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12).doc

合集下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4.26 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场取得终身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对于企业收取的一次交费终身受益的会员费,按企业经营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孰短的原则确认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处理问题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相关票据如何处理问题企业当年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票据,可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纳税调整;未取得的,在取得后调整其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应付未付利息的扣除问题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定事项中包括未支付的银行利息。

五、核定征收企业允许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的有关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中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可以执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两项政策。

六、项目经理部使用总机构账户可否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问题根据企业实际采购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企业使用的是总机构账户,可以视同提供工程款拨付证明。

七、非营利组织会费免税收入的认定问题由于相关部门已取消有关收费标准,纳税人在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已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即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有关问题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因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搬迁规划之日及时搬迁的,其搬迁日按实际搬迁年度开始计算。

对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用已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再从搬迁收入中列支。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如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原企业不能注销,而在搬迁安置地新建一个企业,原企业可享受搬迁政策,搬迁收入扣除新建企业的购建支出后的余额,合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
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冀建质〔2010〕46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2号)已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例由1%调整至2%。

经测算,现将现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08年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及2009年颁发的《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标准》、《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标准》)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现将《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一)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局审批;(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对我省特定区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22年)正文:----------------------------------------------------------------------------------------------------------------------------------------------------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22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公布)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2005年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公布)四、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2006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号公布)五、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公布)六、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2年1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9号公布)七、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八、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2年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十、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在《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地⽅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式教育是⽴国之本,⼤家在⽇常的⽣活中经常会讨论这样的问题,但是在很多时候,⼤家并不知道关于关于教育的深⼀度信息。

及时的了解这类信息有助于⼤家及早的处理信息。

那么地⽅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式有哪些?以下内容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地⽅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式: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种附加费。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1.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征收范围⾃2010年12⽉1⽇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征收教育费附加。

⼆:计征⽐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地⽅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为2%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1.进⼝不征,出⼝不退;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发⽣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3.对国家重⼤⽔利⼯程建设基⾦免征教育费附加;4.⾃2016年2⽉1⽇起,按⽉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

四:征收⽅式直接在教育费⽤⾥⾯有相关计算,具体内容见收据。

其他规定:⼀、公办幼⼉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园开学前⼀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计算。

幼⼉缴费后未⼊学或在开学后2个⽉内(含2个⽉)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转园、退园和因个⼈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在留园期间因个⼈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家长收取其他费⽤。

幼⼉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的。

XX市人民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

XX市人民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XX

**市人民府**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河发[2004]30号发布日期:2004-5-11执行日期:2004-5—11生效日期:1900-1-1**县(市)、自治县、区人民府,市直**委、办、局:现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人民府二○○四年五月十一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教育附加是、**人民府决定开征的,是法律所规定征收的教育税费。

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人民府《****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发[2004]1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XX,纳入地方财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市、区)人民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级财和教育行部门负责。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审计部门和上级**门的监督检查。

每年初由、内审人员,对上年度市本级的教育附加和使用情况实行全面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上报市人民府。

**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府的部署,认真抓好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依法足额征收。

、**人民府下文明确征收的教育附加项目有:(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予以免征。

(二)、**、团体和**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五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财厅统一印制的府性基金专用。

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

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

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一、前言教育附加费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学杂费、住宿费、饮食费等。

教育附加费的管理对于学校的经济运行和学生的财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是任何一所学校不可或缺的工作之一。

本文将对教育附加费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希望能够为各位学校的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教育附加费的管理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学校要对教育附加费的收费标准、用途和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合理收费原则:学校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不能设置过高的附加费用,避免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规范管理原则: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对收费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4.服务保障原则:学校要将教育附加费用用于学生教育和生活方面,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和生活保障。

三、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的内容1.收费标准制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受教育的时间、地点、专业和学历层次等情况,合理确定教育附加费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不同收费项目的具体数额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收费能够合理合法。

2.收费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对教育附加费的收费过程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完善的收费收据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收费都能够有明确的凭证。

(2)对收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收费过程能够得到规范的执行。

(3)建立退费制度,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予以退费,保障学生的权益。

3.使用管理学校应当严格规范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教育附加费专用账户,对教育附加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项管理,不得挪用教育附加费资金。

(2)定期公布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学生和社会公众能够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教育费附加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费附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教育费附加的合理使用,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育费附加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教育费附加是指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从非税收收入中提取,专门用于教育事业的资金。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学校教育费附加的筹集:1.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从非税收收入中提取教育费附加;2. 学校通过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的教育资金,按约定比例提取教育费附加;3. 学校内部自筹的教育资金,按学校规定比例提取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学校教育费附加的使用:1. 用于改善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 用于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3. 用于教师培训、教研活动,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4. 用于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现代化水平;5. 用于学校安全设施建设,保障师生安全;6. 用于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的教育事业支出。

第六条学校教育费附加的管理:1. 学校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2.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资金使用情况;3.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费附加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学校设立教育费附加监督小组,负责对教育费附加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1. 检查教育费附加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2. 监督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执行教育费附加使用审批制度;3. 调查处理教育费附加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4. 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未按规定提取教育费附加的;2. 教育费附加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3. 擅自挪用、侵占教育费附加的;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冀政[1985]118号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冀政[1985]118号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试行办法(冀政[1985]118号1985年9月9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我省农村征收中、小学教育经费附加试行办法。

一、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我省农村教改前的基数包干到乡、镇,具体包干数额由县、乡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县在核定包干基数时,对贫困乡、镇可给予适当照顾。

二、除国家拔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征收教育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在农村投资办学。

教育费附加要用于改善中、小学的教学设施,补充办学经费不足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挪作他用或平调。

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办的中学、中心小学的经费由乡、镇负担,村办小学的经费由村负担。

三、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是:农村工商业户、联合体、乡镇企业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

个别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可以工代征。

鉴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强求一律。

对农、林、牧、副、渔业,一般按产量或销售收入计征,也可农业税附加一定比例;对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一般按企业销售额和经营收入计征。

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简便易行的计征办法。

四、附加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具体意见,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012年河北省中考政策详解

2012年河北省中考政策详解

2012年河北省中考政策详解昨日(22日教育厅公布了《河北省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根据要求,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此外,今年中考河北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内容纳入中考考试范围。

中考分配生分配生比例不低于80%2012年,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下降50分录取分配生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

原则上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录取。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将减少分配生数额省教育厅强调,各地各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

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从2012年开始,将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的教学内容,列入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文科综合”科目中的思想品德学科试题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思想品德学科分数的15%,即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

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省教育厅表示,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附加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机构的教育附加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合理分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二)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征收与管理第四条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教育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年度预算、分月征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教育附加费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依法、规范、高效。

第七条教育附加费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教育附加费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征收情况。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支持教育科学研究;(四)开展教师培训;(五)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教育附加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浪费和流失。

第十一条教育附加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教育附加费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的;(二)擅自改变教育附加费用途的;(三)挪用、侵占教育附加费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学校附加教育费管理制度

学校附加教育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附加教育费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附加教育费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特色教育等需求,由学生自愿缴纳的,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教育费用。

第三条学校附加教育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附加教育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附加教育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附加教育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特色课程:如艺术、体育、科技等特长培养课程;2. 课外活动:如社会实践、研学旅行、兴趣小组等;3. 教学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器材等;4. 教师培训:如国内外学术交流、专家讲座等;5. 学生奖励:如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六条附加教育费的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七条学生自愿缴纳附加教育费,学校不得强制。

第八条附加教育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附加教育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附加教育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学校成立附加教育费管理委员会,负责附加教育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附加教育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附加教育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2. 审核附加教育费的收取情况;3. 监督附加教育费的使用情况;4. 定期向学校领导班子报告附加教育费的管理情况;5. 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对附加教育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附加教育费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附加教育费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对附加教育费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提高附加教育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学生缴纳附加教育费。

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范文

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范文

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范文教育附加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教育附加费的管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提高收费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小学、中职学校和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附加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教育附加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取的用于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费用。

第四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是教育附加费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教育附加费的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落实教育附加费的收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收费原则教育附加费的收费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收费。

对教育资源较为匮乏的地区和学校,可以适度降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确定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质量需求、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附加费的收费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收费公示学校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教育附加费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解释。

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八条收费周期教育附加费一般按学期收取,不得以年度收取。

学校应提前一个月将收费通知书发放给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使用原则教育附加费的使用原则是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学校应将教育附加费用于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使用范围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实施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2. 购置教学设备和实验器材;3. 更新教育信息化设备和教材教辅资料;4. 提高学校食堂和宿舍的硬件和服务水平;5. 改善校园环境和体育设施;6. 发展特色教育项目和校园活动。

第十一条使用程序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附加费的使用程序,包括项目申报、会议审定、资金拨付、使用成绩评估等环节。

学校应定期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教育附加费的使用情况。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5•【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施行日期】1997.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义务教育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级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以及从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

第二章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

第七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三税”应纳税的百分之三缴纳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八条在国家规定的农民负担限额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引言: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民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税款。

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优质教育的普及。

本文将详细探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可行性和重要性。

一、背景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是保障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金来源,被广泛提倡和实施。

然而,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管理办法,导致资金使用不够精确、透明,也难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

二、主要内容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征收范围和税率:明确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并加以合理调整。

根据不同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和经济实力,合理确定税率,确保个人和单位的负担是公平和可承受的。

2.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确保地方教育附加的资金使用透明、公正和高效。

包括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预算、搭建监督平台等,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的效益和质量。

3.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提高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确保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改善基础教育条件薄弱地区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4.效益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效益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最大化。

三、可行性和重要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从可行性角度来看,该管理办法的推行可以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减少财务违规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通过统一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征收效率,确保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重要性角度来看,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推动教育公平至关重要。

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通知

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通知

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市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政发〔〕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

市直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城区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改善市属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市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培训,支持市属职校学校建设。

教育费附加依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教育费附加安排以基础教育为主,按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教育。

二、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安排原则。

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市直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绩效预算原则。

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项目有评审、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三、使用安排教育费附加支出安排,按照学校申报、教育局提议、财政评审、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具体操作程序:(一)各相关学校根据本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入库数通报市教育局;(三)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四)市财政局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实行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五)市教育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修改完善安排计划;(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计划。

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安排计划;(七)资金使用学校根据下达的教育费附加计划项目类别,分别实施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招投标程序。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 1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教育费附加(全)

地方教育费附加(全)

地方教育附加概述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全面开征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具体要求如下:——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

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2012)
(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门及单
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