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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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1 目的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

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3 应针对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危险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2.1 除符合本章B、C、D、E 部分各条和第18 条以及20 条①的相应要求外,本条2.2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但在载运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时,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而得到满足时除外。

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本条2.2 和表19.1。

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可以降低要求,且该降低的要求应记录在本条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2.2 表19.1 和表19.2 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1 船舶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2 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3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4 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和.5 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3 特殊要求除另有规定外,表19.1、19.2 和19.3 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险货物积载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各节的编号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显示。

3.1 供水3.1.1 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够立即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3.1.2 输送的水量应能向本章第10.2 条所规定尺寸的4具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审批与现场监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审批与现场监管

但船 舶载运危 险货物 层海事 机构危管 业务 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 这个行 政许 内证 书所表达 的信息是 正确 的 ,
可项 目实质 上包 含 以往危险货 物安全适运 申报 审批和 的适装 性能可能会 因某 些船舶结构设备 的改变或损坏 而在有效 期之 内《 舶适装证 书 》 船 关 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进 出港 申报审批 2 部分 的管 理功 而发生 较大变 化 , 个
适装 许可审批有 明确 的审批标 准和条件 ,船舶载 重 点检查 , 《 尤其是在 新的海事执法模式 下 , 海事监管工 运危 险货物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 》 规定 申报资 料应 明确 作 需要树 立重点监 管 的科学 理念 。 实施重点 现场监管
显示 船舶处 于安 全适航 、 适装状态 以及所载 危险货物 的关键在 于合理选 择和确定 需重点 监管 的 目标 , 监管 处 于安全 状态等 3 个基本条件 ,海事行政 执法政务公 目标 的选择必须 以船舶载运危 险货 物进 出港信息为依 《
啦稿日期:2 0 —20 0 61-5
场开箱检 查中往往发 现许 多已签发装箱证 明的危险货
物集装 箱存在诸 多缺 陷 , 至存 在非 常严 重 的问题 。 甚

作者简介:王江 (93 ) 17一 ,男, 硕士、工程 师, 从事海事管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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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因此在 未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装 箱情况进行彻底整治 之 监管 的盲 目性 和随意性会直接导 致监管效能 和水平 的 前, 申报人员 提供 的证 明实际上并 不可靠 。 12 审批 所 依据 的信 息缺 失 .
降低 。这 种盲 目性 和 随意 性集 中表 现为 : 在现场监管
中没有和不可 能对拟监管 的 目标进 行合理 的选择 和确 定 。然而 要搞好现 场监管 工作 , 须开展 有针对性 的 必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集装箱船装运危险货物的适用规则解读

集装箱船装运危险货物的适用规则解读

集装箱船装运危险货物的适用规则解读王彩莲;初绍伟【摘要】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tegories and the explosion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the dangerous cargo on board.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regulations, it outlined the categories and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the dangerous cargo for container ship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angerous cargo shipping, it summarizes the issues that should be noted in the design of container ships, such as water supply, ventilation, people protection and heat insulation of machine limited surface, and so on. It also presents the main principles for the design of containe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argo.%分析了船上危险货物的种类及防爆要求。

通过解读规范要求,整理出集装箱船可运输的危险品种类及特殊要求。

根据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归纳总结集装箱船设计中应该注意的供水、通风、人员保护和机器处所限界面隔热等问题,并提出设计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期刊名称】《船舶》【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7页(P106-112)【关键词】危险货物;集装箱船;SOLAS;IMDG;IEC60092【作者】王彩莲;初绍伟【作者单位】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200011;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20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2.1随着经济发展,货物品种不断增加,人们对于一些货品危险特性的认识也不断加深。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08 年 2 月15 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从事危险货物滚装运输及相关作业活动的船舶、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琼州海峡水域沿岸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其中涉及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有关:(一)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积载、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二)航行、作业、停泊巡查制度, 明确巡查人员安排和职责、巡查范围和程序、安全隐患报告;(三)安全操作规程;(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及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船员具备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负责货物操作的船员应当熟悉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

第六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并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经船检机构检验,并取得《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照该证书核准载运条件及货物种类装运危险货物。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具备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八条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七)《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八)《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九)《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岗位职责受理人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②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①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成为国际航运的一项重要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指那些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通常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腐蚀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合规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申报和标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货主必须向船舶运输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标记。

标记应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品标志、货物名称、危险品编号等信息,以便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识别、处理和储存。

2. 船舶设备和装备为了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备。

例如,船舶应配备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舱室、防火设施、通风设备、灭火器材等。

此外,船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货物的特性和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船员持有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签。

4. 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因此,船舶和港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急撤离程序、危险品泄漏和污染控制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5. 监督和执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受到监督和执法的支持。

各国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情况。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关于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81)交港监字2060号遵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加强法制,加强对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兹颁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中规定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装运注意事项和监督管理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则》要求,加强对船舶的配备和管理,并教育船员和有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安全。

二、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附录一),目的是统一掌握和控制船舶在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和管理。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是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务监督在审核办理准单时,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标明注意事项另还需增加提出的注意事项,在空白处填入。

审批后的准单一式几份,分发船方和港口商务、调度、公安。

三、本《规则》生效后,启用新的《危险货物监装证收》(附录二)。

海督(60)字第35号文所公布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明书》同时废止。

四、本《规则》适用于我国水域和港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中外船舶和船员。

各外轮代理公司可将《规则》内容通知有关外轮遵照执行。

《规则》的翻译、出版由部港监局负责。

五、《规则》中规定不得伪造、隐瞒和谎报危险货物,考虑到我国对外有军援任务,或以特资名义出口的贸易军品需要保密,港务监督可予以适当配合。

一般商业性军用危险物资的运输,原则上应按《规则》的规定办理。

六、《规则》中规定对违章人员罚款500元的限额,仅适用于外轮人员。

对国内违章人员的罚款,一般应控制在50元以内。

七、《规则》生效后,各港监和船检的工作量将有很大增加,各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要加强对港监、船检的领导和建设,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港监、船检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规章、规范,切实做好工作。

《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1 目的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

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3 应针对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危险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2.1 除符合本章B、C、D、E 部分各条和第18 条以及20 条①的相应要求外,本条2.2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但在载运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时,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而得到满足时除外。

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本条2.2 和表19.1。

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可以降低要求,且该降低的要求应记录在本条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2.2 表19.1 和表19.2 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1 船舶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2 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3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4 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和.5 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3 特殊要求除另有规定外,表19.1、19.2 和19.3 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险货物积载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各节的编号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显示。

3.1 供水3.1.1 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够立即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3.1.2 输送的水量应能向本章第10.2 条所规定尺寸的4具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作者:夏少生来源:《集装箱化》2021年第05期近年来,随着化工产品的广泛应用,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量显著增长。

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必须在船上正确积载和隔离危险货物集装箱。

本文结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险货物申报要求、船舶风险区域划分、船舶配载软件应用等,探讨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的常见问题,以期提高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效率和安全性。

1 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规定。

违反《国际危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以下简称“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港口国当局的相关规定,均有可能导致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从而影响船舶正常运营。

1.1 《国际危规》的规定《国际危规》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关于包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的强制性指导规则,每2年修订1次。

2020年11月4―1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危规》40-20修正案。

经40-20修正案修订的2020版《国际危规》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经39-18修正案修订的2018版《国际危规》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国际危规》修正案的内容不仅涉及危险货物品名和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更新,而且涉及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要求的更新。

例如:2018版《国际危规》和2020版《国际危规》分别对第3类危险货物三乙胺(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96)和甲醇钠乙醇溶液(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89)新增隔离要求SG35,即与酸类货物隔离。

实践中,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和隔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封闭式集装箱与开顶式集装箱的隔离要求不同;二是在同一隔离等级下,垂直方向、水平纵向、水平横向的隔离距离不同。

以封闭式集装箱之间的三级隔离要求为例:在垂直方向上,除非相隔1层甲板,否则禁止将2个封闭式集装箱积载于同一垂线上;当积载于甲板上时,2个封闭式集装箱在水平纵向上至少相隔1个箱位的距离(6.0 m),在水平横向上至少相隔2个箱位的距离(4.9 m);当积载于舱内时,2个封闭式集装箱在水平纵向和水平横向上必须以舱壁相互隔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第一节危险货物基础知识一、危险货物的定义与特性(一)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与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比如汽油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硫酸具有腐蚀危险性,燃料油尽管不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但它具有污染危害性。

(二)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1、危险货物的燃烧、爆炸特性燃烧通常是指物质与氧气发生剧烈反应发出火光,放出热量的过程。

燃烧务必具备三要素,即可燃物、助燃物(通常指氧气)与热能。

从燃烧反应的机理看,固体的燃烧大多是它们受热后分解出来的气体的燃烧,而液体的燃烧大多是它们受热后挥发出来的蒸气的燃烧。

爆炸是指有些物质得到足够的能量即迅速分解,生成大量高温高压的气体,迅速膨胀做功,并伴有声、光效应。

爆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燃烧。

形成爆炸的要素是:能释放大量的热;能产生大量的气体;高速进行并瞬时完成。

2、危险货物的毒害性毒害品包含:有毒物质--吞咽、吸入或者皮肤接触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物质;感染性物质--与之接触会使人与动物引起感染疾病的病原体。

有毒物质引起中毒的途径包含消化道、呼吸道或者皮肤。

利用动物致毒试验,即可获得各类有毒物质的半数致死量(LD50)或者半数致死浓度(LC50),我们可根据LD5O 或者LC50 来推断有毒物质的毒性大小。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货物的毒害性不单单是通过第六类毒害品反映出来的,某些其它类别危险货物也具有毒害性。

比如:第八类的硫化铵、无水肼。

在《国际危规》中这些物质有的作了副危险标识,还有些甚至没有作副危险标识。

3、危险货物的放射危害有些元素与它们的化合物能从它的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人们的感受器官不能及时察觉的射线。

具有这种放射特性的物质称之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所放出的射线要紧是三种,即α射线、β射线与r射线。

各类不一致的放射性物质可能放出其中一种、两种、甚至三种射线。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船名船检登记号编号
一 、应申请,于年月日在港*/ 水域*,对船舶装*/ 推*或拖*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该船符合的要求。
准予该船装*/ 推*或拖*运如下货品:
货品名称
载货量(t)
装货处所பைடு நூலகம்
二、本证书核准的航线:。
三、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四、记事:
发证单位: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南京检验局
货 品 名 称
载 货 量(t)
装 货 处 所
二、本证书核准的航线:。
三、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四、记事:
发证单位: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南京检验局
发证地点:南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验船师:
注:本证书同HZS证书簿或XHZS证书一同使用方为有效。
格式ZW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发证地点:南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主任验船师:
注:本证书同ZSB-1证书簿或ZSB-2证书簿-或ZSB-3证书一同使用方为有效。
货品名称载货量t装货处所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二本证书核准的航线
海上 船 舶 危 险 品适 装 证 书
船名船检登记号编号
一 、应申请,于年月日在港*/ 水域*,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条件及有关设备进行检验。该船符合的要求。准予该船装运如下货品:

《海事执法工作流程》(危防类)

《海事执法工作流程》(危防类)

《海事执法工作流程》(危防类)1.船舶涉污作业许可业务流程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业务流程3.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4.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业务流程5.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报备业务流程6.港口、码头、装卸站应急预案报备业务流程7.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8.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9.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10.《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11.《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12.《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业务流程1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业务流程1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审批业务流程15.《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签发业务流程16.船舶防污染检查业务流程17.船舶涉污作业监督检查业务流程18.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监督检查业务流程19.船载散装危险货物监督检查业务流程20.危防相关单位资质认定业务流程(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机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21.船舶危防相关单位监督管理业务流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单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22.港口码头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业务流程23.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许可管理业务流程24.危险货物申报员、装箱检查员监管业务流程(因两员资质管理办法未出台,具体内容待定)25.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1、船舶涉污作业许可业务流程备注:本流程所称船舶涉污作业包括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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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六)《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七)《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八)《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受理机构与岗位
海事处受理人员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的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通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1.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意见;
●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装运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事先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免除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文书
(一)《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货物)
(二)《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装货物)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 Hazardous Goods
(包装货物)
(Packaged)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Declaration on Safety and Fitness of Dangerous Goods / Hazardous Goods
(散装液体物质)
(Bulk Liquids)
此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申报人留持和分送承运船舶,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the ship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Hazard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
(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 (Packaged / Solid in Bulk )
船 名: 航 次: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 V oyage No: Arrival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国 籍: 经营人: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Nationality: Manager: Berth: Time of Loading:
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Hazard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散装液体物质) (

船 名: 国 籍: 进港 始发港: 抵港时间:
Ship’s name : Nationality: Port of Departure: Time of Arrival: 所有人: 航 次: 出港 作业泊位: 装货时间:
Owner: V oyage No. Berth: Time of Loading:
本轮液舱中存有下述压载水/污水:
This ship plans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operation(s) in port and application will be submitt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1.清洗液货舱作业(水洗) □是 / □否
2.使用清洁剂/添加剂洗舱 □是 / □否 tank washing (water wash) Yes No tank washing by detergent / additives Yes No
3.原油洗舱 □是 / □否
4.驱气作业 □是 / □否 crude oil washing Yes No gas freeing Yes No
5.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含油/有害物质的洗舱水/混合物、预计 吨(M 3)
disposal of tank washing water/ water containing harmful substances/mixtures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estimated 3This declaration should be made in tripartite, one is kept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file, and two for the declarer and port operator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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