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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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解释
含义
指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规定与条文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在于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
包括三方面含义:
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的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宪法条文的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其意义。
特征
首先,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
指宪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解释宪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现国家基本政治原则、民主、自由与人权价值的过程,也是发现那些被解释与适用的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宪法文本的含义一旦被发现,可以产生普遍的、规范的法律效力,指引、预设现在或未来的社会关系。
因此。宪法解释具有典型的规范性质,即对宪法文本进行立法解释的特征。
其次,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
指宪法解释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请求而启动的程序;
从各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宪法解释通常因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牵涉到宪法问题而发生,解释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使得宪法解释具有附带性与被动性。
宪法的含义通常并不是被概括发现,而必须以具体的方式阐明之,宪法解释与裁决宪法纠纷而赋予的宪法含义联系在一起,亦即将宪法文本翻译成具体的、有价值的、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公式。
再次,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
指宪法解释者应受其解释结果的支配,以中立的而非其主观意志来解释宪法。
法治意味着不受任何恣意的侵害。释宪者不仅要解决其面临的具体问题,亦须考量与该具体问题紧密下相关联的其它问题,进而确定解释意旨是否与宪法规范相吻合。在解释宪法中,任何一个符合原则的决定,必然在案例的所有问题上都基于理性。
如果解释者在具体的案件中援引了某项原则,那么未来也应适用同样原则,这样可以把解释者的任意性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最后,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指宪法解释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不受已有解释意见的拘束而作出新的解释。
宪法容纳了一个社会中彼此冲突的利益和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宪法解释不可能像判例法发展或是制定法适用那样,前后完全一致,而需要通过变化来实现宪法的发展。
意义
宪法解释之必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国
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化、
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
首先,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从而决定宪法条文离不开必要的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含义;其次,宪法条文大多使用了开放的语言,以便通过宪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其新的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可以正确地确定这些宪法条款在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形下的内容与含义,以便探求、确定和明确制宪的原始含义。
三、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实践,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进行
阐释与说明,适应实际的需要。
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都存在文本宪法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宪政实践中存在一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与宪法规定在形式上存在差异的情况,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弥补和确认。
四、宪法的修改有其严格限制,在不具备宪法修改的条件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
发展新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条文本身进行明确、补充和
发展,这是各国宪法发展的方式。
五、宪政实践的发展,以宪法解释为基础;
宪法的传统并不单纯地侧重于宪法文本本身,而是同时着力于法院和其它制度性机构的裁决与实践。尽管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主要渊源,但不是唯一的。而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宪法法律似乎主要是一个不成文系统。
宪法解释的机构
(一)、确定宪法解释机构的理论基础
无论在采用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权威的机构,负责对宪法解释作出统一的决定;其它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宪法所做的解释,只有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其它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仅为学理解释或无权解释。
宪法解释实质上是通过发现宪法文本的含义的方式对宪法文本含义所做的说明,国家机关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实施执行宪法的义务。
通过宪法解释来确认争议事项的合宪性,亦即进行违宪审查与监督,是宪法解释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宪法的实施。并非只由宪法解释机关独立承担,其离不开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职权,将宪法规定付诸于现实生活中,并在在此过程中对其权力行使的合宪性进行解释。
(二)、由于宪法解释是以违宪审查机构对宪法的解释为前提的,所以各国宪法解释的机构,也就是违宪审查机构,除此以外,其它的宪法解释机构还有:1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承担最终的宪法解释职责,并对其它机构产生拘束力,是宪法的最高机构,国会、总统以及其它一切官员以及一切通过选举产生的职位,都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但其解释的效力及于其职权范围,并且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
2法国
宪法委员会对议会制定的法律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享有对法律合宪性进行解释的权力。对于法律以外的其它应由政府制定的条例,依照行政权归属于政府的权力分离原则,其合宪性则由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审查,而非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与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释权限与范围明确,宪法委员会对宪法作出最终的解释,并不排斥其它机构的宪法解释权。
3德国
联邦宪政法院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力;同时行政法院作为实施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机关,也承担部分的宪法解释的职责。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争议,必须首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就其在宪法上的地位进行诉讼,只有在倾尽一切法律程序仍得不到救济时,才能提起宪法诉愿,而行政法院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涉讼案件的合宪性问题作出解释。
4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