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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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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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背景与目的二、GATT的主要条款与原则三、GATT对全球贸易的影响与作用四、GATT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正文: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背景与目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一项全球性贸易协议,成立于1947年。

在当时,各国之间贸易壁垒重重,贸易战频繁。

为了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改善各国贸易和经济状况,减少贸易壁垒、控制关税、消除贸易歧视,以及实现公正和持久的贸易秩序,GATT应运而生。

GATT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GATT的主要条款与原则GATT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条款和原则,其中最核心的是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缔约国在对待其他缔约国时,必须做到公平、平等待遇,不得设立歧视性政策。

此外,GATT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必须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还涉及关税减让、贸易补贴、进口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GATT要求各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应遵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三、GATT对全球贸易的影响与作用自成立以来,GATT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GATT促使各国逐步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为国际贸易创造了更加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同时,GATT通过多边谈判,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促进了全球贸易体制的稳定。

在GATT的框架下,各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相互开放市场,全球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GATT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提高贸易竞争力。

四、GATT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尽管GATT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短期贸易扩张、贸易壁垒转移等问题,使得GATT在未来的修改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

随着全球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GATT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贸易挑战。

当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成为GATT的继承者,继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市场开放,以及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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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一、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多边的国际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GATT的历史与背景2.1 GATT的成立GATT于1947年成立,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的前身。

成立GATT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二战后世界经济重建和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2.2 GATT的原则和目标GATT的原则和目标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和非歧视性。

最惠国待遇指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不得给予某个成员国特殊待遇。

国民待遇则要求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

关税减让是指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非歧视性要求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

三、GATT的条文解析3.1 条文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一条。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对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同等的待遇,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设置歧视性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3.2 条文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二条。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当在对外贸易中平等对待国内和外国产品,不得对国内产品给予特殊待遇。

3.3 条文三:关税减让关税减让是GATT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三条。

根据关税减让原则,成员国应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GATT规定了关税减让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包括关税减让的幅度、时间表和执行机制等。

3.4 条文四:非歧视性非歧视性是GATT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GATT条文中的第四条。

根据非歧视性原则,成员国不得对某个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应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产品。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4条关于较低优惠待遇问题——美国关于金枪鱼及金枪鱼产品进口的销售措施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4条关于较低优惠待遇问题——美国关于金枪鱼及金枪鱼产品进口的销售措施案(

金枪鱼 是采 用不 攻击海 豚 的方法j = 格 贴 上 “ 豚安全 金枪鱼 ”标 志 。 海
标注 海 豚 安 全 金 枪 鱼 标 签 的规 定 鱼产 品和 进 口产 品 的一 种 措施 ” 的 ,因 为采用 不攻击海 豚 的捕 杀 金枪鱼 及其产 品有资格 使用 、事 “ 海豚 安全 金枪 鱼 ”标 志 。 1 .墨西 哥 声称 ,其 捕鱼船 6 攻 击海 豚来捕 杀 金枪鱼 的 。这 是7 大型 围网船 队 中有 1 / 3的船 只采 月 法捕杀 金枪 鱼 ,因此 ,这 些船只 { i 格 使用 “ 海豚 安全 金枪鱼 ”标志 。 船 队中其余 23的船 只偶 尔也使 月 / 捕 杀金 枪鱼 ,使 用这 种方 法 的船
鱼 ”的国产产 品和进 口产 品加 以区分 。只有 根据个案
的具体 睛况 , 能判断 出一项措施是 否在表面上不 区 才
分原产地 , 而在实 际上对进 口产 品给 予的待遇低于 国
内同类产 品享有 的待遇 。据此 ,在 一特 定的案例 中, 确立一项低于优惠待遇 的主 张需要证据 , 从而证明几 乎所有 的进 口产 品 ( 这些产 品与国内生产 的产品是同 类产 品)均被给予较低优 惠待遇 。在墨西哥—软饮料
在 美 国关 于 金 枪 鱼 及 金 枪 鱼 产 品进 口 的销 售 措施 案 ( 3 1 DS 8 )中 ,美 国代表 在第 一 次专 家组 会 议 上 的开场 陈述 和对 专家 组第 一组 问题 的答辩 中,
澄 清 了关于 依据 《 关税 与 贸 易总协 定 》 3 第 . “ 4条 较
口产 品 ( 1 5 %)的待 遇低 于给 予 刚达 到 多数 的 国 内 产品 (1 5 %)的优 惠待 遇 。有 些措 施恰 好 处于 这两 个 极端 之 间的某 个点上 ,从 而使得 措施 实施 者 能够

【国际组织全说(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国际组织全说(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削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未能达到GATT规定的生效条件,作为多边国际协定的GATT 从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形式产生临时适用的效力。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背景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标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标志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

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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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正文:【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多边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壁垒,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GATT 自1947 年成立以来,共经历了八轮谈判,最终在1995 年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是对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条款。

这些条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具体内容】(1)货物贸易:GATT 条文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MFN)、国民待遇(GN)等。

此外,条文还对关税的征收、关税的约束、关税的减让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服务贸易:GATT 条文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成员国对服务贸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即列出禁止或限制的服务领域,其他领域则默认为开放。

(3)知识产权:GATT 条文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4)贸易争端解决:GATT 条文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机制,成员国在贸易争端中应遵循这些规定,通过协商、斡旋、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影响与意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关税壁垒:GATT 条文通过关税减让谈判,促使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消除非关税壁垒:GATT 条文对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规范,要求成员国遵循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原则,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为国际贸易创造更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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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1. 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一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947年,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减少关税壁垒。

该协定的条文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原则和规则,并提供了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文内容。

2. 关税减让2.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必须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歧视性对待和保护公平竞争。

2.2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该原则,各成员国应当通过多边谈判逐步降低或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壁垒。

关税减让的程度和方式由各成员国自行商定,但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最低要求。

2.3 关税配额和特殊保护机制为了平衡贸易利益和保护自身产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国对某些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和特殊保护机制。

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某种产品设定一定数量的限制,超过该限制则需要支付更高的关税。

特殊保护机制则允许成员国在面临严重市场扰动时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进口冲击。

3. 非关税壁垒除了关税减让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对非关税壁垒进行限制。

非关税壁垒包括各种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如进口配额、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和认证等。

3.1 技术标准和认证为了确保贸易公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成员国可以制定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

然而,这些要求必须合理、透明,并不得成为无形的贸易壁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认证时应尽量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并允许其他成员国对其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进口配额和出口限制进口配额是指对某种产品设定一定数量的限制,超过该限制则无法进口或需要支付更高的关税。

出口限制则是指对某种产品实施出口数量或价格的限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全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47)本附錄包含總協定的完整文本,以及自生效以來生效的所有修正。

為方便讀者,用星號(*)標出文本中應與總協定附件Ⅰ中註釋和補充規定一起理解的部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第一部分第1條普遍最惠國待遇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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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背景与目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是二战后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通过降低关税壁垒,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推动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概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4条。

主要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贸易壁垒的消除、贸易政策的一致性、争端解决机制等。

这些条文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套基本规则,以确保贸易的公平与透明。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具体内容1.最惠国待遇:GATT规定,成员国在进出口商品关税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国。

2.关税减让:GATT要求成员国逐步降低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

自1947年以来,GATT成员国已进行了多次关税减让谈判,取得了显著成果。

3.贸易壁垒的消除:GATT禁止成员国设立贸易壁垒,如配额、补贴、技术壁垒等,以保障贸易的公平性。

4.贸易政策的一致性:GATT要求成员国在贸易政策上保持一致,避免歧视性和不公平的贸易政策。

5.争端解决机制:GATT设立了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成员国在贸易纠纷中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进程,降低了贸易壁垒,促进了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数据,自GATT成立以来,全球贸易量逐年增长,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

五、我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地位与应对策略我国于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一员。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同时,我国应继续加强对外贸易政策的研究,提高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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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1. 引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47年,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对GATT的条文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背景、目标、原则以及具体的条款内容。

2. 背景二战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保护主义政策只会导致经济衰退和冲突加剧。

为了重建战后世界经济秩序,各国开始寻求一种更加开放和合作的贸易体系。

1947年,23个国家签署了GATT协定,奠定了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

3. 目标GATT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并通过减少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来增加国际贸易。

通过建立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贸易规则,GATT旨在为所有成员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并确保不歧视性对待各国。

4. 原则GATT遵循以下原则来实现其目标:4.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成员国对一方成员国提供的任何优惠待遇都必须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供,确保贸易不受不合理的歧视。

4.2 国民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时,应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给予同等待遇。

这确保了在本国市场上公平竞争。

4.3 关税减让GATT鼓励各成员国通过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

成员国需要提交关税减让清单,并根据协定规定的时间表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4.4 非歧视性GATT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贸易歧视,包括地区性和数量性限制。

成员国不能对来自某个特定地区或特定数量的商品设置额外限制。

5. 条款内容GATT包含了大量条款,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贸易规则。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条款:5.1 关税和贸易壁垒GATT规定了关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规则。

成员国需要公布其关税表,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成员国提供相同的关税待遇。

此外,GATT还规定了对非关税壁垒(如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限制和监管。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法货物贸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货物贸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法货物贸易规则WTO的货物贸易规则被称为《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GATT的目标是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取消贸易壁垒并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解决贸易争端。

下面将详细介绍GATT的主要内容。

首先,GATT规定了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原则。

该协定鼓励各成员国将关税水平降至最低限度,并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逐步降低关税。

除了常规关税之外,GATT还规定了特殊关税制度,如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和关税配额(Tariff Rate Quotas)。

最惠国待遇规定,对来自一个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给予与对待最有利待遇的成员国相同的待遇。

关税配额则规定了对一些特定商品进口实施的关税和数量限制。

其次,GATT对非关税壁垒也有规定。

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补贴、反倾销措施等。

GATT要求成员国在实施这些措施时遵守透明度、可预见性、公正和非歧视原则,以避免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第三,GATT鼓励成员国在出口方面采取配额、补贴等限制措施的协商。

GATT反对出口国通过出口限制措施来扭曲市场,阻碍其他国家的贸易自由。

第四,GATT规定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一个重要的功能,旨在维护贸易的自由化和规则的适用性。

最后,GATT还规定了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要求。

成员国需要向WTO提供有关其贸易政策的信息,并定期更新。

这有助于确保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得到透明,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并促进贸易的自由化。

总的来说,GATT作为WTO的核心协定,规定了构成贸易规则的各项原则和措施,旨在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多边贸易谈判的进行,为全球范围内的货物贸易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通过积极推动GATT的实施和遵守,WTO 为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的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亦指执行该协定的国际经济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到1992年,缔约国家和地区已增加到103个。

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该“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

与此同时,由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根据这一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减让关税的多边谈判,采纳了《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从翌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相沿迄今。

内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

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

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

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

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

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关税减让。

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文摘要: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2.条文内容概述3.条文具体内容3.1 货物贸易关税减让3.2 服务贸易自由化3.3 贸易政策透明度3.4 知识产权保护3.5 争端解决机制正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降低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自1947 年成立以来,GATT 已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一轮谈判于1994 年达成,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GATT 的条文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服务贸易自由化、贸易政策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首先,货物贸易关税减让是GATT 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了一系列的关税减让协议,以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这些协议涉及的商品范围广泛,从工业产品到农产品,甚至包括一些敏感产品,如纺织品和服装等。

其次,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GATT 的重要内容。

根据GATT 的规定,成员国应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减少服务贸易的限制和壁垒。

这包括金融、电信、交通、教育等众多领域。

此外,贸易政策透明度在GATT 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成员国需要定期公布其贸易政策和法规,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和评估这些政策和法规可能对贸易产生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是GATT 的另一重要内容。

根据GATT 的规定,成员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这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推动技术创新。

最后,争端解决机制是GATT 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而设立的。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向WTO 申请仲裁,以避免贸易战对双方经济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GATT 的条文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年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西合众国、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新西兰、挪威王国、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开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通过它们的代表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1.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如不超过本条第4款规定的水平并属下列描述的范围,则不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取消:(a)本协定附件1所列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向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该附件中所列条件;(b)本协定附件队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向主权、保护关系或宗教主权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c)只在美利坚合众国与古巴共和国之间实施的优惠;(d)只在本协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邻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

3.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原属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与该帝国分离的国家之间的优惠,只要此类优惠根据第25条第5款的规定获得批准,在此方面应按照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第25条第5款。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多边协议之一,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建立。

乌拉圭回合是GATT的第八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4年期间进行。

在乌拉圭回合中,GATT达成了几个重要的协议,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协议。

第一个重要的协议是《关于商品贸易的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该协议涵盖了商品贸易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救济措施、协定关税减让等。

根据该协议,各成员国同意逐步降低和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商品自由贸易的发展。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如何对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

第二个重要的协议是《服务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该协议是GATT乌拉圭回合中最具创新性的协议之一、它旨在开放和规范跨国服务贸易,并建立了全球服务贸易规则框架。

根据该协议,各成员国同意逐步开放服务市场,为外国服务提供商提供平等和非歧视待遇,并禁止歧视性的国内限制。

该协议对于现代经济中日益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个重要的协议是《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该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为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根据该协议,各成员国必须制定并执行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各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该协议对于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以及促进技术转移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乌拉圭回合还涉及到了农业、纺织品和服装、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等领域的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 最惠国待遇:协定的成员国应将任何针对其他成员国的优惠待遇扩展给所有成员国,以确保平等和非歧视性。

2. 国民待遇:协定的成员国应对其本国和外国进口商品一视同仁,不能通过差别待遇的方式保护本国产品或歧视外国产品。

3.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协定的成员国应争取降低和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4. 限制与禁止出口补贴:协定的成员国应限制并逐步削减对出口商品提供的补贴,并禁止出口补贴对国际贸易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影响。

5.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国应合作,通过简化和透明化贸易程序和政策,减少贸易成本和时间,提高贸易效率。

6. 反倾销与反补贴:协定的成员国应建立公平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7. 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成员国应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以维护和平、稳定的贸易关系。

8. 技术合作与援助:协定的成员国应加强技术合作与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其贸易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9. 可持续发展:协定的成员国应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贸易政策考量,在经济增长的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以上原则在协定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旨在促进公平、开放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它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它紧急情况;或(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第二十二条协商1.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经一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国或另几个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1.如一缔约国认为,由于(甲)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乙)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丙)存在着任何其它情况。

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国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

有关缔约国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有关缔约国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

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量对此问题作出裁决。

缔约国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缔约各国、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

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国斟酌实际情况对其它缔约国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

如对一缔约国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国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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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三)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它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它紧急情况;或(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第二十二条协商1.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经一缔约国提出请求,缔约国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国或另几个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1.如一缔约国认为,由于(甲)另一缔约国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乙)另一缔约国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丙)存在着任何其它情况。

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这一缔约国为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

有关缔约国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如有关缔约国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

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量对此问题作出裁决。

缔约国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缔约各国、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

如缔约国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国斟酌实际情况对其它缔约国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

如对一缔约国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国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

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1.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国本国的关税领土,适用于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任何其它关税领土。

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本协定的领土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国对待。

但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一缔约国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实施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即因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之间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

2.本协定所称的关税领土,应理解为一个与其它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它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3.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甲)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乙)毗邻的里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的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些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

4.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缔约各国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它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甲)对关税联盟或过渡到关税联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联盟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乙)对自由贸易区或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以及(丙)本款(甲)项和(乙)项所称的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6.在实施本条第5款(甲)项要求的时候,一缔约国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二条不符,则本协定第二十八条的程序,应予适用。

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它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甲)任何缔约国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国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得以斟酌向缔约各国提出报告和建议。

(乙)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甲)项所提供的资料以后,如缔约国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缔约国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丙)本条第5款(丙)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缔约国全体。

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缔约国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缔约国进行协商。

8.在本协定内,(甲)关税联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1)对联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2)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它贸易规章。

(乙)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的集团。

9.本协定第一条第2款的优惠,不应因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受到影响,但可以与有关缔约国谈判加以调整或取消*。

当需要按照第八款(甲)项(1)和第8款(乙)项的规定取消优惠时,这种与有关缔约各国进行谈判的程序应特别适用。

10.缔约国全体经2/3的多数通过,可以批准与本条第5款至第9款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系为建立本条所称的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11.考虑到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自建成独立国家这一特殊情况,并承认这两个国家系长期组成一个经济单位这个事实,缔约各国同意,在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尚未建立在确定的基础上以前,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将不阻止这两个国家对它们的贸易作出特别安排*。

1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缔约国的联合行动1.为了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以及,一般地说,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各缔约国代表应当随时集会。

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国全体。

2.联合国秘书长应于1948年3月1日以前,召开缔约国全体第一次会议。

3.每一缔约国在缔约国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投票权。

4.缔约国全体的决议,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通过。

5.在本协定其它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2/3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国的半数以上。

缔约国全体可以采用同样投票方法:(甲)规定须采用其它投票方法来解除承担义务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乙)制订为实施本款规定所必需的某种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1.本协定的签署日期,应为1947年10月30日。

2.在1955年3月1日已是缔约国或已正在谈判加入本协定的任何缔约国,可以任凭接受本协定。

3.本协定用1份英文正本和1份法文正本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应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已核对的副本,送交各有关政府。

4.接受本协定的每一政府,应向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交存1份接受证书,执行秘书长应将每一接受证书的接受日期及按照本条第6款规定的本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各有关政府。

5.(甲)凡接受本协定的政府,应代表本国领土及其负有国际责任的其它领土而接受本协定;如有某些单独关税领土不由它来代表,应在接受本协定时通知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

(乙)任何政府在经按本款(甲)项的例外规定通知执行秘书长后,可以随时通知执行秘书长:它的对本协定的接受,应对前作为例外的单独关税领土有效,但这项通知应自执行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丙)原由某缔约国代表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它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国。

6.本协定附件八所列各国政府,以政府名义向缔约国全体执行秘书长交存接受证书后,如它们领土的对外贸易按附件八规定适用的百分比计算,达到附件所列各国政府的领土的全部对外贸易的85%时,本协定应自达到这项百分比之日后第三十日起,在这些接受的各国政府之间开始生效。

每一其它政府的接受证书,应自这一政府交存证书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7.本协定一经生效,联合国应即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如一缔约国确定原与它谈判减让的另一国政府未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或已中止为本协定的缔约国,则这一缔约国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

缔约国在采取这项行动以前,应通知缔约国全体;如被要求,应与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1.在每三年的第一天(第一期自1958年1月1日起),或缔约国全体以所投票数的2/3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的第一天,一缔约国(在本条内此后简称申请缔约国)经与原议定减让的另一缔约国和缔约国全体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国(上述两类缔约国连同申请缔约国在本条内,此后简称主要有关缔约各国)谈判取得协议,并须与缔约国全体认为在减让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它缔约国进行协商的条件下,可以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所列的末项减让*。

2.在上述谈判和协议中(对其它产品所作的补偿性调整规定可能包括在内),有关缔约国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使其对贸易的优待不低于谈判前本协定所规定的水平。

3.(甲)如在主要有关缔约各国之间,不能在1958年1月1日或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前达成协议时,原拟修改或撤销减让的缔约国仍然可以随时采取行动,而且,如已采取这一行动,则原来与它谈判减让的缔约国和按照本条第1款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缔约国以及按照第1款认为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可以有权在不迟于行动采取以后的6个月内,自缔约国全体接到撤销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届满30日后,撤销大体上相当于原来与申请缔约国所议定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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