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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
包括以下几项:
▪ 1、仲裁意愿
▪ 2、仲裁的事项
▪ 3、仲裁地点
▪ 4、仲裁机构
▪ 5、仲裁规则
▪ 6、适用法律
▪ 7、裁决的法律效力
1、仲裁意愿
▪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 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 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 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 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
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
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
何指定仲裁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
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
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
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 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以此来确
认并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各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都规 定了各类仲裁应遵守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申请、 答辩、反请求,仲裁员如何指定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如何 进行,裁决如何作出,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等。其根本作用 就是规定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人员在仲裁中的权 利与义务的行为与方向。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 案例:仲裁管辖权争议案
1995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 份买卖2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合同。但合同仲裁 条款的中英文表达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 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 合同项下的2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
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 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书, 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 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 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相关链接: ★ 相关链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裁性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确定:根据国 际商事仲裁协议或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行使:仲裁庭 根据仲裁协议或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行 使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限制:仲裁庭 的管辖权受到仲裁 协议或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的限制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变更: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或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变更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根据《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间具 有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 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需 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 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 保裁决的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包括申 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 查、执行等步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障碍:包括仲 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 程序是否公正等
汇报时间:20XX/01/01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执 行等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适用
选择标准:公正、独立、高效、专业 适用范围: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地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进行仲裁
P国A际R商T事4仲裁的管辖权和可仲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全球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 合国下属机构,制定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英国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性贸易组织,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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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的立法
英国《仲裁法》:仲裁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的 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一个协 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该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
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瑞士、瑞 典、比利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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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及相关规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在合同 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是否还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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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种理论
传统观点: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当然无效。
现代观点: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 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相对 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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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与司法状况
德国: 自动转让 法国: 明确同意 我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 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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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状况
1994年《仲裁法》第19条(1): 仲裁协议独 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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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将 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 他人,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同的受让人?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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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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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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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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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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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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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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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法的概念、特征与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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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第一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 ××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 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2)A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A公司与B公司双方当 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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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与乙同住A市,两人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后双方 口头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A市仲裁委员 会仲裁,后两人因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 协商不成,甲于是向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 要求分析: (1)A市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对此案甲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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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委员会则认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贸 易术语为CIF.合同说明了CIF的价格构成是FOB美国价格+ 运费+保险费,从表面看来,货物的装运港在美国,即本 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美国。因此本案符合《仲裁规则》第 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 管辖权异议。
要求分析: (1)A公司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行为是否合
法?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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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A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 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系出 自于双方自愿,并且双方当事人明确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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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
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
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 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
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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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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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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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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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 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 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 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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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 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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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 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 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 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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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幻灯片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幻灯片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 立的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 金会合并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 其他城市设有分会。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0年3月成立, 中心的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服务,
机构仲裁的第三个优点是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从某种程度 上讲,仲裁是否成功通常取决于仲裁员的才智和技能,因而,选 择好的仲裁员是很重要的。而在这方面,仲裁机构是有相当优势 的,仲裁机构都备有经过精选产生的仲裁员名单。 机构仲裁的第四个优点是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的支持。按 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对于常设仲裁机构 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而在 临时仲裁情况下,裁决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申请法 院强制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往往有很多障碍。况且,有些国 家还只承认机构仲裁没有从法律上确认临时仲裁,在这些国家里,
机构仲裁的第一个优点便是专业化管理。常设仲 裁机构设有秘书处,主要从事仲裁程序的组织和 行政管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诸如 代为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
机构仲裁的第二个优点便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常设国际商事仲 裁机构大多备有多种文字写成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 定的仲裁规则,有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 文和阿拉伯文等七种文字的文本,以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当事 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备有中文和英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于 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事争议的独立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 加之该仲裁院历史悠久,有一整套完善的仲裁法规, 具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规则来审理裁决有关 当事人提交给它的任何商事争议,因而在保证仲裁程 序迅速及时地进行与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该 仲裁院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与该仲裁院已经建立了业务联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议,涉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 双方打算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给该院以优先考 虑。该仲裁院于1995年和1999年分别制定了《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加速仲裁规则》和新的《瑞典斯 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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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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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 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 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 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私密、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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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相同之处
➢ 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的
不同之处
➢ 调解过程必须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仲裁则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就 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 调解人无权做出栽决; 而仲裁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对 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
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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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庭的组成
常见的是独任仲裁庭和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1.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 一名首席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 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其单独审理案件,称其 为独任仲裁庭。 3.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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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国际商仲PPT (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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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仲裁庭查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后,首先应当适用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中的规定决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 权利与义务,如无此规定,可以适用商人习惯法或 一般法律原则,决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商人习惯法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的,体现 在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和守法原则等项基本原则 和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各项有关行为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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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在此原则基础上所形成的 各项有关行为规则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和认可的范 围内发展起来的,是为世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认可 的原则和规则,因而一般均体现在各国的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示范合同或示范法之中。
5.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可以由当事人 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规定。在无此 项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仲裁庭决定它的适用。适 用商人习惯法的最终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得到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
mercatoria in the award? 4. Whether the arbitrators, who were not granted the powers
to rule in equity as amiable compositeurs, could disregard all national legal systems and rely on lex mercatoria only. 5.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tion to set aside brought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is located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 initiated in other countries where the enforcemen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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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对仲裁实施保障与监督的原则
按照各有关国家的仲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表现在以 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第二是法院对仲裁裁决所实施的监督。
的关系。 最后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关系。 四、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二)其他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国际文件 (三)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ies Autonomy)
授权仲裁庭作为友好调停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最后,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共同选择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解决
他们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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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二、仲裁庭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的原则
仲裁庭不同于法院,它对某一特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 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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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一、ADR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ADR的概念
ADR的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中文通常译为选择 性解决争议方法。
(二)ADR的表现形式
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实践上,ADR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情况:
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法律实 体。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客体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客体,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 商事仲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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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客体 此类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项下的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关系。 其次是对仲裁协议项下争议作出裁断的仲裁庭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版)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引例四川百事公司案
四川百事公司是1993年8月18日由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通过签 署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94年2 月25日,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协议中 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本合同的解决(解释)或执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尝试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项争议。如展开协商后四十五天内仍不能以上述方法解决争议, 任何一方皆可将争议呈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斯德哥尔摩商会)资料出处未 能写明仲裁院的具体名称。括号内的“斯德哥尔摩商会”是本书作者根据案情上下文推 测的。这是由于本案裁决由该院仲裁庭作出。仲裁院根据该委员会或仲裁院的仲裁程序 进行仲裁,另一方应同意在该委员会或仲裁院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 生争议,美国百事公司将此案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该院受理了此案,仲裁庭于 2005年1月26日裁决四川百事公司败诉。由于后者未能自动履行此裁决,美国百事公司 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裁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成初字 第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此裁决,理由是仲裁庭在当事人未经协商解 决争议的情况下即接受美国百事公司的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与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 不符,即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
3 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四)ADR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地位和作用
二、司法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 实践中的系列教材
第一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二、司法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 实践中的应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首先,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基本前提
条件。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由谁来主持仲裁程序,即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适用什么
样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审理地点、仲裁使用的语文等。 再次,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程序和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作出选择,可以
(一)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与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各国法院通常依据的是本国国内法,
以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
三、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特点及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仲裁解决争议的依据 (二)仲裁解决争议的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之处,是介于ADR和司法诉讼两者之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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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
引例斯科特案(Scott v Avery)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三、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特点及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仲裁解决争议的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次,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再次,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与ADR和司法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仲裁既不同于ADR,也有别于司法诉讼,但与这两者又有某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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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tation)
2
(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3
(mini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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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
一、ADR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ADR的特点及ADR在实践中的应用 这些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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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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