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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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学生入学前,家长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生预防接种证明;3. 学生出生证明;4. 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干。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生学籍卡》。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1. 学生姓名变更;2. 学生住址变更;3. 学生就读年级变更;4.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七条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 原学籍卡;2. 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籍管理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2. 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3. 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工作;4.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咨询、解答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记录;3. 学生学业成绩;4. 学生奖惩情况;5.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记录;6.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学生死亡;2. 学生自动退学;3. 学生被开除学籍;4. 学生学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经查实;5.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填写《学生学籍注销登记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53号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章程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章程是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开展章程建设工作,有利于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建立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理顺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凝练学校办学特色。

学校章程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二、章程建设的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依照暂行办法,结合各区县、各学校实际,制订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

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局领导牵头的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章程核准委员会;各学校应成立由校长牵头的章程起草小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章程制定工作。

(二)明确时限要求。

学校章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全市学校完成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要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

(三)加强学习培训。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中小学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一、学籍信息采集1. 学籍信息采集工作应在学年初进行,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信息等内容。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信息采集应采用电子化方式,学校可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如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智能化学籍管理软件等,提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效率。

二、学籍信息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学籍信息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2. 学籍信息管理应及时更新,对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处理,保证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三、学籍信息利用1. 学籍信息应用于学生的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学籍证明开具等工作,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利用。

2. 学籍信息还可用于学生学业规划、心理辅导、健康管理等方面,学校应积极探索学籍信息的多元化利用方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籍信息保护1. 学校应加强学籍信息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2. 学校可采用加密、备份、权限管理等技术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安全保护,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五、学籍信息监督1. 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籍信息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2. 学校可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式,对学籍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促进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六、学籍信息公开1. 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的知情权,建立健全学籍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籍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学籍信息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促进学校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

七、学籍信息应用1. 学籍信息应用于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学生发展等方面,学校应加强学籍信息的应用研究,推动学籍信息在学校管理中的更广泛应用。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前言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一个重要记录,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出勤、学习成绩、学科评定、晋升与毕业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记录。

本文将对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学生入学与学籍注册1. 学生入学流程:学生通过招生政策录取后,家长需携带学生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报到手续。

2. 学籍注册: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户口所在地等情况。

三、学生信息管理1. 学籍档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入学年级、学习成绩等内容。

2. 信息更新:学校定期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生转学、家庭变动等情况的更新。

3. 保密措施: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管理,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学生学籍信息。

4. 学籍查询:学生和家长可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或相关平台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四、学生考勤管理1. 考勤制度:学校规定学生按时到校上学,迟到、旷课等情况需做相关记录和处理。

2. 考勤记录:学校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包括正常考勤、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3. 请假制度:学生请假需经过家长书面申请,并由班主任审核和登记假条,学校对学生的请假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五、学生学业管理1. 学业评定:学校根据学生在学期末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学科评定。

2. 学科辅导:学校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个别辅导和提供相应的学科辅助教材。

3. 学科补习:学生在学科成绩不理想或有补习需求时,学校可提供学科补习辅导或向家长推荐相关补习班。

六、学生评价与奖惩1. 学生评价: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评价,包括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社会实践等方面。

2. 学生奖励: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如学业奖、文艺、体育比赛获奖等。

3. 学生惩处: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了规范全市小学学籍管理,把学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保障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属于本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小学在校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惩罚、升级与留级、毕业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凡随父母或“四老”(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六周岁半),均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就近免试入学。

第五条.7一10周岁具备学习条件的肢疾儿童和轻度智疾(智商在55—69之间)儿童,应在学区范围内小学随班就读。

中度智残(智商在40-54之间)且具备起码的学习条件的儿童,可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盲、聋哑适龄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正在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儿童暂缓入学,待痊愈之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地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在公办校范围内择校,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八条.各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及时做好新生登记注册,要向家长颁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上学。

第九条.对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家访。

督促学生及时入学。

对经多次家访动员无效者,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从发通知起三日内送其子女到学校上学。

限期内仍不复学的,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直至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花名册、家庭登记表、学籍薄等。

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我区中小学及中职类学校学籍管理,是依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原则而实施的。

一、初中、小学(一)入学户籍在本区的初中、小学新生均按区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招生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各乡镇(街)在所属中小学内自行安排本乡镇(街)的初中、小学新生入学。

城区的初中、小学新生按照《武清城区中小学入学管理规定》(暂行)(津武教[2006]42号)中的规定入学。

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持本区居住地公安部门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和住房证明,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入学。

凡被录取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转学1.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转学的,由原学籍校填写转学登记表。

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2.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需持本市户口和学籍区(县)、学校的转学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学校办理手续。

转入学校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3.一年级和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不转学。

(三)休学、复学1.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需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批。

教育局审批后发给学校休学证明。

2.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继续办理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3.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持原校开具的休学证明和医疗机构诊断痊愈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即可复学。

二、高中(一)入学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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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小学教育的发展和学校教育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学籍是学生入学以后与学校建立起的法律关系,是学生学习、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它关乎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教育的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小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一、学生学籍的建立小学生的学籍的建立是学生入学的第一步。

学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携带必要的材料(如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前来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个人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学生的入学手续,建立学生的学籍。

二、学生学籍的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保证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真实性。

同时,学校还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学校应制定学生学籍的管理标准和流程,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生学籍的变动学生学籍的变动是指学生在学籍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信息变更。

这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变动(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学籍异动(如跳级、留级、转学等)等。

学校应及时记录学生学籍变动的情况,并更新学生的档案信息。

同时,学校还应制定相关的变动手续和流程,确保学生学籍的及时更新和准确管理。

四、学生学籍的查询和使用学生学籍的查询和使用是指教职工和学生本人查询和使用学生学籍的权利。

教职工和学生本人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学业成绩。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规定,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学校还应明确学生学籍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合理利用学生学籍信息服务教学和管理。

五、学生学籍的保密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是学校的重要任务。

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确保学生学籍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技术和网络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学生学籍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六、学生学籍的管理评估学生学籍管理的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反馈。

学校可以通过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定期综合考评等方式,评估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小学生,包括新生、在籍生、休学生、复学者、转学生、借读生等。

三、学籍管理的职责1.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注销、查询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信息变更、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

3. 各年级、班级负责学生学籍的日常监督和协助工作。

四、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 学生入学时,由学校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建立学籍。

2. 学生在学期间,学籍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事项,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转学、借读时,应向转入、借读学校提供原学校的学籍证明。

5. 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办理毕业手续。

五、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时,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2)学生转学、借读时,由转入、借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2. 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信息变更,由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2)学生学籍所在年级、班级变更,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3. 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4. 转学、借读(1)学生因家庭原因需转学,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5. 毕业手续(1)学生完成规定学段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

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XXXX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证它的严肃性。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特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制如下:一、学生学籍健全,设立专柜,统一管理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统一专人管理。

二、学生档案的填写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及时建立学籍,按照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

三、转学的办理1、学生监护人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提供打印的转学证和回执。

2、学生监护人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转学证和回执到转入学校申请转学,转入学校审核盖章,在平台上做出转入申请。

3、学生监护人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转学证和回执到转入学校所属县(市、区)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在平台上做出转入审核。

4、学生监护人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转学证和回执到转出学校审核盖章,留存回执,提取学生成长档案袋,在平台上做出转出申请。

5、学生监护人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转学证到转出学校所属县(市、区)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在平台上做出转出审核和异动。

6、学生监护人持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属县(市、区)基础教育科,由县(市、区)基础教育科在平台上做出异动,生成新学籍号,并打印学生证及有关学籍档案。

7、学生监护人将转学证、学生成长档案袋、学生证及有关学籍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存档,学校正式将学生编入班级就读(为办理完转学手续不得准许学生入班就读),并办理其他有关入学手续。

四、休学、复学的办理学生休学:家长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住院等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学生复学:休学一年期满,学生复学,要开具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如休学期限满,不能上学,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

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一、学籍管理的重要性。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学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对于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一位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偏私。

2. 严格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个性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当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采取个性化的管理措施,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4. 教育导向原则,学籍管理应当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培养。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异动的及时处理,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做好相关手续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3. 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学籍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权限。

4. 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5. 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学籍意识,提高他们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四、学籍管理的评估与改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借鉴其他学校的学籍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五、结语。

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小学生学籍(最新版)

小学生学籍(最新版)

小学生学籍小学生学籍小学生学籍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学籍的取得和保持1、凡符合小学入学年龄规定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持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2、取得小学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才能继续保持其学籍。

3、经学校批准同意转入的转学生,在完成入学手...1、凡符合小学入学年龄规定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持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5、学生因家长外出务工,家庭户口迁移,在原校上学有困难时,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

6、对外地迁来,具有上述理由和完备转学手续(转学证明、本地正住户口或户口证明)的学生,学校应按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不得拒绝,转入学校按其程度编入相应班级。

7、小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因患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应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

8、休学时间酌情而定,一般为一年。

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除,具有证明的,可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编入适应班级学习。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应办理延续手续,保留学籍不超过十五周岁。

12、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所有小学都应有学生花名册,学籍卡和转学证书、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学校还应建立学生的健康卡。

14、有关学籍资料,应分别由班主任认真填写,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都要遵守纪律,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表扬或奖励;如有违纪,应予查究处理。

小学生学籍。

刘染小学小学生学籍。

2016年2月小学生学籍。

基础信息表拍照上传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日期:篇三:《小学生学籍表》篇四:《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日制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小学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第六条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第七条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第八条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第九条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

《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第十一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必须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转学学生应当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必须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时,应当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八条学生修满小学教育阶段规定的年限,经学校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制度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制度

一、总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变动、成绩登记、休学、复学、转学等。

3. 教师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三、学籍注册1.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入学,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

2. 新生入学后,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名单、学籍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上报教导处。

3. 教导处对新生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为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发放学籍证明。

四、学籍变动1.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办理。

2. 学生转学,需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学生休学、复学,需提交休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4. 学生退学,需提交退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档案室,负责学籍档案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2.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奖惩登记表等。

3. 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不得随意销毁。

六、学籍查询1. 学生、家长、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向学校教导处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2. 查询学籍信息时,应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七、学籍注销1. 学生毕业、退学、死亡等,学校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 学籍注销后,学校应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了规范全市小学学籍管理,把学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保障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属于本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小学在校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惩罚、升级与留级、毕业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凡随父母或“四老”(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六周岁半),均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就近免试入学。

第五条.7一10周岁具备学习条件的肢疾儿童和轻度智疾(智商在55—69之间)儿童,应在学区范围内小学随班就读。

中度智残(智商在40-54之间)且具备起码的学习条件的儿童,可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盲、聋哑适龄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正在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儿童暂缓入学,待痊愈之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地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在公办校范围内择校,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八条.各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及时做好新生登记注册,要向家长颁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上学。

第九条.对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家访。

督促学生及时入学。

对经多次家访动员无效者,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从发通知起三日内送其子女到学校上学。

限期内仍不复学的,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直至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花名册、家庭登记表、学籍薄等。

小学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法的实施,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小学段学生,包括正式入学、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等各个环节。

三、学籍登记1. 学生入学后,由班主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长期有效。

学籍号作为学生身份的唯一标识,用于学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记录和查询。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休学、复学等相关材料。

档案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监督。

四、转学手续1. 学生因家庭原因、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 转入学生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材料,由学校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

3. 转出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将学籍档案、奖惩记录等相关材料送交原学校。

五、休学手续1. 学生因伤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2.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间学生学籍保留,休学结束后,学生可申请复学。

六、复学手续1. 休学结束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2. 复学后,学生应继续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休学,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七、奖惩情况记录1. 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优秀表现,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奖惩记录》,报学校审批后存档。

2. 学生如有不良行为,班主任应进行教育引导,并及时将情况记录在《学生奖惩记录》中。

八、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监督。

2.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3. 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籍档案归档备查。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制度。

下面是关于天津学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总计约700字。

一、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被学校建立并管理的一套记录个人学习情况、素质发展和相关信息的制度。

2.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学籍号码、学校名称、学习年级、班级等。

4.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提供学生的个人信息。

二、学籍变动和迁移1. 学生因转学、升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时,需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2. 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应该办理学籍迁移手续,包括办理学校接收、移交学籍档案等。

3.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反馈学籍变动情况至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籍异动处理1.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出国留学、退学、因违纪违法等情况,导致学籍中断或学籍撤销。

2. 学生有学籍异动情况发生时,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3. 学校应加强学生留校教育,以降低学籍异动率。

四、学籍查询和验证1. 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查询和验证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校应当提供学籍查询与验证服务,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得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以确保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

2.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借阅或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学生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档案的交接工作,并将档案移交给接收学校。

六、学籍管理的责任与处罚1.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天津市小学入学分班管理条例

天津市小学入学分班管理条例

天津市小学入学分班管理条例
一、分班原则
1.男性比例均衡原则
2.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新生分班方法
1.新生入学由教务处统一编号;新生名单一律录入电脑,不在电脑名单内的学生,一律为非录取学生。

报名录取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公示录取名单。

2.校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在开学前拟定分班方案,由教务处具体实施。

3.学校成立新生分班“工作小组”,教务主任为组长,副教务主任为副组长。

4.教务处提供分班名册时,只出现学生序号、性别及相关情况,不得出现学生姓名或其他信息,以防分班作弊。

5.根据分班方案,“工作小组”根据方案中的要求与“分班原则”将新生分成学校计划的班级数,装入信封内并密封,由班主任抽签。

6.抽签后的学生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调换,如发现教师私自调动学生,将视为违纪论处,学校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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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建籍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三)预防接种信息等;(四)享受资助信息;(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审查重复学籍。

第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区县教育局核准。

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十条学生升入初中,学籍档案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至初中。

小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年限。

小学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留级。

对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小学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报区县教育局核准。

第四章学生转学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确因户籍变更等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或所属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准许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学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准确告知原因。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任何学校不得转出未完全履行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五条本市学校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

六年级不得转学。

对于确因特殊政策规定,超出办理转学时间需要转学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转入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跨省转学,依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办理。

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具体流程如下:(一)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二)转入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三)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四)转出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五)转入学校获得转出学校及双方所属学籍主管部门三方核准同意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同时通知转出学校;(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申请本市转学,由转入学校为同意转入的学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具体流程参照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转学的,转入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外省市来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的,须符合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转学手续。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连续请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办理休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经区县级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休学证明,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县教育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随父母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休学证明,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证明可以复学的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短期休学的学生,复学应回原就读班级。

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学力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控制辍学第二十五条对于无故不到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校要督促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送其上学。

无法联系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应以法律认可的方式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不得无故取消学生学籍。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学生辍学。

第二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

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15个工作日内,将学籍信息核对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

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区县学籍信息的核对,并根据要求,报告市教委。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教育局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小学教育处负责解释。

抄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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