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三节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c.关于80%=80%的再一个例证
2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预热班
民法(钟秀勇)
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 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
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
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BCD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 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新颖的 1.(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 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2.(2010-3-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
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答案】ABC【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A选项正确。
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
故B选项当选。
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
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D.甲、乙书面约定202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1/141【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答案解析
民法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本题中,乙在转委托时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同意,因此,该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民法厚大钟秀勇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尚德机构民法案例解析班课件(钟秀勇 2012年2月28日)
引子经济关系的根本是所有和契约。
个人各自拥有物、金钱以及自己的身体(即劳动力)。
这就是所有(支配)。
此外,以此为前提,各个人交换各自的物、金钱或者劳动力。
这就是契约。
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就是以所有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而搭建起来的。
换言之,民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归谁支配,如何交换支配的利益?这就是民法的体系,也是民法的技术与思考方式。
民法核心内容示意图甲乙A B一、物权变动一、问题的提出【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
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
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
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法律行为有效;(b)公示。
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交付。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物权变动分类图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物权无主物的先占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新起点民法讲义钟秀勇第一讲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Subsumtion)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二)民法阐释的类型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①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价值补充②概括条款的具体化①类推适用漏洞补充②目的性限缩③目的性扩张④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三)狭义的民法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1. 文义解释①客观解释规则。
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②通常解释规则。
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①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①《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1 / 173总部电话:010-********/***-***** 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2)法外空间:⼀般⾃然现象和⽇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然⼈、法⼈、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成果和⼯商业标记⼈⾝权法律关系——⼈格利益或者⾝份利益⼆、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分类:形成权、抗辩权、⽀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形成权1.概念:权利⼈单⽅意思表⽰就能使权利发⽣、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的)撤销权(效⼒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买卖合同中的)买受⼈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撤销权和效⼒待定合同中相对⼈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使(1)⾏使⽅式:可以明⽰也可以是默⽰⼤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意思⽽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除斥期间;⼀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发⽣转移(3)⾏使形成权的⾏为都是单⽅民事法律⾏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使法院不得主动适⽤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使以请求权⾏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为⽣效要件因为⼀定的基础权利⽽产⽣(基础权利不⼀定要受到侵害)PS:⽀配请求权≠⽀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配请求权:不以加害⼈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救济(⼀)⾃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的请求权不能⾃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救助,并且不⾃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救济,否则构成侵权(⼆)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的(3)必要性(4)相当⾏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适当补偿第⼆章:⾃然⼈⼀、⾃然⼈的民事权利能⼒(⼀)⼀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固本阶段民法钟秀勇03
一、民法的技术与思维(一)支配一、对财产利益的支配【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制度应优先适用。
【例二】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①乙侵夺该房屋。
甲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此而消灭,但在甲、乙间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4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②乙的行为或者物件对A房屋构成妨害或者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在甲、乙间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③上述法律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甲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
【例三】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1)邻居乙在家卧床抽烟,引发大火,大火蔓延,烧毁A房屋。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四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乙具有过错、④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2)邻居乙饲养的数只野牛因不明原因发狂,将A房屋墙面抵破数处。
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②乙实施了加害行为、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3)乙在梦游中将A房屋点燃,A房屋毁坏严重。
在甲、乙间成立法定补偿之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后段),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陷入无意识状态且致人损害、②乙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无过错、③衡诸甲、乙的经济状况,由乙对甲适当补偿尚属公平。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1. 介绍本讲义主要针对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课程,由资深法学教授钟秀勇主讲。
钟秀勇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通过解析厚大真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民法相关知识,并提供备考技巧和策略。
2. 课程大纲以下是本课程的大纲:•第一讲: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和解释–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讲: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物权与担保•第三讲: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方式–与侵权责任相关的特殊规定•第四讲:家庭法和继承法–婚姻家庭制度–夫妻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基本规则和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 学习目标通过参加本课程,学生将能够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掌握民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熟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家庭法和继承法的主要内容;3.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4.掌握解析厚大真题的技巧和方法;5.提高答题和论述能力。
4. 学习方式本课程采用多种学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授课讲解:钟秀勇教授将通过讲解课件,传授民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方法。
•课堂讨论:学生可以参与课堂讨论,提出问题和分享观点。
•真题解析:钟秀勇教授将详细解析厚大真题,让学生了解思路和解题技巧。
•课后练习:学生将获得大量的课后习题,巩固所学内容,并检验自己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辅导咨询:学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面对面咨询,向教师提问和寻求答疑。
5. 考试评估为了帮助学生检验学习效果,本课程将进行定期的考试评估。
评估形式可能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论文和实践性任务。
学生的考试成绩将作为课程评估的重要参考,同时也将综合考虑平时表现、课堂参与和课后作业等因素。
6. 参考资料以下是本课程的参考资料:•《民法学》,作者:钟秀勇•《合同法》,作者:钟秀勇•《物权法》,作者:钟秀勇•《侵权责任法》,作者:钟秀勇•《家庭法与继承法》,作者:钟秀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考资料,并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内容。
2006-2011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钟秀勇 2011年12月15日)解析整理版
2006-2011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钟秀勇辛苦劳作而成感谢钟老师的辛苦劳作!引子黑色加粗和红色标注的都是相对重要的红色加粗的是比较重要的用黄色加底的,为非常重要。
相关错题,整道题目红色标出,即使是错题,钟老师也分析了出题人的意图,作为考生,先了解出题人的意图,然后根据钟老师的解析来理解比较好。
错题当中的知识点仍需掌握。
本人觉得此份真题解析相当的好,完全展示出了钟老师的认真和谦虚,虽然许多地方略显繁琐,你会发现很多地方加粗的,红色标注的是反复出现的,但反复出现的频率越高,说明知识更加重要。
本人总是深感在看过讲义,听完课件,做过题之后没能有显著的提高,很大的原因在于总是不能耐下心来完全的去理解知识的含义。
如今司法考试考得面越来越广,许多知识的理论性非常的强,如果一个知识,只是了解了表面,或者不全面,完全就不能正确的分析出题目的答案。
看这份题目时候,我虽是看一题做一题,然后看解析整理,但是其中有些琐碎的知识点,仍然很草率的略过,许多理论性强的部分也很马虎,在此希望各位考友能够比较认真,我相信,你如果认真的能看完这份题的解析,耐心的去琢磨钟老师的解题思路。
那么你会在民法这门科目上有不少长进。
在此也实在非常喜欢钟老师的解析。
也喜欢他引用的那一句话::正确地运用才智。
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行,就可以必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许多。
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此处可以略过,在下面的题目之前,本人已经将必考,可能考的按照钟老师讲的写出来了,不一定要详细看此处统计,时间允许者,可以详看)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74分)2007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7分)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5分)3 / 24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0分)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钟氏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5 / 242【民法备考提示】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司法各辅导班真题解析
2012年众合真题解析班刑法罗翔03
/c0wi39quba
理论法学
2012年万国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陈璐琼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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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万国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陈璐琼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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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万国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陈璐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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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杜洪波01
/c0697uhl27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杜洪波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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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杜洪波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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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商经汪华亮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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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商经汪华亮02
/c0i0z6ws8o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商经汪华亮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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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诉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刑诉程捷01
/c0z67diyga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刑诉程捷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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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刑诉程捷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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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刑法李金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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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刑诉卜开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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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刑诉卜开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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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杨帆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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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杨帆03
2011海天真题解析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1海天真题解析班钟秀勇民法讲义D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3)
2020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3) 2020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3)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答案:ABCD解析: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
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A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
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
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
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
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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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8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答案】C【考点】按份共同抵押、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
”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
甲、丙构成共同抵押。
因为甲、丙分别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
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
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
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
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
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
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③须注意:本题不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是与《担保法》第42条规定配套的制度。
根据《担保法》第42条,机器设备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可是,《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已经被废止了。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立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登记为对抗要件。
既然《担保法》第42条已经被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
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的抵押权。
D选项错误。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9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答案】D【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原则上,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并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无论辗转多少手,善意受让人均不能善意取得。
本题中,该手表系遗失物,李某出卖给王某时,王某不能善意取得;王某出卖给郑某时,郑某也不能善意取得。
该手表的所有权仍归张某。
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系物权人;(b)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③李某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李某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后,李某的占有即丧失了,李某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故张某对李某无返回原物请求权。
故A选项错误。
同理,张某对王某也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
④须注意:盗赃、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留置权却是一个例外。
本题中,若朱某不知该手表不归郑某所有,且不知该手表系遗失物,则朱某可善意取得该手表的留置权,朱某系手表的有权占有人。
那么,张某对朱某即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这也是学理上的通说观点(可参见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514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64页;崔建远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第944页)。
⑤本题中,出题人的意思颇费踌躇。
若出题人的意思是:“朱某并未行使留置权,只是与郑某就修理费的支付发生了争执”,那么答案就是C选项与D选项。
分析思路是: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而言,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朱某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张某可对郑某或者朱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⑥若出题人的意思是:“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那么答案是D选项,分析思路是: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郑某系间接占有人,朱某系直接占有人,若朱某对郑某表明留置的意思(表明拒绝返还),则郑某的间接占有消灭(郑某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张某对朱某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
同时,因为手表系遗失物,朱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的留置权,朱某系物权占有人,张某可对朱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故D选项正确。
如果是这样,出题人就以自己的观点否弃了通说观点。
似乎就是如此。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10)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答案】C【考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解析】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故A选项错误。
②善意取得以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本题中,甲系房屋所有权人(且其处分权未受到任何限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故B选项错误。
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
④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向丙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无须经过承租人乙的同意。
故D选项错误。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11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答案】A【考点】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多重买卖有三个特征:(a)同一个出卖人;(b)同一个出卖人就同一个标的物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c)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
③本题中甲与乙、丙、丁就玉器订立的三个买卖合同构成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规定在《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因甲已经向丁完成了交付,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
故A选项正确。
④因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甲向乙、丙实际履行交付玉器并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乙、丙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他请求(比如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⑤甲、丙与甲、丁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
故D选项错误。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12)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答案】B【考点】债的分类、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责任承担、按份之债【解析】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成立侵权之债。
若赔偿权利人与加害人对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则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
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仍按侵权之债处理。
本题中,侵权发生后,甲、乙与丙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故系合同之债。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规范内容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遭受工伤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
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请求获得工伤保险金,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故C选项错误。
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担的是按份之债。
丙只能请求乙继续赔偿4万元。
故D选项错误。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