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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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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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困 难 群 众 救 助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财 政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 不提 出 复 审 申 请 或 复 审 不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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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享受 免税 优惠 的 资 格 到 期 自 动 失 效 。
非 营 利 组织 免税 资 格 复 审 按 照 初 次 申 请 免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城乡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织牢了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

但是,当前社会救助制度中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急需出台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全稳定,意义重大,作用明显。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践行“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来组织实施。

二、依法完善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藏财社字〔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6〕36号各地(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8月18日附件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救助对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9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商各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复审备案。

自治区民政厅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民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有效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旗县(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充情况说明。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城区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农村牧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各地要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临时救助申请限制,非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

原则上救助金额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报旗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具体审批额度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确定。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5.《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二、审批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书(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3.镇、村级调查报告(须两名以上调查人签名);4.广西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非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填写);5.户主及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7.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含工资证明、退休生活费、下岗生活费、失业费、遗属补助等);8.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证明原件(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9.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明;10.户主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其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在该村(社区)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

监督举报电话:532205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南府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难”原则。

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帮扶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关注职工群众疾苦,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三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注重实效、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范围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福利保障等。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帮扶救助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第六条工会帮扶救助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责任主体,确保帮扶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三、帮扶救助内容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一)对家庭困难、生活无助的职工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二)对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专项救助;(三)对退休、下岗失业等特殊群体的职工提供关爱和帮扶;(四)对职工子女就学困难的提供教育救助。

第八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一)为职工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服务;(二)参与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三)关注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第九条职工教育培训(一)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二)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科技、法制等各类教育培训;(三)开展职工岗位培训,促进职工岗位成才。

第十条职工福利保障(一)关心职工生活,开展节日慰问、生日关怀等活动;(二)协助企业落实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三)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文体活动等,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四、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职工申请职工遇到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可以向所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核审批工会帮扶救助工作机构应当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帮扶救助对象和帮扶救助金额,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

员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员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员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为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利益,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增强公司凝聚力,推进和谐企业建设。

1、困难职工补助对象困难职工补助对象为公司合同制员工,且工作积极上进,生活朴素,遵章守纪。

2、困难职工补助范围困难职工补助主要为临时性生活帮扶,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职工。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患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职工。

亲属:指职工父母、职工配偶、未满18周岁的职工子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由于遭受意外灾害需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职工。

3、职工困难补助资金来源职工困难补助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1)向公司申请职工福利费中一定金额作为职工困难补助金。

(2)按每年不超过2%的比例从工会经费中进行列支。

(3)国家划拨的帮扶资金。

(4)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捐献的资金。

4、补助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5、困难职工补助金的审批(1)成立公司困难职工补助金审查小组,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审计督察部派员组成。

(2)困难职工补助金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由工会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对提出资助申请的职工进行一次审核,并对拟确定的资助对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6、困难职工补助金申请程序(1)申请资助的职工填写《困难职工补助申请表》,工会主席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公司困难职工补助金审查小组。

(2)原则上困难补助金申请办理发放为每半年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7、困难职工补助金审核内容(1)《困难职工补助金申请表》(2)职工户口本复印件(3)配偶或亲属单位(街道)收入证明(4)市(县)级医保医院诊断报告复印件等。

员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申请表填报时间:年月日。

工会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工会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二)在职职工的父母、配偶过世,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工会办公室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可一次性补助200元;
(三)在职职工发生临时生活困难,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工会办公室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可一次性补助200元;
(四)春节慰问困难职工,由本人填写困难申请补助表,提交有关证明,工会办公室审核,工会委员会讨论、工会主席审批,可一次性补助200元。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生活困难;
(二)受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处分者;
(三)工作不认真,生产(工作)不完成任务者;
(四)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者。
第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பைடு நூலகம்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制度名称
工会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条为体现集团对生活中遇到暂时困难的职工的关怀,并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在编职工,在本人及其家庭遇到困难时,可申请职工困难补助。
第三条职工困难补助审批标准、程序
(一)重大疾病或病故的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亲友代替),提交有关证明,工会办公室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可一次性补助5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抓紧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一、困难职工救助基金设立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是由工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职工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会费和工会经费。

二、困难职工帮扶计划实施
工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帮扶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临时住房:对于那些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暂时无家可归的职工,工会应提供临时住房。

2. 发放生活补助: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工会可以发放生活补助或购买基本生活物品。

3. 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会可以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活动,帮助有需要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寻找工作。

三、工会帮扶责任部门认定
公司工会是困难职工帮扶的责任部门,每年应当对职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工会应当定期对困难职工进行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四、帮扶条件规定
帮扶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3. 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造成家庭困难。

4. 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等。

五、帮扶申请程序规定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需要向公司工会提出帮扶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工会将对申请者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确定帮扶方式和帮扶金额。

六、资助标准规定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每季度视情给予300至500元的定期补助金。

2024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2024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2024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是指根据中央关于帮助困难职工的决策和要求,制定的详细规定。

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困难职工的帮助与支持,促进他们实现自身发展和融入社会。

以下是对2024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困难职工的界定困难职工是指由于身体或经济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并需要帮助的职工。

困难职工需要经过评估和审核,由就业部门进行认定。

二、帮扶救助的范围帮扶救助的范围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等。

同时,困难职工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列入帮扶救助范围。

三、帮扶救助的内容1.基本生活需求保障。

困难职工在医疗、住房、教育、婚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得到保障,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2.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

对于可以恢复工作能力的困难职工,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安排合适的就业岗位。

3.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受伤的困难职工,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5.其他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根据情况,还可以提供一些其他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教育资助、医疗费用补助等。

四、帮扶救助的程序1.申请与审核。

困难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需要向就业部门提出帮扶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就业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帮扶救助条件。

2.评估与认定。

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评估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困难职工,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帮扶救助的具体内容和额度。

3.帮扶救助措施的实施。

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措施的实施,确保帮扶对象真正得到帮助和支持。

4.定期复评与动态管理。

对已经获得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进行定期复评和动态管理,确保帮扶救助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帮扶救助资金的管理要依照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和规范。

六、帮扶救助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

各级就业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加快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单位救助贫困职工实施方案

单位救助贫困职工实施方案

单位救助贫困职工实施方案一、背景。

贫困职工是指在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中,因各种原因生活困难,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当前,我国城镇贫困职工数量众多,生活困难问题突出,亟需单位出台相应的救助实施方案,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二、救助对象。

1. 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下岗职工;2. 因病、意外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职工;3.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职工。

三、救助内容。

1. 临时救助,对生活突发困难的职工,提供一次性的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难关;2. 医疗救助,对因病致使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医疗费用的补助;3. 临时岗位安排,对下岗职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安排一些临时性工作,帮助他们渡过难关;4. 技能培训,对未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职工,单位可组织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贫困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救助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审批机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答复;3. 发放,经审核通过的救助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发放救助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五、救助管理。

1. 建立档案,单位应当建立贫困职工救助档案,做好相关记录;2. 定期检查,单位应当定期对贫困职工的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帮助;3. 宣传救助政策,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救助政策,让贫困职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获得帮助的途径。

六、救助效果。

通过单位的救助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帮助贫困职工渡过难关,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七、结语。

单位救助贫困职工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单位对贫困职工的关心和帮助,也是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希望各单位能够切实落实救助政策,为贫困职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现将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分级审批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工会困难补助办法

工会困难补助办法

宁夏银泰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工会困难补助办法
为了关心职工生活,帮助干部职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际困难,使送温暖活动制度化,把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困难补助范围:中心工会会员
二、职工困难补助原则: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兼顾有一般困难的职工。

三、职工困难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时间治疗,中心工会每年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1500元。

必要时,发动会员积极捐款。

〈二〉、职工本人患一般性疾病住院治疗,中心工会组织探视,并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300元。

〈三〉、职工本人生育后,中心工会组织看望,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生育中心工会组织看望,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300元。

〈四〉、职工本人家庭成员去世,中心工会组织慰问,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慰问金300元。

四、职工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所在部门向中心工会委员会申报,工会主席审批后,从中心工会经费中支取。

〈二〉、本规定是为解决职工突发的暂时困难设立的一次性慰问金,符合补助条件的职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五、本规定自中心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夏银泰建设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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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意外总会来临,对于突然有困难的人我们要伸出援助之手,你对于临时救助有什么办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全国困难职工帮扶相衔接,与经费供给水平相适应的自治区职工困难帮扶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职工的工作、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工会主要负责人对当地职工困难的救助工作负总则,将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服务职工规划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体系。

第三条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服务)中心)要履行职工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救助等职责。

第四条工会保障工作部要履行职工困难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统筹协调,提高职工困难救助服务水平。

第五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工作;工会经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内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且无法纳
入全国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并加入工会的农牧民工。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及受理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基层工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帮扶救助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导致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第八条审核
调查核实及民主评议。

基层工会在受理个人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经济、生活以及家庭赡抚养负担情况等,申请人应当配合基层工会开展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开展基层民主评议,评议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

公示。

应当将审查结果在本单位或居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基层工会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以上工会帮扶中心(服务中心)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基层工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及时提出是否救助的审核意见,需要救助的要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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