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课件讲义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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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从逻辑体系来看,如果区分成立和生效,则将进一 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 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
第四,在区分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确立效力待 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 的性质。
第五,在时间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第六,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 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 为的具体内容。
第七,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 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二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 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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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
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 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法律行为必须合法,不仅包括内容合法, 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
法律行为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 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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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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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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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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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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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王利明-著-第四章-民法总论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解释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主体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人在适用民 事法律、研究民事法律过程中所进行的解释活动。
第二,从对象来看,民法解释的对象是民事法律 的文本。
第三,从方法来看,民法解释包括了狭义的法律 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
第四,从过程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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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 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
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 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
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 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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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
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 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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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 )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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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 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
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 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 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指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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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与债务
具体来说,债务与责任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四,债本质上不仅仅是一种请求关系,而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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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三、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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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是必 要的。
一方面,总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概念 可将各类责任抽象出来确定为一般的规则, 从而使其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责任,确定 了民事责任的普遍性。
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 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 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责任以及诉 讼管辖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区别,正是这 些区别决定了受害人选择主张何种责任, 对其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就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学》王利明 (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
《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参考笔记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非财产性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王利明《民法》内部考研辅导讲义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广义与狭义民法(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四)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由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民法学课件1
一、民法的概念 形式上的民法 民法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 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 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 民法 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它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 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学: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网络资源: 马鞍山电大教学平台() 安徽电大民法学课程网页() 3、答疑 教学平台答疑栏目 电子信箱:yqz@ 电话:2321749或2321732转8005
三、课程体系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 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包括两大类,即财产所有关 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 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着人们精 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 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