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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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42.案例:甲公司年初与其开户银行A达成协议,约定A银行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汇票,A银行如约进行承兑。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后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获贷款,将票据质押给B银行。贷款期满,丙公司未能及时清偿,B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理由是,此汇票上有不得转让记载,所以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B银行的行为无效,B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问:(1)甲公司与A银行年初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

(2)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

(3)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1)委托性质,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

(2)合法。我国《票据法》规定了背书转让的方式。

(3)不合法。因为银行承兑是无条件的。

43.案例: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

(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1)有效。该汇票具备汇票的形式要件,故为有效票据。

(2)享有。丙为善意持票人。

(3)无效。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4)①关系到背书效力的确定,我国票据法规定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效力不同,而确认背书是否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应以背书日期为依据;

②涉及背书人行为能力的确认,背书是票据行为,该行为有效与否与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关,而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也应以背书日期为依据。

41.甲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二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2009年6月5日丙盗走票据,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第二天丙将汇票赠与其朋友丁。2009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试问:

(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1)不正确。理由:挂失止付的效力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可以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

(2)享有。丙伪造印章背书转让后,自己取得票据权利,然后赠给丁,丁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3)不享有。理由:丁为无偿取得票据,无对价,故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42.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票据以背书方式发生了以下流转:乙—丙—丁—戊。戊将丙划去,再将票据背书给己,己为最后持票人。试问:(1)戊划去丙的行为叫做什么?

(2)戊划去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戊划去丙的行为其后果是什么?为什么?

(4)对己来说此票据的债务人有哪些?

(1)票据涂销。

(2)有效。戊为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有权进行涂销行为。

(3)不能想丙行使追索权。戊将丙划去,丙脱离了这种票据关系。

(4)甲、乙、丁、戊

43.2009年2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承兑银行为A银行;到期日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2月20日,甲公司开出30万元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

年6月5日丙盗走票据,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第二天丙将汇票赠与其朋友丁。2009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试问:

(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1)无效。因为合同中约定,票据不得转让。

(2)不成立。不存在抗辩事由。

(3)B银行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行使权利。

41.案例:出票人栏中显示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本公司代理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拒绝,乙表示从未委托甲出票。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

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试问:5-107

(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答:

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公司。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答:

无权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公司。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42.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 A 银行。乙欲将汇票贴现,B 表

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 B。B 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

自己名称,将汇票向 C 银行申请贴现。C 银行向 A 银行查询此汇票,A 银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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