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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
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 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 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 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
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 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 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 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 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 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在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 以,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效力。
既然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就能够重复投保。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 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 ➢ 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 ➢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法》56条) ➢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51条) ➢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52条) ➢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 出险施救(《保险法》57条) ➢ 提供单证(《保险法》22条) ➢ 协助追偿(《保险法》63条)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 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 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 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 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 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 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 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 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百度文库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交强险虽然也是财产 保险,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 其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不明确的,只能以最高额为 限来承担保险责任。
4.保监会对责任限额的调整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8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 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 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 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 原责任限额执行。
1.交强险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
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 险的一种,所以从本质上看,交强险仍然属于财产 保险。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只要患《规范》所列疾 病且达到规定的状态或条件,就能赔付,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保险法》第56条第2款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 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 其最高限额为限。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3.唐某是否违反了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道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 买了交强险的事实。天平保险公司认为,唐某故意 隐瞒重复投保事实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4.交强险的保险价值
(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交强险可重复投保吗?
交强险重复投保怎样赔付?(中国保险)
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 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 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 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 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 情。
(第一种观点)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
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 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 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 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
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 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 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 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 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 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在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 以,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效力。
既然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就能够重复投保。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 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 ➢ 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 ➢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法》56条) ➢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51条) ➢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52条) ➢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 出险施救(《保险法》57条) ➢ 提供单证(《保险法》22条) ➢ 协助追偿(《保险法》63条)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 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 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 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 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 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 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 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 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百度文库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交强险虽然也是财产 保险,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 其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不明确的,只能以最高额为 限来承担保险责任。
4.保监会对责任限额的调整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8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 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 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 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 原责任限额执行。
1.交强险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
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 险的一种,所以从本质上看,交强险仍然属于财产 保险。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只要患《规范》所列疾 病且达到规定的状态或条件,就能赔付,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保险法》第56条第2款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 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 其最高限额为限。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3.唐某是否违反了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道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 买了交强险的事实。天平保险公司认为,唐某故意 隐瞒重复投保事实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4.交强险的保险价值
(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交强险可重复投保吗?
交强险重复投保怎样赔付?(中国保险)
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 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 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 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 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