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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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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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V1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经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气功管理政策即将进入新的阶段。

下面从几个方面解读这一草案。

一、草案对气功活动的分类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将气功分为普及类和专业类两种。

其中普及类气功活动是指体育场馆、街头公园、社区文化活动等公共场所提供的群众性大众健身项目;而专业类气功活动则是指由有资质证书的学校、社会组织等在特定场所、特定对象开展的气功活动。

草案规定了各类气功活动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

二、草案规定了气功活动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管理要求。

草案明确要求气功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训练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从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气功从业者,草案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三、草案规定了气功活动场所的管理要求,包括气功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用途、开放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开展专业类气功活动的场所,草案规定了必须满足特定的设施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办公场所等要求。

四、草案还对气功活动组织机构的管理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了气功活动组织机构的类型、权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组织气功活动以及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了严厉打击。

总体而言,草案对气功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规范气功活动的同时,保障了民众的健康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气功环境。

希望草案能够尽快落实,为我国健康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健身气功发展规划

健身气功发展规划

健身气功发展规划(2013-2018年)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发展健身气功事业,对于满足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经过12年的努力,在健全管理制度、编创推广功法、发展基层站点、培养骨干队伍、开展大型活动和海外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项目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健身气功事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全民健身运动的主力军,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健身气功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体育强国的要求,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丰富健身气功功法和文化内涵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健身气功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国际化管理水平,推动健身气功在国内外的普及与发展,努力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大局原则。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谋划和开展工作要以世界眼光和全局的观点来审视,要放在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中来考虑,要坚持服从和服务国家大局。

(二)科学发展原则。

倡导科学,反对迷信,把“讲科学”贯穿到项目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始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现实问题,以突破促发展,以发展促建设,以建设促繁荣,推动健身气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兼顾原则。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发展与稳妥、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活动与建设、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国内外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三)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五)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六)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第九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三)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1〕2号)要求,我中心制定了《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2021年6月29日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办、参与主办、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健身气功赛事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各省区市健身气功项目主管部门或健身气功协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三条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各项健身气功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条参加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参与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与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细则》和相关管理规范。

第五条按照赛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具体要求,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开展相关赛事活动。

第六条赛事组织者行为规范(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体政字[2001]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发布日期】2001.05.28【实施日期】200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暂行)(内体政字[2001]3号2001年5月28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与自治区的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健身气功是指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属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设立健身气功管理机构;盟市如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健身气功管理机构;旗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内设机构中明确管理健身气功的部门。

各级健身气功管理机构都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安排专项经费,依法加强管理。

第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并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对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六条健身气功活动、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倡导科学文明,发挥该项目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培训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必须获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培训或活动的申请书、方案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健身气功大赛实施方案

健身气功大赛实施方案

健身气功大赛实施方案一、赛事背景。

随着健身气功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推广,为了进一步提高健身气功运动的水平和影响力,我们决定举办一场健身气功大赛。

此次大赛将为广大健身气功爱好者提供一个展示自己技艺的舞台,也将促进健身气功运动的发展和交流。

二、赛事时间和地点。

本次健身气功大赛定于2022年5月在北京举行。

比赛地点将在北京市内选定,具体场地和地址将在后续公告中发布。

三、赛事组织。

1. 组织机构,本次大赛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办,北京市体育局协办。

2. 组织人员,大赛组织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赛事的筹备、组织和执行工作。

3. 赛事宣传,大赛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健身气功爱好者参与。

四、赛事内容和规则。

1. 参赛项目,本次大赛设立多个参赛项目,包括太极拳、气功套路、气功功法等多个项目,以满足不同健身气功爱好者的参赛需求。

2. 参赛规则,参赛选手需遵守比赛规则和裁判要求,服从裁判指挥,保持良好的比赛秩序和风度。

3. 评审标准,比赛将采用专业评审团队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将包括动作的标准化、动作的流畅性、气功内涵的表达等方面。

五、赛事奖励。

1. 本次大赛将设立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对表现优异的选手给予奖金和奖品奖励。

2. 同时,大赛还将设立最佳表现奖、最具潜力奖等特别奖项,以鼓励更多的健身气功爱好者参与比赛。

六、赛事安全和保障。

1. 赛前安全检查,赛前将对比赛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比赛场地和设施符合比赛要求。

2. 参赛选手保障,赛事期间将加强对参赛选手的安全保障和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比赛期间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七、赛事后续。

1. 大赛结束后,将对比赛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今后更好地组织和举办类似的健身气功赛事。

2. 同时,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比赛成绩和获奖名单,对获奖选手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总结。

本次健身气功大赛实施方案旨在为广大健身气功爱好者提供一个展示自己技艺的舞台,促进健身气功运动的发展和交流。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七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理健康科学;(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九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报者的身份证明;(三)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四)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五)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六)有关学科专家评定推荐书;(七)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2023修订草案)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2023修订草案)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3)第三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6)第四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11)第五章保障条件 (14)第六章监督管理 (18)第七章法律责任 (22)第八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健康中国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健身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平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地方全民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研究, 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加强运动促进健康宣传推广,引导公民养成主动健身习惯,自觉维护和促进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地设施:(一)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二)居住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

太极拳健身中心规章制度

太极拳健身中心规章制度

太极拳健身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太极拳健身中心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学员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太极拳健身中心内的所有学员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太极拳健身中心的口号是“健康阳光,快乐练功”,我们将以诚信、和谐、创新的精神为宗旨,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四条:学员须事先填写报名表和健康状况调查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学员不得私自更改健身计划,如需调整,必须经过健身教练或管理人员的批准。

第六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健身课程,不得一切发生请假。

第七条:学员在练习过程中应互相尊重,不得言语或动作侮辱、伤害他人。

第八条:学员需要遵守健身中心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破坏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健身设备管理第九条:健身设备只能在指定的区域使用,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原有位置。

第十条:使用健身设备时,必须按照教练的指导和要求进行操作,不能擅自调整或修改。

第十一条:使用完毕后,请及时清洁、消毒和归还健身设备,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

第十二条:不得在健身设备上做过多重量或动作,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四章教练管理第十三条:太极拳健身中心的健身教练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和资格,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健身教练应做到言传身教,带领学员健康有序地进行健身训练。

第十五条:教练应每天定时进行巡视和检查,确保健身设备、场地和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六条:教练需要根据学员的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制定合适的运动计划,并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员在健身中心练习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切忌急躁和过度运动。

第十八条:如发现有学员身体不适或受伤,教练和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并提供援助。

第十九条:禁止学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健身中心。

第二十条:禁止在健身中心内吸烟、酗酒、大声喧哗和打架斗殴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处理。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如发现学员违反规章制度,健身中心有权进行警告、禁止上课甚至开除学员。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身气功管理,促进健身气功健康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身气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健身气功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健身气功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九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第十条申请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法源流清晰,功理健康科学;(三)有专门的科学研究支撑;(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气功站点管理制度

气功站点管理制度

气功站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功站点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气功站点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气功站点,包括民间气功站点、宗教气功站点、健身气功站点等。

第三条气功站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气功站点应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健康的发展理念,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气功站点应加强对气功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和探索,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

第六条气功站点应积极宣传气功文化,弘扬传统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七条气功站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气功站点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气功站点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气功站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气功站点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气功站点基本要求第九条气功站点应当选址合理,环境优美,设施完善,设备齐全,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第十条气功站点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证练功者的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气功站点应开展各类气功活动,包括气功练习、气功讲座、气功交流等,促进气功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第十二条气功站点应尊重练功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气功站点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气功站点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气功站点应配备专业的教练和管理人员,确保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气功站点应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气功站点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做好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气功站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第三章气功站点管理流程第十八条气功站点应设立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气功站点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气功站点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练功者、教练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气功站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气功站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评选全省健身气功先进站点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评选全省健身气功先进站点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评选全省健身气功先进站点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评选全省健身气功先进站点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市体育局:为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提高全省健身气功站点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健身气功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健身气功先进站点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先进站点(一)评选范围2003年以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健身气功站点。

(二)评选条件1、站点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按时年检且指标合格;2、站点习练人群相对稳定,组织健全,能坚持习练四种健身气功等活动;3、布点合理,方便群众。

习练人员崇尚科学,服从管理,团结和谐,热爱站点;4、站点场地适宜,保障有力,管理规范,团结和谐。

二、先进个人(一)评选范围1、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干部;2、健身气功站点辅导人员;3、热心健身气功事业,关心、支持健身气功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评选条件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2、对健身气功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素质高,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3、掌握健身气功各项政策,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爱岗敬业,率先垂范;4、站点辅导员持证上岗,定点教学,科学指导站点群众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三、名额分配根据各市健身气功工作发展状况和注册站点数量分配名额(见附件1)。

四、各市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健身气功先进站点和先进个人申报表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健身气功比赛安全预案

健身气功比赛安全预案

一、目的为保障健身气功比赛的安全有序进行,确保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健身气功比赛活动。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比赛现场的安全指挥、协调和处置。

3. 设立医疗救护组、保卫组、应急疏散组、物资保障组等专项工作小组。

四、安全措施1. 比赛场地安全(1)比赛场地应选择在安全、宽敞、平坦的场所,确保比赛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

(2)比赛场地周边应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比赛场地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等。

2. 参赛人员安全(1)参赛人员应身体健康,具备参赛条件。

(2)比赛前,对参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比赛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3)比赛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参赛人员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 医疗救护(1)设立医疗救护站,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急救设备。

(2)比赛期间,对参赛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发现身体不适者立即进行救治。

(3)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

4. 保卫工作(1)比赛现场设立保卫人员,负责维护比赛秩序,确保参赛人员安全。

(2)加强对比赛场地的巡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处置。

5. 应急疏散(1)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参赛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2)比赛现场设置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参赛人员安全撤离。

(3)加强对应急疏散通道的巡查,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五、安全预案实施与监督1. 安全预案实施前,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 比赛期间,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比赛结束后,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预案。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太极拳武术馆规章制度

太极拳武术馆规章制度

太极拳武术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太极拳武术馆的正常训练秩序,保障学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太极拳武术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太极拳武术馆以传承太极拳文化,培养太极拳人才,提高学员身体素质和武术技能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太极拳运动的推广和传播。

第三条太极拳武术馆坚持主教练负责制,实行科学训练、文明教学,注重学员的道德品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太极拳武术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设施设备,保障训练安全,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五条学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的武术基础,年龄在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第六条学员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并签订《太极拳武术馆学员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七条学员须按时参加训练,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学员在训练过程中,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教练员请假。

第九条学员应尊重教练员和其他学员,保持团结互助,不得恶意竞争,严禁使用暴力。

第十条学员在馆内不得大声喧哗、乱丢垃圾,保持馆内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学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往返途中的安全。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教练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太极拳教学经验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训练,注重学员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关心学员的生活,关注学员的心理健康,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第十五条教练员不得收受贿赂,严禁体罚、侮辱学员,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教学态度。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做好馆内安全管理,确保训练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加强太极拳武术馆的日常卫生保洁工作,保持馆内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太极拳武术馆的作息时间,准时开关馆门,确保馆内秩序。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文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是指具有适宜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群众自愿参加和自我组织、定时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经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第三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重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鼓励和扶持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积极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树立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和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备案、挂牌、资助和鼓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纳入年度体育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保障,依法对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建设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加强对站点负责人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和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专业体育知识和技能,促进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健身活动信息,推介健身活动内容,提供体育信息服务.第九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十条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鼓励本单位人员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鼓励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活动,协调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与辖区内群众之间的关系,并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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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6 月15 日 | 文章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体健气字[2003]1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且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

第四条建立原则:
(一) 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 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 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模较小的称活动点。

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的推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健身气功站点一般设负责人一名,规模较大者可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

第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由该站点练功群众推选,经半数以上群众同意者为有效。

其候选人须先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如站点所在地区由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其候选人则由该单位审核。

第三章申报与范围
第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建立前,其负责人和辅导员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辅导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职责。

第十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凡不宣传愚昧迷信,不神化个人,不违法敛财,并已取消原功法组织的其它功法,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

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气功组织的功法不得在站点内习练。

第十一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批准。

第十二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
写《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

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证》。

第十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

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负责人情况,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

第十四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与有关公安机关协调联系,并报经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报经当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练功站点注册情况汇总填表,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以营利为目的。

参加活动人员缴纳费用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经正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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