有关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电价结算方式及标准。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与省内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或者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
二、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到户电价。
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我省目录电价规定的终端用户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和分表电量收取电费。
三、其他终端用户到户电价。
对暂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他终端用户,除合理的损耗电费(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外,转供电主体不得随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加收其他费用。
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电价,损耗电价=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1-损耗率)-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损耗率=1-(上一年度所有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
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华国能彬长低热值煤660MW超超临界CFB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华国能彬长低热值煤660MW超超临界CFB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陕发改环资〔2021〕1321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华国能彬长低热值煤660MW 超超临界CFB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来《咸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神华国能彬长低热值煤660MW超超临界CFB 示范项目节能审查报告的报告》(咸发改环资〔2021〕22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一、项目由国家能源集团陕西彬长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地点位于咸阳市彬州市,项目建设1台660兆瓦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采用间接空冷工艺,配套建设脱硫、脱硝等设施。
项目核准总投资26.37亿元,项目代码2017-610427-44-02-009582。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46428.39吨标准煤,当量值515546.32吨标准煤,年消耗混煤181.85万吨,其中矸石量63.75万吨,煤泥量45.4万吨,末原煤72.7万吨;年外供电30.3亿千瓦时。
项目发电厂用电率5.15%,发电煤耗272.78克标准煤/千瓦时,供电煤耗287.58克标准煤/千瓦时。
按照保电力安全的原则,项目能耗指标在我省“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中予以解决。
咸阳市落实4万吨煤炭替代指标,其余煤炭消费指标结合关中地区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统筹考虑汾渭平原控制煤炭消费指标,优化调整关中火电机组运行方式,力争在项目投产运营前,协调落实剩余68.7万吨煤炭替代指标。
项目单位需服从地方关于能耗双控的管控要求,咸阳市需加强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完成2021年和“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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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陕发改价格〔2021〕1820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
理量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提高发电企业电费补贴支付效率,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审核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现行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规定,结合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精神,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执行全国统一的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
二、优化垃圾处理量审核程序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年1月和7月10日前,填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情况表》(见附件),经负责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
部门盖章确认后,提交给接入的电网企业。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发电企业填报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新投产项目在首次申报时一并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和垃圾处理合同,之后无需提供),对垃圾处理量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报送我委。
三、提高电费补贴支付效率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分摊费用中由省级电网负担的部分,按照“先补后核”的原则随燃煤发电基准价同步结算。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我委核定结果,每半年进行一次电费清算,对核定补贴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电价补贴进行相应扣减。
四、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电网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垃圾处理量等行为,将取消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我委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情况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