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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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展战略,培育具备一定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可与本行长期合作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依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x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x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暂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授信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仅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续贷通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本行的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经有权审批机构在各自审批授权权限内重新审批,通过新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归还其在本行尚未结清但因自身经营收入回款期与贷款偿还期错配而无法归还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办理续贷通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为满足借款人主营业务日常经营周转所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债权、期货等投资、不良资产置换及国家政策禁止或限制领域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五条办理续贷通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公平诚信”理念,坚持支持实体经济、重点支持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借机人为操纵贷款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借机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第六条办理续贷通业务的各级经营机构应强化内控管理,深入识别和判别企业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辖内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办理对象、条件第八条申请办理续贷通业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一)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能够提供一年以上财务报表,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还款来源,但存在临时性还贷资金紧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贷款产品定义是针对小企业法人的经营性贷款,主要用于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需求,分为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

服务特色1、“一次申请、额度循环”,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贷款实行最高额循环授信,客户可在额度范围内多笔、反复支用贷款;2、抵押成数可调整,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用款需求。

适用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各类小企业。

贷款额度1、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以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规定为准;2、实行额度内循环授信,在可用额度范围内可随借随还、反复支用。

贷款期限小企业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申请额度项下单笔贷款。

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单笔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浮动。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2、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3、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4、其他还款方式。

贷款担保小企业贷款业务可以采取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办理渠道客户可在当地提供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邮储银行办理或登录网上银行在线申请。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署→发放贷款申请材料1、基础类资料:如经年检合格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2、企业主及相关人员资料:如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等;3、经营情况材料,如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流水等;4、抵押类材料,如拟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等;5、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1、客户是否能通过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邮储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咨询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客服热线95580。

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税贷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依法纳税,鼓励企业诚信纳税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的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贷通”业务是指我行以企业所得税作为信用授信额度的测算基础,其他税种国税、地税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缴纳情况的缴纳情况作为企业经营情况的参考,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短期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贸易融资、保函、银行承兑、短期贷款等短期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受理条件第四条企业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我行申请“税贷通”业务品种授信:(一)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一年度赢利,并在弥补近年亏损后仍为正值,且符合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制造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在65%(含)以下,商贸流通和服务型企业应在70%(含)以下。

(二)最近24个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三)最近三年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者为B级,且不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是常德市纳税额排名前2000位;市纳税额排名前4000位的纳税单位。

(四)近三年每年缴纳税总额均在5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或近三年每年缴纳地税总额均在20万元(含减免额)年以上;或近三年每年缴纳国税总额均在30万元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五)对于发放‘税贷通’信用贷款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借款当地至少有一处自己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

第三章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申请“税贷通”业务可以用作缴纳税款,也可以用作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授信金额根据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及能提供的抵押资产综合测算:(一)授信额度:信用方式不超过最近两年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平均纳税余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是指: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对小额贷款主要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管理原则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按照“扁平、高效”的原则直接经营和管理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线经办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客户咨询、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提醒、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2.协助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对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具体落实上级机构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政策;3.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上报。

第五条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内岗位设置及职责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经理岗和信贷会计岗;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信贷会计主管岗和信贷会计岗;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信贷员岗、受理岗和记账岗。

二级分行直接经营市区业务的,可视同一级支行设置岗位。

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记账岗可由县支行会计部人员或储蓄网点综合柜员担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邮储银行小企业贷款政策

邮储银行小企业贷款政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
授信对象: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还本付息能力且能提供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或商贸流通型中小企业。

贷款品种: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资金周转、采购原材料、进货、应付账款支付、工程垫支及
置换其他银行借款等;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购建厂房、购买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

授信额度:
目前暂定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500万—1000万额度正在申请中。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流动资金贷款循环额度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
(2)固定资产贷款循环额度授信期限最长为4年。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
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
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抵押物:
目前,我行接受借款企业、企业主或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物业、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等。

之后还会陆续开通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方式。

抵押率:
住宅抵押率基准值不高于70%(别墅抵押率基准值不高于50%),
商业物业抵押率基准值不高于60%、
工业厂房抵押率基准值不高于50%,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率基准值不高于60%。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可在基准值上对抵押率进行100%---140%差别化调整。

贷款额度:现商业银行额度受国家贷款政策控制,因小企业是我行的新产品,贷款额度现不受限制。

二、小企业客户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邮储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合规开展业务。

(二)审慎经营:充分评估风险,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三)以人为本:关注客户需求,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邮储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小额贷款业务政策和操作规程,各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并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团队,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六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小额贷款申请。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充足的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八条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二)熟悉小额贷款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一定的信贷风险评估和分析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邮储银行对小额贷款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客户可以向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贷款用途证明;(三)信用评级证明;(四)其他邮储银行要求的资料。

第十二条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包括:(一)审核客户身份信息;(二)审核贷款用途;(三)审核信用评级;(四)审核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回收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后,邮储银行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用途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贷款到期后,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邮储银行应提供便捷的还款渠道,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XX年)目录总则为规范我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包括小额贷款宣传营销、咨询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定与程序。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基本操作流程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可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

贷前处理包括:宣传与营销、贷前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中处理包括: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处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预警监测、贷款回收、逾期催收、资产保全、贷款重组、呆账核销等。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宣传与营销宣传要求。

各分支行应结合当地市场需求和自身业务处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业务宣传方案,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宣传的内容。

(一)信用文化建设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应大力宣扬“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等信用理念,宣传征信知识,营造信用氛围,建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阳光信贷政策的宣传。

客户除支付利息外,不需向我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三)小额贷款产品介绍,包括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办理小额贷款的流程、联保成员或保证人责任等。

咨询受理客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到我行分支机构了解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贷款要素等方面的规定。

咨询受理流程。

客户咨询小额贷款业务,受理岗应向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客户,应指导其进行贷款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感谢其对我行的支持,并请客户关注我行的其他产品。

某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信贷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有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部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家庭;“微小企业主”是指年销售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内,或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或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内的,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产品设计实行“小额速贷、整贷零1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基本信贷原则,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从上到下分为四级,即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无二级分行(或无县级支行)的,由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县级支行(或集中经营管理).涉及部门包括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会计部门(未设立单独部门的为业务团队或专部门门人员,下同)。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批复-银监复[2007]2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批复-银监复[2007]2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批复
(银监复[2007]2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你行《关于在陕西、湖北、福建、河南、山东、浙江、北京七省市开办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北京、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陕西七省(市)开办小额贷款业务试点。

试点阶段贷款对象暂限于城乡居民、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主等自然人,单一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二、你行应根据试点省(市)辖内邮政储蓄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实际情况,通过内部逐级授权方式稳步开展此项业务试点,并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你行开展此项业务试点应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监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对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六项机制”,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对业务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结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会签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会签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 (3)第三章机构、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 (9)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13)第五章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 (14)第六章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素 (16)第七章业务流程 (18)第八章担保管理 (21)第九章授信后管理 (23)第十章内部管理 (26)第十一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各类贷款、保理、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第五条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和一级支行。

总行、一级分行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履行管理职能;二级分行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履行经营和管理职能;小企业信贷中心作为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则为一级分行,下同)内设的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调查、贷后检查等日常经营工作。

小企业信贷中心行政上不挂靠任何部门,但受二级分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管理指导。

一级支行负责小企业客户营销推荐、协助调查、协助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岗位设置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包括: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小企业客户营销主管岗;小企业信贷中心设置岗位包括:内勤岗、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中心主管岗;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包括:审查岗、授信执行岗、贷后管理岗、业务主管岗、审批岗、信贷会计岗、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一级分行设置岗位包括:产品经理岗、业务管理岗、审批岗、业务主管岗。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1. 背景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

为了确保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保护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制定了以下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

2. 业务流程2.1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融资需求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营计划、担保物等。

2.2 业务审核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

2.3 风险评估银行对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企业的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情况、经营风险等。

根据评估结果,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及利率水平。

2.4 决策审批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流程符合银行内部制度,并保证审批结果的公正、严谨。

2.5 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2.6 资金发放经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客户。

2.7 贷后管理银行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款使用情况的监控、还款情况的跟踪等。

如客户出现还款逾期等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审批控制管理办法3.1 审批权限银行设立合理的审批权限范围,明确各级审批岗位的权限等级和审批额度限制。

确保审批权限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防止滥用职权。

3.2 审批流程银行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环节和流转路径。

各环节的审批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签批,并留下相应的审批记录。

3.3 风险控制银行设立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担保要求等。

风险控制措施应与贷款额度和客户信用状况相匹配,确保资金安全。

3.4 监督与内控银行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内控机制,对贷款业务流程和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结论通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银行能够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安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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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逾期或欠息(不含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及欠息)在30天(含30天)以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六)借款企业在我行及他行不存在未结清的联保贷款(包括互保贷款)。

(七)企业主在本市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有本市户籍;2.在本市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3.连续两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还款责任。

(九)借款企业在我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借款企业出现下述情况,须禁止准入。

(一)借款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的。

(二)借款企业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的。

(三)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购买期货等交易行为。

(四)在我行存在两年的税贷通业务使用历史。

(五)贷款行或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禁止准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所在经营实体正常流动资金周转。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第十条税贷通采取额度授信方式。

额度授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贷款1.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2.授信金额≤销售收入*10%。

3.授信金额≤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平均值*放大倍数*调整比例。

注:近两年纳税总额合计平均值是指近两年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企业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税部分)合计平均值。

(1)客户评级及放大倍数(2)客户评分调整比例注:客户评分依据《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1)评定。

3.借款企业在我行全部信用方式授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4.借款企业单笔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核定的风险额度。

(二)组合担保组合担保担保模式下,相关授信额度核算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组合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另行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期限额度有效期2年(含2年),单笔业务贷款期限最长1年(含1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含6个月)的贷款。

(五)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贷款采用信用模式,需同时追加借款企业主及其配偶(若有)、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如贷款行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第十五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税贷通”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本办法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参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客户营销“税贷通”营销模式包括平台推荐及自主营销两种模式。

平台推荐模式,推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及以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市级及以上园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区级及以上)等。

推荐平台原则上应该能够从税务部门取得借款企业近两年的纳税数据。

自主营销模式,贷款行可根据外部资源,主动营销客户,但须取得借款人真实的涉税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借款企业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在受理过程中,受理岗应指导借款企业填写《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一)借款企业主要结算账户近1年账户明细,并加盖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章(须有客户经理陪同打印)。

(二)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近2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审核。

受理岗在接到借款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企业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企业主要结算账户流水真实性、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经营的稳定性等。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非现场调查1.通过国家税务局对借款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查询,包括纳税人资格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等,确保借款企业经纳税历史稳定、真实。

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网络信息查询,了解借款企业信用情况。

(二)现场调查1.重点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经营情况、资金用途、企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主家庭资产等情况。

实地走访企业经营场所及企业主家庭住所(或提供房产证明),与企业主进行面谈,调查企业主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家庭资产状况;了解企业主家庭负债情况,对银行负债通过征信系统查证,对其他负债通过直接询问、查阅账表、关注异常的财务费用或营业费用支出进行判断。

2.在与企业主面谈了解以上情况的同时,还应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查看订单、纳税表、水电费单据等;通过、网络、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仓储公司、上下游企业等)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印证企业经营中的交易流水、票据、单证等重要信息。

3.核实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推荐平台批量提供的小企业纳税数据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涉税证明材料,任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合理判断:(1)经办行直接取得税务部门签章的《小企业“税贷通”业务涉税证明》(附件3);(2)客户经理双人现场调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核实,最终确认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1)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近两年缴税付款凭证;2)客户经理(双人)进入借款企业纳税申报系统(网络版),查询近两年纳税总额,或查询企业扣税账户的近两年银行流水,与缴税付款凭证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审查审批对于调查完毕的,按照税贷通业务上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将审查审批资料上报有权机构进行贷款审查审批,审批要点包括:(一)借款企业是否被列入失信人,信用是否存在不良情况。

(二)小企业授信业务信用评级是否准确完善,评级结果是否明确。

(三)税贷通贷款额度是否符合制度要求,需统筹考虑企业主个人授信情况,包括企业主个人贷款额度、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分期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借款企业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见邮银发〔2012〕2498号)。

若追加保证人,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合同》(见邮银发〔2012〕2498号)。

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管户客户经理还应及时联系保证人,告知审批结果,预约签约时间。

对于法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应取得保证企业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决议。

总行后续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修订或更新的,按照修订或更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前,贷款行应重点落实以下贷款发放条件:(一)核实借款企业是否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及纳税专户。

(二)核实借款企业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是否落实。

税贷通原则上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特殊要点:“税贷通”业务的贷后管理除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将借款企业在贷款发放后的纳税情况作为重点监测指标,原则上放款后应要求借款企业将其缴税账户及企业基本账户转至我行,由我行信贷人员定期监控企业账户行为,定期收集企业主个人信用记录和在我行金融资产等情况,及时预警、化解风险。

(二)客户回访可采用现场沟通或非现场交流的方式,在维护客户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以“税贷通”业务为契机挖掘客户更多金融需求。

(三)客户经理应至少每季度对借款企业及经营实体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对借款企业信用记录恶化、负债大幅增加、纳税金额大幅下降等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税贷通客户评分卡1-2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1-3小企业“税务贷”业务涉税证明附件1-1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1-2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附件1-3小企业“税贷通”业务涉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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