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

合集下载

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分析

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分析

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分析【摘要】: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及基本特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火灾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和可诉观点之间的分歧及主要论据,明确了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可诉。

【关键词】:火灾事故认定;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火灾作为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同时也会引发后续当事各方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

而责任的承担又有赖对火灾事故的认定。

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认定存疑的,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直接关系着当事各方的利益。

因此,明确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1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该条文是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的直接法律规定。

据此可知,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1.认定的主体为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认定工作,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是由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定职权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科学规范,保证认定行为合法、科学、公正和权威。

1.1.仅对火灾事故进行事实认定,不直接判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表现为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火灾发生原因。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事故基本情况时间:XXXX年X月X日地点:XXXXX事故类型:火灾事故经过:XXXXX一、事故原因根据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查,结合相关证据和资料,初步找出了火灾事故的原因如下:1. 火灾原因分析据初步调查分析,此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XXXXX,主要原因有:(1)XXX(2)XXX2. 火灾责任认定综合考虑以上原因,认定火灾事故主要责任方为XXX。

二、火灾责任认定1. 对火灾事故主要责任方的认定根据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过程,认定火灾主要责任方为XXX,主要原因为XXX。

此次火灾事故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该责任方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相关整改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2. 对其他相关责任方的认定在火灾事故中,还存在其他相关责任方,大致责任认定如下:(1)XXX(2)XXX三、相关部门处理意见1. 对火灾主要责任方的处理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针对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对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1)XXXX(2)XXXX2. 对其他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除了火灾主要责任方外,其他相关责任方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1)XXXX(2)XXXX四、相关责任认定的依据和附注责任认定的依据和附注如下:1. 事故相关资料和证据(1)XXX(2)XXX2.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1)XXX法律(2)XXX规定以上内容为对此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初步处理,相关责任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和有关单位,加强安全意识,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公复字[2000]3号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公复字[2000]3号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
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0年3月20日公复字〔2000〕3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结束——。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以便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和赔偿。

为此,各地制定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以便规范化和标准化责任认定程序。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情摘要和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火势扩散情况、救援情况等。

同时介绍火灾事故的原因和相关责任方,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基本信息。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依据: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根据这些依据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为后续法律程序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和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同,将对不同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同时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相关责任方将进行赔偿和赔付。

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发和生效:该部分主要介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签发和生效,包括签字部门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认定书实际生效时间和相关期限。

以上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的火灾事故,其责任认定依据和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只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保证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另外,要认识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仅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个基本保障。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的火灾安全宣传,提醒公众加强火灾事故的防范和预防。

同时,对于相关企业和单位也需要加强火灾安全管理,确保火灾事故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最新版的制定,为提高火灾事故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维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确保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火灾证明和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证明和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证明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经我单位对某某项目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现作出认定如下:一、火灾发生地点及时间:某某项目B座xxx号楼二、火灾原因: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器故障引发的短路火灾。

三、火灾程度: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造成财产损失约100万元。

四、相关责任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器设备检查维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五、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某某项目管理方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经过全面调查,确认以上认定属实,特此公告。

某某单位:某某项目管理处火灾认定日期:年月日附:鉴定人签名及单位盖章我单位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态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调查,保证了火灾事故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希望某某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重视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结果,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加强责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敬请知晓。

某某单位:某某大队灭火器材管理部:某某队总队长签字:年月日火灾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经我单位对某某项目B座xxx号楼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现作出如下认定:一、火灾发生地点及时间:某某项目B座xxx号楼二、火灾原因: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

三、火灾程度: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造成财产损失约100万元。

四、相关责任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器设备检查维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五、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某某项目管理方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经过全面调查,确认以上认定属实,特此公告。

某某单位:某某项目管理处火灾认定日期:年月日附:鉴定人签名及单位盖章我单位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态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调查,保证了火灾事故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地:XX市XX区XX街XX号一、事故概况根据XX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调查,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接到报警,称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经现场勘察及初步调查,火灾造成该居民楼的一楼至五楼因明火燃烧损毁严重,造成X人生命受到威胁,X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X万元。

二、责任认定(一)火灾原因经XX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调查,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为XX。

具体详情如下:1. 火灾发生地点位于一栋居民楼,初步排除外部纵火因素,火灾原因来自居民楼内部;2. 火灾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无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居民楼居住环境整洁,无垃圾堆积现象;3. 居民楼内设置了消防设备,但未发现消防设备故障;4. 根据居民楼内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发生前并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居民楼;5. 居民楼居民对火灾原因未能提供有力线索。

综上,初步认定该火灾起因为XX。

(二)责任归属1. 火灾责任主体归属据调查,该居民楼的楼主为XX先生,负有对居民楼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

然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该居民楼内未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楼主并未对火灾起因进行管理失职行为,基于此,初步认定楼主对火灾没有责任;2. 租户责任归属据调查,居民楼内一名租户XX在火灾发生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使用明火烧烤,导致火灾原因。

根据XX法规,禁止在居民楼内使用明火烧烤。

因此,初步认定XX租户对火灾负全责。

三、责任追究针对本次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居民楼租户XX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要求楼主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租户的规范管理,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监督,并做好日常的设备维护和消防设备定期检查。

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对居民楼内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四、附思灾就系列注意事项:1. 在居民楼内使用明火烧烤等行为违法,如需进行烧烤活动,请选择指定的场所进行;2. 居民楼楼主要加强对租户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居民楼的消防安全;3. 居民楼租户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如有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楼主报告,确保居民楼的安全;4. 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管,确保居民楼内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火灾事故认定书示范文本

火灾事故认定书示范文本

火灾事故认定书示范文本事故名称:火灾事故事发地点:[具体地址]事故时间:[日期和时间]一、事故基本情况[日期和时间],在[具体地址]发生火灾事故。

经初步调查,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具体位置],火灾经过初期扑救,损失较大。

二、事故成因经分析,火灾事故是由于[具体原因,如操作不当、设备损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的。

经过初步调查,初步认定[具体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火灾事故发生后,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目前共有[遇难人数]人遇难,[受伤人数]人受伤,经医院医生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病情稳定。

财产损失情况:火灾事故中,造成[具体财产损失情况],初步损失金额估计为[损失金额]元。

四、事故责任认定责任方:经过调查,确认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为[责任方],其主要原因是[具体原因]。

其他责任方:在火灾事故中,还存在其他相关责任方,具体责任认定如下:[具体责任方及其责任]。

五、事故处理措施对火灾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设备和区域,进行整修和改造。

加强火灾预防知识宣传,培训管理人员和员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应急自救常识。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发现并及时排除隐患。

六、事故结论本次火灾事故由于[具体原因]导致,造成了[具体损失情况]。

相关责任方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也对火灾事故的处理做出了相应的措施,加强了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希望这样的事故不再发生。

编制人:[编制人姓名及职务]审核人:[审核人姓名及职务]日期:[日期]。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刘辉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

负责人张有为,大队长。

原告诉称,2000年9月3日,在青岛精锻齿轮厂厂区内的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于20xx年8月13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造成的,并且由原告负有直接责任。

原告认为造成短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其电缆像胶皮腐化严重造成,可能是电闸处的电线连接不合格所致,也可能是车间内留下的火种引发火灾燃至电缆而引起短路。

被告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在设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火灾事故责任,原告认为根据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所需水、电应由青岛精锻齿轮厂送至施工现场,所以原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超负荷用电问题,不应对火灾事故负任何责任。

被告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xx)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xx)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胶)公消(20xx)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经过详细、全面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并经过科学鉴定后做出的,并且经过青岛市消防局的重新认定,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

在原因调查中,被告首先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职工王东洋,保卫科长李启文,原告施工队长杨成森,职工郑明奎,于成相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于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超负荷短路打火引起,为进一步确定原因,被告于2000年12月中旬又专门派人到我国火灾技术鉴定的权威部门--沈阳公安消防局电路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科学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说明火灾就是由于电闸处线路短路直接造成。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诉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诉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申诉尊敬的山东省某某市人民政府: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向贵市政府提出申诉,请求对我公司在某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

一、事故经过某某年某月某日晚,我公司位于某某区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

事发之后,我公司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并及时报警。

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出动车辆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努力,火势得以控制,无人员伤亡。

但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原材料等大量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二、责任认定经初步调查,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

而根据贵市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认定火灾主要原因是我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电气线路老化导致设备短路,引发火灾。

然而,我公司认为火灾发生并非由我公司的过错所致。

首先,我公司一直以来都注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其次,根据我公司自行进行的调查和分析,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与设备老化无必然联系,更可能是外部因素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火灾。

三、申诉理由1. 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良好我公司一直高度重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每年都会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

同时,我公司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我公司认为设备老化不可能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

2. 外部因素可能导致火灾根据我公司的初步调查和分析,火灾的发生可能与外部因素有关,比如说人为不慎或意外操作导致设备故障、电路短路等。

因此,我公司请求贵市政府能够重新对火灾责任进行认定,并考虑外部因素的可能性。

4. 诉求鉴于以上理由,我公司对贵市政府的责任认定结果提出申诉,请求贵市政府能够重新调查火灾责任认定,并充分考虑外部因素可能导致的火灾原因。

同时,我公司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裁决,为我公司解决此次火灾事故带来的损失。

在此,我代表某某公司郑重向贵市政府提出上述申诉,希望能够得到贵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同时,我公司也将进一步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火灾事故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如果责任不能被认定,那么受害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也不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因为它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以行政手段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的行为。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政府机关需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确定事故责任人和赔偿标准。

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需要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以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其次,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是对特定的火灾事故进行处理的行为。

火灾事故具有时效性和特殊性,需要针对具体事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标准。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对具体的火灾事故进行事实调查和责任认定,并根据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这些行为与个体或特定事件相关,针对性很强,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最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因为它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和义务。

公民在火灾事故中受到损失,有权要求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责任进行认定,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如果政府机关无法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或认定不公正,公民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机关在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认定公正、合理,并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赔偿。

同时,公民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政府机关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责任人和赔偿标准。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因此,政府机关需要依靠专业机构的帮助,如火灾调查院、检测机构等。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对于被认定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具有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

因此,当事人对其认定结果是否合理,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的。

本文就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进行探究。

一、行政可诉性的基本概念行政可诉性,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后,被决策对象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救济的权利。

行政可诉性是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机制之一,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之一。

行政可诉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是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基础。

只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才能实现法治理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原则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管理行为之一,是依法对火灾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和责任进行综合判断的行政决策结果。

对于被认定为应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其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原则如下:1、基于法律和事实实体的原则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行政管理行为,其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需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实体的原则,而非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

因此,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来说,当事人必须要对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并证明其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

2、基于合法性原则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基于法律和事实实体进行认定的,因此其合法性直接影响到其行政可诉性。

如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或者是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违法或滥用职权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要求行政决策作废或改正。

3、基于合理性原则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应当是基于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能够真实反映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和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诉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诉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诉书原告:xxx公司被告:xxx建筑公司原告 xxx 公司因 xxx 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向法院起诉被告 xxx 建筑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 xxx 公司与被告 xxx 建筑公司于xxxx年签订合同,委托被告公司进行施工、维护和管理。

然而,由于被告公司管理不善和施工过程中的疏忽,导致了公司xxxx年xx月xx日的火灾事故。

这次火灾事故给公司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公司的声誉和业务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火灾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xxxx年xx月xx日,火灾发生地点为公司位于xxx路xx号的仓库,火灾持续时间约x小时。

2. 火灾事故原因: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火灾的起因是由于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电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导致了电路短路引发火灾。

3. 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火灾导致公司仓库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成品遭受了严重损毁,损失总额约为xxx万元。

此外,公司还因火灾影响了正常生产和交付,造成了财务损失,估计金额约为xxx万元。

4. 与火灾相关的合同、施工记录和报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记录和报告,可以明确显示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善和施工疏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2. 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公司经营损失,应由被告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请求1. 要求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存在管理不善和施工疏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公司xx年xx月xx日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其他合理的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六、控辩意见原告:被告公司存在管理不善和施工疏忽,导致了公司xx年xx月xx日的火灾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非是公司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火灾事故认定书与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与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认定书与责任认定书日期:年月日事件概述:据事故报告,当日时许,某公司位于地址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时,公司内有名员工在办公,经过初步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尚未明确。

事故导致公司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制造了事故认定书如下:一、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据事故发生地点现场勘查,火灾发生时间约为时许,起火地点位于公司号仓库。

经过初步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尚不明确。

(二)事故影响范围:火灾发生后,造成公司间仓库受损,货物损失严重,具体经济损失尚待核实。

二、事故认定(一)权威认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本案由公司负责认定。

(二)事故认定结果:根据现场勘查及证据分析,初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为意外事故。

具体原因尚需要进一步调查,待相关报告出炉后将予以公布。

三、责任认定(一)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划分:1. 公司: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对仓库进行定期巡检,并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及防范措施。

公司管理层存在疏忽大意之嫌,故需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承担事故发生的管理责任。

(二)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四、处理意见根据以上认定结果,建议公司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增强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五、其他事宜本认定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对本认定书如有质疑或者异议,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公司公章:经办人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责任认定书日期:年月日事件概述:据事故报告,当日时许,某公司位于地址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时,公司内有名员工在办公,经过初步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尚未明确。

关于火灾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关于火灾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5月,某市某小区一栋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数十人受伤,财产损失巨大。

经调查,火灾原因为住户违规使用电热毯,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火灾法律责任的热议。

二、案件调查与认定1. 火灾原因调查: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详细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等方式,认定火灾原因为住户违规使用电热毯,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2. 火灾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三、法律责任分析1. 住户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火灾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住户违规使用电热毯,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住户违规使用电热毯,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住户作为房屋承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公共安全,其违规使用电热毯导致火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区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供电公司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电质量,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一、案情综述2019年7月15日20:00,XX市某大型商场发生火灾,造成3人伤亡,大面积财产损失。

警方、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和灭火工作。

根据初步调查,火灾原因尚不明确。

针对此次火灾事故,经过调查和认定,我们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二、火灾认定原因1. 火灾现场调查经过现场勘查,火灾发生地点所在商场由于建筑结构特点和消防设施的不完善,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火灾扑救困难。

2. 火灾起因研判根据现场调查和证据分析,初步认定火灾起因是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具体的电器故障原因仍需进一步技术鉴定和专业评估。

3. 监控视频复查通过监控视频的复查分析,发现火灾前商场的电气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现明显异常状况,但也无法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 消防设施检查对商场的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和有效性不足,无法及时扑救火灾,增加了火灾的损失和扑救难度。

三、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1. 商场运营方责任认定商场运营方在火灾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对消防设施和人员安全进行管理不到位。

2. 保险理赔责任认定商场运营方未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商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需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四、管理建议与改善措施1. 安全管理建议商场运营方需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2. 责任追究商场运营方需对发生火灾的原因进行彻底的调查,及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3. 保险合规商场运营方需完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保险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保险责任,确保商场的正常运营和相关风险的有效管理。

五、结语针对此次火灾事故,我们已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并提出了相关的管理建议和改善措施。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开具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开具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开具甲方:广州市消防局乙方: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广州市消防局的现场勘查、调查和分析,对于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如下:一、火灾概况1.火灾地点: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2.火灾时间:2021年10月10日下午3点3.火灾经过:10月10日下午3点,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造成厂房内建筑材料、设备和货物的大面积损坏,导致一名员工受伤。

4.火灾原因:经过初步调查,火灾原因初步判定为电线短路引发。

二、火灾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火灾发生后,广州市消防局对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火灾责任进行认定,认定如下:1.广州市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和设备不完善、电线敷设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未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发生。

2.公司未能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存在消防隐患。

3.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应急预案,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广州市消防局认定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火灾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处罚1.责令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对厂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所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责令公司对火灾事故进行彻底的整改和处理,并向受伤员工进行合理的赔偿和医疗救助。

3.责令公司进行自查整改,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后续监督广州市消防局将对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确保公司对火灾责任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以确保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五、法律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 XXX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消防局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火灾事故认定可诉案例分析

火灾事故认定可诉案例分析

火灾事故认定可诉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某工厂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初步认定火灾是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

然而,工厂所有者并不认同初步认定的结果,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火灾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复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案件分析1.火灾的认定火灾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应当进行科学客观的调查和分析,确定火灾的起火原因和可能的事故责任。

在本案中,初步认定火灾是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但工厂所有者不认同这一认定结果,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

2.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包括有被告、原告、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本案中,工厂所有者是原告,火灾事故认定的结果是被告,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对火灾事故的认定结果,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认定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

因此,工厂所有者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3.火灾认定的争议焦点火灾认定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火灾起火原因和可能的事故责任。

工厂所有者认为火灾并非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

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鉴定,以确定火灾的真实原因和责任归属。

四、法律问题及解决思路1.火灾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在火灾认定的程序中,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数据支持初步认定的结果?是否有针对火灾原因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如果有不合理的程序和程序违规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对火灾的认定结果。

解决思路:针对火灾认定的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查找可能存在的程序不合规和程序违规的情况,与现场调查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2.火灾原因的确定火灾原因的确定是对火灾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需要进行科学客观的调查和鉴定。

公司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司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司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对该公司火灾事故进行的调查和认定,现就该公司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如下:一、火灾事故概况1.火灾发生时间: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2.火灾发生地点:该公司生产车间3.火灾事故经过:当日XX时XX分,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燃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火灾事故调查1.现场调查: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并采集了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记录了现场情况、火灾的燃烧方式、火灾的蔓延速度、大火的范围等多种细节。

2.事故原因:经初步调查,事故初步原因为公司生产车间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违法行为。

3.相关人员调查:调查组对相关负责人和员工进行了询问,了解到火灾发生前的工作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情况。

三、事故责任认定经调查,该公司火灾事故的发生与下列行为或规定有关:1.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管理不善,生产车间违反安全规定,存在违法行为。

2.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员工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不强。

3.安全设施不完善:该公司生产车间的安全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灭火设备和逃生通道。

四、责任认定1.公司:该公司在火灾事故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员工: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员工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不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相关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工作不力,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五、责任追究1.对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2.对涉事员工,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3.对涉事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相应问责。

六、整改措施1.公司应当立即进行安全生产整改,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行政调查可诉性研究,,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

行政调查可诉性研究,,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

行政调查可诉性研究,,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行政调查的可诉性研究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海娃行政执法研究 2 0 1 8 - 0 1 - 0 5 简介:海娃,清华大学研究生。

:原载?司法评论?xx 年 12 月第 22 辑。

为便于阅读,已略去引注,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行政调查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机关在这类行为中更具有发言权,因此更容易出现裁量权滥用。

行政调查司法审金的核心是解决行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火灾事故调查属于典型的行政调查行为,火灾事故调查包括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损失统计两局部。

前者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后者是国家统计行为,不可诉。

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可知,行政调查非单一行为,而是由多种行为拼接,对其可诉性研究应结合具体的调查事项、手段,对行为性质进行界定后,结合行政诉讼成熟原那么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关键词:行政调查;火灾事故调查;可诉性一、问题的提出信息是行政机器运行的燃料。

从广义上看,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搜集信息的必要手段,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后期行政行为的作出。

行政调查专业性、技术性强,行政机关在这类行为中更具有发言权,也更容易出现裁量权的滥用。

“除非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制定严格和苛刻的要求,否那么专业性一现代的优势将成为这样一头猛兽.即使是规那么也无以限制其裁量权。

〞如何对行政调查这类行为进行监督,单纯靠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作用有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从分权理论看,行需要司法权的制约,唯有行政过程外的司法监督,才能有效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但实践中,司法权是否可以介人这类专业性很强的行政行为,介人的时机与条件是什么,还需要细致考察和论证。

除了专业性强,行政调查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具有复杂性,其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诸多行政行为的拼接,挟裹着多类行政手段,比方检查、勘察、鉴定等等,每种手段的法律效果不同,有的具有裁决最终性直接影响相对利,有的属于过程行为,不影响后续的救济,因此对行政调查的可诉性研究必须结合具体的调查事项和调查手段,研究方向会不自觉地走向部门法领域。

火灾事故认定书模拟文本

火灾事故认定书模拟文本

火灾事故认定书模拟文本被认定人:XXX公司事发时间:2023年5月15日地点:XXX市XXX路XXX号一、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023年5月15日晚上11点,XXX公司位于XXX市XXX路XXX号的工厂发生火灾事故。

2.事故发现经过事故发生当晚,值班人员发现一楼生产车间冒出浓烟,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3.事故发展经过火灾事故发生后,烟雾逐渐扩散,引起员工恐慌,有员工试图疏散但受困于烟雾中。

同时,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4.直接损失火灾造成公司生产车间受损严重,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大量损毁,估计损失约为500万元。

5.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后,有10名员工受伤,其中6人轻伤,4人重伤。

经医院抢救,已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原因分析1.火灾原因经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初步推断火灾起因为一楼生产车间使用的某种设备发生了故障,引发了火灾。

具体原因尚需进一步调查。

2.安全管理不力经查,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不足,没有完善的火灾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导致事故发生后员工疏散不及时,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管理人员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对生产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应对火灾事故处理不当。

4.其他原因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还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和分析其他可能存在的原因。

三、责任认定1.公司主要负责人XXX公司主要负责人XXX在事发前没有做好火灾预防措施,安全管理不力,在事发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应承担主要责任。

2.安全管理人员XXX安全管理人员XXX未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处理意见1.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XXX和安全管理人员XXX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

2.制定整改方案公司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检查与调整,完善安全管理条例、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管理到位、责任到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初探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司法现状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的问题一直是行政司法实践争论的焦点之一。

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分为两类观点,一类认为该认定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可经由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查。

两类观点中,以支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的观点居多。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且系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理由是:1.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系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认定行为系其法定职责,是作为行政主体运用、行使法定职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带有不可磨灭的公权力属性。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火灾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而作出,因此,系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

3.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对某一特定的火灾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一次适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针对特定火灾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事故这一特定的事项所作的一种确认,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4.不能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视作一种证据或是鉴定结论而否定该行为的可诉性,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鉴定结论存在着作出主体不同、法律适用不同、救济方式不同等多种差异。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的主要观点是: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系不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只能待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处理后,相对人对于最后的处理或是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2.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的强制执行力,不具有可诉性。

3.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需要实地勘测、取证、痕迹检验、分析鉴定等特征,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鉴定的特征,且火灾现场具有不可逆转性,对于火灾事故的多次反复鉴定不能起到更加积极的意义。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

它与典型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是其不直接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不能就单独的火灾认定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并对相对人作出公法上意思表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但鉴于这种认定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直接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界定,应引入“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

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的研究探讨主要出现在学者的相关讨论中。

概括目前学理界的代表性观点,应当对准行政行为这一术语作如下定义:“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以及阶段性的特征,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鉴定、通知、答复以及咨询等。

”根据上述定义,准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作出准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因准行政行为事实上也是由具有职权的行政主体予以实施。

2.该行为也是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权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

准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主体对外的表意行为,同样体现了行政主体作出的公法上的意思表示。

3.准行政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不能直接发生行政法上的对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虽然也作出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是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表明一种事实状态。

行政主体在作出准行政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结合适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或者新的事实,通过其他的法律规范或是事实作为“中介”,才能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此,应当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次性、不具有重复适用性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发生法律上的特定效果的公法上的意思表示,以及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等因素,分为三种类型:即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三种行为各有特点,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构成条件最为完全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行政主体具有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还具有直接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准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主体依据公权力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虽然也向相对人送达,但并不直接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要件则是不需要行政主体作出与行为效果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效力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除具有行政职权性,是行政主体作出的特定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这些特点外,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并不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后果,必须结合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的其他法规,如结合民法可以确定事故人的赔偿责任,结合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可以确定事故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准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因此根据上述准行政行为的特征,笔者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为一种典型的准行政行为。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不可诉性(一)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核心标准,而《若干解释》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有学者据此提出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际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在立法作出明确的修改之前,不应当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仍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准行政行为。

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具体的实施也是以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职权、职责为依据,从外观上来说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和内容的公共性。

但是准行政行为仅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观念的行为,这种表态本身并不为相对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果,必须依赖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新的事实。

因而准行政行为不具有结果的现实性,原则上不可诉。

20xx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消防法明确区分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其他职权,尤其是区分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责任认定对责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就各当事人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消防机构有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其他机关或个人也有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即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也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当事人可以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责任认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却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撤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准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公安部在1994年2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和20xx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申请重新认定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必定先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而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只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并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也就没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必要。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可诉性,其不可诉性也不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权利救济。

一旦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而不作出处罚决定,也不会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

一旦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产生怀疑,进而对相互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在民事诉讼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份普通证据,法官在决定采纳与否不能因为其是专门机关作出就直接采纳,应当象审查其他证据一样对其合法性作出审查。

即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还必须注意民事归责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归责的不同,对其谨慎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

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也不会影响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