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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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doc6类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doc6类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1.9 军事设施遗址1.10 桥梁码头遗址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2 计量单位录入
表中已标明计量单位的,不能重复录入。表中需自行填写计量单位的,应录入在“计量单位”栏目中,不得与数字混填。
5.3选择项录入
分为单选和复选。
单选:只允许选择其中1项录入。
复选:可多项选择录入。
5.4 数据备份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注意及时建立脱机备份。
4.1.1 照片文件格式
采用JPG图像文件格式。
4.1.2像素要求
大于500万像素。
4.1.3 照片文件存储
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文件,及时导入计算机中存储。
4.1.4 照片文件编号
格式:登记表编号-Z序号
示例:
011113-0001-Z001
4.1.5 照片文件属性的著录
3.2.4 如遇信号遮挡或上述信息干扰等问题时,应采用对被测点位周边进行封闭曲线拐点测量法或采用导线测量方法,计算被测点坐标。当这两种方法实施困难时,也可采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直接读取点位坐标的方法。
3.3 选定测点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的特征,选择测点。
3.3.1 位置测量
平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选择典型标志物或中心点为测点。
3.2.1 点位应便于操作,视野较为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º。
3.2.2 远离大功率干扰源,比如电视台、电台和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小于200米;远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送通道,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2.3 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件(如大型建筑物等)。
测点:110103-0001-GD001
航迹:110103-0001-GJ0001
步骤4 数据校核:
参照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核。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定名。

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应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与本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录公布前统一进行科学修订。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

文物的定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脖子遗址”。

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

具体定名规则如下:1 古代文物定名1.1 古遗址定名1.1.1 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示例1:牛河梁遗址示例2:三星村遗址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示例:雷家坪东遗址1.1.3 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

历史设置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元中都遗址示例2:曲阜鲁国故城1.1.4 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瓦房庄冶铁遗址示例2:李渡烧酒作坊遗址1.2 古墓葬定名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

示例1:曹植墓示例2:封氏墓群1.3 古建筑定名1.3.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黄陵庙示例2:沈阳故宫1.3.2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一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

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时限划分标准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确定纪年的方法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

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年代标示规则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示例3:商周、唐宋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一、前言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和传承者,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作为对我国文物资源进行全面摸底和保护的重要举措,其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更是至关重要。

本文将要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展开探讨,以期加深我们对这一重要内容的理解。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和意义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背景作为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文物普查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旨在全面了解我国文物资源的分布和数量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我国的文物资源情况,为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而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则是保障文物普查工作开展顺利的基础。

三、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内涵和要求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便于移动的文物,包括建筑、壁画、彩塑、碑刻、石窟寺、庙宇塔庙、古树名木等。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则是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和界定的标准。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明确性:对于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有明确的定义和分类依据。

2. 全面性:应当包含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覆盖范围广泛。

3. 稳定性: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对文物的分类和定义不应当频繁变动。

四、撰写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明确的分类标准,才能更加科学地保护和管理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相关的历史、文化、艺术等要素,确保定名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总结和回顾本文围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展开了探讨,从该定名标准的背景和意义、内涵和要求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等多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

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

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百大新发现评选结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百大新发现评选结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百大新发现评选结果(一)古遗址西山古道北京市门头沟区西辽城村遗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辽城乡魏家窝铺遗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青山沟小城子山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青山沟乡辽春捺钵遗址群吉林省松乾安县赞字乡、余字乡海西东水陆城站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桦川县、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县北水关遗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影山头遗址江苏省泰州兴化市林湖乡泗洲造纸作坊遗址浙江省杭州富阳市高桥镇彭公水坝遗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浦溪河流域遗址群安徽省黄山区甘棠镇、耿城镇黄柏竹林坑遗址福建省南平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华林造纸作坊遗址江西省高安市华林风景名胜区黄河三角洲盐业遗址群山东省广饶县、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寿光县、昌邑县陈庄城址山东省淄博高青县花沟镇李家沟遗址河南省郑州新密市岳村镇南漳古山寨群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板桥镇鬼仔石像遗址群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道县、江华瑶族自治县老鼓楼衙署遗址重庆市渝中区望龙门街道阿梢脑遗址四川省九寨沟县漳扎镇锦江谷岸遗址群贵州省铜仁市学山遗址云南省澄江县右所镇镇坪盐道遗址陕西省镇坪县一棵树烽燧遗址甘肃省酒泉敦煌市南湖乡夏尔雅玛可布遗址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小河湾遗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集乡红山口遗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二)古墓葬大河口墓群山西省翼城县隆化镇宝日陶勒盖墓群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伊和淖苏木春秋塘茶林场墓群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李洲坳墓葬江西省靖安县水口乡闰楼墓群河南省正阳县付寨乡地埂坡墓群甘肃省高台县罗城乡(三)古建筑清太医院旧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蔚县关帝庙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西合营镇西顿济渎庙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北池稷王庙山西省新绛县阳王镇相国圩护堤水牮江苏省高淳县砖墙镇黄村值庆桥福建省建瓯市迪口镇凤凰岭三皇殿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大园苗族古村寨湖南省绥宁县关峡苗族乡长围村围屋广东省始兴县罗坝镇蛮降屯白裤瑶族古村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里湖乡清溪古建筑群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鲍家屯水利工程贵州省西秀区大西桥镇翁丁佤族古村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恰芒波拉康西藏自治区吉隆县差那乡贺家石党氏庄园陕西省绥德县白家硷乡金崖古建筑群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四)石窟寺及石刻庙塔石窟寺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香炉山岩画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香炉山佛尔岩塬石窟寺四川省通江县杨柏乡灵游院石窟寺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金沙江岩画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丽江市玉龙县恰姆石窟寺西藏自治区定结县琼孜乡(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东方饭店早期建筑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首都钢铁公司旧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大港油田港5井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直水利委员会旧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道京张铁路张家口站河北省张家口市东安大街大益成纺纱厂旧址山西省新绛县古交镇呼伦贝尔中东铁路建筑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赉诺尔矿区本溪钢铁厂一铁厂旧址辽宁省本溪市河沿街道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辽源奉天俘虏收容所二分所旧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北寿街道哈尔滨中东铁路松花江大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道西孟侵华日军飞机堡群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上海重型机器厂旧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民生港码头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五原路近代建筑群上海市徐汇区湖南街道国民政府中央广播电台发射台旧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门北街浙东沿海近代灯塔群浙江省宁波市、舟山市坎门验潮所旧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坎门街道陈塘红军医院旧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石壁镇7501瓷生产基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街道洪都机械厂八角亭车间旧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街道青岛潮连岛灯塔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潮连岛武昌表烈祠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道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立旧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红二军团长征司令部旧址湖南省新化县奉家镇顺德糖厂旧址广东省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宁育才学校旧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白查黎族船形屋海南省东方市江边乡重庆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旧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涪陵816工程遗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南沱红星渡槽重庆市涪陵区南沱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旧址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茅台酒厂历史建筑群贵州省遵义仁怀市茅台镇同乐傈僳族村寨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叶枝镇中央人民政府驻藏代表楼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功德林街道大华纱厂旧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多伦多盐场青海省囊谦县娘拉乡英雄地中四井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冷湖行政委员会青铜峡黄河铁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农一师五团玉尔滚俱乐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五团民族分场(六)其他安化古道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江南镇、田庄乡贡陂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龙水镇峨蔓古盐田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泉坪猛犸象化石点甘肃省会宁县新庄乡多儿水磨坊群甘肃省迭部县多儿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是指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定。

一般而言,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能够被轻易搬动或者搬离现有位置的文物,例如建筑物、遗址、石窟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类文物:包括古代建筑、庙宇、王陵、古城墙等。

2. 遗址类文物:包括古代遗址、城址、墓葬等。

3. 石窟类文物:包括石窟壁画、佛像等。

4. 墓葬类文物:包括古代墓葬、墓志铭、祭祀用品等。

5. 石刻类文物:包括碑石、石刻题记等。

6. 石碑类文物:包括碑记、碑文等。

7. 古树名木类文物:包括古代名木、古树等。

8. 文化遗产类文物:包括古代艺术作品、雕塑、陶瓷等。

这些分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参观和学习的机会,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一、前言在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普查一直是评价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作为文物普查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更是关乎文物保护、研究和传承的重要问题。

近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接连开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探讨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研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更全面的理解。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与意义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即指那些无法或不应该随意移动的文物,例如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

这些文物因其所处环境、体量大小、材质特性等原因,往往需要就地保护,因此其分类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而分类标准的制定,则是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研究和管理的起点,对于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1. 背景与意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局定期举行的全国性文物普查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和加强对我国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而此次普查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研究提供规范和依据,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制定过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充分借鉴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经验,深入调研和论证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

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内容据国家文物局透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多个方面。

其中,建筑类文物将根据其历史、风格、功能等特点进行分类;壁画、石刻将根据其题材、题材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特点进行分类;书画作品将根据其作者、内容、史料价值等进行分类。

五、个人观点与展望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08.09.12
•【文号】文物普查函[2008]953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
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文物普查函〔2008〕953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你院《关于上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的请示》(文研科字〔2008〕6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工作方案及预算,请你院精心组织,抓紧实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随文拨付工作经费4万元,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附件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一、调查对象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

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

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07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四、《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

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未定”改为“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2.面积:撤销“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两个指标,“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统一改为“面积”。

其中:古遗址、古墓葬为分布面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为占地面积,石窟寺、摩崖石刻、岩画为立面面积,碑刻、石雕为占地面积。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如下:
1. 历史建筑:包括具有古代建筑风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如宫殿、寺庙、古塔等。

2. 陵墓墓葬: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墓地和陵墓,如帝王陵寝、名人墓葬等。

3. 古代遗址: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的遗址和遗迹,如古城址、古战场、古城墙、古道等。

4. 石窟石刻:指在岩石或山洞中开凿或雕刻的文化遗产,如石窟寺、佛像石刻等。

5. 古代普查资料:指记载古代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信息的文物资料,如碑碣、古代文件、书籍、地图等。

6. 民俗文化遗产:指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习俗、舞蹈、音乐、戏剧、工艺技艺等。

7. 文物藏品:指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图书馆、科研机构等机构典藏的各类文物。

8. 技术文物:指反映古代科技、制造工艺、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文物,如古代器物、农具、交通工具等。

9. 文物保护单位:指为保护和展示文物而专门建造的场馆和建筑,如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等。

以上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历史建筑、陵墓墓葬、古代遗址、石窟石刻、古代普查资料、民俗文化遗产、文物藏品、技术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九大类。

这些分类便于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科学的普查、保护和管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 古遗址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近年来,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是国家文化繁荣和国家形象展示的体现,而文物普查作为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而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又是其中的关键。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的文物普查活动。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文物,包括建筑、构筑物、石刻、石雕、木雕、瓷器、书画等各类文物。

对于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的制定,旨在更好地系统性地保护和管理我国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

一、分类标准的制定意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与文化内涵。

保护和管理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分类标准的制定能够对不同类型的文物进行科学而准确的识别和归类,方便日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分类标准的制定还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文物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详细而准确的分类,能够将文物作品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推动文物学科的发展并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

二、分类标准的内容概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物质组成、构造样式、制作技术、历史时期等方面的要素。

其中,物质组成是判断文物品种的重要依据,而构造样式则是区分文物类型的主要特征。

在建筑类文物的分类标准中,可以考虑到建筑风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等要素。

而对于书画类文物,可以以创作手法、题材内容和艺术风格等为主要分类依据。

不同的文物类型,其分类标准有所差异,但整体上遵循系统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三、分类标准实施的挑战和建议分类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不可移动文物的材质和样式多种多样,对于一些复杂和特殊的文物,如何进行准确分类是一个难题。

分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特色和历史背景,不能简单地套用通用的标准。

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建议在制定分类标准时,需要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中国政府为了全面了解和管理国内不可移动文物而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普查活动。

而在这次普查中,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保护中国珍贵的文化遗产。

为此,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中国政府制定了一套分类标准,以便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有效的分类和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依据不可移动文物的文化价值和实物特征来进行分类,同时也考虑到历史时期、材质、功能等因素。

下面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时期进行分类。

这个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历史时期来进行分类,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现代社会等时期。

二、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材质进行分类。

这个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材质特点来进行分类,包括陶瓷、金属、石材、纸质、织物、竹木、雕塑等材质。

三、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功能进行分类。

这个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功能来进行分类,包括宗教用品、礼仪用品、生活用品、军事用品、艺术品等功能。

四、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实物特征进行分类。

这个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实际特征来进行分类,包括石碑、壁画、铭文、绘画等实物特征。

以上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分类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保护中国珍贵的文化遗产。

同时,这些分类标准也为相关的研究、保护和展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详细分类不同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文化背景、历史价值和保存状况,为科学合理地制定保护措施和修复计划提供有力支持。

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还有助于提高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分类之后,文物管理者可以根据文物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管理计划,以确保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同时,分类还能为公众提供更多了解不可移动文物的途径,促进文化遗产的认可和传承。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传承,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我国的文物,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介绍该标准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文物工作,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次普查将覆盖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文物,通过系统地搜集、整理和记录,为文物的保护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那些不便于迁移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例如古建筑、石刻、石碑、墓葬、石窟等。

相对于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更加脆弱,对其保护和管理需更加慎重和细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是根据国内外文物保护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文物的组成部分、文物的分类和重点保护对象等内容。

文物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指文物的构成元素和基本单位。

例如古建筑类文物包括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雕塑等;石刻类文物包括碑刻、石碑、石像等。

这些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

文物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文物而进行的。

根据文物的性质和特点,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建筑类文物、石刻类文物、石窟类文物、墓葬类文物等。

每个类别下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以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文物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重点保护对象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在不可移动文物中,将优先保护那些具有代表性、独特性和完整性的文物,以及具有突出历史和文化意义的文物。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文物的分类,可精确确定每个类别的文物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为文物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通过对重点保护对象的确定,可更好地集中资源和力量,做好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最后,通过全国文物普查,可以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名称代码地址及位置北纬东经海拔高程GPS坐标°′″°′″m测点说明类别古遗址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古建筑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石窟寺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纪念重要史迹地或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及代表性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建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年代统计年代□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西周□东周□秦□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待定面积(m2)所有权□国家□集体□个人□不明使用单位(或隶属使用情况人)用途□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商业用途□居住场所□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复查对象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变更后1.名称2.地址及位置3.GPS坐标4.类别5.年代6.统计年代7.面积8.所有权9.使用情况10.复查对象变更前1.名称2.地址及位置3.GPS 坐标4.级别5.面积6.年代7.统计年代8.类别9.所有权10.使用情况扩展阅读: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规范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工作,确保文物普查质量,根据国家文物局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条文释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营口普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大 众 文 艺大222摘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家底,查明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文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今后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进而携起手来共同致力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概述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我国分别进行了一次文物普查。

为进一步调查我国文物的保存现状,查明现存文物数量,在新的形势下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奠定基础,我国在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这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大面积领土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是通过详细的调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并对原来已经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进行复查,同时,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开展这次文物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

开展文物调查活动是进行我国国情和国力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资源,确保文物安全,进而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有利于合理、准确地划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充实和完善文物档案,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同时,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以调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们发现,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缺乏科学、完整的规划进入21世纪以来,红色旅游逐渐升温,文物在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被作为旅游开发的载体,被纳入地方旅游开发的总体构想中。

但是,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文物的保护编制专门的、完善的、科学的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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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武汉肉类联合加工厂旧址
195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道办事处堤角居委会江岸路12号
28
武汉卫戍司令部旧址
192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居委会铭新街18号
29
太古洋行汉口分行旧址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沿江大道140号
85
惠罗公司旧址
191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7号
86
泰兴里
190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胜利街与洞庭街之间
87
胜利街257号近代建筑
192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岳飞居委会胜利街257号
79
同仁医院旧址
190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滨江居委会洞庭街149号
80
中孚里
191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同福居委会南京路与中山大道交汇处
81
叶蓬公馆
191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青岛路15号
43
天主教医院旧址
190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42—48号
44
俄国巡捕房旧址
190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8号
45
德国巡捕房旧址
189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延庆居委会胜利街271号
6
上海银行汉口分行旧址
192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江汉居委会江汉路60号
7
聚兴城银行大楼
1936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扬子居委会江汉路116号
8
平和打包厂旧址
190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青岛路10号
73
英文楚报馆旧址
1924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胜利街99号
74
汉口会议旧址
192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道办事处惠济居委会惠济路41-8号
75
万尧芳公馆
1921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居委会铭新街19号
18
上海村
1923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江汉居委会鄱阳街与江汉路步行街相交处北侧
19
延庆里
1933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延庆居委会胜利街277—289号
20
巴公房子
1901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鄱阳街、洞庭街、兰陵路三街交汇围合之处
24
岱家山张公堤碉堡群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办事处岱山村岱家山收费站朱家河附近及张公堤沿线
25
天主堂梅神父纪念亭
1924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道办事处江汉北路居委会江汉北路18号
26
杜拉克别墅
190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办事处江码居委会机务段内
英国水兵宿舍旧址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同兴居委会胜利街261号
41
五花宾馆旧址
1913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27号
42
俄租界天主教主教公寓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40号
82
华商饭店旧址
1929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街道办事处长安居委会友益街新成里口
83
武汉卫戌司令部军法处旧址
1923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居委会铭新街8号
84
长春街75号近代建筑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道办事处芦沟桥居委会长春街75号
9
亚细亚火油公司汉口分公司旧址
1924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天津路1号
10
立兴洋行大楼
1901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滨江居委会沿江大道183号
11
基督教信义公所大楼
1924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洞庭街77号
67
南京路113号办公楼旧址
193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街居委会南京路113号
68
大舞台旧址
193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尚德居委会友益街103号
69
福忠里
1919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汇通居委会南京路和汇通路中间,以及吉庆街和江汉二路中间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道办事处通讯学院居委会解放公园路38号,解放军通信指挥学院家属区内
33
保安洋行旧址
1914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青岛路8号
34
华商总会旧址
192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汇通居委会江汉二路157号
武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江岸区)
序号
名称
年代
类别
地址
1
大孚银行旧址
193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扬子居委会中山大道928号
2
中央信托局汉口分局旧址
1936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扬子居委会中山大道910号
88
江汉二路侵华日本水牢旧址
193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4
中山大道909号近代建筑
193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岳飞居委会中山大道909号
65
华商赛马公会旧址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汇通居委会汇通路18号
66
中南银行旧址
1923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江汉居委会江汉路与胜利街交汇处(江汉路62号)
15
坤厚里
191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坤厚居委会一元路西段与一元小路之间
16
珞珈山街公寓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珞珈山街1—46号
17
洞庭村
1931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洞庭街与鄱阳街中间,南京路东北侧。
70
江岸车站会议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道办事处江码居委会江岸车站机务段内
71
一元路6号近代建筑
193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坤厚居委会一元路6号,在中山大道和胜利街之间。
72
大陆坊
1934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同福居委会中山大道与南京路交汇处
61
安利英洋行旧址
1929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三阳居委会胜利街与四唯路交汇处
62
卜内门洋行旧址
1921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同丰居委会胜利街71号
63
沿江大道144号办公楼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沿江大道144号
58
吴佩孚公馆
192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居委会南京路124号
59
中孚银行汉口分行旧址
192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同福居委会南京路45号
60
金城里
193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扬子居委会中山大道保华街2号
49
万鹤龄药店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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