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1•【文号】[财会字[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苏财会〔2018〕1号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9
施行日期
2018.01.01
文号
苏财会〔2018〕1号
主题类别
社会保险综合规定,会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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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苏财会〔2018〕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转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一、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该制度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实施时间
1.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21年5月6日再次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新制度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需要。
新制度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核算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40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1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2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2:基本会计制度2.1 会计主体社会保险基金为会计主体,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2.2 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全面贯彻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原则。
2.3 会计核算准则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关会计核算准则。
3.1 业务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所有凭证必须经过制证、过账等程序。
3.2 制作会计账簿社会保险基金需根据业务情况制作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工资福利支出台账等会计账簿。
3.3 报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需按照规定期限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会计核算要点4.1 收款核算收到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款项时,需及时核算并入账。
4.2 支付核算支付社会保险金、管理费用等支出时,需及时核算并出账。
4.3 处理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必须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凭证管理要规范。
5.1 会计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需按规定制作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公开。
5.2 会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需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6: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账簿格式7:法律名词及注释- 社会保险基金: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所筹集、积累和储存的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 会计主体: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 会计制度:指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系列准则、原则和规定。
- 会计核算准则:指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和规则,用于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附件下载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附件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预算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政府拨款等。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六条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第七条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财务管理法规和程序,做到合法合规。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各项财务管理行为。
第九条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应当实行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和监测,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基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公布财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基金依法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财务预算、管理资金、核算会计账务、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充足的人员,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绩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遵循财务管理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全文18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全文(18)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全文)7.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1.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等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整合和修订,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8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7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经办机构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资产类。
(1)“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0月10日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财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
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
我国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我国全面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作者:田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52期新制度历经两年出炉为顺应社会保险基金城乡统筹、全国统筹的改革趋势,财政部等三部委今年8月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统一框架的建立,有利于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各险种会计核算方法,降低学习、培训和执行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各险种基金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比性,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称。
据介绍,财政部2015年启动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2016年11月16日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截至当年12月31日共收到25份反馈意见,包括社保中心汇总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1份、地方财政厅(局)意见24份。
上述意见中,7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8份提出了153条具体意见。
财政部对于上述意见一一作了梳理和分析,尽量予以吸收;此外,还多次在局部范围内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就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
例如,财政部根据反馈意见,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的险种范围方面增加了“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的规定。
财政部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的撰写体例问题。
有反馈意见建议采用“列举法”,将上述科目所有业务情况进行全面列举。
对此,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
上述负责人指出,从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职能分工的角度,财务制度规范具体业务在具体情况下应该使用的资金账户,是经办机构规范使用资金账户的依据;会计制度规范资金账户发生业务时的会计核算,是经办机构对资金账户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的依据。
“采用‘列举法’将导致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对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产生大量重复规定;此外,‘列举法’还存在不同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规定重复、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变化缺乏适应性等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 〕 号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指的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被制定、发布并开始全面执行的时间点。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处理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对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基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可以追溯到2006年。
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
该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组织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正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配套出台的重要法规,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资金运作、投资收益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并最终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制度等。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稳健经营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与运营管理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益和收益。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可以加强对基金运作情况的监督,防范风险和避免违规操作。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可以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和收益水平,保障基金的稳定增值。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优化。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作出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此外,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处理的具体要求。
总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可以追溯到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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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1.28
•【文号】财会〔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我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