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__第12章_强制措施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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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本案中,辛某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 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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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 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 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 公安局。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 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张某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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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0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 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 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 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 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 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 “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 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 周围群众深 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 “同村的小李 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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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被拘传案
王某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叶 某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 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 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叶某无奈 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 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 某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 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 批评,在王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 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 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 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 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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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王某被拘传案 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 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 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 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 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 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 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 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 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 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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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 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 恰在此时,该市又发生了一起重 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炸 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讯 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 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
问题:
(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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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 关的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批准逮捕。
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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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1和第60条的规定,本案的犯罪 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 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谢某的话主要 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 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 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 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 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58条第2款, 第73、75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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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1)李某系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 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 行拘留。而案例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 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处置,严重 违反程序。
(3)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在旧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 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 中,新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 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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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4)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 一谈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规定公民扭送权的条款 (第63条)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第六章),但扭送与强 制措施两者在性质、主体与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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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 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 37天。但决非每个案件都可拘留至37天,这只是适用于少数的 几种情况,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而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 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 放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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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一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在村头发现一 具女尸,有人怀疑是刚出狱不久的村民张某所为,因 为这几天张某神色慌张,魂不守舍。公安机关获得这 一线索,认为张某的嫌疑很大,在本案中,如果公安 机关想对张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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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 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 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对张某说道:“从现在起, 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 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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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村民甲的错误有两点,其一是歪曲了公安机关执行强 制措施的意义和严谨性,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公安机关通过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 身危险性及案件的调查情况等因素,而决定强制措施的执行; 其二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2)村民乙则是混淆了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时,不应随即填写 《拘留证》并执行拘留,而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报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3)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 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 也不得超过7天,就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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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 被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 深挖刘的罪行,该派出所将刘某关在乡政府礼 堂的房内监视居住。
问: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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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不正确。 (1)派出所没有权力决定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应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 居所,关在礼堂内,实为变相拘禁。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 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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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陈某,某县前进村农民。某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 大量证据,认定陈某是一宗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防止陈某 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 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 “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 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 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抓回去慢慢 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 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如果你是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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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有何不妥?
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和女青年孙某谈 恋爱。半年后孙某又和另一男青年谈恋爱,李某极度沮丧,遂 起与孙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8年9月4日晚,李某将孙某强奸。 然后将孙某当场刺死,之后向自己胸部猛刺一刀,昏迷在地, 后被公园值班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 后,认为李某伤好后仍然有自杀可能,而且已有大量证据证明 李某的强奸、杀人行为,因此决定对其先行拘留。对此侦查员
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
问题: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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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法院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张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 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 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问题:
(1)公安机关实施的拘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从法律的角度看,周围群众的议论是否正确?你应如
何向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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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不符合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不具备适 用无证拘留的 “情况紧急” 情形。
(2)不正确。对小李的拘留,属于因其干 扰庭审程序被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拘留,和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不同。
A、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是张某实施而不 是wenku.baidu.com杀
B、有证据证明这起犯罪是张某实施的而不仅仅是 猜测
C、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 实的
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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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
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 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 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 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 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 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的杂活。由于 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 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 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 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 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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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张某是 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公安局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所以不释放张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而张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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