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技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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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科技概论(作业)
1.论叙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
(1)引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既定方针。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党中央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的发展,既然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那么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就应该当作当前和今后的头等大事来抓。
(2).十分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每年发生各类事故约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受伤人数达70余万人,造成各类事故死亡的有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火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作、海洋石油等等领域,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2500亿元。沸沸扬扬的伊拉克战争中,在2005年,美军和伊拉克老百姓一共死亡5000多人,在三年多的伊拉克战争中, 美军和伊拉克老百姓一共死亡2万多人, 伤残20万多人。在中国安全生产领域每年死亡人数是整个伊拉克战争三年多死亡人数的数倍。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死亡总数和死亡率均居世界第一。
(3).我国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究竟在哪里?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其中,交通事故, 在我们中国每年平均葬身滚滚车轮超过10万人,伤残的人数达40多万。。因此,交通事故, 车祸死亡已成为中国居民意外伤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并且交通事故总数每年以10 % 的速度上升。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 %。中国一年内在人、车、路三者的矛盾冲突中丧生的人数超过10万,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
通过上面公开的统计数字表明;影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最最严重的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伤人数比其他任何领域死伤人数都多,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伤人数超过了全国其他各种生产事故的非正常死亡人数的总和, 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伤人数占全国各种生产事故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总和的四分之三。为此,如果不把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伤人数降下来,那么,全国各种生产事故的非正常死亡的总人数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2 .(1)事故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事故的发生是完全具有客观规律性的。通过人们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安全专业人员已总结出了很多事故理论,如事故致因理论、事故模型、事故统计学规律
等。事故的最基本特性就是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和可预防性。
1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是偶然的。这说明事故的预防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而,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的意义;
2 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是指事故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在事故发生前,人、机、环境系统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事故,如麻痹大意,就是忽视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工业生产中的思想隐患,是应予克服的;
4可预防性。现代工业生产系统是人造系统,这种客观实际给预防事故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所以说,任何事故从理论和客观上讲,都是可预防的。认识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念,防止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人类应该通过各种合理的对策和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把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小限度。
(2)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①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
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③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④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⑤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简叙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
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
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