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发(2010)391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京建发[2010]52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2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
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2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
(京建发〔2010〕226号)
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委管社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的通知》(建办人〔2009〕9号)及《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2010年培训计划的通知》(建办人〔201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行为,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类别
按照职能和培训对象不同,培训分为两类:一是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二是由委管社团组织和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2.《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3.《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造质量、管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含参考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A、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B、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情况C、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D、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情况正确答案: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A、特种技术规范B、生产技术规范C、安全技术规范D、企业技术规范正确答案:C3.下列选项中哪个选项是现场急救正确的优先次序:()。
A、先复后固—先止后包—先重后轻—先救后运—急救与呼救并重—搬运与医护一致B、先复后固—先重后轻—先止后包—先救后运—急救与呼救并重—搬运与医护一致C、先止后包—先重后轻—先复后固—先救后运—急救与呼救并重—搬运与医护一致D、先止后包—先复后固—先重后轻—先救后运—急救与呼救并重—搬运与医护一致正确答案:A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规定,玻璃应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其发放的角度为()°。
A、60~70B、70C、80D、70~80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的规定,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调试、试运行时,应按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统一指挥、()。
A、专人监护B、统一送电C、统一工作D、专人工作正确答案:A6.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的设施,五环路以内、郊区县城区及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应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
A、实名制B、冲洗车辆C、监控D、刷卡正确答案:B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规定,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人。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年1月4日)【实施时间】2010-03-0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8〕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的系列活动,是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重要手段。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京建法[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报送及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 289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工程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切实履行各方质量责任,对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一)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在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时应出示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文件,并在合同中载明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后,应对委托检测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情况的记录工作。
(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查询用户名及密码,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对不合格情况涉及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报告,做好记录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京建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推进业主参与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拟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拟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逐级申报。
三级(暂定)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在暂定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逾期未申请的,原暂定资质予以注销。
三级企业晋升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二级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对取得二、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颁发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本市在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中实行公示、核查及评审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就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情况(附件1-1)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以上资质的,应选择在管物业项目两种以上物业类型,且不少于物业项目总数量20%的项目提交公示材料;如物业项目中有住宅,必须提交至少1个住宅物业项目的公示材料。
(二)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后,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结合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和物业项目服务规范的达标检查情况,对其物业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1-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等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2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05.13【实施日期】2010.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0〕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统计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4•【字号】京建发[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0〕119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混凝土搅拌站的环境保护水平,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的通知》(京建材〔2009〕736号,以下简称“两委一局通知”),现就我市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混凝土企业,或者是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即将发布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站管理办法》规定,在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标注的混凝土搅拌站分站。
(二)按照各区县发展规划,属于长期保留(五年以上)和阶段性保留(2年以上5年以下)的搅拌站。
各区县建委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按照两委一局通知要求制订本区县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的时候,根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下达给各区县的2012年前混凝土搅拌站的控制数量目标、目前搅拌站的实际数量与分布情况、本区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线位于本区县的各搅拌站(包括中央和市属单位所属搅拌站、注册地在其他区县的搅拌站),按照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近期停产三类进行分别定位。
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的搅拌站总数应当符合各区县2012年前混凝土搅拌站的控制数量目标。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习题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习题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规定,玻璃应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其发放的角度为()°。
A、80B、70~80C、70D、60~70正确答案:B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规程》规定,()应填写并留存《班组班前讲话记录》。
A、作业班组长B、劳务队长C、安全负责人D、技术负责人正确答案:A3、根据《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房屋旧基础或设备旧基础开挖清理过程中,当旧基础深度大于()m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和清除。
A、2B、3.5C、2.5D、3正确答案:A4、根据《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5)的规定,搭设高度大于()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钢丝绳保险体系。
A、35B、21C、20D、30正确答案:A5、施工企业应按批量对所购进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标识及标识中声明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技术性能或相关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无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
A、耐破损性能B、耐破坏性能C、耐穿刺性能D、耐穿透性能正确答案:C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中关于交叉作业的规定,通道防护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m。
A、3.5B、3C、2.5D、2正确答案:B7、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亿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申报创建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推进试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
A、5,1B、5,2C、10,2D、10,1正确答案:C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京建发〔2019〕329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报考原则从相同内容不重复考核,减轻考生负担的角度出发,报考遵循以下原则:1.已取得土建类(C2)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类(C1)考核;2.已取得机械类(C1)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土建类(C2)考核;3.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一项考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34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京建发〔2010〕343号)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我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原行政许可事项划分为四个子项。
现将修订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性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质[2004]第148号)许可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5个工作日(需要核查施工现场的1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即时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许可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子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及经济性质发生变更等需重新申请的)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1)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防汛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建设
工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1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14
【实施日期】201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0〕193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要点》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201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要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安全迎汛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汛〔2010〕1号)和《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0]6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防汛工作,制定此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5•【字号】京建发〔2019〕391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全市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电动三轮车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各单位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电动三轮车的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电动三轮车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电动三轮车的安全使用实施日常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三轮车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及时更换破损、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电动三轮车。
二、加强电动三轮车进场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含车辆采购、报验、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人员管理等,并指派专人负责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电动三轮车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并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附件1)。
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电动三轮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件5)。
三、强化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一)电动三轮车使用单位应安排具有相应驾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电动三轮车进场登记制度,所有车辆要进行逐一登记(附件2),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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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0-07-08
京建发〔2010〕39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项目承
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
2.《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
用评估规范(试行).d
3.《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
量评估规范(试行).d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