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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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

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

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气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因其具有较高的压力和储存能力,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工业、医疗、农业等。

随着气瓶的不断使用和充装,也同时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对气瓶充装单位有一系列的要求。

本文将具体介绍这些要求。

1. 资质认证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由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获得相应的许可或证书。

在中国,这一证明为《压力容器充装、检验许可证》。

2. 环境条件气瓶充装单位应位于较为安静、干燥、通风良好的区域。

同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储存和处理压缩气体的设施。

3. 设备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充装设备和存储设备,并应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机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 操作人员和质量控制气瓶充装单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担负负责充装工作的任务。

同时,充装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充装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5. 气瓶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对储存和充装的气瓶进行登记管理。

如需进行运输、安装等操作,应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记录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6. 安全措施充装单位必须根据充装气瓶的类型和用途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充装和操作。

此外,单位应明确安全操作规定,并全面贯彻执行。

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主要针对其环境、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控制、气瓶管理以及安全措施。

这些要求的落实不仅可以确保气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而且 can 增强人们对气瓶的信任感和企业形象认可度。

同时,这些要求也为充装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o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气体或液体的充装、分装、回收、维修等操作。

第四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市级以上市级气瓶充装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3.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备案证明;4.公司章程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或维修气瓶的资质;3.掌握气瓶充装技术和操作规程,有专职或兼职的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5.具备依法履行充装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可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许可在申请获批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被注销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充装活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法定资格;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㈢气瓶使用登记表;㈣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㈢质量管理手册一份;㈣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㈠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㈡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㈢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㈣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㈤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充装单位名称;㈡充装地址;㈢许可充装范围;㈣自有气瓶数量;㈤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㈥证书编号;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请,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当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A1人员A1.1管理人员A 1.1.1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A1.2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3 化验、检验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有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有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A2.1充装设备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真空装置;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A2.2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A2.3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A2.4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A3检测手段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A4场地厂房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A5消防及安全设施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间、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A5.2应急救援措施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A5.3安全设施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1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4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A5.3 检修间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工器具;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B1编制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B2管理职责B2.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B2.2管理人员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职责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各类人员考核制度;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13事故上报制度;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适应有效实施: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B5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管理:1收发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气体分析记录;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10记录;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C1充装前、后的检查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1外观;2定期检验情况;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志;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C2充装工作质量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 ,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 :(1) 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注2 :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 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气体在工业和民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气瓶作为一种贮存气体的设备,在使用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一、资质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资质证书。

如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该证书的有效期应在3年以上。

只有拥有合法的资质证书,才能进行气瓶充装业务。

这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对充装单位技术能力的保障。

二、充装设施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完善的充装设施,保证充装过程的安全、稳定、可靠。

充装设施应当包括气体压缩机、气瓶充装机、气瓶检验设备、高压管道系统等。

充装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避免发生故障或泄漏等安全问题。

三、操作人员气瓶充装单位的操作人员是保障气瓶充装质量的关键。

操作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该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证书的种类多样,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压力容器检验员等。

2.工作经验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应了解压力、温度、流量等物理量的变化规律,具备快速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

3.安全意识气瓶充装的安全事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操作人员应该有强烈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四、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制度要求规范,应急预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确保在突发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同时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环境要求气瓶充装单位的环境要求也很高。

首先,气瓶充装车间的装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环境应该干燥、通风,不得有明火。

其次,车间内应该设置明显的线路、设备安全标识,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六、质量控制气瓶充装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充装过程的控制。

单位应制定出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对整个充装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测,如:气瓶外部清洗、标记、气瓶内部清洗、调整压力、充满气体等。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液装置液相管道上装设切 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并 且安装在可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 液化 气体 4.贮存容器应当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且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充装 。
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混合 气体 充装
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 别满足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5.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以及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 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其他液 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6.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当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 停泵装置。
1.应当分别具有实瓶、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 溶解 2.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 气体 充装 3.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专项条件
1.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应当具有抽真空装置,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当 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
压缩 2.,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氧纯度的化学分 充装 析仪器。
4.采用长管拖车供气的单位每站应配备两台长管拖车(可外委);具有气体质量检 测的场所和设备或气源单位的气体质量检测报告。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得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与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得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得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得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得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得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与一定得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与足够数量得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与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得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得资源条件(包括人员与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与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得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得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就是否受理其申请得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附件一: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分别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同时申请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其基本条件可以共用),其中部分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除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外,其他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1.介质储存能力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 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的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2.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2)永久气体(不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要求,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3.各许可实施机关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介质储存能力和经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标准。

二、关于介质分析检测仪器和气体分析操作规程充装单位配备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的型号和精度,以及相应制定的分析操作规程,应当能够保证充装单位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三、关于政府规划、消防的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新建充装单位应当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站的相关证明文件。

新建充装单位应当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原有已建充装单位应当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

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

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

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气瓶制造许可条件

气瓶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1.1人员1.1.1技术负责人制造单位应当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工作经历、本科学历和工程师职称。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以及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纤维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形、内装填料气瓶的填料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包扎和抽真空等其他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表1),其职称和资格应当不低于表1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2)焊接及热处理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及热处理工作经历和焊接、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3)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气瓶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4)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教育背景;(5)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职称和资格注1:产品制造过程中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1.3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技术人员数量注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与控制(化工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金属材料等。

1.1.4焊工(1)焊接结构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位置等条件要求;(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1.1.5无损检测人员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持证项目,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不低于表3 的要求。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充装单位是指具备充装气瓶的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或机构。

为了确保安全可靠地进行气体充装工作,充装单位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进行介绍,以期给相关企业或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设备和设施。

充装工作需要使用各种充装设备,如气瓶工作台、充装车间、充装机等。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保证其性能和质量。

同时,充装单位需要有充足的储气设施,确保能够储存和保管充装好的气瓶。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经过严格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其次,充装单位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充装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有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充装工作。

充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位,聘用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关证书,证明他们具备从事充装工作的资格。

同时,充装单位需要定期培训和更新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的充装技术和要求。

第三,充装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充装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等方面。

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充装作业的程序和方法,涉及到充装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同时,充装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充装工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措施。

充装工作涉及到气体的储存和充装,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充装单位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同时,充装单位需要配备充足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如有毒气体或易燃易爆物品,充装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充装工作的安全。

最后,充装单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充装工作属于特种设备的领域,充装单位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理办法等。

气瓶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

气瓶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

气瓶充装许可办理程序及要求一、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存储(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二、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单位资质申请(取证、换证、增项、升级、增加充装场地)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3)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换证、企业更名企业无需提供,首次、增项、地址变更申报企业提供)4)气瓶使用登记表5)质量管理手册6)原资格证书复印件(升级、增项、换证、增加充装场地申报企业提供)二)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适用于企业更名、地址变更)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法人还需提交一级法人的委托、任命书)(新、老均需提供)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3)企业变更概况说明4)原资格证书复印件5)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表(不涉及企业更名、注册地址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供)6)质量管理体系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提供)7)厂区平面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地址变更企业提供)三、资源(人员及充装实施)要求一)人员要求1 、负责人(站长)(有证),2 、技术负责人,3、安全员,4、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有证),5、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有证),6、化验、检修人员(需培训),7、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需培训)。

二)充装、工艺设备1、充装设备(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称衡器;(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称;(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什么是气瓶的充装量?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气瓶充装不当会有什么后果?

什么是气瓶的充装量?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气瓶充装不当会有什么后果?

安全技术/化工安全
什么是气瓶的充装量?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气瓶充装不当
会有什么后果?
压缩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它在最终充装温度下的充装压力。

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单位容积内所装气体的质量。

气瓶充装单位应持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发给的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
置。

气瓶的正确充装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之一,气瓶充装不当往往会造成爆炸事故,其中最危险而又最常见的事故是氧气与可燃气体混装或气体充装过量。

氧气与可燃气体混装往往是因为在充装时,未对气瓶进行置换、清洗等处理,就将原来装有可燃气体的气瓶用以充装氧气,或用原来盛装氧气的气瓶充装可燃气体,结果瓶内的可燃气体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热,使瓶内压力急剧升高,气瓶破裂爆炸。

气体充装过量也会引起气瓶爆炸。

因为液化气体一般都是在较低的温度下充装。

若充装过量,气瓶在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后,瓶内液体温度升高,体积膨胀.很快将瓶内空间填满并产生很大的压力,最后造成气瓶破裂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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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D1 气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D1.1 基本条件气瓶制造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相应许可级别的专项条件。

同时申请二个以上许可级别项目的,应当同时满足二个以上许可级别项目的要求。

D1.1.1 人员D1.1.1.1技术负责人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并且具备从事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D1.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D1.1.1.2.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设置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检验与试验、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其它过程(管制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带填料气瓶填料的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处理和抽真空等过程)责任人员。

D1.1.1.2.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气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学历、工程类技术职称应当不低于本规则表D-1的要求。

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责任人员的任职条件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专业;(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气瓶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3)焊接及热处理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焊接及热处理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焊接、材料成型、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4)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具备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的工科教育背景;(5)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兼任不得超过1项,并且不得兼任利益相关的项目;(6)各责任人员年龄不应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表D-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条件质量保证工程师本科或者工程师设计本科或者工程师材料本科或者工程师工艺本科或者工程师焊接本科或者工程师热处理本科或者工程师无损检测大专或者助工理化检验大专或者工程师检验与试验大专或者助工注D-1:产品制造过程中没有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设置相应的责任人员。

有其他过程的应当根据制造工艺过程和产品技术特性任命相应的责任人员。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的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可由相当技术经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

D1.1.1.3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D-2的要求。

表D-2 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许可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机械相关专业(人)焊接相关专业(人)B1、B3级10%,且不少于8人3 —B2、B4、B5级5%,且不少于6人 2 1 注D-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材料成型等。

D1.1.1.4 焊工(1)焊接结构的产品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等条件要求;(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D1.1.1.5无损检测人员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D-3要求。

表D-3 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的要求无损检测责任人员持证项无损检测人员和持证项目许可级别目UTⅡ资格,2(人·项) B1、B3级UTⅡ和MTⅡ资格MTⅡ资格,2(人·项) B2、B4级RTⅡ资格RTⅡ资格,3(人·项) 注D-3:许可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应无损检测项目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

D1.1.1.6检验试验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试验的要求,配置满足产品检验试验所需要的检验试验人员。

D1.1.2 生产场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场所,并且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生产场地,如瓶体的冲压成形(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及非金属内胆成型、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工序应当在制造场地内完成;(2)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生产流程合理布置;(3)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应当在室内作业;(4)具备满足原材料、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5)具备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以及防护措施;(6)许可产品批量检验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应当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化学分析除外);(7)具备满足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曝光室、暗室等);(8)配备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D1.1.3生产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模具等。

D1.1.4检验与试验装置(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对外测法试验装置含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装置];(2)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批量检验项目批量检验项目试样制作所需加工设备(锯床、刨床、车床、磨床、冲击试样缺口拉床及缺口形状检验投影仪等)。

D1.1.5 外委(分包)控制化学分析和无损检测工作允许外委(分包),但是外委(分包)工作必须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

D1.1.6产品批量管理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和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记录应当能实现主体材料、焊接材料及关键工序(瓶体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缠绕及固化、内胆成型、绝热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低温性能等)操作人员的可追踪性。

D1.1.7 工艺技术要求(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承担产品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包括非中国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符合性申明材料;(3)制造单位所依据的气瓶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设计鉴定机构的设计鉴定,并且取得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证书。

D1.1.8试制产品制造单位首次申请气瓶制造许可时应当进行申请许可产品的试制。

试制产品要求如下:(1)试制产品应当能够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和体现产品安全性能;(2)制造单位首先应当通过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3)试制产品制造过程应当接受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4)首次申请气瓶制造许可的单位,每个申请许可级别应当试制二个批量的试制产品成品(试制产品成品应当是完成涂装前的所有工序以及检验试验),另外还应当有至少一个批量的试制产品在制品,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和检验工序;注D-4:如果二个批量的试制成品和一个批量的试制在制品不能包括必须的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满足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要求。

(5)试制许可产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许可申请范围,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6)试制产品成品每个批量的气瓶数量,除长管式大容积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产品不少于10只外,其他许可的产品应当不少于50只。

D1.1.9换证要求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级别相应产品的制造业绩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证书。

D1.2专项条件D1.2.1B1级无缝气瓶D1.2.1.1人员(1)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台在线无损检测设备(UT或MT),每个班次至少应当配备1名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2)配备金属材料、热处理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2人。

D1.2.1.2 生产设备(1)应当对无缝气瓶的旋压收口、收底、热处理等热加工制造过程进行工艺评定;(2)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制定覆盖全部生产过程的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3)容积450L(含)以下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制造工艺相适应的下料、冷热加工成形、热处理(含固溶和时效处理)、无损检测、硬度检测、瓶口加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涂敷等制造全过程制造流水线,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自动输送方式(容积不大于12L的气瓶,也可以采用其它输送方式);(4)容积大于4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备及设施,其中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工序应当能形成制造流水线;(5)至少应当具备2台具有自动补充加热以及底部增厚功能的数控旋压收口(底)设备,铝合金无缝气瓶和中容积以上钢质无缝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采用数控旋轮式收底(收口)设备;(6)冲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钢锭加热炉和瓶坯冲拔拉伸设备;(7)管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底部缺陷铣削清除设备和底部气密性试验设备;(8)板冲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有板冲拉深、消除应力退火和表面润滑处理等设备;(9)钢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连续热处理炉,保温区内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15℃;铝合金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固溶热处理炉和时效热处理炉,炉内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5℃;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小容积气瓶允许采用周期炉进行处理,但装瓶数量应当与产品批量相一致;注D-5:有效加热区:是指工件在热处理保温期间所占用的工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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