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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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
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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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津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深层地下水压采,修复保护地下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
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一)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
1.禁采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武清区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
2.限采区: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禁采区以外的我市其他地区。
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二)禁采区、限采区控制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0.9亿立方米。
2.禁采区控制目标: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机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现有开采井要切实采取措施封停,加大地表水源、淡化海水切换力度,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
对于禁采区内地下水用户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用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强化地下水用户水源转换。
对经论证确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户,应严格取水许可量的管理。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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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标准-回复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是指对于天津市地下水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地下水是地球上储存的重要水资源之一,对于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农业和工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制定和执行地下水标准,以确保其质量符合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需求。
以下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相关问题。
1.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背景是什么?天津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和工业中心之一,工业和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废水排放和环境污染。
地下水作为天津市主要的水资源之一,其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人民健康,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地下水标准。
2.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机构是什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天津市水务局。
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监测地下水资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天津市地下水特点和需求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3.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包括:水质指标、水质类别、水质分级和相关监测和管理措施等。
4.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指标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包括无机物指标(如总溶解固体、铁、锰、硫酸盐等)、有机物指标(如挥发酚类、总有机碳等)、微生物指标(如大肠菌群、肠球菌等)和其他特殊指标(如放射性核素等)。
5.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类别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水体的使用要求将地下水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饮用水水源区地下水、一般地下水、农田灌溉用地地下水等。
不同类别的地下水使用要求和标准会有所不同。
6.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分级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水质指标的超标情况将地下水分为不同的水质分级,常见的分级包括:Ⅰ类(优)、Ⅱ类(良)、Ⅲ类(正常)和不适用类别等。
不同水质分级对应着不同的水质质量和使用要求。
7.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监测和管理措施是什么?为了实施地下水标准,天津市水务局建立了地下水监测网和监测体系,并对地下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水质监测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188f1a20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9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政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北辰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北辰政报〔2018〕18号)、《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清区下伍旗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武清政报〔2018〕10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宁河区56个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津宁河政报〔2018〕10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静海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划定方案的请示》(津静海政请〔2018〕7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报审〈天津市蓟州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蓟州区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蓟州政报〔2018〕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北辰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宁河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静海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蓟州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0c54e3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7f.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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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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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2010年9月9日)水文水资源中心:你中心《关于编制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请示》(资源报〔2010〕15号)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一、地下水作为我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地下水,科学调整开采布局,遏制地下水超采,控制地面沉降,避免地下水源受到污染,以保证地下水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开展《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划编制大纲确定的工作内容基本全面,规划依据正确,规划目标及技术路线清楚,基本同意按照规划编制大纲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水平年(一)规划范围:全市范围内各层组地下水,包括淡水、咸水、微咸水、地热水、矿泉水五种类型。
(二)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09年,近期为2015年,中期年为2020年,远期为2030年。
四、主要要求(一)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需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的总体要求确定,各水平年保留的地下水开采量须与我市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确定的开采量数据保持一致。
(二)地下水配置方案应以行政区县为单元,提出各区县地下水开采总量、分层组开采量及与此配置方案相对应的开采布局调整措施。
(三)地下水水质改善十分困难,在水质保护目标的确定请考虑“近期不恶化、中期部分改善、远期逐步恢复”的分阶段目标,并在规划中提出相应的水质监测、污染源控制措施等。
(四)污染源调查应对无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污染源治理措施建议结合局正在开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坑塘整治工程规划方案”制定。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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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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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十条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39cb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73.png)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随着我区的进一步开发开放,持续高强度的开采地下水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地面沉降;由地面沉降引发的地面标高损失、排水系统失效、防汛能力降低、建筑物地基下沉等灾害已经严重危胁到我区的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
为缓解因地面沉降对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限采管理城市建成区(包括核心城区及汉沽城区、大港城区)禁止开采地下水,不再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
开发建设区(包括高新产业区、临港经济区、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旅游区、中新生态城、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轻纺经济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年均地面沉降≥30mm的,不予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年均地面沉降<30mm且无地表水源的,可视情况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农业、园林绿化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或开凿农业机井的可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严格规范地热(温泉)井的审批管理凡在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凿地热(温泉)井的,必须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凡未经批准开凿地热(温泉)井并取用地热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24f2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70.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水资源公报
![天津市水资源公报](https://img.taocdn.com/s3/m/11518f74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7a.png)
天津市水资源公报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位于海河下游,地处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位置。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天津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水资源的概况、管理和保护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天津市水资源概况天津市地处海河流域下游,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
境内有七条主要河流,分别是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新开河和引滦输水渠。
这些河流和渠道的水源主要来自上游的雨水和地下水。
天津市的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分布不均。
年均降水量为600毫米左右,但降水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夏季。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丰富,但开采难度较大,且易受污染。
目前,天津市的水资源主要依靠引滦输水渠从上游调水。
二、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天津市加强了水资源管理。
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水资源政策、规划和管理措施。
天津市的水资源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水资源规划:天津市根据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了水资源规划。
规划包括水量分配、水源配置、用水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2、水资源保护:天津市重视水资源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水污染。
加强了对排污企业的监管,限制污水排放量。
同时,加强了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3、水资源节约:天津市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
同时,加强了对农业用水的监管,防止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4、水资源调度:天津市通过引滦输水渠等工程设施,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的稳定。
同时,在汛期通过水利工程调度洪水,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
三、天津市水资源保护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天津市的水资源需求将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需求,同时保护好水资源,天津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加强与周边省市的水资源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2、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2eec8a6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f9.png)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保持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防治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实行预防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因害设防,层层拦蓄,建立综合防治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民植树造林,增加植被,加强对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管理,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护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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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6•【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5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道、渠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为家庭生活、非营业性家庭畜禽饲养饮用取水的,农业灌溉日取水量不足50立方米的,以及用人力、畜力简易方法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以及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二款所作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规定,不适用引滦工程等跨流域调入水源的输水河道、渠道、水库。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下列取水许可申请实施审批、发证:(一)直接从市直管河道、渠道、水库取水的;(二)座落在我市各区县的市直属单位、驻津单位直接取用地下水的;(三)跨区县行政区域取用地表水的;(四)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五)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六)日取用地下水水量超过2000立方米的。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内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控制范围)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发证。
第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四、五条规定以外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发证。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e56b1555270722192ef7e6.png)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06]26号)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恢复对地源热泵项目取水的审批。
二、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审批的地源热泵取水项目,必须经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再行批复,批复后报我局备案。
已经批复的项目请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及市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加强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施工、验收及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采灌不平衡及水质恶化现象,立即采取措施。
四、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论证,承接地源热泵取水论证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水利局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和使用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以外的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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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2017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2号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制定的《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1日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市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4b183c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5.png)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津水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水规范〔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利用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六章鼓励与激励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生态环境,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不同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可以进行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再生水和深处理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工业、城市杂用及景观环境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用于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的再生水输水河道、泵站和相关调度、调蓄工程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98b5fc9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c1.png)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实行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等任务的完成。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3b35e1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21.png)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津价商[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8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4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8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调整地表水资源费标准(一)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5元调整为0.63元,提高0.38元;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41元,提高0.38元。
(二)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包括水库)的取水,用于消耗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用于循环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仍为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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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
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
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
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