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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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 年公约》)第 16 条,《<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 年议定书》) 第VI条和《<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97 年议定书》 (以下称《1997 年议定书》)第 4 条共同规定的《1997 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 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约》修正 案的职能,
第 2 段被接受后,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
-2-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 年公约》第 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
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
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发动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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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EPC.258(67)号决议 (201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 1997 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 (对第 2 和第 13 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11d
13.7.1.2
□
12
MARPOL73_78防污公约
![MARPOL73_78防污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e4d3a8a9f121dd36a22d8208.png)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5.燃油的质量ຫໍສະໝຸດ (1)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 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2)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 IMO编号;港口;交付开始日期;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 址和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公吨);15℃时的密度;硫 含量(%m/m);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 明所供燃油符合本附则适用款项的要求。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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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本统一解释中使用了下列简称:1.73/78防污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规则──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中的各条规则3.IOPP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4.SBT──专用压载舱5.CBT──清洁压载舱6.COW──原油洗舱系统7.IGS──惰性气体系统8.PL──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9.H──73/78防污公约生效日期(见两年。
1.定义第1(1)条1A.0“油”的定义,因此,删去原解释(见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Ⅱ)。
)油碎布处理1A.0.2 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指南中所指的油碎布应按照附则V和该指南中的程序处理。
第1(4)条1.0 油船的定义1.0.1 按经修订的SOLAS74第Ⅱ-1章3.20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当其全船或部分散运油时,应如1(4)条所定义的油船处理。
第1(6)1(26)1.1 油船的定义1.0.1 第1(6)和1(26)条分别对“新船”和“新油船”所下定义应解释为,属于这两款的(a)、(b)、(c)、(d)、(i)、(d)(ii)或(d)(iii)中所列的任何一类船舶,应认为是新船或油船。
1.2 交船期预想不到的延迟1.2.1 就第1(6)、1(26)和24条关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定义而言,是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订立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及交船,但是由于造船者及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得不延迟到所订日期之后交船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视为“现有船舶”。
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对待。
1.2.2 重要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延迟而在所订日期之后交船、且主管机关允许作为现有船舶对待的船舶,港口国应同样予以接受。
为保证这一点,建议各主管机关在考虑这类船舶申请时,遵循以下做法:.1 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地考虑这类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船舶建造于某一外国,主管机关可要求造船国主管当局提出一份正式报告,说明延迟是由于建造者和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2 根据此种申请某船被视作现有船舶时,该船的《防止油污证书》应予签注,以表明该船已被主管机关认可现有船舶;.3 各主管当局应向本组织报告船舶的身分,及该船被认可为现有船舶的理由。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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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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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ANNEX 13Page 2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3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3](https://img.taocdn.com/s3/m/0174172e0740be1e650e9aa4.png)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3)--------------------------------------------------------------------------------附录Ⅱ证书格式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注:本证书应附有结构及设备记录)本证书系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授权,由(国家全称)发给。
------------------------(按本公约规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全称)---------------------------------------|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总吨位||--------|---------|---------|--------||||||||||||||||---------------------------------------船舶种类:油船*属于公约附则Ⅰ第2(2)条规定设有货油舱的非油船舶*上述以外的船舶**不适用者划去兹证明:1.本船已按照公约附则Ⅰ第4条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和2.根据检验结果,认为本船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在各方面均属合格,且符合公约附则Ⅰ的可适用的要求。
本证书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此期间应按照公约附则Ⅰ第4条的要求进行各种检验。
发证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证书地点)年月日---------------(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发证机关盖章)年度检验和期间检验签证兹证明此船业经按照公约附则Ⅰ第4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并符合公约有关规定:年度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年度*/期间*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年度*/期间*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年度检验:签字----------------(正式授权官员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主管机关盖章或硬印)*不适用者划去格式A*(经1991年修订)*1.本格式用于IOPP证书中列为第三种类型的船舶,即“上述各类以外的船舶”。
MARPOL7378防污公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20adcd60336c1eb91b375d05.png)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https://img.taocdn.com/s3/m/6c67c23fbd64783e09122bde.png)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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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防污公约第 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件 VI 规则第 13 条修正案,其文本载于
本决议附件中;
2
决定,按照防污公约第 16(2)(f)(iii)条,该修正案将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
受,除非在该日之前,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或其总计商船队构成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3 本规则第 5.1 段所适用并按第 II 和第 III 层发证或仅按第 II 层发证的船舶,其船 上安装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层级和开/闭状态须在进入和离开在本规则第 6 段之下划 定的排放控制区时,或在此等区域中开/闭状态改变时,连同日期、事件和船位,记 录于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记录簿中。”
2
在第 5.1.1 段中,将符号“NOX”改为“NO2”。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向本组织并非防污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发送本决议及其附件的
副本。
附件
防污公约附件 VI 修正案 (氮氧化物第 III 层排放控制区操作性遵行记录要求)
附则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第3章 控制船舶排放要求
规则 13 – 氮氧化物(NOX)
1
在现有第5.2段之后增加一个新的第5.3段如下:
注意到经 1978 年议定书和 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防污公约)第 16 条,该条规定出修正程序并授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其修正案的职 能,
在其第六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氮氧化物第 III 层排放控制区操作性遵行记录要 求的防污公约附则 VI 修正草案,
第 MEPC.271(69)号决议 (2016 年 4 月 22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7 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6(59))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6(59))](https://img.taocdn.com/s3/m/cc3a8c5f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0c.png)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6(59))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9.07.1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以第MEPC. 186(59)号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新增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的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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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包括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主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的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 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 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200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就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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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86.09.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1984年9月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防止油污规则第一条定义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款条文更改如下:第二十六款虽在本条第六款内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戊以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新油船”系指:(一)该油船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二)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船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三)该油船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四)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1.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2.在没有改建合同时,其改建工程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开工者;或3.其改建工程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完成者。
此外,对于载重量为70,000吨及70,000吨以上的油船,在引用本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适用本条第六款的定义。
第二十七款虽在本条第七款内已有所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甲、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丙、第十三条丁各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五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之(三)的内容,“现有油船”是指不属本条第二十六款所述新油船范围的油船。
第九条对排油的控制原第一款第(一)项之6更改如下:4.油船所设本附则第十五条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原第一款第(二)款之5更改如下:5.船上所设本附则的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它装置,正在运转。
原第四款更改如下:四、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或不适用于未经稀释其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未经处理的含油混合物的排放,并且该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油舱底,且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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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4.10.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2届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以MEPC.118(52)号决议通过,2007年1月1日生效)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期满之日相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2 相关管系系指从货舱吸入点到岸接头用于卸货的管系,包括与卸货线路公开连接的船舶所有管系、泵和过滤器。
3 压载水清洁压载水系指装载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水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并经本组织修正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19(22)号决议通过的并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5 水深系指海图深度6 在航途中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
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7 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的物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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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73/78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Ⅵ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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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97.09.26•【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该协定书生效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且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本议定书当事国,作为《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的当事国,认识到需要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忆及《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第15条呼吁应用预防办法,认为缔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是实现该目标的最好途径,兹协议如下:第1条需修正的文件本议定书修正的文件是《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此后称为“本公约”)。
第2条在本公约中增加附则VI增加题为“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附则VI,其条文载于本议定书的附件中。
第3条一般义务1 在本议定书当事国间,本公约和本议定书应作为一份单一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2 对本议定书的每一提及同时即构成提及其附件。
第4条修正程序在将本公约第16条应用于附则VI及其附录的修正案时,提及“本公约当事国”应视为是提及受该附则约束的当事国。
最后条款第5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 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此后称为“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此后应开放供加入。
只有《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此后称为《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议定书当事国:(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b)签署而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c)加入。
2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以向本组织秘书长(此后称为“秘书长”)交存相应文件作出。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9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9](https://img.taocdn.com/s3/m/26c8748f33d4b14e8524689b.png)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9)73/78防污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2)“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11°00′S142°08′8E的一点起至10°35′S141°55′E的一点,再至10°00′S142°00′E的一点,再至9°10′S143°52′E的一点,再至9°00′S144°30′E的一点,再至13°00′S144°00′E的一点,再至15°00′S146°00′E的一点,再至18°00′S147°00′E的一点,再至21°00′S153°00′E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24°42′S153°15′E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3)“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5条中所列各区域。
第2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3条在特殊区域外处理垃圾(1)除本附则第4、5条的规定外:(a)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b)对于下述垃圾,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足;(i)25海里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ii)12海里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c)本款(b)(ii)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处理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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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
(73/78MARPOL)。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
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
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
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
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
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该公约及其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公约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1988年11月21日,我国加入了公约附则V,并于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认识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造成污染方面所能作出的重大贡献,也认识到有进一步防止和控制船舶,特别是油轮造成海洋污染的必要,还进一步认识到尽早并尽可能广泛地执行该公约附则Ⅰ所载防止油污规则的必要性。
但认为在某些技术问题未得到满意的解决以前,有必要推迟施行该公约的附则通,考虑到达到这些目的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一般义务
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
(一)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和
(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的各项规定,但须遵照本议定书中所列的各项修订与补充。
二、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三、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第二条防污公约附则Ⅱ的执行
一、尽管有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同意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或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会)中经本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确定的更长的期间内,各缔约国应不受公约附则Ⅱ各项规定的约束。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在涉及公约附则Ⅱ的各种事项方面,既不承担任何义务,也无权要求任何特权。
同时,就涉及该附则的各种事项而言,凡提及防污公约的各缔约国时应不包括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
第三条资料交流
防污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文更改如下:
“经授权代表各该缔约国按规则规定办理关于装运有害物质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和营运事宜的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名单一份,以便周知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
为此,主管机关应将其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条件通知海协组织。
”
第四条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
一、本议定书自1978年6月1日起至1979年5月31日止在海协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各国可按下列方式参加本议定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认可;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应向海协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第五条生效
一、本议定书应不少于15个国家,其商船合计总吨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的百分之五十,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参加本议定书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
二、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关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应在交存之日后经过3个月生效。
三、凡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按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已被接受之日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应适用于经修正的议定书。
第六条修正
防污公约第十六条中所述关于公约条款、附则及附则的附录的修正程序,应分别适用于对本议定书的条款、附则及附则的附录的修正。
第七条退出
一、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该国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二、退出本议定书,应向海协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
三、退出本议定书,应在海协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的12个月以后或在该通知中所载任何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第八条保存
一、本议定书应交由海协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
二、保管人应:
(一)将下列事项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
1.每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按受、认可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2.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3.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4.按照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一款所作的任何决定。
(二)将核证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
三、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核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九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另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并与签字的正本一起保存。
下列具名的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