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生在数学学科中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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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生在数学学科中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保护受教育权是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有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

机会和权益。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受国家保护,保护受教育权法律体系的多样性,决定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有不同的形式。本文主要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并且从依靠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对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入手,对解决受教育权问题提出建议。

标签:受教育权基础教育阶段学生法律保护

近三十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促进教育领域的法律化,进而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虽然法律已经基本普及,但全国范围内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

1.我国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实现受教育权保的障问题的益处是极大的,对个人而言,保障其受教育权可以让他们得到学习的机会并通过受教育获得一定的知识;而对国家而言,个人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才会有大量有知识有文化的人才涌现,才能促进国家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受教育权方面的保障机制并不全面,还处于薄弱阶段。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模糊,致使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初始效果,最终,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影响。教育管理上的问题复杂,管理行为上的瑕疵更加滋生了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2.我国受教育权还存在不平等性

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最大障碍就是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问题,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各个教育层次都存在不平等问题。

第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不平等。

众所周知,城乡之间在义务教育实现程度和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就涉及到教育的公平问题。在国家未实现减免学杂费前,城市中小学的

教育支出一般由国家财政支持,而农村却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分来分区还是由农民承担,这就致使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还是受教育权的待遇,城乡之间都有天壤之别,城市的学生由于条件的优越比农村孩子接受更加全面,多样,质量高的教育,农村孩子花着一样的钱却在享受“廉价低层次教育”。

第二,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不平等。

应试教育的弊端在高考这一最高载体上一览无余,“万人争过独木桥”挤上去则前途似锦,挤不上去在将来的就业领域,部门上接受着层层限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高考作为一个筛选机制,对现在的学生而言至关重要。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高考作为重要的筛选机制长期以来由行政部门规章调整的,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难以实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根本要求,从而造成公民受教育权存在严重和明显的不平等。招生环节的黑幕,包括高校自主招生和高考后的“候补”部分在新一届领导集体上台之前皆是家境和权力的较量,在此环节教育的不公平与家庭挂钩。告别高中进入大学,依然要承受着因学校的差异而带来的不平等,宏观到国家的财政拨款,小到公费出国交流的指标,教育资源的多样性皆是最好的例证。

第三,性别方面的不平等,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女学生的受教育权保障不完善。

虽然宪法赋予男女同样的受教育权,教育机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农村人意识观念的封建,知识文化上的短浅,家庭环境的困难,女性受教育权的普及仍在接受着严重挑战,其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有时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这些侵害不管来自哪里,不管方式如何,如果国家在侵害之前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预防侵害发生的机制,在侵害发生的过程中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制止侵害继续的机制,在侵害发生之后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则公民的受教育权就得不到有效的实现和保护。

二、保护受教育权的措施

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一、学生受教育权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二、家长思想观念的转变及对孩子的接受教育的重视;三、学校要深入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且要对教师行为进行规范;四、国家立法部门要切实不断完善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五、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把教育发展的核心,即学生的发展放在首位,关注学生的利益。

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受教育权随时随地可能被监护人和或者学校或其他群体剥夺。受教育者应该自小就了解一些与自己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受教育的意识,以免使得自己没有机会享受接受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还有可能因此造成一生的心理阴影。总之,作为教育的主体,要使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得到实现,就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

一旦自己的受教育权被损害或剥夺,就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的方式方法维护,不能保持甘愿忍受的态度,使本属于自己的受教育权被肆意地践踏,最终让这些违法违规分子变得越来越猖獗。

家庭方面,父母不仅要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还要做维护孩子权益最坚实的后盾,摒弃落后观念对孩子受教育权的束缚。父母在孩子受教育的方面不仅要给予自己子女物质上的支持,而且也能成为自己子女精神上的支柱,为子女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承担应有的责任的义务。

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层面来说,行政执法人员要保持自身的公平正义感,利用公平公正的法律权杖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功能向社会传达法律的正能量,而非表面上口号式的宣言,仅有口号毫无实际意义。

从国家立法机构的层面来说,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体现学生才是受教育者的真正享受者,不断完善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法律法规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只要做到如此才能反映学生的真正诉求,才能让法律成为保障学生权益的一把利剑而不是空中楼阁离学生很远,需要受教育者个体法律意识增强、家长思想观念的更新、学校管理体制的改进、教育行政部门及司法执法的公平公正最后还有国家立法机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松.关于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几个问题[J].教育探索. 2005

[2]陈运生.受教育权及其保障[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5月

[3]姜昕.马彩会.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之实证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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