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白集团经销商退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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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白集团经销商退出合作机制管理规定

退出合作机制管理规定是立白经销商营销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经销商准入、经销商资质动态评估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退出是为了准入,由准入到资质评估,再由资质评估到退出,如此形成了经销商进出的良性循环系统。

一、目的:规范立白经销商退出合作机制的流程,健全退出制度。

二、退出合作机制的应用范围

1、经销商出于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自愿申请终止合作协议;

2、经销商自身的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或遇不可抗拒力导致经营活动不能继续;

3、经销商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4、按照《立白集团经销商动态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经销商在动态资质评估中被列为D 类客户属整改淘汰对象,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客户,经由销售营运部确认为淘汰对象;

5、经销商的违约行为促使厂商合作协议中有关终止合作的条款自动生效(有关终止合作的条款以厂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的描述为准,解释权归广州立白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出现上述5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即可启用本管理规定。

三、退出合作机制的工作步骤

四、其它规定

1、原则上,在原有经销商退出前,省区业务人员必须事先找好新的经销商,并完成经销商准入工作手续,以免市场出现空挡,损失生意机会。

2、在撤换经销商过程中产生行政费用,需经得省区总经理同意,并打报告至销售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相关流程由总经办费用控制部门负责解释。

3、在撤换经销商过程中,若牵涉到经销商和公司往来账务,则不允许出现现金操作,一律由公司会计部对接经销商,通过银行汇兑完成款项转移。

4、原经销商和各类型门店、批发客户签订的陈列协议、广告发布协议及其它合作协议中发生费用预支,若该费用属立白承担的,则新经销商享受该费用对应的权益,原有经销商不得隐瞒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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