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
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202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宪法的解释一般来说,宪法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
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宪法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正式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如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补充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推动宪法的自我完善。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系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该说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宪法的学理解释即是非正式解释的一种。
非正式解释反映宪法主体对宪法的理解,对正式解释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
本小节是在正式解释的范围阐述相关内容。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
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
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实行。
立法机关既能够主动对宪法实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实行解释。
宪法解释既能够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宪法知识简答
宪法知识简答概述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对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进行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立法法定程序通常较为严格,在宪法范围内所制订的法律均应符合宪法规定。
一、宪法含义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及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原则和方式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2. 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面性和约束性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级别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
宪法责成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遵从和执行宪法,是国家政权和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形成1. 宪法法定程序宪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成文宪法和习惯宪法两种形式。
成文宪法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如国会法定程序、公民投票等;习惯宪法则是由国家政权的实践、司法案例、历史传统等共同形成的宪法。
宪法的形成程序一般相对严格,以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全面性。
2. 宪法内容宪法内容涉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领土、宪法的效力、宪法修正程序、法律的地位等内容。
三、宪法的功能1. 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并对政府权力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
2.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民主选举权等,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宪法对社会秩序、公民责任、国家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
4. 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制度原则,以确保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政治稳定。
四、宪法的变革1.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如国会的特定多数通过、全民公民投票等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考虑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等因素,既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同时也要适时更新宪法内容,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引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就宪法的定义、作用、制定和解释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深入理解和认识宪法的重要性。
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的根基。
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纪律和秩序为宗旨的文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发展的基本方向。
二、宪法的作用宪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公民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
2.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条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免受不当干涉和侵权。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限制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民权益的实现。
3.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确保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4.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平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调整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宪法的制定过程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庄重的过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宪法起草:制定宪法的第一步是编写起草草案。
这个过程一般由特定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或专门机构负责,其成员包括政府官员、法律学者、公民代表等。
起草草案时,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确保宪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宪法审议:起草完成后,宪法草案需要经过国家的立法机构或特定的宪法制定组织进行审议。
这个过程中,各方可以对宪法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3.宪法表决:在宪法经过审议后,立法机构或特定的宪法制定组织将对宪法进行表决。
宪法名词解释
考研改变命运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名词解释和论述题
十二、宪政的概念: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 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①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 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十九、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 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二十、公民政治的权利和自由: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力。
二十一、选举制度的概念: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 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十二、选举制度的体制: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二十三、选举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 投票原则,差额选举的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二十四、 简述公民政治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公民政治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结社自由;(4)集会、游行、 示威自由等。我国现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活动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权 利。 二十五、 简述我国采用的两种主要代表制。 答: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用职业代表制。(1)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 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 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 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2)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 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最早把职业代表制作为一项立法制度规定下来的是法 国 1851 年宪法。
对宪法的解释
对宪法的解释
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它是国家最高权威的象征,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对宪法的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文字和宪法原则,确定宪法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宪法的解释一般由宪法解释机关、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
宪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宪法条款的含义,为行使权力、制定法律和审判案件提供指导。
宪法解释的原则包括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背景解释原则、目的和精神解释原则、权力划分原则等。
文字解释原则强调对宪法文字本身的理解和解释。
历史背景解释原则强调通过研究宪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来解释宪法。
目的和精神解释原则强调通过理解宪法目的和价值观来解释宪法。
权力划分原则强调各分支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的职权范围和互相制约关系。
宪法解释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宪法解释案例分析、宪法学说解释、立法解释等。
宪法解释案例分析是通过审理和判决相关案件来解释宪法。
宪法学说解释是通过研究宪法学者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来解释宪法。
立法解释是通过立法行为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和具体实施。
总之,对宪法的解释是为了明确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为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行和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指导,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第一章1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第二章2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政:宪政就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4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度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5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第四章8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又称国体,即国家阶级本质,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低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9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第五章10国家形式: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政权的形式,(是组织、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器的制度和体制的总和。
)具体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11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12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13国家标志: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指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六章14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第七章15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制定。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一直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4、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任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2、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跟名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
14、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讲 宪法
(二)特别行政区
1.我国的特别行政区: 我国宪法第31条(授权条款)规定 ——即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立具有 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一国两制” 3.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选举产生。
居委会、村委会的任期——三年
(十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1.我国法院的分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高 级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分为 :中级法院 、 基层法院
各级法院分设: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审判庭。
2.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均由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变化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的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具有宪法和纲领的双重属性)。 2、1954年宪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3、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本质上仍是社会主义性质,但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许多问题。
4、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从内容到形式存在许多问题。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地位——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除对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实行首长负责制。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
首先,它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同普通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统一的人民代表
我国现行国家主席的特点: 1、国家主席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 的决定行使职权。 2、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元首,对外对内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3、国家主席不干预行政工作,比较超脱。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制宪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内容作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宪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的控制自由,即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行使国家委托的权利的组织的限制地域代表制度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域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分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体制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而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单一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国家机关只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或中央国家机关直接授予的从属性权利的整体形式联邦制是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行政区划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讲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以便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施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定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名词解释
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基本内涵包括:①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②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③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
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所谓违宪审查仅指法院依据宪法对法院审理法律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活动,并不包括法院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活动。
④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不作违法或者合法判断)⑤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组成。
它在整体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
如英国、法国等是单一制的国家。
主要特点如下:①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
②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③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
它们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④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
⑤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
上较复杂。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
主要特点如下:①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
②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而各州或成员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各成员国内行使;③各成员国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④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⑤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 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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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解释含义指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规定与条文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
其目的在于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
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的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宪法条文的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其意义。
特征首先,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指宪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解释宪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现国家基本政治原则、民主、自由与人权价值的过程,也是发现那些被解释与适用的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
宪法文本的含义一旦被发现,可以产生普遍的、规范的法律效力,指引、预设现在或未来的社会关系。
因此。
宪法解释具有典型的规范性质,即对宪法文本进行立法解释的特征。
其次,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指宪法解释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请求而启动的程序;从各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宪法解释通常因解决一个具体案件牵涉到宪法问题而发生,解释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使得宪法解释具有附带性与被动性。
宪法的含义通常并不是被概括发现,而必须以具体的方式阐明之,宪法解释与裁决宪法纠纷而赋予的宪法含义联系在一起,亦即将宪法文本翻译成具体的、有价值的、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公式。
再次,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指宪法解释者应受其解释结果的支配,以中立的而非其主观意志来解释宪法。
法治意味着不受任何恣意的侵害。
释宪者不仅要解决其面临的具体问题,亦须考量与该具体问题紧密下相关联的其它问题,进而确定解释意旨是否与宪法规范相吻合。
在解释宪法中,任何一个符合原则的决定,必然在案例的所有问题上都基于理性。
如果解释者在具体的案件中援引了某项原则,那么未来也应适用同样原则,这样可以把解释者的任意性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最后,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指宪法解释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不受已有解释意见的拘束而作出新的解释。
宪法容纳了一个社会中彼此冲突的利益和价值观念,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宪法解释不可能像判例法发展或是制定法适用那样,前后完全一致,而需要通过变化来实现宪法的发展。
意义宪法解释之必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首先,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从而决定宪法条文离不开必要的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含义;其次,宪法条文大多使用了开放的语言,以便通过宪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其新的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可以正确地确定这些宪法条款在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形下的内容与含义,以便探求、确定和明确制宪的原始含义。
三、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实践,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进行阐释与说明,适应实际的需要。
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都存在文本宪法与现实生活的差距。
宪政实践中存在一些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与宪法规定在形式上存在差异的情况,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弥补和确认。
四、宪法的修改有其严格限制,在不具备宪法修改的条件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新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条文本身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这是各国宪法发展的方式。
五、宪政实践的发展,以宪法解释为基础;宪法的传统并不单纯地侧重于宪法文本本身,而是同时着力于法院和其它制度性机构的裁决与实践。
尽管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主要渊源,但不是唯一的。
而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宪法法律似乎主要是一个不成文系统。
宪法解释的机构(一)、确定宪法解释机构的理论基础无论在采用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权威的机构,负责对宪法解释作出统一的决定;其它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宪法所做的解释,只有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其它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仅为学理解释或无权解释。
宪法解释实质上是通过发现宪法文本的含义的方式对宪法文本含义所做的说明,国家机关可以以不同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实施执行宪法的义务。
通过宪法解释来确认争议事项的合宪性,亦即进行违宪审查与监督,是宪法解释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宪法的实施。
并非只由宪法解释机关独立承担,其离不开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职权,将宪法规定付诸于现实生活中,并在在此过程中对其权力行使的合宪性进行解释。
(二)、由于宪法解释是以违宪审查机构对宪法的解释为前提的,所以各国宪法解释的机构,也就是违宪审查机构,除此以外,其它的宪法解释机构还有: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担最终的宪法解释职责,并对其它机构产生拘束力,是宪法的最高机构,国会、总统以及其它一切官员以及一切通过选举产生的职位,都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但其解释的效力及于其职权范围,并且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
2法国宪法委员会对议会制定的法律之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享有对法律合宪性进行解释的权力。
对于法律以外的其它应由政府制定的条例,依照行政权归属于政府的权力分离原则,其合宪性则由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审查,而非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与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释权限与范围明确,宪法委员会对宪法作出最终的解释,并不排斥其它机构的宪法解释权。
3德国联邦宪政法院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力;同时行政法院作为实施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机关,也承担部分的宪法解释的职责。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争议,必须首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就其在宪法上的地位进行诉讼,只有在倾尽一切法律程序仍得不到救济时,才能提起宪法诉愿,而行政法院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涉讼案件的合宪性问题作出解释。
4英国议会制定法律和普通法院解释法律并存的体制,宪法由议会进行解释并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但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对制定法和不成文宪法进行解释。
(三)、中国宪法解释的机构在中国的宪法实施过程中,以下国家机关可以进行宪法解释: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解释宪法,即排除了其它国家机构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享有对宪法进行终极性的、权威性的解释权力。
但宪法的其它条文并没有排除其它国家机关在其行使宪法授予的职责时,为履行其宪法义务而对宪法进行解释,但其解释必须从属于并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2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法院草坪案件中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中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此类解释涉及的范围包括:A关于宪法有关条文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含义B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不直接适用的效力;C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的效力;D关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这是通过援引宪法条文在法院裁判案件中的形式,弥补部门法的不足或扩充对部门法的理解,从而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需要保护的权利通过宪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部门法的含义。
3国务院国务院在行使宪法授予的职权时,一方面有义务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其职权范围内涉及与宪法是否一致的有关问题,可以作出解释;另一方面,国务院在应当由法律确认公民基本权力,但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也可视为对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解释。
4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法的授权,以法律询问答复的方式,对有关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说明,并被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认可与执行。
这可视为中国宪法解释之宪法惯例5其它国家机关指宪法授权某些国家机关享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这类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授权的职权过程中,即享有受限制的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
如宪法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那么,省、直辖市人大常委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有限的对宪法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的权力。
(四)、宪法解释的冲突的解决上述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时,都可以对宪法有关内容进行解释,但其解释范围仅限于宪法授权的职责范围之内。
如果上述机关之间对宪法的解释,彼此发生冲突,或者它们对宪法有关条文的解释有异议,其解释并不具有正式、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并有可能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否决。
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裁决各国家机关宪法解释的冲突并作出最终宪法解释的权力,其它任何机关的解释,都必须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初的最终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效力1宪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关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予以确定:第一、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是由两个不同的机关制定的。
当两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宪法解释而不适用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位阶优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但如果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法解释,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可以视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优于它的常委会在先的宪法解释,即全国人大以通过法律的程序与方式,撤销了它饿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而作出新的宪法解释。
第二、宪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由于宪法具有宪法文本相同的效力,故当两者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无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先于宪法解释而制定,都可视为法律与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效力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而适用。
但如果法律后于宪法解释,因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与制定法律的双重权力,故需由其对两者的关系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当两者不一致时,依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的原则,确定后来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位阶。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在性质和内容上为阐明宪法解释而不是法律,则应按照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确定这类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优于法律的其它法律效力。
2 宪法解释的拘束力(1)宪法解释的个别效力指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宪法问题而形成的宪法解释,其拘束力以直接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则。
当被解释的事实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被解释机关认定为违宪时,宪法解释对待决案件产生直接拘束力,即在解释的案件中,不适用被认定为构成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
但被质疑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有在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废止后,才完全丧失其法律约束力。
除全国人大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只具个别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法律询问答复中对宪法作出的解释也只具有个别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