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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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保险学》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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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风险与保险习题
一、名词解释
1.风险: 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期间内,某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静态风险: 在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规则的自然行为和人们的失当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3.责任风险: 个人或团体因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或按照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答:给个人和经济单位造成财务困难和经济没有保障的主要纯粹风险有以下3种:
(1)人身风险。它包括未老身故、老年、疾病、失业或待业。
(2)财产风险。与财产风险相联系的损失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额外的费用
开支。
(3)责任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过失人必须负有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可保风险的条件。
答:保险人一般承保纯粹风险,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风险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数和程度。
(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上的危险因素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具体地说,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4)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如果保险对象的大多数在同时遭受损失,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就会丧失。
(5)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担得起。
3.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保险的含义。
答:(1)从经济角度上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厘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
(2)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主要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比较保险与赌博、储蓄的异同。
答:保险与赌博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非等价交换,利益的获得有赖于偶然因素。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区别:首先,赌博产生一种新的投机性风险;而保险是对付纯粹风险的一种办法。其次,赌博是非生产性的,赢者是以输者的损失为代价的;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有着共同利益。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有些长期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但两者还是不同的经济范畴。首先,保险是以众人的储蓄补偿少数人的损失,体现互助合作性质;而储蓄总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对每个储户保持这种对等关系,它是一种自助行为。其次,保险的目的是对付意外灾害事故损失;储蓄也可用来对付不测事故,但储户的心理主要是把存款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第二讲保险基本原则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地位。换言之,保险人有权从造成事故的第三者取得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补偿。
2.陈述或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其法律意义在于如果陈述虚报了重要事实,保险人能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3.隐瞒:是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换言之,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保持沉默和故意不予泄露。对重要事实隐瞒的法律后果与错误陈述相同。
4.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它规定了一种影响风险的事实存在作为保险责任的一项条件。
5.近因:是指存在多个损失原因情况下,而且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曾中断,对造成损失起支配作用的损失原因。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准确地找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简答题
1.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是什么?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答: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如下:(1)防止赌博。如果不要求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会变成一个赌博合同。(2)减少道德危险因素。(3)衡量损失。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和可能的法律责任能代表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当你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时,无疑你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你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你必须对这个人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即预期被保险人死亡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在人寿保险中,婚姻、血缘关系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答:(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具有劳动关系的雇主与雇员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各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什么时间?
答: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允许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可以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但预期在将来对它具有保险利益。相反,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险单出立时满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具有保险利益,因为人寿保险单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一种定额保险单,而且可以转让。在健康保险中,在何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问题也取决于健康保险单是定额保险单还是补偿性合同。
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可能有什么不同?
答: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分离,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当作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简述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
答:首先,代位求偿权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在没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过失方取得重复赔偿是有可能的,但这违反了补偿原则。其次,代位求偿权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从过失方取得补偿。
6.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哪些属于重要事实?
答:属于重要事实的情况有:(1)凡是影响保险人是否作出承保决定的事实。(2)凡是影响保险人改变承保条件或费率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
1.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