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合同的履行教学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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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合同》PPT课件

• 1.建筑工程保险与交叉责任 • 2.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 • 3.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 4.责任险额与保险费率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 3.航天工程保险 • 4.核能工程保险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要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保险人:
有法定资格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 目的: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概念的界定:
广义财产险与狭义财产险 有形财产险与无形财产险 不同的称谓及其与中国财产保险之区别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其他申明事项
4.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3.3.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 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
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 做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的变量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4.4.3安装工程保险
•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 2.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
4.4.4科技工程保险
• 1.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 • 2.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 3.航天工程保险 • 4.核能工程保险
3.2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要保人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
保险人:
有法定资格 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 目的: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概念的界定:
广义财产险与狭义财产险 有形财产险与无形财产险 不同的称谓及其与中国财产保险之区别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财产损失保险 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4.1.2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特效及有关责任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其他申明事项
4.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
3.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3.3.1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 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
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 做出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的变量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
3.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履行》PPT课件

保险单证即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得证明也是履行保险合同得依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得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得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
讲师:李 荣 华 日期:2006.05.19
23
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
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
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
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的采取书面形式。
精选PPT
9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六) 出险施救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精选PPT
11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八) 协助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 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 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索赔。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 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
精选PPT
7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精选PPT
8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规定此义务的目的在于:
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 证据灭失,影响责任得确定;
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协助被保险人抢救保险财产, 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保险合同的履行
讲师:李 荣 华 日期: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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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
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
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
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的采取书面形式。
精选PPT
9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六) 出险施救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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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八) 协助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 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 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索赔。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 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
精选PPT
7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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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规定此义务的目的在于:
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 证据灭失,影响责任得确定;
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协助被保险人抢救保险财产, 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保险合同培训课件(PPT 页)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不仅仅约束当事人的 行为和利益,而且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样产生效力。 在这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他 们在当事人之外,但对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享有独 立请求权。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
从合同的签署过程来看,协商性合同是双方 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经过多次协商,取得 一致后才签订的,所以在其签订的过程中, 双方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充分地表达出 来,合同的条款内容也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 上由双方共同拟订的。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2、保险合同的特征
(4)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而保险合同与此不同,保险合同在签订的过 程中,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 合同条款,事先印制好投保单和保险单,投 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愿投保, 却无权修改合同的条款,如果有必要修改和 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是经保险人同 意后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 保险单,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规定保险单 的内容。
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的确定: ①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②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③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
或企业(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分为足额 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
从合同的签署过程来看,协商性合同是双方 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经过多次协商,取得 一致后才签订的,所以在其签订的过程中, 双方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充分地表达出 来,合同的条款内容也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 上由双方共同拟订的。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2、保险合同的特征
(4)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而保险合同与此不同,保险合同在签订的过 程中,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 合同条款,事先印制好投保单和保险单,投 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愿投保, 却无权修改合同的条款,如果有必要修改和 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是经保险人同 意后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 保险单,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规定保险单 的内容。
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的确定: ①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②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③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
或企业(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持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3)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分为足额 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合同ppt课件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 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 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 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 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 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 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 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 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 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 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 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 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 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 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 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 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 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 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 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 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 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 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 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 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 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 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 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 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 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 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合同的履行》课件

不安抗辩权
总结词
在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 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详细描述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可 以中止履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以 下条件:1)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履行的先后 顺序;2)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能力;3)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先 履行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中止履行,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标的和方式要求
合同履行的标的必须是明确、具体和 合法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的标的和方 式可能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例如建 设工程合同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
合同履行的方式也必须是合法、明确 和可行的,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
合同履行的期限要求
04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
总结词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 权的权利。
详细描述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且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如对方过错等。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数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果发现数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 事人,并协商解决,以避免造成
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03
理赔注意事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
进行查勘定损和核定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
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04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 件
目录
•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 保险合同履行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保险合同履行的定义
01
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 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范 围,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赔偿责 任。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 定的金额。
03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投保
投保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的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履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合同履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 秩序和稳定。
提高保险业声誉
保险合同履行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提高保 险业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件

合同效力恢复。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5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1、投保人违约 2、期满 3、履行终止 4、投保人解除合同 5、复效期满
.
6
合同条款解释原则
.
10
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
义: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
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
有。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
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
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
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
保险业务的行为。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 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12
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
7
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 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 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 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 逻辑关系以及 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 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 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 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 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 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 法本意。
一、在保险实务中,尤其在索赔和理赔时,往往对 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 条款的解释问题。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 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 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 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 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 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ppt课件

10
(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纳保费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11
缴纳保费
缴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保费可以由投保人缴纳,也可以由第三人缴
纳,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缴纳不能享有保
险合同上的利益。
财产合同保费一次缴纳,合同可在缴纳保费
之前(后)生效。如未缴纳,保险人可要求
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延迟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
即作为和不作为,某种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一方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
止反言指既已放弃,不得再主张。
21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执行。
4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43
《保险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解释。
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
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而应先按
文义进行解释,如果文义解释行不通,再按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40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
按范围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
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有效)
保险学第五讲保险合同MicrosoftPowerPoint演示

5
➢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 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 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合同 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 约束力三个条件。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要保,具有以下特 征:
①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 主动开展业务,保险合同的条款也由保险人制订的,这些不 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一种邀请要约。通常情况下,投 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并交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时,才构成要 约。
⑵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保险事故
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 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 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 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只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 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是几天,有的是几周,有的无明确 的时间限定,只是在合同中使用“及时通知” 、“立即通知”等字样。
25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被保险人霍克于1969年10~11月
间接到此项传单,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照其指示添具姓名
各项,并附25分付邮寄出。保险公司于11月13~14日之间接 到此项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保险单,载明11月21日生效,寄 于霍克。霍克于11月15日因车祸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金 而被拒绝。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8
关于“合理期待”
合理期待原则是美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 “购买保险单的社会大众有权获取满足其合理期待所必 要的保护。”美国保险法权威学者Keeton在其《保险法 基础》一书中,曾将合力期待总结为:“即使保险单规 定的条款完全否定将投保人或受益人所期待的危险承保 在内,但其就保险单条款所存有的客观上的合理期待仍 须尊重。”但这一原则如无限制的加以援引,无异允许 法院可完全忽视保险单的规定,而为当事人另外创设一 种新的合同,因而美国法院以有逐渐限制的趋势。
➢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 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 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合同 主要内容、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 约束力三个条件。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要保,具有以下特 征:
①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 主动开展业务,保险合同的条款也由保险人制订的,这些不 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一种邀请要约。通常情况下,投 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并交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时,才构成要 约。
⑵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保险事故
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 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 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 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只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 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是几天,有的是几周,有的无明确 的时间限定,只是在合同中使用“及时通知” 、“立即通知”等字样。
25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被保险人霍克于1969年10~11月
间接到此项传单,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照其指示添具姓名
各项,并附25分付邮寄出。保险公司于11月13~14日之间接 到此项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保险单,载明11月21日生效,寄 于霍克。霍克于11月15日因车祸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金 而被拒绝。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8
关于“合理期待”
合理期待原则是美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 “购买保险单的社会大众有权获取满足其合理期待所必 要的保护。”美国保险法权威学者Keeton在其《保险法 基础》一书中,曾将合力期待总结为:“即使保险单规 定的条款完全否定将投保人或受益人所期待的危险承保 在内,但其就保险单条款所存有的客观上的合理期待仍 须尊重。”但这一原则如无限制的加以援引,无异允许 法院可完全忽视保险单的规定,而为当事人另外创设一 种新的合同,因而美国法院以有逐渐限制的趋势。
保险合同学习内容PPT课件( 42页)

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在保险合同的订约、履约
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 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 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 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概念及必备条件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 当事人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 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 济补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 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 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通过保险合同保 障其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 本体。
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 是否能以被保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 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 没有保险关系。
2、受益人 •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受益人有资格享有保险合同利益。
第3单元 履行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防灾防损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 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 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 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是按照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告 知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来决定承保和 费率并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程度增加, 必然加大保险责任。按照权利义务对等 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 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 险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或是否 继续承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 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
▪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
我 国
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
保 险
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法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 施救费用 ▪ 仲裁和诉讼支出 ▪ 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 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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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6条第2款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 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 其最高限额为限。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交强险可重复投保吗?
交强险重复投保怎样赔付?(中国保险)
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 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 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 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 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 情。
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交强险虽然也是财产 保险,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 其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不明确的,只能以最高额为 限来承担保险责任。
4.保监会对责任限额的调整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8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 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 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 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 原责任限额执行。
你赞成哪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
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 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 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 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
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 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 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 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
3.唐某是否违反了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道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 买了交强险的事实。天平保险公司认为,唐某故意 隐瞒重复投保事实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4.交强险的保险价值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 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 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在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 以,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效力。
既然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就能够重复投保。
1.交强险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
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 险的一种,所以从本质上看,交强险仍然属于财产 保险。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 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 ➢ 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 ➢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法》56条) ➢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51条) ➢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52条) ➢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 出险施救(《保险法》57条) ➢ 提供单证(《保险法》22条) ➢ 协助追偿(《保险法》63条)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 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 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 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 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 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 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 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 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 其最高限额为限。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大部分疾病,提前赔付没问题
对第一类,即“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 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
对第二类“疾病状态,也不需要 等治疗完成。
四、“手术”,提前赔付有困难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 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 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 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 “疾病”。
2.交强险可否重复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 程要点》2006年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
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承诺) 第五节赔偿处理 四、赔款计算
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 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 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也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医疗技术进步,不 断扩展其疾病保障的范围与手术方式, 以解决本案
中如果王先生采取微创而不是开胸或开腹治疗的赔 付问题。
(一)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交强险可重复投保吗?
交强险重复投保怎样赔付?(中国保险)
2007年,唐某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 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 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 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 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 情。
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交强险虽然也是财产 保险,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 其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不明确的,只能以最高额为 限来承担保险责任。
4.保监会对责任限额的调整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8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 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 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 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 原责任限额执行。
你赞成哪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
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 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 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 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
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 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 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 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
3.唐某是否违反了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唐某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道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 买了交强险的事实。天平保险公司认为,唐某故意 隐瞒重复投保事实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4.交强险的保险价值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 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 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在我国,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的通知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 以,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效力。
既然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就能够重复投保。
1.交强险的性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
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财产保 险的一种,所以从本质上看,交强险仍然属于财产 保险。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履 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 ➢ 如实告知(《保险法》16条) ➢ 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 ➢ 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保险法》56条) ➢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51条) ➢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52条) ➢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 出险施救(《保险法》57条) ➢ 提供单证(《保险法》22条) ➢ 协助追偿(《保险法》63条)
2007年6月22日,唐某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 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某承担事故的同 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 了20余万元。事后,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 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 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 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 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 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