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__第12章_强制措施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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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应当在指定的拘留场 所接受关押,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和生活待遇。公安机关应 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侮辱或者刑讯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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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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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拘传的适用范围
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进行拘传时,需要依法制作拘传票,并传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强制手段。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拘传的变更
在拘传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 续羁押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和决定程序
申请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 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病例证明、担保人的相关资料等。
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03 强制性
04 暂时性
05 法定性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拘留, 被拘留人必须服从。
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 措施,随着案件的进展, 被拘留人可能会被释放或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拘留必须依法进行,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拘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拘留的适用范围:拘留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可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 未被拘留、逮捕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 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 的区域,并对其行动 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 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强制措施
3、对于保证金,法律只规定了 下限1000元,只能以人民币缴 纳。
4、取保候审不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 2、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难。 3、取保候审质量不高。 4、取保候审后,不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取而不审,消极执法,这是目前取保候 审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 5、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
十、拘留的理论与实践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对现行犯或 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拘留应具备两条件:对象须是现 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须具有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 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 罪后被即时发现的。
报道
围,没有明确界
限。
4 、 关 于 监 视 居 住 的 期限。在实践中也有不 同做法,有的是公、检、 法各监视6个月,有的 公、检、法一起监视居 住6个月;对于同一机 关是否可以重复适用监 视居住也是各不相同。
5 、 在 实 践 中 , 为 了 避免使用强制措施超期 限,出现监视居住、取 保候审、逮捕交替使用 的做法。并且对于错误 拘留、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法律没有对决定机 关规定相应后果,也导 致决定机关滥用强制措 施。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的理论与实践
1、刑事诉讼法对
取保候审和监视 居住的适用没有 任何区别,导致 司法机关在这两 种强制措施的选 用上具有很大的 随意性;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 强制措施
A、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下午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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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与公民扭送
1、法 律性质 2、立 法目的 3、行 使主体 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采取的一 种诉讼行为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 只能由法定的公、检、 法等机关根据需要和依 据一定的条件适用,除 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 公民扭送 不具 有诉 讼性 质, 只是 立法 上赋 予公 民同 犯罪 分子作斗争的一项权利 充分 调动 公民 同犯 罪行 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任何 公民 都可 以行 使, 在行 为主 体上 没有 任何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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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强制 措施
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 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 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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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程
3、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4、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5、有利于查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的真实身份及其犯罪活动。 6、有利于打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或犯罪 集团和团伙。 7、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推进社 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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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 *
*
2、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
3、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 4、强制措施与群众扭送 *

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 强制措施案例教学

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 强制措施案例教学

下午1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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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 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 恰在此时,该市又发生了一起重 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炸 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讯 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 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
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
问题: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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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法院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张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 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 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问题:
(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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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 关的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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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王某被拘传案 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不合法的。拘传是强制 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92条的规定, 此案中的拘传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首先,审 判员谢某作出的拘传决定,是为了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 而不是为了使未被羁押的王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 的目的。其次,拘传要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审判员谢某 未经批准自行填写拘传证,并交法警执行,违背了拘传的 法定程序。再次,拘传被告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讯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不能加以关押。在本案中, 审判员谢某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后,将他关押在候审室内, 第二天才进行讯问,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B、保证金缴纳: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 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NO.70) C、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 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 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NO.71)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形式) (2)决定 (3)取保候审的执行



(4)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期间﹢审查批捕期间 提请批捕期间:一般期限(3日);延长期 限(1~4日);最长期限(30日)
审查批捕期间:7日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 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一日至三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 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NO.95)
四、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 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 措施。

三.取保候审


1.概念和种类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 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 到的强制措施。 种类: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条件: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 (2)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期间:最长12个月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强制措施违法的责任和追究
违法责任主体
包括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责任形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责任形式可以包括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等。
追究程序
对强制措施违法的责任追究,通常按照申诉、控告、诉讼等程序进 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和判决。
03
各种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操 作程序
逮捕
•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确保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顺利 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逮捕
具体内容
逮捕必须基于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
操作程序
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批准,决 定是否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如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决定后,可执行逮捕 。
拘留
• 拘留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对其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
具体内容 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且必须在法定情形下实施。
拘留的期限较短,通常不超过7日。
性质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法定性。强制性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暂时性体现在措施的实施期限有限,待案件审结后应予以解除;法定性体现在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并遵守法定程序。
强制措施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
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诉讼、毁灭证据或 继续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重点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睚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诉讼强制方法。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2)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1)监视居住适用条件:A.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形。

(替代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B.既无法提供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

(替代取保)(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02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审查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执行逮捕
03
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概念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不必在羁押场所关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
特点
对象条件
取保候审适用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实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逮捕
06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在实施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公正、人道。
拘留的概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拘留。

12章 强制措施

12章 强制措施

多选题

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 嫌疑人决定拘留?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 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 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多选题



刑事诉讼中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 的保证人,需具备相应条件。下列哪些属于保 证人的条件? A、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B、享有政治权利 C、与本案无牵连 D、有能力对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起到管制、 约束作用
多选题




刘某与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 对刘某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刘某 的审查批捕时,发现对陈某也应当逮捕。这时,检察 院该如何处理? A 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检察院应当 对刘某批准逮捕,对陈某置之不理 B 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刘某 和陈某两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C 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陈某提请批准逮捕 D 对检察院的建议,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的 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对陈某直接作 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多选题



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 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多选题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 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 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第12章 强制措施

第12章 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伪造 《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刑事诉讼法》 56条
取保候审的种类: 取保候审的种类:
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1)与本案无牵连; 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享有政治权利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数,但不得以连续拘传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次数, 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12小时 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一般 认为应不少于12 12小时 认为应不少于12小时 )。
4.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 的市、县以内。 的市、县以内。
5.拘传的结果。 拘传的结果。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与其他拘留的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不同 性质
适用对象 羁押的期限
适用的目的 有权使用的
机关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保证性措施,是一种诉 制 裁 , 具 有 处 罚
讼行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 行政违法的人

一般情况下最多为10日,最长期限为15日
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 保候审的。
5.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 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 人保 2. 财产保
(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
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机关适用
限制
立法目的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的 调动公民同犯罪
顺利进行
作斗争的积极性
三、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与应当考虑的因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大小。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 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3.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 据的掌握情况。
(二)拘传的程序
1. 填写《拘传证》,并由领导审批。 2. 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 警察执行。
3. 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12小时。
4. 拘传的地点 5. 拘传的结果,应当立即讯问
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等专门机关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法定情形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 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住,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 方法,其特点是较取保候审更严厉的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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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
问题: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三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 说明理由。
下午12时21分
13
【评析】
(1)法院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张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 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 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下午12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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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 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 恰在此时,该市又发生了一起重 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炸 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讯 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 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
问题:
(1)公安机关实施的拘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从法律的角度看,周围群众的议论是否正确?你应如
何向其解释?
下午12时21分
4
【评析】
(1)不符合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不具备适 用无证拘留的 “情况紧急” 情形。
(2)不正确。对小李的拘留,属于因其干 扰庭审程序被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拘留,和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不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 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午12时21分
15
【案例分析】
陈某,某县前进村农民。某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 大量证据,认定陈某是一宗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防止陈某 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 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 “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 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 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抓回去慢慢 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 关。”“你怎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 问:如果你是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
下午12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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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有何不妥?
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和女青年孙某谈 恋爱。半年后孙某又和另一男青年谈恋爱,李某极度沮丧,遂 起与孙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8年9月4日晚,李某将孙某强奸。 然后将孙某当场刺死,之后向自己胸部猛刺一刀,昏迷在地, 后被公园值班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 后,认为李某伤好后仍然有自杀可能,而且已有大量证据证明 李某的强奸、杀人行为,因此决定对其先行拘留。对此侦查员下午12时21分 Nhomakorabea14
(4)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张某是 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公安局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所以不释放张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而张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 况。
问题:
(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比较恰当?
下午12时21分
11
【评析】
(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 关的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批准逮捕。
下午12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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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 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 37天。但决非每个案件都可拘留至37天,这只是适用于少数的 几种情况,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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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1)李某系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 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 行拘留。而案例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 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处置,严重 违反程序。
A、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是张某实施而不 是自杀
B、有证据证明这起犯罪是张某实施的而不仅仅是 猜测
C、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 实的
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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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
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 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 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 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 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 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的杂活。由于 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 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 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 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 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丙口中的收容审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在旧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未完善的特 定历史条件下,收容审查被公安机关普遍应用于刑事诉讼当 中,新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的适用对象纳入了拘留的适用 范围,从而使收审制度自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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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4)村民丁则是把公民合法的扭送行为与强制措施混为 一谈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规定公民扭送权的条款 (第63条)放在了强制措施一章(第六章),但扭送与强 制措施两者在性质、主体与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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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被拘传案
王某不满自己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叶 某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 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 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叶某无奈 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 决定立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 某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 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审问、 批评,在王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将其释放。 问:审判员谢某对王采取的拘传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执行人员谢某的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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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51和第60条的规定,本案的犯罪 嫌疑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依法由 公安机关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谢某的话主要 是提醒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但 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很明显是有 失偏颇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而不是像谢某所说的“在家不准乱跑”,另外,我国刑事 诉讼法58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而不是待至侦查的完毕。最后,谢某所说的取保候审变更 为逮捕的情况,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0、58条第2款, 第73、75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变更。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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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 被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 深挖刘的罪行,该派出所将刘某关在乡政府礼 堂的房内监视居住。
问: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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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不正确。 (1)派出所没有权力决定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应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 居所,关在礼堂内,实为变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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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某被取保候审案 张某,某市无业人员,由于涉嫌一宗诈骗案,但数额和人身危 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张 某交纳了保证金后,执行人员谢某对张某说道:“从现在起, 你在家不准乱跑,保证随传随到,直到案件侦查完毕,否则我 们立刻逮捕你,知道吗?”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合法吗?
而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 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 放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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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一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在村头发现一 具女尸,有人怀疑是刚出狱不久的村民张某所为,因 为这几天张某神色慌张,魂不守舍。公安机关获得这 一线索,认为张某的嫌疑很大,在本案中,如果公安 机关想对张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 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 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 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 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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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0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 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 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 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 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 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 “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 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 周围群众深 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 “同村的小李 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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