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罪名解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专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所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如: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审计报告等。
刑法245条
刑法245条引言刑法245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条款。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破坏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245条进行深入探讨,从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
概念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行政等司法诉讼中,以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恶意隐瞒真实情况,捏造诉讼请求,误导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干扰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刑法245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提起民事、行政等司法诉讼; 2. 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3. 捏造诉讼请求或者误导司法机关认定事实; 4. 干扰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 5.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要件是虚假诉讼罪成立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责任承担虚假诉讼罪的责任主体是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刑法245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的责任承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为犯罪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犯罪责任是指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行政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所做出的行政制裁,例如罚款、暂扣行驶证等。
民事赔偿是指受虚假诉讼损害的他人可以向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承担,可以由其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才能确定罪责和刑罚。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245条,我们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张某虚假诉讼案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供了伪造的婚前财产协议书作为证据,并捏造了对方隐瞒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虚假诉讼案某公司为了逃避商业合同责任,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并提供伪造的合同文件和账目。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以达到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伪造证据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结果要件是指该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只有当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所伪造、毁灭、隐匿的证据进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要评估这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只有在证据真实且具有重要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另外,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存在故意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观意图。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主观故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在立案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以虚构、篡改、伪造的方式制造证据,用以误导司法机关或他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伪造证据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证据的真实性。
伪造的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即伪造的证据必须是在客观上存在的事实的表现,而不是捏造的、虚构的。
只有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的重要性。
伪造的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即伪造的证据必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不是无关紧要的、无实际意义的。
只有证据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再次,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的使用目的。
伪造的证据必须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即伪造的证据必须是有意识地用于误导司法机关或他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只有证据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伪造行为的主观故意。
伪造证据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证据,却仍然故意制造、使用。
只有伪造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重要性、使用目的以及伪造行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只有当伪造的证据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标准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滥用司法、损害他人利益的伪造证据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制作、买卖、传播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以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信任秩序,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进行处罚。
一、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情形,即明知是虚假的借以骗取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假冒公共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来说,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按照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处罚:1.犯罪主体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虚假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2.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对于虚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重处罚。
3.犯罪目的和结果: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大额财物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二、民事赔偿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应当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赔偿因此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经济损失。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打击力度。
应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审核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机制,加大对虚假文件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理再析
的刑 期 幅度 。无 疑 , 些 规 定 有 利 于 打击 这类 犯 这 罪 。现在 的问题 是 , 何 准 确 地 把 握 提供 虚假 证 如
近年 来 ,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不 断深入 , 们对 中 人 介 组织 及其人 员 提供虚 假证 明文 件 的犯 罪 给经 济
提 供虚假 证 明文件 罪 , 是指 承担 资产评 估 、 验
资、 证、 验 审计职 责 的人员 故 意提供 虚假 证 明文件
资、 计、 会 审计 、 法律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中介 组 织 及 其 工作 人员 , 意提供 虚 假 的证 明文件 , 故 情节 严重 的
行为。
情 节严 重 的 , 5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以 处 可
面、 行为与结果 的因果关 系, 以及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和主观方 面故 意的直接性 等要件进行具体 的剖析 。
关键 词 : 重 客 体 ; 果 关 系 i 接 故 意 双 因 直
中 图 分 类 号 : 9 4 3 文献 标 识 码 : D 2.6 A 文 章 编 号 :6 1 4 7 20 )3 0 2 1 7 —6 7 ( 0 6 0 - 3 5…0 5
Vo . 9 No 3 11 .
J n 0 6 u e2 0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 罪 的法 理再 析
刘 爱 童
( 武汉 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0
摘 要 : 准 确 把 握 提 供 虚假 文 件 罪 的 实 质 , 需 从 犯 罪 构 成 的 四 个 方 面 , 为 仍 即犯 罪 客 体 的 双 重 性 、 观 方 客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完善构想
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 的 , 5年 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处
并处罚金” “ ,前款规定 的人员 ,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 5年 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 刑, 并处罚金。” 这款规定过于粗略 , 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 : 对罚金刑未规定 明确的适用 幅度和数额标准 , 又没有相应
对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罪 的 完 善 构 想
徐 媛媛
( 山西 大学 法 学 院 。 西 太 原 0 0 0 ) 山 3 0 6
二、 2 0 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发 的《 对 01 关于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中存在 问题的完善 20 年 4月 1 01 8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和公 安部联合颁
能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权 的侵害 , 而这些 权益都 是本罪的犯罪客体之一—— 国家 、 公众 、 资者 、 民个 人 投 公
关键 词 : 刑法 ; 市场经济 ; 刑罚 ; 举证责任倒 置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8 ( 0 0 0 — 1 9 0 1 0 — 8 1 2 1 )1 0 9 — 2
一
、
对刑法 第 2 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罚的完善 2
历作为判定标准 , 这是对屡 教不 改者惩处 。 但总结《 于经 关
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 准 的规定 》 中标准 的前两项 , 主要就是
直接损失 5 0万元 ,或者直接损失 4 — 0万元外加两次行 05 政处罚经历。 于那种没有造成可 以计量 的直接损失 的行 对 为 ,以及造成 的经济损失未 达到 4 0或 5 0万元 的行 为 , 却 没有包括在 内,然而这种行 为却 并不一定 比造成 5 O万的 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 小。因为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行为并不一定只能造成直接 的经济损失 , 即还有可
说谎法律惩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加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对说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说谎法律惩罚的过程。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企业老板王某,为了在招投标中获胜,指使下属伪造企业资质证明。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王某的谎言被揭露,被依法逮捕。
经过调查,王某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故意提供或者帮助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指使下属伪造企业资质证明,为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 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王某的谎言给企业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导致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王某的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法律对王某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律对说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在本案中,王某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
四、启示与反思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人法治意识的淡薄。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说谎行为的惩罚力度针对说谎行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说谎行为的惩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3. 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执法机关要加大对说谎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伪证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
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伪证罪进行详细解析,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首先,伪证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误导法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伪证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他起诉对方司机赔偿医疗费用。
为了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小明故意伪造了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自己的伤情严重。
在法庭上,小明提交了这份虚假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引用该证据。
根据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小明的行为符合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要求,因此他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除了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伪证手段。
例如,伪造文件、篡改证据、故意隐瞒真相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与这些手段相关的案例题,考生需要能够准确地辨别出伪证行为,并分析其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伪证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伪证罪的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此外,伪证行为还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应对伪证罪考题时,考生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要求。
其次,要准确分析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特别是要注意主观故意的存在与否。
最后,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给出合理的结论和解释。
总之,伪证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通过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
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伪证罪,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在刑事司法领域,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是审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
犯罪构成决定了被告人的归责,而证据要件则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和奏效。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构成与证据要件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刑事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某一罪名所必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以下将介绍一些主要犯罪构成要件:1.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或故意和过失的区别。
故意是指主观上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意实施的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并非有意犯罪,但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并与主观要件相匹配。
比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处所、牟取非法占有等。
3. 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犯罪结果。
不同的犯罪类型对结果要件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故意伤害罪中,结果要件即被害人身体受到轻伤或重伤。
以上所述仅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不同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当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证据的要件证据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资料或者其他形式。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对于裁判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要件: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工具等。
直接证据的确凿性较高,可以直接推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论、联想等方式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虽然间接证据的确凿性相对较低,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有力地推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3. 表述证据表述证据是指书面材料、证据清单等,可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依据。
比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可以通过合同、转账记录等表述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4.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专家通过科学方法对物品、声音、图像等进行鉴定的证据。
提供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伪造证明,即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我国,伪造证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伪造证明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伪造的证明文件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伪造银行证明文件、伪造税务证明文件等,都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2. 民事责任伪造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伪造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伪造证明文件还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
3. 行政责任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社会信用记录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将严重影响行为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子女就读等。
5. 其他后果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还可能给行为人带来以下后果:(1)损害个人名誉: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往往涉及到虚假信息,容易引起他人误解,损害个人名誉。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伪造证件罪是指以虚假的方式制作、使用、销售或者出售伪造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对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伪造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伪造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伪造、使用或者销售、出售。
伪造是指制作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等。
使用是指以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代替真实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使用。
销售是指将伪造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出售给他人。
出售是指将伪造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交付给他人,但不一定需要交换金钱。
二、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伪造证件的质量和数量伪造证件的质量和数量是判断伪造证件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伪造的证件数量较少,质量较低,可能只构成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足以立案。
但如果伪造的证件数量多,质量高,就可能构成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证件的用途和影响伪造证件的用途和影响也是判断伪造证件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伪造的证件只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或工作,没有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可能只构成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足以立案。
但如果伪造的证件被用于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就可能构成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证件的主观故意伪造证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观故意。
如果伪造证件是由于疏忽或者无意识的行为造成的,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
但如果伪造证件是有意为之,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证件还使用或销售,就构成犯罪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如果伪造证件的数量较少,质量较低,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伪造证件的数量多,质量高,涉及到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伪造证件的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如诈骗、盗窃、贩毒等,还可能被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以达到掩盖真相、误导司法机关、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因此,对于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把握,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捏造的、伪造的,也不能是经过篡改的。
而证据的关联性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证明其无罪。
只有当证据真实、关联性强,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证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证据的重要性是指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地位,能否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证据的影响力则是指证据所具有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能否在法庭上得到认可和采信。
只有当证据具有重要性和影响力,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此外,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结果。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达到掩盖真相、误导司法机关、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故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即已经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和行为结果,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结果等方面。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伪造证据罪的立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引言伪造公文、印章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的方式制作、使用公文或印章,干扰正常的行政机关、公共事务或他人的正当权益。
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司法机关需要明确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立案标准。
一、构成要件伪造公文、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为了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犯罪人必须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真实的事实或陈述,而伪造证据是指制作或篡改与事实不符的证据。
2. 制作、使用伪造的公文或印章犯罪人为了实施伪造公文、印章罪,必须制作或使用伪造的公文或印章。
制作是指将虚假信息加入到原本真实的公文或印章中,而使用则是指使用这些伪造的公文或印章进行诈骗、干扰行政机关正常运作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法律认定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1. 危害程度伪造公文、印章罪的危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的关键因素之一。
危害程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是否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造成了干扰或破坏;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2. 整体证据立案决策还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
整体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文或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和供述等。
三、具体情况的考虑在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立案过程中,还需考虑到以下几个具体情况:1. 主动交代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交代了自己伪造公文、印章的事实,以及相关的作案细节。
2. 合法权益受损情况将被告作为分析判决因素时,要考虑到被告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度。
3. 过错意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过错意识,即是否明知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故意实施。
结论在制定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立案标准时,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构成要件、法律认定、危害程度、整体证据以及具体情况等因素。
追诉犯罪过程中侦查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定性
追诉犯罪过程中侦查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定性作者:薛培胡继恒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案情]王某因贪污受贿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辩护人唐某为达到使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找到当地派出所所长秦某,希望秦某提供犯罪线索作为王某的举报立功材料。
秦某即将他人已举报、该所已掌握的付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提供给了唐某。
唐某借会见之际将该犯罪线索详尽告知了王某。
后唐某为其制作了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举报材料,移送至秦某所在的派出所。
秦某以该所的名义出具“检举说明”等虚假材料,作为王某有检举立功的证明材料。
同月,唐某在王某案开庭时,将上述虚假举报材料提供给法院,以证明王某有检举立功的事实,欺骗审判机关采信这一证据致王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涉及的争议罪名为帮助伪造证据罪、辨护人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秦某为王某实施了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其并非一般主体,其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伪造证据行为,而是充分利用了侦查人员身份的职务便利,将利用职权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私自提供给王某的辩护人,最终在庭审中被审判机关所采信,起到了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因而,其行为不等同于一般主体的帮助伪造证据行为,故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唐某虽系王某的辩护人,从表面上看其行为应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事实上,唐某不单纯是利用自己的辩护人身份为被告人帮助伪造证据,而是与秦某一起共同利用秦某作为派出所所长这一特殊身份掌握大量刑事犯罪案件线索职权的便利,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为王某帮助伪造具有检举立功情节证据的行为,因而两人都属于身份共犯,都是特殊主体,两人行为都不构成一般主体的帮助伪造证据罪。
秦某系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履行侦查职权,并协助其它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活动的过程中,因徇私情而向有关司法机关出具内容虚假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明材料,致使审判机关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判决,这一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做伪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对于做伪证的行为有着严格的惩罚。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做伪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的同事张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张某在询问过程中,为了帮助李某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称自己亲眼目睹了李某作案过程。
随后,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虚假证言,对李某进行了立案侦查。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二审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妨害作证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1)张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仍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帮助李某逃避法律责任。
(2)张某提供的虚假证言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产生了误导,使李某得以逃避法律责任。
(3)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做伪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1)法律明确规定了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对做伪证者进行惩罚。
(2)做伪证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作为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做伪证。
2.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通过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使人们认识到做伪证的严重后果。
3.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提供虚假证明⽂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公司验资、审计等等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件给有关的单位,这些⽂件必须要是真实、有实际发⽣,有些公司为了⾃⾝权益等事宜⽽去提供虚假证明⽂件。
那么,提供虚假证明⽂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提供虚假证明⽂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商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提供的有关公司成⽴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件。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为。
所谓证明⽂件,在这⾥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件,是指上述证明⽂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定⾝份的特殊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其他⼈员。
4、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所提供的有关证明⽂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鉴定⼈、记录⼈、翻译⼈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隐瞒罪证的⾏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个⽅⾯:(1)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包括证⼈、鉴定⼈、记录⼈及翻译⼈员;⽽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为的表现⽅式不同,伪证罪,其⾏为⼈⾏为⽅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鉴定结论以及翻译⽂件等。
⽽本罪中,⾏为⼈的⾏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经营等内容的。
出具虚假报告罪
出具虚假报告罪
的认定与防范
近年来,频繁发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
,是指在评估、审计等工作中,为了自己的私利或者满足客户需求,故意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报告行为。
本文将从认定和防范两方面对进行探讨。
一、的认定
1、认定标准
是指在评估、审计等工作中,为了自己的私利或者满足客户需求,故意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报告行为。
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虚假的报告,二是出具行为的主观故意。
2、认定程序
的案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就是
要经过立案、审查起诉、庭审等程序流程,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
行调查取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的行为。
二、的防范
1、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意识,对的认知和
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组织各种形式的
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质量和素养。
2、建立完善的制度
建立完善的制度是防范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成立独立的内部
审核机构,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SOP,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加强风险管理
加强对项目的风险管理,对审核项目进行分级管控,明确各方职责和任务,做到风险可控,防范的发生。
结语:
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害,必须予以重视。
本文从认定和防范两方面对进行了探讨,企业需多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降低企业内部的风险。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主观上故意制造、修改、伪造证据,以达到欺骗、诈骗、诬告、陷害他人等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行涉及伪造各种形式的证据,如文书、文件、印章、音像资料、现场痕迹等,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复杂性和难以查证等特点。
因此,应当在立案时认真考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以及被伪造的正式文件或资料的重要性等因素。
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在受理相关报案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核实实证证据,尽可能收集在案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伪造证据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一、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在立案前,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
仅靠传闻、猜测和偏见不能作为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必须有具体、可信、现场实证以及物证等证据材料。
在证据材料的选用上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和充分性。
二、涉案证据的可性、必性与可信性伪造证据犯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材料的可性、必性及可信性的综合分析。
可性包括被伪造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场合等条件;必性是指被伪造证据材料对涉案人物问题的解决是否重要或者必需的;可信性则是指被伪造证据材料本身是否能够使人相信。
三、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认定伪造证据罪行时,应当重视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一方面,证据材料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关联和逻辑推理,不能是单纯的偶然联系,以证明证据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证据的真实性上,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捏造证据,不得排除或扭曲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
四、涉案证据的专家鉴定在认定伪造证据罪的证据时,侦查机关应该注重应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家鉴定,进行证据材料的检验、分析和考虑。
例如,对于伪造的文书、图像、影像等证据材料,必须根据执法机构所需的特定目的和技术标准,进行专业的科学鉴定,以提高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交验性。
总之,在伪造证据犯罪的立案判断中,应当以证据真实性、证据关联性、证据有效性和证据可信性为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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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褚玉龙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1期
一、案情介绍
2009年,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在某县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帮助某县政府编制了《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该院工作人员A某等二人具体参与了该方案的编制工作。
A某等二人在没有被整合煤矿采矿空白区地质报告和储量报告的情况下,采用推算的方法认定被整合煤矿煤炭资源保有储量为9248万吨。
该方案经县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某国有煤电集团作为兼并主体企业,收购该煤矿后,委托某地质工程勘查院对所购煤矿的储量进行了勘探、论证,结论为被整合煤矿实际储量为2264万吨,不宜建井。
某县检察院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虚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为由,对A某等二人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缺乏任一方面的要件,罪名都不可能成立。
本案因A某等二人主体不适格,且其参与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最终,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成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从主体上讲,A某等二人犯罪主体不适格
(一)A某等二人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首先,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不是中介组织。
财政部于1999年12月12日公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文件中对中介组织范围最为明确的界定。
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被明确记载为“国有企业”,可见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不属于上述中介组织。
A某等二人更不可能是“中介组织的人员”。
其次,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没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责。
按照x编发〔2011〕84号《关于印发〈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的法定职责是:
一是负责为煤矿矿井的新建、改建、技术改造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保专篇、消防专篇,职业卫生专篇、节能专篇)等;二是负责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和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三是负责进行有关煤炭科研课题研究;四是承办市煤炭工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帮助某县政府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最后,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及被告人A某等二人,均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从业资格。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本案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并没有设计90万吨煤矿和勘探资质,A某等二人也不具有从事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活动的从业资格。
因此,A某等二人无资格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二)A某等二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明确批复:“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有关犯罪主体外,只有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测绘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才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本案中,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既不是司法解释中的“地质工程勘测院”,A某等二人也没有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更没有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根本不可能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四、从客观方面讲,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没有向特定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一)《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证明文件”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具体包括:
一是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二是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三是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四是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五是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本案《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只是某县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的计划、要求、程序、方法、步骤等安排和方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文件”。
(二)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帮助某县政府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向某县政府提供证明文件
按照省政府x发〔2009〕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县政府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主体;《某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一条更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本案中,某县政府既无委托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整合方案》的书面委托书,双方又无《编制整合方案的合作协议》,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也没有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单位盖章。
从性质上讲,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完全是超出自己业务范围的帮忙行为,不属于《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主体和上报主体,参与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向某县政府提供证明文件。
至于A某等二人,作为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单位安排,参与了《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
即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中对被整合煤矿煤炭储量的认定缺乏详细的地质报告及储量报告的数据支持,有失实之处,按照x煤重组办发〔2009〕1号文件的规定,县政府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和上报主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责任也应该由某县政府承担。
因《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工程地质勘查报告,A某等二人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作者单位为中共忻州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