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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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内容划分为工程材料、施工试验、施工记录、验收记录、资料整理几个方面。

一、工程材料

1.1.1工程材料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1.1.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1.1.3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1.1.4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1.1.5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材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1.1.6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1.1.7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1.1.8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1.2.1 工程材料进场报验

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报验表,报请监理单位验收。

2.材料进场报验须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案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预先协商确定。

3.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1.2.2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1.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汇同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1)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材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主要材料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应符合要求,见证取样及按规定的要求执行。

1.2.3 材料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做污染物检测,有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用花岗石材根据有关规定,应有放射性复试报告;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根据有关规定,应有甲醛含量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1.3.1 钢筋(材)

1.钢筋的复试应按不同炉罐号和直径分批检验。大家在材料进场时应对照出厂合格证进行取样,有的出厂合格证上面同一直径的钢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炉罐号,如果这些炉罐号的编号不是连续的或间隔超过5个以上编号的应分别取样试验。

2.见证取样的数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即检验总量的35%,应该按每次进场钢筋的型号和直径总数的35%做见证取样,见证取样应该按主要受力钢筋来选取。

1.3.2 水泥

1.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散装水泥使用的较多,由于现场水泥储存罐较少,水泥的进场次数频繁而数量较小,无形中加大了水泥试验的频率。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希望每次进场的水泥做安定性试验,对于每次进场检验的水泥所提供的出场试验报告与复试的报告单上面的日期、编号、数量相吻合。注意进场水泥的总数应与现场实际用量基本相符。对于用于楼梯踏步、地面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必须也有出厂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水泥的取样也按35%作见证取样,第一次进场的水泥必须要作见证取样。

3.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1.3.3 砖与砌块

1.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按35%作见证取样,第一次进场的砖试验要作见证取样。

2.砖的第一次取样送检时间必须控制在砖砌体施工前,根据施工用量来确定砖的取样次数,注意检查厂家提供的出场试验报告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1.3.4 砂与碎(卵)石

1.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

2.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1.3.5 防水材料

1.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

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检查出场检验报告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相符。

3.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不能让做屋面施工的人员取样送检,防止偷换送检材料,造成屋面施工质量缺陷。

4.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5.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1.3.6 外加剂

1.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3.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1.3.7 掺合料

1.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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