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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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但在扩张过程中遇到了资金瓶颈。

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XX公司于2018年决定进行股权融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

经过多轮谈判,XX公司与一家知名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达成股权融资协议。

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XX公司10%的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同时,双方约定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包括投资公司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XX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等。

然而,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导致股权融资未能顺利进行。

现将该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2. 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XX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虽然XX公司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投资公司有权要求XX公司履行交割义务,XX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公司1亿元股权收购款。

2. 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XX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并未约定任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虽然XX公司在股权交割过程中存在拖延行为,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投资公司也未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

因此,XX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融资协议。

3. 双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XX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银行A在2019年3月与客户B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合同签订后,B如约向A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

然而,在贷款期间,B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2020年12月,A向B发出催收通知,要求B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但B仍未偿还,A遂将B诉至法院。

案例问题: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合法,因此,该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B在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但未按约定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因此,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应判决B承担以下责任:(1)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剩余贷款本金×年利率×(剩余贷款期限÷365);(3)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答案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判决B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张三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4.35%,每月还款日为每月25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张三发放了贷款。

在贷款期间,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2021年3月,张三累计逾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但张三仍未还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三、案例分析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 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与损失相当。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与张三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

根据该约定,银行主张的违约金为每日0.05%,与张三逾期还款的损失相当。

因此,银行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

3. 张三的财产状况如何,能否作为减轻银行损失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金融法律案例演绎分析题(3篇)

金融法律案例演绎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银行在2015年开展了一项名为“小微企业贷款”的优惠活动,旨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活动期间,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部分贷款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但并未引起重视。

2016年,部分贷款者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开始追讨贷款。

在追讨过程中,银行发现部分贷款者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调查,这些贷款者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勾结,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例涉及金融法律、合同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的性质可以概括为:(1)金融法律领域:贷款欺诈、违规放贷、贷款管理不善。

(2)合同法领域:合同欺诈、合同无效。

(3)刑法领域: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2. 案例分析(1)贷款欺诈贷款欺诈是指贷款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贷款者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

(2)违规放贷违规放贷是指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定,擅自放贷的行为。

在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部分贷款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仍予以放贷,属于违规放贷。

(3)贷款管理不善贷款管理不善是指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未能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行为。

在本案中,银行在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活动期间,未能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部分贷款者骗取贷款,属于贷款管理不善。

(4)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贷款者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属于合同欺诈。

(5)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行为。

在本案中,部分贷款者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导致合同无效。

(6)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乙银行申请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需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2019年,甲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甲公司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

2. 甲公司声称,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乙银行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导致甲公司未能合理使用贷款,故乙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3. 甲公司提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未进行有效监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故乙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

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超出部分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要求扣除超出部分利息。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利息无效的,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银行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

若甲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则法院不会支持其关于扣除超出部分利息的请求。

2. 关于乙银行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1、案例分析题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答案要点: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 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2、案例分析题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1甲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同时公司不能发行指公司债券,因为发债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5000超过600040%=2400,而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0007%=350大于900\3=300;2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本案中将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这是违法的;。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金融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2018年,XX公司计划进行一次股权并购,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经过多方考察,XX公司最终与一家香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达成股权并购协议。

根据协议,香港公司将以1.2亿元的价格收购XX公司20%的股权。

并购完成后,香港公司将派驻一名董事进入XX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并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XX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香港公司也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并购完成后不久,XX公司发现香港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具体表现为:1. 香港公司在并购协议中隐瞒了其真实财务状况,导致XX公司在并购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香港公司的经营状况。

2. 香港公司在并购协议中承诺将投入5000万元用于XX公司的技术改造,但在并购完成后,香港公司仅投入了2000万元,且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XX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XX公司认为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并购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并购协议的效力2. 欺诈行为的认定3. 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并购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XX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股权并购协议,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金融法规案例参考一

金融法规案例参考一

8道带蓝字的票据法案例四:票据质押的效力认定1998年4月6日,甲公司与乙外贸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

同年5月10日,乙外贸公司与美国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

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乙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甲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

5月25日,甲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

同年6月3日,应甲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

甲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录。

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

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

与此同时,甲公司迟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问题:1、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2、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答:1、该汇票质押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建行某分行不享有票据权利。

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

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

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案例十:票据行为效力的认定与票据权利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199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

金融法规案例题

金融法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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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说明理由。

答案:正确。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约予以补偿;但本案中.窃贼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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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案例题(3篇)

银行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为扩大市场份额,推出了一项名为“便捷贷”的贷款业务,该业务主要面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甲银行申请了“便捷贷”业务。

二、案件经过1. 贷款申请乙公司向甲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提供了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材料。

甲银行在审查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后,认为乙公司符合贷款条件,于是批准了乙公司的贷款申请。

2. 贷款发放甲银行按照乙公司的申请,将贷款金额100万元发放至乙公司账户。

乙公司收到贷款后,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

3. 贷款逾期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按期还款。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乙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实际资产远低于申报金额;(2)乙公司提供的合同存在伪造痕迹,部分合同为乙公司自行编制;(3)乙公司负责人丁某承认,其为了骗取贷款,伪造了部分材料。

5.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票据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件处理1. 刑事处罚根据案件事实,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丁某依法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丁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民事责任甲银行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判决,乙公司需返还甲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3. 银行内部责任甲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贷款被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金融案例司法考试题库

金融案例司法考试题库

金融案例司法考试题库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股票内幕交易案某上市公司高管李某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向亲朋好友透露了消息,并协助他们购买了公司股票。

随后,公司公布消息后,股票价格大幅上涨,李某及其亲朋好友因此获利。

请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2. 李某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3. 如何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案例二:银行贷款欺诈案张某伪造了一份虚假的财务报表,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巨额贷款。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未能发现财务报表的虚假性,批准了贷款。

贷款发放后,张某将资金用于非法投资,导致贷款无法偿还。

请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欺诈?2. 银行在审核贷款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3. 如何完善银行贷款审核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二、案例讨论题案例三:证券市场操纵案某投资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操纵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导致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大幅波动。

投资者因受虚假信息影响,遭受了巨大损失。

请讨论:1. 投资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市场操纵?2. 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3. 投资者如何识别并防范市场操纵行为?案例四: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公司承诺的高回报并未实现,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请讨论:1. 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2.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3. 投资者如何保护自己,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三、案例判断题案例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某银行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了贷款利率,导致客户支付了更高的利息。

客户发现后,向银行提出异议。

请判断:1. 银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客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客户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3. 银行应如何改进服务,避免侵犯客户权益?案例六:信用卡诈骗案王某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累计金额达到数万元。

失主发现后报警,王某被警方抓获。

请判断: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2. 王某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3. 如何加强信用卡安全,防止诈骗行为?四、案例简答题案例七:金融产品销售误导案某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导致客户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遭受了损失。

法律金融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金融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李某(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4.5%。

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按照约定从银行取得了贷款。

然而,自2021年1月起,借款人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借款人累计逾期还款金额达到20万元。

银行多次与借款人协商,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人始终未予理睬。

2023年1月,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和律师费。

借款人则辩称,由于近期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贷款,请求法院判决减轻其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借款人是否构成违约?2. 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和律师费?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例分析(一)借款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取得了贷款。

然而,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二)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和律师费1. 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

因此,法院应支持银行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

2. 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银行因借款人违约而提起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金融税务法律案例解析题(3篇)

金融税务法律案例解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银行自2015年起,通过设立多个分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截至案发,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50亿元,涉及存款人2万余人。

二、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如何认定?3. 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银行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银行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银行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

银行通过设立多个分公司,广泛宣传,吸引公众存款,其行为已经超出特定对象的范围,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其次,银行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银行以高息为诱饵,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公众,使公众误信其具有合法资质,从而自愿将资金存入银行。

最后,银行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银行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综上所述,银行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数额计算。

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不能返还的,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计算。

在本案中,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50亿元,且涉及存款人2万余人。

因此,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50亿元。

3. 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金融法学案例

金融法学案例

金融法学案例1、甲市某机械生产企业在一周内分三次从同一商业银行设在该市的三家支行各获得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贷款,并从该银行设在乙市的分行再获得100万元的贷款。

这些贷款到期后经商业银行多次催还,均无着落,该商业银行诉至法院。

经查,这些贷款中的一般已被该企业投资于房地产,另一半则转贷给房地产公司,以谋取高额利息,现因房地产不景气,资金无法收回。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未要求该企业提供任何担保,贷款手续亦由各分、支行行长一手办理,也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报告贷款情况。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答案:(1)借款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四:A.从同一商业银行同一辖区的三家同级机构取得贷款;B.无房地产经营资格,而将贷款投资于房地产;C.套用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D.未按期归还贷款。

(2)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A.发放贷款未要求借款企业提供任何担保;B.没有实行审贷分离制;C.乙市分行发放异地贷款为按照规定向当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D.没有对借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

2、中国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某年5月5日承兑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

D公司用此汇票向E 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同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

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让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问: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答:(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乙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2005年,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开发一栋住宅楼。

乙银行经审查,同意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利率6%,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同时,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丙的担保。

2007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偿还乙银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2. 丙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偿还乙银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乙银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2. 丙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关于丙的担保性质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丙的担保,丙未明确表示其担保性质,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丙的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2)关于丙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关于丙的抗辩事由丙在诉讼中提出,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故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融法规案例题

金融法规案例题

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

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

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

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

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着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

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100元钞票洗坏。

经过甲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

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

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

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

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根据《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

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颤色变化。

金融法课后练习经典案例

金融法课后练习经典案例

一、存单纠纷案件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

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

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

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

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

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

送变电公司持B 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 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

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诉讼无关。

金融法规案例题

金融法规案例题
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判决: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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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

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台成的,分贰角、五角、赣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

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

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

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侵犯人民币图样专有权的行为,它不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着作权,而且事关国家货币权威,所以不容他人染指。

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商业包装品。

凡是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兜中的一张100元钞票洗坏。

经过甲夫妻俩的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

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

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

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这位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

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

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根据《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泼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

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颤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舫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2.有权回残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权收回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的机关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但是根据“在同一法律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其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还包括“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所以乙储蓄所的那位储蓄员的解释是于法不合的,应当回收甲夫妇的残缺一百元人民币纸币。

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乙储蓄所应当收回甲的残损币并兑换50元的完整币给甲夫妇.之后将残缺币交存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

--------------------------------------------------- (一)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

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

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

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过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幕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

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征票。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答:票据伪造。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答: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

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和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发行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享有。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判决: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21日以(1999)汕中法刑初宇第40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卓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粤高法刑经终宇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年8月3日以(2000)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106号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

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

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

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

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

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而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答:所谓“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书面凭证。

代币票券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币票券直接危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独有的发行机关和管理机关,代币果券作为一种变相货币,实质上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的侵害;二是由于其充当支付手段,具有定社会购买力,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又不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之下,对通货膨胀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有些企业借给职工谋福利之际。

印制了代币票券,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丁消费基金的支出;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

因此,国家对印制、发行代币票券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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