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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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江西省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物业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定义。

它不仅包括住宅小区,还涵盖了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类型,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这一明确的界定,有助于避免在实际管理中出现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新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同时,业主也需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对于那些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新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服务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规范也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环境卫生、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

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业主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甚至可以解除合同。

为了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透明度,新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新条例特别关注了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

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等公共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剩余部分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改善等方面,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了公共收益被侵占或滥用的情况发生。

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方面,新条例对业主的装修行为、房屋出租等进行了规范。

业主在装修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同时,对于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告知承租人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

另外,新物业管理条例还建立了完善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相关部门也应当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新法规(2023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新建和改扩建的物业项目,以及已存在的物业项目在其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续签。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约的原则,依法向业主和居民提供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是指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并代表业主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和使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2. 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3. 小区安全的防范和管理;4. 小区停车场的管理;5. 小区文化活动的组织和开展;6. 小区规划管理和建筑外观的维护;7. 小区居民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和服务标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将其向业主公告。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管理第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收支明细,并委托独立审核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核和报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费用、公共卫生清洁费用、安保费用等合理范围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如出现违反管理规定、损害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管理责任,业主和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范本一: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居民自治、物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是维护小区安全,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2. 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3. 物业设施的安全监控和维护;4. 报修电.化、投诉处理和紧急救援服务;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小区居民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所收费用开展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小区公共场所使用规则,并向小区居民公布,居民应遵守规则的使用。

第八条小区居民应按照小区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参与小区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九条小区内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堵塞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小区居民的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对于履职不力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小区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 小区公共场所使用规则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6日修订通过的法律,用于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相关事项。

2. 居民自治:指小区居民依法行使管理居住小区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所有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良好秩序的建立。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与社区居民自治结合,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八条业主是指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享有物业管理的权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组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担负起维护物业安全、保洁、绿化、设备维修等职责,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住户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除草、除虫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对小区绿化进行合理布局和维护管理,保持绿化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小区内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设施设备,提升服务品质。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并加强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合作,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机制。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社区居民生活品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安全。

第二章物业公司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在法定程序下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职责,确保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服务需求,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公开披露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依法解决争议。

第四章公共设施维护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维护和管理物业项目内的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制定公共设施维护计划,定期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公共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分配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利。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无障碍使用。

第五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社区内的环境整洁、卫生。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一)2024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业主自治组织,推动业主参与社区管理,促进业主共同管理和享有物业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管理的创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权益第七条业主对其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合法获取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有依法使用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利。

第八条物业所有人有权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或成立自主管理组织,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日常物业服务的提供。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通过公告、宣传等方式向业主及时公布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和用途。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自主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不得限制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擅自侵占业主的房产或私自变更房屋用途。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及时、准确的物业费用使用情况报告,定期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提供规范的培训和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物业管理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自主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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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江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2021年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于xx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xx年5月29日江西省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 ___物权法》和___《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_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 ___房 ___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 ___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 ___、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 ___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会同市、县(区) ___房 ___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和谐共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应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小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第四条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服务提供者,由业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选拔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履行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处理业主纠纷、收费透明等制度。

第三章小区物业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小区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2. 小区环境的清洁与绿化;3. 保障小区安全和治安;4. 小区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九条居民对物业公司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小区规章制度;2.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3. 协助维护小区环境和治安;4.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负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更新;2. 小区环境的清洁与绿化;3. 治安保卫费用;4. 公共活动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

第五章业主自治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决策最高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1. 小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2. 小区建设和维修项目;3. 物业管理公司选聘与评价;4.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5.29【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领域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集中居住和工作的建筑群体,以及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涉及物业服务、维修保养、计划管理、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高效便民、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使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职能。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业主享有自己专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规定自由支配物业,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有关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按照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提供物业维修、清洁、安全等服务。

(二)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维护建筑设施的功能状态。

(三)计划管理:制定和执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安全防范:加强对小区内部安全的监控和防范。

(五)环境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做好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二)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三)未履行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义务的;(四)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对过去物业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未来物业管理发展方向的引领和规范。

新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到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规范,再到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之一,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同时,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新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规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新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方面,新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

这有助于避免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合理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矛盾纠纷,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章解读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章解读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章解读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共用部分使用规则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为特定目的所建设的,而且这些特定目的往往是全体业主为满足其对物业的利用而不可缺少的,若对该等公共建筑和设施的用途加以改变将导致大多数业主受损,甚至会降低整个物业区域的交换价值及使用价值,因此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对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加以改变属于对该建筑及设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进行处分必须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或者至少经其授权。

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是由全体业主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所共有的,因此若必须改变这些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的用途时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应该由全体业主按照其通常用途加以使用。

因此通常而言,单个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均无权超出物业使用与服务的范围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否则就侵害了其他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对于物业共有或者共用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需要临时占用与挖掘道路与场地。

例如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修地下管线就需要临时挖掘公共道路。

条例对此限定在因为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并且是确需占用、挖掘的。

因此,除了事出有因之外,还需要达到必须确需的程度,也就是说占用与挖掘是达到维修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目的必须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这种场合下才允许占用与挖掘。

第六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者从事租赁等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化、道路等公共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维修和保养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二)清洁小区的公共部分;(三)绿化管理和养护;(四)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的管理;(五)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六)业主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七)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小区业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举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的物业管理事项。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多数成员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第十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比例分摊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

物业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并向业主公布。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收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示物业费用的收缴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提供者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内容、价格、履行方式等的合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的标准、质量和期限,并明确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西省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对以往物业管理法规的一次重要完善和更新。

它充分考虑了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过去,在一些小区,物业管理的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和纠纷。

新条例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清洁、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双方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责任所在,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

在业主权益保障方面,新条例也有了显著的进步。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和决策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确保业主能够有效地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业主也有了更大的话语权。

同时,新条例还加强了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保护,明确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管理方式,防止共有财产被侵占或滥用。

物业服务质量是业主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新条例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且要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甚至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合同。

此外,新条例还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收费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的焦点。

新条例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收费的标准和方式,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于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江西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形式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共有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保障业主的正当利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服务质量应达到法定标准,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区公共建造、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二)小区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三)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四)提供物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五)组织业主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康体活动;(六)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履行物业管理规约;(二)征收、使用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三)制定和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四)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预案;(五)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六)提供公共服务设施;(七)开展业主大会,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八)完成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参加以及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二)制定物业管理规约;(三)审议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四)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关的从业人员;(三)必须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四)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发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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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四)业主名册;(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

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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