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大会第189号公约《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
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点。人类劳动是人运用 自己的能力有 目的、 有意识 地改造 自然、 创造财富 , 以满足需要的过程。人既是 自然界的组成部分 , 又通过劳动与 自 然界相 区别 , 并
作中体现 自己的价值 , 找到个体与社会的结合点 , 成 为参与社会进步的一员。正如马克思所言 :只有当 “
性劳动和个体劳动者本人的尊严和体面是等同于人
中, 劳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 自身的发展 。在人类社 会 中, 劳动是人生存 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 整个人类 , 要想存 活, 只能通过劳动来满 足生存 之 需 。只有劳动 、 劳动的对象化 , 才是人类社会存在和
发 展 的基 础 。
类社会 自身的尊严和体面的 , 等同于全体社会成员
的状况。在今天这个伟大 的变更时代 , 这种使命又
在人民普遍的心愿中回响 : 获得可持续 、 体面 的工作
机会 。国际劳工组织当今 的首要 目标 , 是促进男女
任务。《 费城宣言》 所宣示的“ 全人类不分种族 、 信仰 或性别都有权在 自由和尊严 、 经济保 障和机会均等
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是劳动和劳
一
、
同时 , 劳动不仅使人的生存得到了保证 , 而且推 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劳动创造 了人本身” 的名言 已经清楚地表明劳动者的尊严和体面是人类社会本
身的面貌 , 是人类社会发展水平 的集 中表现和根本
上, 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交的报告 即为《 体面的劳动》 :
“ 国际劳工组织的使命就是要 改善人类在劳动世界
人的个性 差别 和社 会 差 距 , 有 不 同社 会 地 位 和 经 具
地和拒绝 的可能。罗马法时代有了 自由人的劳动关 系, 自由人为其他 自由人所使用 , 是将 自己的劳动 出 租给对方 , 双方订立劳动租赁契约 , 开始了两个法律 人格者之间的债权关系 , 出现 了 自由人 出租 自己的 劳动力的形式 。日耳曼时代的劳动与罗马时代不同 的是形成了具有身份色彩 的劳动关 系, 即劳动关 系 具有了基于契约而存在的服从关系。这种服从关系 既有别于奴隶对奴隶主的服从 , 也不 同于罗马法中 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服从 , 日 “ 耳曼劳动思想的最大 特色亦即与罗马法相异最大之处 , 即并无高级与下 贱的劳务之分 , 同属于法 律的规范之下 。 日耳曼并 无对于劳动卑下的厌 嫌思想 , 反而视为对其 长上服 务忠勤的表现 , 甚至于认为是一种名誉的事情 , 此于 日 日 后 耳曼国家勤勉之 民族性不能谓毫无关 系 , 即 以日本而言 , 至今其劳务关系之中尚不难看 出有若 干遗风 , 即一种神秘 的‘ ’ 恩 的思想孕育于其中” ] E。 6 近代人权思想的启蒙对劳动关系也产生 了重要 的影响。启蒙学者信奉 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认定 人对人的支配与服从关系是违反 自然法则的 , 应当 将对人羁束 、 压迫的法律制度废除 , 建立 自然 、 自由 、 对等的具有人格 的契约 。劳动关 系逐渐消失了身份 区别 , 成为两个具有独立人格者之间 的劳动与报酬 交换关系 , 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劳动力与报酬 成为交易对价。但既然劳动关 系是两个具有对等人 格者之间的关系 , 就必然有不 同于一般债的关 系中 的包括身份在内的特殊因素 ; 并且 , 劳动关系虽然在 两个具有独立人格者间建立 , 但劳动却具有高度 的
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
国 际劳 工 大会——第189号公约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11年6月1日举行了其第100届会议,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承诺通过实现《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实现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的目标而促进所有人的体面劳动,并承认家庭工人对于全球经济做出的重大贡献,这包括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增加了有酬的就业机会,扩大了对老龄人口、儿童以及残疾人的关护范围,和在国家内部以及在国家之间大量的收入转移给付,并考虑到家庭工作仍未受到重视且是隐形的,并主要是由妇女和女孩来承担,她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是移民或是处境不利社区的成员,因而她们在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特别易受歧视,并易于遭受人权方面的其它虐待;并还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正规就业机会甚少,家庭工人仍在本国劳动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仍属于最边缘化的群体,并忆及,除另有规定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适用于所有工人,包括家庭工人,并注意到下列文书对于家庭工人的特殊相关性: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2006年雇佣关系建议书(第198号)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劳务移民的多边框架文书:采取依据权利的方法处理劳务移民的非约束性原则和指导方针(2006),并承认家庭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因而最好用专门适用于家庭工人的标准来补充一般性的标准,以使家庭工人能充分享有其权利,并忆及其它相关的国际文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特别是其有关预防、镇压及惩办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以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议定书、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并决定就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通过若干建议,并决定这些建议须采用国际公约的形态;于2011年6月16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
论以体面劳动为目标的劳动者权利保护
我 国 劳 动 立 法 与 国 际 劳 工 标
准 的 对 比 分 析
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始于 2 0世 纪 9 0 年 代 中期 ,1 9 9 4年 颁 布 的 《劳动 法 》标 志
着 我 国 劳 动 法律 体 系建 设 的 开 端 。 0 8 2 0 年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正式 生效 , 0 8 9 , 2 0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为每 一 个 人 创 造 机 会 ” 的 调研 报 告 从
中可发现 , 虽然全球化 的潜力是 巨大的, 但 是 它所带来 的利益 尚未惠及 足够 多的人 。
一
些 国家 的经验表 明,与全球化相结合的
经济增长可 以消除贫 困,但是  ̄N/ 了不 1 J ] n
平 等 。 同 时 ,全 球 化 、民 主化 以及 通 讯 和
于发展水平等 多方面的原因 ,各国在实现
有关 原 则 时的 具 体 做 法 和 进 程 都会 有 所 不
论 体 劳 为目 的 以 面 动 标
劳 者 利 动 权 保护
■ 王 希 (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 学院 南宁 5 ( 0 3) 7) 0
◆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针对个体 的个人 目标 ,也是针对 国家的发
内窖 籀 薹 :本 文 认 为 以 法 律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人 格 尊 严 ,是 实现 体 面 劳 动 的 重 要 条 件 。为 了在 我 国实现 体 面 劳动 ,需
要 多方 的努 力 ,特 别是 要 完善 相 应 的 法律 体 系 , 建 立 起 保 障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法律 机 制 。
劳工权 利中最基 本、前提 的权利。保障劳 工的就业权 利 ,包括 自愿选择就 业方式 、 培 训就业 的机 会 、公平就 业和平 等待遇 ,
体面劳动_当前国际劳工界关注的焦点_钱大东研究员访谈
体面劳动:当前国际劳工界关注的焦点———钱大东研究员访谈本刊记者 编者按:体面劳动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99年提出的。
2005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把体面劳动作为联合国系统推动实现的千年发展目标之一。
胡锦涛主席去年在“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的致辞中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他向我们介绍了体面劳动计划的战略目标和实施原则,国际劳工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体面劳动冲击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体面劳动在我国实现的情况。
记 者:国家主席胡锦涛去年在北京举行的“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的致辞中,谈到了体面劳动,并作了深刻的阐述。
关于体面劳动,国内不少人对其含义和由来还不太了解,请您详细谈谈什么是体面劳动?体面劳动的内涵又是什么?钱大东:去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的主题是“可持续发展、体面劳动、工会工作”,胡锦涛主席在致辞中讲到体面劳动时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这一精辟论断对于在我国乃至全世界促进体面劳动的实现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体面劳动是国际社会多年来倡导的理念,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99年提出的。
“体面”一词的英语原文是“decent”,是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参照各语种的译法经过反覆推敲而确定的。
这一词的德语翻译为“尊严”,俄语选用词的意思是“恰当、合适、当之无愧或公正”,日语则是直接使用外来语。
在1999年举行的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作了题为《体面的劳动》的报告。
他提出把“促进男女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当前的首要目标”;并且把“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作为实现体面劳动的四项战略目标。
这就是:第一,促进和实施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即实施8个核心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废除童工劳动,反对强迫劳动,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承认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第二,创造更充分的、其质量可以让人接受的就业机会;第三,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1— 专家访谈 包括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第四,通过政府、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参与的三方性机制,加强社会对话。
全球就业契约,向弱势群体倾斜
标: 促进和实施涉及劳动基本权利 的规范和原则 、 加女性和男性 增 获得体面就业和收入 的机会 、 扩大全民社会保 障的覆盖范围 , 提高效率 、 加强三方协 商和社会对话。
工、 发展依 靠职 工、 发展成果与职 工共享 , 使职 工生活质量与企 业 发展 效益同增共长 ; 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 系, 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 促进体面劳动 的实现。
固
立反强迫劳动的原则 , 包括《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 约》 废 除强迫劳动公 约》 四是确 立消除童 工的原则 , 和《 ; 包括 《 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 的童工劳动公约》 准 和《 。
20 0 8年 6月 1 0日第 9 7届 国际劳工大会期 间, 国际劳工组织 侣2个成员国政府 、 雇主和工人组织的代 表一致通过 了《 国际劳工组织 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 的社会正义宣言》 。指 出不仅要 的、 制度化的经济环境 。要 求把社会保障扩大到人人享有 。 并适应 由于技 术、 经济 、 社会和人 口统计 的迅速 变化而产 生的新的 以及不确定 的要 求。宣言表达了体面劳动议程 的普遍
济 复苏做出的政策性文书。契约敦促各国政府采取政策 , 加快创造就业 、 工作岗位恢复和使企业可持续 ; 建立 社会保护体系; 加强遵守国际劳工标准 i 加强社会对话 , 以构建公平和可持续 的全球化。全球就业契约 目的是
将就业和社会保护放在复苏政策的核心位置,以便加快就业的恢复,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特殊的政策和措
施, 扩大社会保护和加强安全 措施 , 确保全面获得就业机会 。全面贯彻这些措施可以抵制衰退对人们带来 的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在推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
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决心和责任,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体现。
【2】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Age for Admission to Employment, 1933)2.《国际劳工组织禁止童工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Child Labour in Industry and Certain Other Employment, 1937)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就业权利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Employment for Women, 1951)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1958)5.《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工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Wage, 1951)【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这些公约的批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批准这些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尤其是对于童工、妇女和低收入群体的保护。
其次,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和歧视现象,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人力资源国际劳动标准的法律解读
人力资源国际劳动标准的法律解读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力资源国际劳动标准越来越受关注。
这一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国际劳动标准进行法律解读,探讨其中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角色和作用国际劳工组织(ILO)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致力于提倡社会正义和维护工人权益。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劳动标准、提供政策建议和提供技术支持。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国际公约、推荐和宣言等文件,规范了全球范围内的劳动关系。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共有8个,其中包括禁止强制劳动和儿童劳动、保障工作安全和健康、确保工人权益、确保平等工资和工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公约为国际劳动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三、全球范围内的劳动标准除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外,全球范围内还存在着其他劳动标准。
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倡议、OECD的员工指南和企业社会责任等。
这些标准旨在引导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营造公平、可持续的劳动关系。
四、人权法律框架对劳动标准的支持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为劳动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
《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外,各国宪法和劳动法也对劳动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国际劳动标准的落实与监督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机制来确保各国落实劳动标准。
其监督机制包括国别监督、技术合作和政策支持等。
此外,民间社会组织、工会和跨国公司等也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推动国际劳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全球劳动力的流动性与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
这带来了一些挑战,如移民劳工权益的保护、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文化差异引发的纠纷等。
国际劳动标准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劳动标准的未来发展方向未来,国际劳动标准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和新兴职业的涌现,劳动标准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同时,跨国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将成为国际劳动标准关注的焦点。
大学生劳动教育(高职版)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大学生劳动教育(高职版)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绪论单元测试1.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A:主体性、思想性、创造性B:创造性、实践性、时代性C:思想性、实践性、社会性 D:主体性、时代性、实践性答案:C2.劳动教育评价不包括()A:平时表现评价 B:学段综合评价 C:过程性评价 D:开展学生劳动素养监测答案:C3.《意见》在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措施?()A:加强统筹协调 B:加强督导评价 C:加强师资建设 D:加强资源开发答案:ABCD4.劳动教育的关键环节包括()A:淬炼操作 B:榜样激励 C:项目实践 D:反思交流 E:讲解说明答案:ABCDE5.大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周,采用等形式进行()A:劳动项目实践 B:专题讲座 C:劳动成果展示 D:劳动技能竞赛 E:主题教育答案:ABCD第一章测试1.马克思认为,劳动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活动,凭借劳动,人类改造自然、改造自身。
()A:对 B:错答案:A2.体力劳动者低于脑力劳动者()A:错 B:对答案:A3.通过劳动者自身的脑力劳动和创造性劳动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等,并将其成果投入市场,引发消费,进而创造劳动价值。
体现了劳动的()特征。
A:综合性 B:消费性; C:形成长期性; D:专业性;答案:B4.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是哪种劳动?A:都是; B:创造性劳动; C:辛勤劳动; D:诚实劳动;答案:A5.人工智能背景下脑力劳动飞速发展,智能劳动来临。
()A:对 B:错答案:A第二章测试1.劳动承载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
()A:错 B:对答案:B2.劳动创造了美的产品,仅指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A:错 B:对答案:A3.劳动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A:错 B:对答案:B4.题中哪些属于劳动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要体现()A:劳动者自我满足的价值获得 B:劳动者推动社会进步的价值获得 C:劳动者成就他人的价值获得 D:劳动者自我成就的价值获得答案:ABC5.关于劳动最崇高的说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劳动是和谐理念的基本载体 B:劳动是国富民强的基本途径 C:劳动是文明进步的主要方式 D:劳动是民主诉求的实现渠道答案:C第三章测试1.劳动精神是中华民族在创造历史中凝聚而成的精神品质。
国际劳工公约2024集体合同
国际劳工公约2024集体合同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劳工权
利和劳工保护的国际公约。
然而,截至目前为止,国际劳工公约
2024并没有特别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约。
然而,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讨论集体合同在国际劳工公约框
架下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关于集体谈判和集体
协议的权利是与集体合同相关的。
该公约确立了工人和雇主组织的
权利,包括建立和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
这些权利是保护工
人利益和促进劳资双方平等谈判的重要保障。
其次,国际劳工公约第154号关于谈判机构的公约也涉及到集
体合同的相关内容。
该公约规定了雇主和工会之间建立谈判机构的
必要性,以便就劳工条件和就业关系进行谈判,并达成集体协议。
此外,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也强调了集
体谈判的重要性,鼓励各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雇主和工会能够在
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谈判,达成集体协议,包括集体合同。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在多个公约中都涉及了集体谈判和集
体协议的权利和保护,这些内容与集体合同有着密切的关联。
国际劳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谈判,确保劳动条件的公正和合理,进而促进全球劳工的福祉和社会公正。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摘要:
一、引言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2020年,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在这一年里,我国政府批准了多项国际劳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事务,为全球劳动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意义。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1.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2.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
4.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1.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2.促进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
3.推动我国企业履行国际社会责任
4.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1.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2.有利于我国劳动者福祉的改善
3.推动全球劳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4.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五、结论
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国际劳工合作的积极参与。
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将对我国的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劳动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
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约定,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各项权益和义务。
为了保障全球劳动力的权益,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标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执行过程。
本文将介绍劳动合同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并探讨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多项关于劳动合同的公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工人与工会自由组织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和《工资支付公约》(Minimum Wage Fixing Convention)。
《工人与工会自由组织公约》规定了工人与工会成立及行使权益的自由,并保护工人参与集体谈判和进行集体行动的权利。
这一公约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工会权益和劳资关系的条款提供了指引,为工人提供了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劳动环境。
《工资支付公约》则规定了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并明确了工资支付方式和周期。
该公约旨在避免拖欠工资和非法扣除工人工资等现象的发生,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除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为劳动合同的规范制定了一套国际标准,其中包括ISO 10018和ISO 9001等。
ISO 10018是为了提高组织内部员工满意度和绩效而设计的标准。
它强调了员工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并要求组织在雇佣过程中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益,同时提供有效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和生产力。
ISO 9001则是一套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强调组织应当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确保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可靠和高效。
它要求组织制定合理的绩效指标,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以保障工作质量和员工满意度。
三、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的影响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体面劳动的实现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
体面劳动的实现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摘要:要实现体面劳动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除了要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采取措施外,对劳动者素质也提出了要求:劳动者要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较强的法制意识以及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
关键词:体面劳动;劳动者;素质要求;权利意识;法制意识;道德素质;专业技能1999年6月,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概念,并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
[1] 2008年胡锦涛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致辞时指出:“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2]2010年4月27日,胡锦涛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提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3]可见,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已经得到高度的重视。
但是,要实现体面劳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除了要在国家政策、制度层面采取措施外,对劳动者素质也提出了要求。
一、实现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保护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
[4]具体说来,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5]有人从基本成分的角度对权利意识进行分析,认为权利意识的基本成分有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评价、权利意愿和权利信仰。
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起点;权利情感是人们对权利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或情结反应;权利评价是人们对权利现象进行道义上的评价或价值上的判断;权利意愿是人们从心理上产生权利感情后的升华,是觉醒后的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积极主张和坚决捍卫的勇敢品格,它反映的是人们行使权利的自觉程度,以及产生的保护权利的意识,特别是通过现代制度使受到侵犯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意识;权利信仰主要是人们在内心保持关于权利的理想化、神圣化的形象,以便于把权利视为神圣的东西。
体面劳动的主体伦理观念前提
《 体 面 的劳 动 》 中指出 , 体 面劳 动 是 促 进 男 女 在 自 由 、 公正 、
安 全 和具 有 人格 尊严 的 条 件 下 获 得 体 面 的 、 生 产 性 的 工 作 机会。随之 , 世 界 范 围 内 的体 面劳 动 研 究 以 及 制 度 建 设 全 面 展 开 近 年 我 国社 会对 体 面 劳 动 也 越 来 越 关 注 , 胡 锦 涛
活动 , 应该 把 劳 动 的 伦理 动机 设 定 为人 的 全 面 自我 实现 , 具 体 表 现 在 当下 , 应 该 是 通 过 劳 动健 全 自我伦 理 人 格 、 为 家庭 成 员 创 造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以及 为 国 家进 步 、 民 族 繁 荣做 贡 献 。 同 时 , 劳 动 者 还 要 认 识 到 劳 动 者 和 劳 动 组 织 的 关 系是 对 立 统 一 关
体面劳动 是 国际劳 工 局长 索 马维 亚 于 1 9 9 9年 第 8 7 届国际劳工 大会 上首 次 提 出的 , 他 在 向 大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然” 生 存 。所 以 劳 动 是 人 赖 以存 在 的 前 提 。马 克 思 说 : “ 一 个 种 的整 体 特性 、 种的类 特性 就在 于说 明 活动 的性 质 , 而 自由 的有 意 识 的 活 动 恰 恰 就 是 人 的 类 特 性 。 … … 有 意 识 的 生 命 活 动 把 人 同 动 物 的 生 命 活 动 直 接 区别 开 来 。 正 是 由 于这 一 点 , 人 才 是 类 存 在 物 。或 者 说 , 他 自 己 的 生 活 对 他 来 说 是 对 象 。仅 仅 由 于 这一 点 , 他 的 活 动 才 是 自 由 的 活
一
、
劳 动 的 伦 理 本 质
论我国劳动法律调整方式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以家务服务员的劳动保护为视角
从 2 1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 9 届会议决定 “ ‘ 00 9 将 家庭工人体面劳动 ’ 的项 目 列入大会第 10 0 届例会 的议程 , 进行第二次讨论 , 以便通过一项全面的标准” 以来 , 家务服务员 的劳动权益在全世界范 围内受 到特别关注。在一些发展 中国家 , 家务服务员在就业 中的比例高达 1%E 。根据《 0 1 ] 中国家政工体面劳
收 稿 日期 :0 l 2— 2 2 1 —l 2
作者简介 :. 1 黎建飞 (9 6 15 一 (9 2 18 一
)男 , , 四川江油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 长; . 娟 2石
)女 , , 四川绵 阳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重庆市渝北 区检察 院检察官。
133万方数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控制的范围是否是特定的职业是否需要雇主的指令该职业是否需要技能雇主是否需要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工作的市场按时计酬还是按工作计酬该工作是否是雇主固定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是否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是否是商业领域等u5
河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学报
21 0 2年 第 2期 ( 第 10期 ) 总 3
据 国际劳工组织第 10 0 次劳工大会的相关报告可 以了解到 , 世界范 围内家务服务员 的权益保护普 遍 有待 提高 。“ 他们 属于 类似 于其他 任 何 工人 , 不 同 于其 他工 人 的工人 。 全 世 界 的许 多 家 务 服 务 员 又 ”
低报 酬和 没有保 护 的就 业形式 之一 , 家务服 务 员 劳动 权 益保 护被 排 除 在 劳动 法 律之 外。改 变 当前 家务
服务 员权益保护的脆弱状 态, 改善家务服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当重新定位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 应 系的 范围 , 建 多元 的调 整方 式 , 定专 门的 家务服 务 员劳动权 益 法。 构 制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摘要: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
2.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
3.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
2020 年,我国正式批准了两项国际劳工公约,分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海员社会保障公约》(简称《海员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简称《家庭工人公约》)。
这两项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在国际劳工权益保障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国际劳工公约的具体内容】
《海员公约》主要规定了海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医疗、伤残、失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海员能够在国际间便捷地转移社会保障关系。
《家庭工人公约》则主要关注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家庭工人的法律保护,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与影响】
批准这两项国际劳工公约,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为我国国内的劳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借鉴。
在实际实施中,我国政府需要根据公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加强对海员和家庭工人的权益保障。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公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和理解,共同推动我国劳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发展。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实用版)
目录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概述
3.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
4.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020 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 号公约>的决定》。
这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劳动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加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表现。
2.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概述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条件改善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国际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了劳动者权益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3.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等。
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以避免劳动争议的恶化和升级。
4.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内劳动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
例如,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后,积极推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劳动者和雇主的需求。
国际劳工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国际劳工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基本权益和保护,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法来规范劳动关系,并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国际劳工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并公认的法律原则、准则和标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获得公平对待、安全保障以及合理的工作条件。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国际劳工法的主要立法机构之一。
ILO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改善全球劳工条件、促进社会正义和保护劳动者权益。
通过制定并推动执行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ILO的工作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劳工法的核心价值和原则是公正和人道主义。
根据国际劳工公约,劳动力不应当被视为商品,劳动者应当受到尊重和尊严对待。
国际劳工法着重于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工作机会、公平待遇和合理工时。
此外,国际劳工法还规定了对于强制劳动、童工和歧视的禁止,并保障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
然而,尽管国际劳工法的存在和努力,劳动者权益保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一些企业和雇主往往无视国际劳工法的规定,剥夺劳动者的权益。
有些国家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措施和机构来执行国际劳工法,导致法律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此外,随着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劳动力的供需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劳动者面临着不稳定就业、合同工和劳动力外包等问题,使劳动者的权益更加脆弱和易受剥削。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劳工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首先,各国需要加强立法,并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劳工法相一致。
其次,政府和企业应当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执法,以确保国际劳工法的有效执行。
此外,劳动者组织和工会应当加强合作,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权益和保护。
除此之外,国际社会还需要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有助于劳工法的落实。
国际劳工大会第189号公约《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
考虑到家庭工作仍未受到重视且是隐形的,并主要是由妇女和女孩 来承担,她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是移民或是处境不利社区的成员,因而她 们在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特别易受歧视,并易于遭受人权方面的其它虐 待;并
第 25 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须在其认为可能必要时,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 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最好将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 议程。
第 22 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 10 年后可 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退出,并请其登记。此项退出须自登记之日起一 年后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 10 年期满后的 1 年内未行 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 10 年,此后每当 10 年期满,可 依本条的规定退出本公约。
3. 利用前段规定所提供的可能性的各成员国,须在其根据《国际劳 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第一份履约报告中,指出被如此排除 在外的任何特殊工人类别以及做出如此排除的理由,并在随后的报告中 说明为了将本公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有关工人可能已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3条 1.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本公约规定的所有 家庭工人的人权。 2. 各成员国须采取本公约中陈述的针对家庭工人的措施,以便尊 重、促进并实现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即: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c) 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和 (d)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 3. 成员国在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工人和家庭工人的雇主享有结社自 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的过程中,须保护家庭工人和家庭工人的雇 主建立并按照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他们自行选择的组织、联合会和总 联合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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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正常工作时间; (g) 带薪年休假,及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 (h) 如果可行,提供膳宿; (i) 如果可行,考察期或试用期; (j) 如果可行,遣返的条件;和 (k) 有关终止就业的待遇和条件,包括由家庭工人或雇主提出通知的任
何期限。
第8条
1. 国家法律和法规须要求,在一个国家受聘而到另一个国家从事 家庭工作的移民家庭工人,为了从事供职的或合同中规定的家庭工作, 在跨出国界之前应拿到一份第 7 条中所提及的就业待遇和条件的书面合 同,且该书面合同可在从事工作的国家加以执行。
第 16 条
各成员国须根据本国法律、法规与实践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家庭工 人或是由他们本人或是通过一名代表,按照不低于其他工人可普遍获得 的条件,有效地利用法院、法庭或其它解决争端的机制。
第 17 条
1. 各成员国须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控诉机制和手段,确保遵守旨在 保护家庭工人的国家法律和法规。
2. 各成员国须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法规,在适当考虑家庭工作的具体 特点的情况下,制定和落实针对劳动监察、执法和处罚措施。
(c) 在其管辖范围内,视情况与其它成员国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 措施,在其本国领土内为由私营职业介绍所招聘或安置的家庭工人提 供适当的保护,使其免遭虐待。这些措施须包括具体规定私营职业介 绍所和住户在家庭工人问题上各自所承担义务的法律或法规并做出处 罚规定,包括禁止那些私营职业介绍所涉足欺诈作法和虐待行为。
2006 年雇佣关系建议书(第 198 号)以及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劳务移民的多边 框架文书:采取依据权利的方法处理劳务移民的非约束性原则和指导方针 (2006),并
承认家庭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因而最好用专门适用于家庭工 人的标准来补充一般性的标准,以使家庭工人能充分享有其权利,并
忆及其它相关的国际文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和特别是其有关预防、镇压及惩办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议定 书,以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议定书、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 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并
3. 在尽可能与国家法律和法规保持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措施须具体 规定,在适当尊重隐私的情况下可准许进入住户房屋应满足的条件。
第 18 条
各成员国须经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通过 法律和法规,以及通过集体协议或符合本国实践的补充措施,通过扩大 或调整现行措施以覆盖家庭工人,或视情况通过制定针对他们的具体措 施,落实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第9条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工人: (a) 可就是否在住户家中居住自行与其雇主或潜在雇主达成协议; (b) 在每日和每周休息或者休年假期间,在住户家中居住的家庭工人并
非一定得留在住户家中或与住户成员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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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权保留他们自己的旅行和身份证件。
第 10 条 1. 考虑到家庭工作的特殊性,各成员国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集 体协议采取措施,确保家庭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补贴、每日和每 周休息时间以及带薪年休假方面享有与一般工人的同等待遇。 2. 每周须至少连续休息 24 小时。 3. 凡家庭工人不能随意自由支配他们的时间并需在住户家中随时听 候可能的工作安排这一时间段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具体程度则由国家法 律或法规、集体协议或符合国家惯例的任何其他措施来确定。
第 19 条 8
本公约不影响根据其它国际劳工公约对家庭工人适用的更为有利的 条款。
第 20 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须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 21 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 束力。
2. 本公约须自两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 生效。
3. 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须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生效。
3. 利用前段规定所提供的可能性的各成员国,须在其根据《国际劳 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第一份履约报告中,指出被如此排除 在外的任何特殊工人类别以及做出如此排除的理由,并在随后的报告中 说明为了将本公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有关工人可能已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3条 1.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本公约规定的所有 家庭工人的人权。 2. 各成员国须采取本公约中陈述的针对家庭工人的措施,以便尊 重、促进并实现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即: (a)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c) 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和 (d)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 3. 成员国在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工人和家庭工人的雇主享有结社自 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的过程中,须保护家庭工人和家庭工人的雇 主建立并按照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他们自行选择的组织、联合会和总 联合会的权利。
第 189 号公约
国际劳工大会 ——
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 2011 年 6 月 1 日举行了其第 100 届会 议,并
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承诺通过实现《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 原则和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实现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 言》的目标而促进所有人的体面劳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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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1. 各成员国须为家庭工人确定与 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 和 1999 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 182 号)的规定相一致的最低年 龄,并不得低于国家法律和法规为一般工人规定的最低年龄。
2.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以确保 18 岁以下和高于最低就业年龄的 家庭工人所从事的家庭工作不会剥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或妨碍他们参 加进修或职业培训的机会。
第 11 条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在存在有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情况下确保 家庭工人享有最低工资保障,而且应在没有基于性别歧视的情况下确 定报酬。
第 12 条 1. 家庭工人的报酬须以现金形式定期直接付给本人,至少每月一 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另有规定,在征得有关工人同意后, 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支票、邮政支票、汇款单或其它合法的货币支付 方式支付报酬。 2. 国家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或仲裁判决书或许可就家庭工人报酬 中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限定比例作出规定,其条件不应低于普遍适用于其 他工人类别,但要采取措施确保此类实物支付得到工人的同意并与个人 用途相适宜,且有益于工人,以及对之赋予的货币价值既公平又合理。
决定就家庭工人的体面劳动——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通过若干 建议,并
决定这些建议须采用国际公约的形态;
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 2011 年家庭工 人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 “家庭工作”一词系指在或为一个住户或几个住户从事的工作; (b) “家庭工人”一词系指在一种雇佣关系范围内从事家庭工作的任何
第5条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工人享有有效保护,免遭所有形式 的虐待、骚扰和暴力。
第6条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确保家庭工人同其他一般工人一样,享有公 平的就业待遇和体面的工作条件,如果他们住在住户家中,则享有尊重 其隐私的体面生活条件。
第7条
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工人能以适宜、可核实和易于理 解的方式,最好在凡可行时,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草拟 的书面合同获得有关其就业待遇和条件的信息,特别是: (a) 雇主和工人的姓名和住址; (b) 通常的工作场所或多个工作场所的地址: (c) 起始日,及凡合同只规定一个具体时间段时,合同的期限; (d) 将要从事的工作种类; (e) 报酬、计算员国须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法规,在适当考虑家庭工作的具体 特点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家庭工人在包括生育保护在内的社会 保障保护方面享有的条件不低于适用于一般工人的那些条件。
2. 可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与代表家庭工人 的组织和代表家庭工人雇主的组织(如果存在)进行磋商之后,逐步落实前 段中提到的措施。
第 22 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 10 年后可 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退出,并请其登记。此项退出须自登记之日起一 年后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 10 年期满后的 1 年内未行 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 10 年,此后每当 10 年期满,可 依本条的规定退出本公约。
第 23 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须将各成员国所交送的所有批准书和退出书的登 记情况通报全体成员国。
2.在将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报全体成员国时,局长须提请各 成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 24 条 9
国际劳工局局长须将所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和退出书的详细情况,按 照《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承认家庭工人对于全球经济做出的重大贡献,这包括为有家庭责任 的男女工人增加了有酬的就业机会,扩大了对老龄人口、儿童以及残疾 人的关护范围,和在国家内部以及在国家之间大量的收入转移给付,并
考虑到家庭工作仍未受到重视且是隐形的,并主要是由妇女和女孩 来承担,她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是移民或是处境不利社区的成员,因而她 们在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特别易受歧视,并易于遭受人权方面的其它虐 待;并
人,男性或女性;
(c) 仅偶尔或零星地,而并非在职业基础上从事家庭工作的人员不是家 庭工人。
第2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家庭工人。 2
2. 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经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 和与代表家庭工人的组织和那些代表家庭工人雇主的组织(如果存在)磋 商,可将下列人员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a) 已另外为其规定了至少同等保护的工人类别; (b) 可能会产生实质性特殊问题的有限工人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