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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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检验和约束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我省的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规范名称为XX市(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

各市(县)级安全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聚、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所辖区域内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计算机考场、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具体开展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安全培训活动。

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按照省局有关考试点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考试机构工作;

(七)依法承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八)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建设本地区考试点;

(三)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四)依法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五)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煤矿特种作业除外)。

(六)其他有关工作。

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考试机构负责人由其隶属的安全监管部门分管安全培训考核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设置的考试点由其隶属的考试机构须报经省级考试中心验收和同意,并报省局人事培训处审查备案。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置通用且考试人员数量较多的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统一指定或设置考试人员数量较少的实际操作考试考场。

第九条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

心;

(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须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每3年应参加一次再培训。实际操作考试考评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市(县)级考试中心负责。

第三章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均应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仅适用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培训机构或有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五)考试申请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九条考试实行监考、考评人员回避制度,不得监考和考评与本人有亲友关系或其所在培训机构的学员参加考试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考试场次。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二十一条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1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存在回避情形而有关监考、考评人员没有主动回避的,查证属实后,考生成绩无效,有关监考、考评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监考、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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